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19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精品文档2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pdf
上偏≤100mm) 下偏≤ 0.2H
直
强
直
偏 -50 ~ -300 -100 ~ 350 度 15000 1XXXX 偏
上偏≤100mm) 下偏≤ 0.2H
直 偏 -50 ~ -300 -100 ~ -350
强 cd
移
移
cd
移
移
度
前照灯
学海无涯
注: 对于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后轴应大于等于 50% 满载状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 45%
转向轮横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向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30%
≤10%
挂车
—
—
≥60%
≥55%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 32.8km/h—40km/h 时范围内合格
驻车制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 动性能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 15%
转向轮横向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新注册车
在用机动车
前
远 发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灯高 灯高
近
光 ≥1000mm >1000mm 光
灯高 ≥1000mm
灯高 >1000mm
远 发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光
灯高 ≥1000mm
灯高 >1000mm
近 灯高 光 ≥1000m
灯高 >1000mm
照光
垂
垂
光
垂
垂
灯 发 光
强
直
度 18000 15000 偏
铰接客车、无 行 轨电车、汽车 车 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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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载状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 45% 挂车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一寸光阴不可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8-XX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车速表
检 测 标准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 32.8km/h—40km/h 时范围内合格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空载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60%
≥20%
—
—
≥60%
≥50%
检测 项目
检 测 标准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行
后轴
车制 制 动 新注 动 不 册车
前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 于该轴轴荷 60%
轴制动力小于 该轴轴荷 60%
性平 能衡
≤20%
≤24%
≤8%
率
在用车 ≤24%
满载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乘用车、总质
量大于等于
≥60%
≥50%
≥60%
≥20%
3500kg
铰接客车、无
轨电车、汽车
≥55%
≥45%
—
—
行 列车
车
其他汽车
制
≥60%
≥50%
≥60%
≥50%
动 性
挂车
—
—
≥60%
≥55%
能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制 动 平
一寸光阴不可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8-XX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范本
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保护乘车人员及其他道路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条件。
第二条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适用于各类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应考虑车辆的结构、机械装置、操纵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灯光与信号系统、行驶安全指示系统、轮胎、底盘悬挂与减振系统、车辆稳定性、安全气囊、防盗防抢系统、防火系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第四条车辆制造、销售、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维护。
车辆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合格的安全技术条件说明书及相关实施指南。
第二章车辆结构安全条件第五条车辆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车身结构、车门、车窗、行李箱闭锁装置等。
第六条车辆结构设计应考虑安全、强度、稳定性、防护性、隔音性等要求。
车身结构应能承受正常道路行驶和碰撞等力量的作用,保护车内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车辆应设有紧急疏散通道,车内紧急情况下乘客能够迅速撤离车辆。
紧急疏散通道的位置、开启方式、标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车辆应设有有效的防碾压装置,保护乘车人员及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防碾压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车辆机械装置安全条件第九条车辆机械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等。
第十条发动机和变速器应具备正常工作、高效能、低污染、低能耗的特点,并具备过热、过载等情况下的自动保护功能。
第十一条转向器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并具备抗滑和自动归中的功能。
第十二条主要机械装置应配有相应的警示装置,如报警器、灯光、声音等,提醒驾驶员注意机械装置的工作状态和异常情况。
第四章车辆操纵和控制系统安全条件第十三条车辆的操纵和控制系统应具备灵敏、可靠、方便的特点,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GB7258-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word精品文档39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9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2019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2019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2019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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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 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 ——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 ——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 ——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 ——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 ——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 ——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 ——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 ——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 ——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 ——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 ——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 ——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 ——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 ——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 ——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 ——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 ——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 —— 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 ——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 ——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 ——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9版word资料70页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9版目次前言 .................................................................................................................................................................. I II 引言 ..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整车 (7)5发动机 (14)6转向系 (15)7制动系 (16)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22)9行驶系 (26)10传动系 (27)11车身 (28)12安全防护装置 (31)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5)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35)附录A(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37)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37)附录C(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43)附录D(资料性附录)部分条款实施时间一览表 (47)参考文献48前言第 1 页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2019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在“1 范围”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在“3 