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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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

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

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

01 合同的基本理论

学习脉络图

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

备考角度:选择题

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备考角度:选择题

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

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

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

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

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例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

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

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知识点:合同相对性★

备考角度:选择题

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

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

02 合同的订立

学习脉络图

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封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承诺的生效。选项A,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处,此时承诺被撤回,未生效。选项B,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做实质变更,此时要约时效,自然也无承诺。受要约人回函的行为,为新要约的作出,而非承诺。选项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函件超过规定的承诺期限,原则上承诺时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选项D,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表示明确反对。故,本题选D。

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备考角度:选择题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知识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区别★★★

备考角度:选择题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备考角度:选择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A.丙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B.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

C.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乙进行磋商

D.戊辞职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从事同业竞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缔约过失责任。选项A,丙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丁驾车撞伤行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竞业禁止义务系来源于双方约定,对本义务的违反,同样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选项C,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或者成立后被撤销,同时又符合法定的几种情形。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成立时适用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D.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额通常大于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属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法定情形之一,选项A正确。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在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后被撤销。故,选项B表述错误。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损失的衡平。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交易人因信赖对方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而并非可期待利益损失。选项C错误。从赔偿的金额来看,通常信赖利益损失要小于可期待利益损失,选项D错误。

本节思维导图

03 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合同效力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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