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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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浅谈
摘要: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作为公共部门对公务人员任用、升迁、奖惩、薪酬制度设计以及培训的客观依据,是公务员改进工作、谋求发展以及政府提高廉洁透明管理的重要途径。

2011年开始,吉林省实行对全省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评聘、职务调整、奖惩、培训考核的基本依据。

此项举措不仅加大了吉林省公务员考核力度,并且完善了考核制度。

但其中也有考核方式不完善、监管不严等弊端,加强与完善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要突出抓好考核指标制定、平时考核、直接领导评价等环节,提升公务员考核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2011年5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吉林省在周密计划和多次整改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9个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全面开展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

长春、吉林、辽源、白城4个地区和长白山管委会的党委系列公务员也实行了岗位绩效考核。

一、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随着《公务员法》和相关考核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得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吉林省将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与晋职、晋级、奖惩结合起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人力资源浪费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公务员履行在职务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但是,相比企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很难被量化成具体指标,这一特性决定了考核实践的难度。

每名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与政府绩效评估计划紧密结合。

政府各部门按照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出部门绩效评估计划。

在此基础上,将部门绩效评估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公务员,制定出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二者紧密结合。

单位性质不同、职务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不同,考核指标也不同。

工作任务按照岗位职责,以月、季度、半年为时间节点,明确完成每项工作任务的措施、质量、效果,同时,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赋予分值,使定性的描述成为定量的指标,实施精细化的考核管理。

吉林省突出加强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权重占年度考核的70%,这意味在一定程度上平时考核直接决定年度考核的结果。

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工作结束后,被考核人要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部门直属领导可以根据该时期被考核人的工作状况,参照以往年度的考核指标,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本单位人事处存档。

在岗位绩效考核中,直属领导按照规定的考核周期(每月,每季度或半年),在被考核人评判栏中按照A、B、C、D、E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

直接领导赋分权重占70%。

全年工作结束后,除完成平时考核外,还要组织民主评议,对工作成效突出或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公务员,确定加分或减分。

为了避免出现优秀比例过高,民主评议时,按A等次不超过15%、B等次不超过40%加以限定,用以调节考核结果。

将平时考核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和加分减分累加,按照得分分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其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可提前一年参加下一级别职务的竞选;对于在考核过程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将对其进行谈话,一年之内不能晋升任何职务,不得享受年度奖金;在考核过程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则有被降低职务的可能。

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二、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特点
(一)能够根据不同岗位的指标制定相应标准
按照吉林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

设置指标要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既要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又要发挥激励作用。

要突出重点,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突出德和绩的指标设置,将岗位绩效指标具体化、细致化,加大量化考核力度,同时还强调,工作任务要细化到岗、具体到人,做到任务分派有所指,工作任务有所依,限时限量完成工作目标。

(二)加强公务员岗位的日常考核
吉林省加强了公务员日常考核的比重,日常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70%。

吉林省以各部门成立的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小组为依托,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日常考核的档案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储备能力,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档案,同时,吉林省还按照相应的事件节点,利用工作的间歇时刻开展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及时公布,极大地加强了考核工作的时效性。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责任直接落实到个人
吉林省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负责制的准则,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考评机制。

实现对公务员个人工作绩效的评价更加直接、客观,评价结果更加准确、权威。

(四)重视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在奖励措施上,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实施奖励,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但未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部门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优秀比例上,向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好的部门倾斜,适当提高优秀的比例。

在职务任免上,吉林省将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的重要依据。

在行政问责上,对评为基
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离岗培训、降职使用;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三、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取得的成效
(一)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客观地评价公务员,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
在推行公务员绩效考核中,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务员的道德、能力、勤奋、业绩、廉洁等方面作出较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公务员的奖惩、升降和工资待遇等,一方面,在政府内部公开业绩,可以检查公务员工作是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激励公务员提升工作业绩;另一方面,向社会各界公布公务员工作成效,也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提高公务员的公众形象,进而提升政府的公众形象。

(二)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的使用人
实行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让群众参与评议,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有利于完善公务员的制度管理体系,使公务员获得较为公平的评价,从而形成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奖励、处罚、升迁、降职、工资制度等的客观依据,实现科学用人的目标。

(三)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能
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能够促使政府公务人员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按照本职位的实际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政能力,强化自我监督,促使公务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考核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更有助于发现人才,挖掘人才,确保德才兼备、使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到留用、提拔和褒奖,同时对于不称职公务人员予以降免或撤职,是公务员队伍得以良性运转的有效途径。

同时,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提高和服务、敬业精神的增强直接关系到行政工作绩效的提高。

建立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能清晰划分责任,做到定岗定责。

责任清晰,任务确定,落实到人,就能够极大地促进实际工作绩效的提高,改进政府人员行为规范、形成一个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提高公共社会服务质量和效益。

四、结论
虽然吉林省在绩效考核实施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目前的考核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某些考核指标仍不够详细。

针对复杂的实际问题,由于岗位众多,职能错综复杂,某些考核标准不能准确描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二是某些地区的考核流于形式。

尽管在《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对政府公务人员要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但是,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并没有把考核贯穿于日常工作中,或者,日常考核只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

年度考核中,只要不犯原则性错误,也给个基本称职或考核不定等次,鲜有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出现。

三是考核方法上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

公务员的考核内
容是德、能、勤、绩、廉,其中德和能是内在品质的外化形式,很难量化处理,即使对于工作实绩,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属于无形的脑力劳动,使得这方面的考核也很难精确量化。

因此,公务员考核时多采用定性方法而忽视定量测评,使考核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是考核的监督机制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机关普遍缺乏专业的考核组织,并且缺少相关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

因此,深化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对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营造和开创公务员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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