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机动车、乘用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电动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GB7258-2019的3.2.2.1)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19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19的3.5)及轻便摩托车(GB7258-2019的3.6)合称为摩托车(本版的3.5),将2019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19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本版的3.5.1);——调整了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本版的4.1.2),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在国家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时允许制造厂家更改、变动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本版的4.1.3),提出了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明确了增加的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本版的4.1.4),——增加了乘用车和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增加一处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且应在至少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本版的4.1.5和4.1.6),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本版的4.1.7),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本版的4.1.8);——明确了机动车有可移动、伸缩部件时的外廓尺寸测量要求(本版的4.2);——适当放宽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本版的4.3),规定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允许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本版的4.5.1.5),进一步明确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本版的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载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5.6);——调整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及特定类型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侧倾稳定角测试时的状态及限值要求,规定特型机动车的侧倾稳定角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本版的4.7),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标明乘坐人数、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和非专用校车标牌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8.5、4.8.6和4.8.7)及机动车外部喷涂的图形、文字标志或安装灯具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4.8.9),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GB7258-2019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本版的4.15);——增加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16);——增加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原则第 2 页性要求(本版的4.17.2、4.17.3和4.17.4);——明确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要求(本版的6.1),适当加严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本版的6.4),调整了与转向力测试及转向助力装置相关的部分要求(本版的6.8、6.9),明确了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本版的6.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及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本版的7.2.1、7.2.11和7.5),明确了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制动装置匹配要求(本版的7.2.12)及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的要求(本版的7.2.13),加严了气压制动管路气密性的检查要求(本版的7.7),以注的形式对起步气压作了解释性的说明(本版的7.8),规定贮气筒在设计和制造上应考虑油水分离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本版的7.12.4),调整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本版的7.14.1.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本版的7.14.1.2)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本版的7.15.1.1和7.15.1.2),以注的形式对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及动态轴荷、前轴、后轴的概念进行了说明(本版的7.14.3和7.15.1.1),适当放宽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本版的7.16);——明确了加装灯具的禁止性要求并修改了有关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1),增加了货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本版的8.2.1),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并细化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2.7、8.2.8),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2.9);——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目的要求(GB7258-2019的8.4.3),修改了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频率闪光频率和起动时间要求(本版的8.3.8)及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本版的8.4.5.3),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限值(本版的8.4.4);——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本版的8.5.1.1),细化了电器导线的防火要求(本版的8.5.2),调整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5.3),进一步明确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设置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5.4);——调整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并增加了记录、存储位置信息及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等方面的规定(本版的8.5.5),明确了汽车装备其他电气设备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8.5.6),强化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8.5.7);——强调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本版的9.1.8),明确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的车型范围(本版的9.1.9),增加了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行驶系的特殊要求及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本版的9.9、9.10);——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并明确了限速功能和限速装置的调定速度要求(本版的10.5);——明确了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型式要求(本版的11.1),强化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规定卧铺客车及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应采用全承载第 3 页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本版的11.3),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4);——进一步明确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细化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5);——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6.2),细化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6.3和11.6.4),明确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使用要求(本版的11.6.5)及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以外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1.6.6),调整了部分公共汽车和专用客车的乘客门设置要求(本版的11.6.7),规定了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本版的11.6.8);——增加了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7),细化了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及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不允许在厢体左侧设置车门(本版的11.8),增加了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要求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的相关规定(11.9)及专用校车踏步高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3),调整了卧铺客车卧铺宽度,增加了卧铺纵向间距要求及卧铺不允许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规定(本版的11.10),明确了客车的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应在不翻转或拆卸任何部件的情况下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本版的11.11),规定栏板式货车应在货箱上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本版的11.14);——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本版的11.17),提出了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8);——扩大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本版的12 .1.1),增加了乘用车驾驶员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本版的12 .1.4)、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本版的12.1.5)及专用小学生校车驾驶员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本版的12.2.1)等要求,允许采用相应的监视装置替代前下视镜(本版的12.2.2),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12.5);——明确了必须设置应急门的情形(本版的12.7.2),调整了应急门的尺寸要求(本版的12.73.1)和开启要求(本版的12.7.3.5),细化了应急窗的相关要求并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本版的12.7.4.1和12.7.4.2);——明确了不允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本版的12.8.1)及不允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本版的12.9.3),强化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规定(本版的12.9.1和12.9.14),增加了车用液化天然气钢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12.9.3);——细化了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口布置(本版的12.10和12.11)和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2.12),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GB7258-2019的12.10),规定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本版的12.12);——规定有驾驶室的三轮汽车也应装备三角警告牌(本版的12.13),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2.15);第 4 页——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本版的12.1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版的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及气密性检验方法(GB7258-2019的附录A~附录E),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B)和部分标准条款实施日期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D)。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3号修改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3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8月20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删除前言“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部分第1列项中“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
