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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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向设备使用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3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1年以上,向特种设备所在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经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
4 、对停用、变更、注销报废的特种设备,向设备所在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设备,单位向所在地具有相应项目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做好现场准备工作;
2 、制定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计划,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设备下次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定期检验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验机构现场检验,确保安全实施检验;
3、检验后,对检验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格使用要求的设备,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对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 、定期检验完成后,组织做好特种设备管路联结、密封、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对其安全性负责;
5 、对锅炉水(介)质、能效检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向有核准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测申请,经检测合格后继续使用;
6 、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7 、检验检测报告及时交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员归档,及时更换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部门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