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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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规范行政,公正廉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药监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对其实行监督的权力、对其违纪违规行为举报控告的权力。
三、食药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严格实行登记,重要问题立即转送局领导阅处。
四、举报控告的范围包括。
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廉洁行为;行政执法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的行为;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的行为;违背办事公示制度的行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及后果的行为;群众认为需要举报的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受理后,三十日之内调查终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属重大违纪行为,在基本事实查证清楚后,移送上级纪检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六、对举报实行督办。
局领导要随时对办理进度,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即使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举报控告人实行保护,凡属保密的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准任意扩大知晓范围。
严肃查处对举报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违纪违规行为。
八、本举报控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食药监局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并考核。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为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三条安全监督部门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得到及时处理,鼓励全员参与,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第四条
举报内容:
(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正常生产运营的各类安全隐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生产生活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生产设备、生产车辆的各类安全隐患;
(五)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驾驶等行为;
(六)工人未进行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即上岗的行为
(七)工人无证上岗的行为
(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行为;
(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行为;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是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令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出整改计划,限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九条安保部负责定期开箱,对收到的举报信件及时与项目部领导沟通,以最快时间解决问题。
举报电话:联系人(安保部)项目办公楼设有举报箱
第三篇: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举报制度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
全社会共同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二、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和当面举报、投诉,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其通讯方式。
三、欢迎举报人对以下情形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
1、养殖环节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畜牧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2、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
3、经营销售“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畜禽食用品。
4、其它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举报的受理工作,并严格执行以下举报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源汇区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将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2、负责举报、投诉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
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
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
五、实行举报奖励办法。
对实名举报并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举报电话:186********
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四篇: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卫生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
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对于重大的、跨县(市)区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难度大的或者举报、投诉者特别注明的案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会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处理。
第七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八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填写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表,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对举报、投诉人因误
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法制稽查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法制稽查科向所长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单交承办科室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
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所长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九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x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餐饮安全、药械违法举报投诉电话:xxxxxx,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第三条食品药品稽查科负责受理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
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8、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