二、在前言“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部分的最后增加3个列项:“-8.2.7和8.2.8有关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2个月后实施。
-12.19有关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对已经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提前实施。
”三、将前言中“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四、将第8.2.7条修改为:“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9.21•【文号】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印发1988年1月1日施行)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行
车
制
动
率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
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制
动
不
平
衡
率
新注
册车
前轴
≤10%
驻车制动性能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15%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侧滑值应在±5m/km之间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100~350
15000
12000
上偏≤100mm)
下偏≤0.2H
-50~-300
-100~-350
前照灯
注:
对于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45%
挂车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32.8km/h—40km/h时范围内合格
注册车前照灯
发
光
强
度
cd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
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一)修订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编号为-Q-312,完成时间为2010年。
⏹(二)修订原则⏹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整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版.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0版目次前言 .................................................................................................................................................................. I II 引言 ..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整车 (7)5发动机 (14)6转向系 (15)7制动系 (16)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22)9行驶系 (26)10传动系 (27)11车身 (28)12安全防护装置 (31)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5)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35)附录A(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37)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37)附录C(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43)附录D(资料性附录)部分条款实施时间一览表 (47)参考文献48-------------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200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在“1 范围”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在“3 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机动车、乘用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电动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GB7258-2004的3.2.2.1)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及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的3.6)合称为摩托车(本版的3.5),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本版的3.5.1);——调整了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本版的4.1.2),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在国家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时允许制造厂家更改、变动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本版的4.1.3),提出了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明确了增加的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本版的4.1.4),——增加了乘用车和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增加一处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且应在至少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本版的4.1.5和4.1.6),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本版的4.1.7),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本版的4.1.8);——明确了机动车有可移动、伸缩部件时的外廓尺寸测量要求(本版的4.2);——适当放宽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本版的4.3),规-------------定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允许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本版的4.5.1.5),进一步明确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本版的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载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5.6);——调整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及特定类型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侧倾稳定角测试时的状态及限值要求,规定特型机动车的侧倾稳定角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本版的4.7),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标明乘坐人数、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和非专用校车标牌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8.5、4.8.6和4.8.7)及机动车外部喷涂的图形、文字标志或安装灯具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4.8.9),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GB7258-2004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本版的4.15);——增加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16);——增加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4.17.2、4.17.3和4.17.4);——明确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要求(本版的6.1),适当加严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本版的6.4),调整了与转向力测试及转向助力装置相关的部分要求(本版的6.8、6.9),明确了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本版的6.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及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本版的7.2.1、7.2.11和7.5),明确了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制动装置匹配要求(本版的7.2.12)及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的要求(本版的7.2.13),加严了气压制动管路气密性的检查要求(本版的7.7),以注的形式对起步气压作了解释性的说明(本版的7.8),规定贮气筒在设计和制造上应考虑油水分离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本版的7.12.4),调整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本版的7.14.1.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本版的7.14.1.2)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本版的7.15.1.1和7.15.1.2),以注的形式对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及动态轴荷、前轴、后轴的概念进行了说明(本版的7.14.3和7.15.1.1),适当放宽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本版的7.16);——明确了加装灯具的禁止性要求并修改了有关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1),增加了货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本版的8.2.1),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并细化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2.7、8.2.8),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2.9);——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目的要求(GB7258-2004的8.4.3),修改了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频率闪光频率和起动时间要求(本版的8.3.8)及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本版的8.4.5.3),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限值(本版的8.4.4);——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本版的8.5.1.1),细化了电器导线的防火要求(本版的8.5.2),调整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5.3),进一步明确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设置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5.4);——调整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并增加了记录、存储位置信息及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等方面的规定(本版的8.5.5),明确了汽车装备其他电气设备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8.5.6),强化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8.5.7);——强调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本版的9.1.8),明确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的车型范围(本版的9.1.9),增加了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行驶系的特殊要求及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本版的9.9、9.10);——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并明确了限速功能和限速装置的调定速度要求(本版的10.5);——明确了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型式要求(本版的11.1),强化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规定卧铺客车及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本版的11.3),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4);——进一步明确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细化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5);——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6.2),细化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6.3和11.6.4),明确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使用要求(本版的11.6.5)及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以外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1.6.6),调整了部分公共汽车和专用客车的乘客门设置要求(本版的11.6.7),规定了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本版的11.6.8);——增加了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7),细化了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及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不允许在厢体左侧设置车门(本版的11.8),增加了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要求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的相关规定(11.9)及专用校车踏步高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3),调整了卧铺客车卧铺宽度,增加了卧铺纵向间距要求及卧铺不允许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规定(本版的11.10),明确了客车的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应在不翻转或拆卸任何部件的情况下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本版的11.11),规定栏板式货车应在货箱上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本版的11.14);——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本版的11.17),提出了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8);-------------——扩大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本版的12 .1.1),增加了乘用车驾驶员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本版的12 .1.4)、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本版的12.1.5)及专用小学生校车驾驶员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本版的12.2.1)等要求,允许采用相应的监视装置替代前下视镜(本版的12.2.2),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12.5);——明确了必须设置应急门的情形(本版的12.7.2),调整了应急门的尺寸要求(本版的12.73.1)和开启要求(本版的12.7.3.5),细化了应急窗的相关要求并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本版的12.7.4.1和12.7.4.2);——明确了不允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本版的12.8.1)及不允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本版的12.9.3),强化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规定(本版的12.9.1和12.9.14),增加了车用液化天然气钢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12.9.3);——细化了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口布置(本版的12.10和12.11)和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2.12),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GB7258-2004的12.10),规定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本版的12.12);——规定有驾驶室的三轮汽车也应装备三角警告牌(本版的12.13),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2.15);——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本版的12.1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版的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及气密性检验方法(GB7258-2004的附录A~附录E),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B)和部分标准条款实施日期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D)。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附录)标准规范2009-05-08 12:46:54 阅读8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附录 A(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A1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
对于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机动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控制装置的汽车等)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A2 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 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32.8km/h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
当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40km/h 时,读取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40 km/h ~48 km/h 范围内时为合格。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B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
B2将汽车对正侧滑检验台,并使方向盘处于正中位置。
B3使汽车沿台板上的指示线以3 km/h~5 km/h 车速平稳前行,在行进过程中,不允许转动方向盘。
B4转向轮通过台板时,测取横向侧滑量。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C1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C1.1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应在平坦(坡度不应大于1 %)、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轮胎与路面之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0.7 )上进行。
C1.2在试验路面上画出表3 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线,被测机动车沿着试验车道的中线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自动变速的机动车可置变速器于D档),当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机动车停止。
C1.3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速度计、第五轮仪或用其它测试方法测量机动车的制动距离,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C1.4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能够测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的仪器测量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之欧阳歌谷创编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欧阳歌谷(2021.02.01)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GB7258-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宣贯培训-精品文档
二、GB7258-2019制修订背景和原则
(三)GB7258-2019制修订原则2/2
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 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5、进一步严格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要求,为高效打击盗抢机 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6、要求机动车制造厂家进一步明示汽车安全气囊等车辆安全 装置的性能,以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GB7258-2019的主要修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 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 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 车除外。 注意: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范围但允 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因此,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场地竞赛车辆、机场摆渡巴 士、沙漠车、封闭道路和场所内专用的观光车和高尔夫球车等非 道路车辆,以及林业机械及矿山机械、建筑机械等工程机械。 2、对于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 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其产品标牌和产品 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上应清楚地标明有关信息。
(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是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础的技术 标准,是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 故车检验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新车定型强制性检 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 一。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二、GB7258-2019制修订背景和原则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受检车辆管理规定1、车辆送检时,需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明。
2、送检车辆的基本信息,须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基本信息一致。
3、车辆的进、排气系统和燃油供给系统不得随意改装。
4、车辆应确保无三漏,轮胎表面符合要求并保持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5、受检车辆保持空载,热车无异常技术状态及进、排气系统无泄漏等情况。
6、车辆进站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自觉按序排队。
7、车辆交与检测站工作人员时,车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
8、检测站工作人员接受待检车辆,应认真规范操作,爱护车辆,不得将受检车辆驶离检测区域。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验收、建档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实施;2、参与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收集仪器设备随机资料,督促检测人员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3、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停用、报废手续;4、负责仪器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三色标志的管理;5、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一、各种计算机设备要严格登记,专人保管。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日保养、周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日保养;每天正式工作前的15分钟进行。
周维护;每周五下午进行。
三、无特殊情况不得操作他人计算机,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
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设备。
五、严禁私自对计算机设备拆装、插入U盘,以及上检测工作指定网站外的其它网站。
六、各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和设备干净,认真维护办公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由各室统一管理,使用时要作到用前检查,用后清洁干净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正常使用。
2、仪器设备档案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每台仪器设备都要有档案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验记录、合格证以及维修运转记录。
3、检测人员要作到管好,用好会保养,会使用,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4、仪器设备专人管,专人用,非检测人员不得独力操作。
5、精密仪器,重要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报告经理,不得自行处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校核规范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GB/T3730.1 -2001第2.1.2.2条]
2.4 货车goods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 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
[GB/T3730.1 -2001第2.1.2.3条]
2.4.1 三轮汽车(原 ”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vl 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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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校核规范
一适用范围
**汽车在整车设计时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参考和校核。 注:本规范中涉及部件性能的校核均由各专业系统进行校核;涉及需要布置满足产品性 能、功能的由整车设计和系统设计共同配合完成。本规范只是以整车总布置为基础提出的 功能 要求。 对某个部件、系统需要进行特殊详细具体要求的, 要单独进行法规校核(例如:后视镜 视野、后牌照安装等)。
一适用范围....................................................................................................................2 一 目的..........................................................................................................................2 一 校核中可能用到的术语......................................................................................... 2 四 校核内容及方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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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9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2019。
本标准与 GB7258-2019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7、增加了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及外廓尺寸超限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在保证运行安全方面的定性要求。
8、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的特殊的安全技术要求。
9、增加了用 MFDD 检验低速载货汽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增加了制动台时部分汽车的后轴制动力和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
10、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适当提高了机动车的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
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和悬架特性要求。
12、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及部分重型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通过接口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的装置的要求。
13、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汽车定置噪声、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的要求。
14、由于"手扶变型运输机"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本标准取消了"手扶变型运输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1、4.1.3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打刻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的要求,4.9.5车内的警告性和指示性的文字应有中文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1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小于等于5的乘用车,12.14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2、6.9 有关电动助力转向的汽车在助力转向装置失效后应能及时报警的要求;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 7.13.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0.5 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起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机动车实施。
4、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 低速载货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7.13.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应具有提示驾驶员驾驶室未可靠锁止的功能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31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7、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87、GB7258-201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T 3730.1-2019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5948 摩托车白织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9656 汽车用安全玻璃GB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462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6170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GB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285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方法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汽车 motor 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3.2.1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2.2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2.3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4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5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6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总称为电动汽车。
3.2.7乘用车 passenger car按GB/T 3730.1-2019 第 2.1.1 条规定。
3.2.8客车 bus按GB/T 3730.1-2019 第 2.1.2.1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