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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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6日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建设美丽武汉,打造全国一流园林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少于5.5平方米/人,全市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292天,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提升园林绿化水平1.凸显城市生态格局。

实施全域增绿提质工程,夯实“一心、两轴、五环、六楔、多廊”的生态框架。

“一心”,即规划建设东湖城市生态绿心,打造世界级城中湖典范。

“两轴”,即推进山水十字轴绿化建设,建设武汉“长江主轴”世界级城市景观生态轴,实施汉江、东西山系生态轴绿化景观提升工程。

“五环”,即建设内环线、二环线“花环”,巩固提升三环线“一环33珠”生态景观带,建成长146公里四环线生态带,提升内外各100米宽外环线生态林带。

“六楔”,即实施“六楔入城”生态工程,建设府河绿楔、东湖绿楔、武湖绿楔、汤逊湖绿楔、青菱湖绿楔、后官湖绿楔,打造复合型郊野公园群。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部门是本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地方立法调研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1月19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常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从6月下旬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的情况以及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执行条例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保证条例有效实施,督促解决条例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绿化工作。

重点检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规划绿地控制线(简称绿线)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落实情况;发动社会单位和群众参与绿化建设工作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为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主要开展了几项工作:一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副秘书长、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及有关市人大代表组成了执法检查组。

检查组研究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进一步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督促市园林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从6月下旬开始到10月底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形成了条例施行情况的报告。

三是充分发挥各区人大的作用,上下联动。

各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

四是执法检查组集中开展执法检查。

10月7日、8日,执法检查组在孙亚副市长陪同下实地检查了江南、江北的道路、公园广场、湖泊、公园、山地、湿地绿化以及社区和单位绿化等共36处绿化点,对中心城区的绿化情况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直观的了解。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525(颁布时间)19950525(实施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文号)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指标;(四)树、花、草种植规划;(五)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六)绿化基础设施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一)绿地占居住区用地面积,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四)生产绿地面积上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简介市区园林绿化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美观和居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湖北省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以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园林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内容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绿化景观设计要求–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多样化的绿化景观;–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品种;–根据功能需求,科学规划景观元素的布置。

2.绿地养护要求–定期修剪草坪、修剪树木等,保持绿地整洁有序;–每年进行一次春季清理,清除落叶和杂草;–保障绿地内植物的水肥供应,及时修复病虫害。

3.花坛养护要求–定期修剪花坛植物,保持花坛整洁美观;–注意花坛的病虫害防治,及时更换不健康的植物;–每年进行花坛换花,更新花坛景观。

4.绿化树木养护要求–定期修剪树木枝干,保持树形美观;–注意树木的养护管理,修复病虫害和干旱等问题;–做好树木的保护措施,避免破坏和砍伐。

5.灌溉系统养护要求–定期检查灌溉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处理灌溉管道的破损和渗漏问题;–调节灌溉系统的水压,保证植物的合理灌溉。

6.绿化设施养护要求–定期检查绿化设施的安全性能,如长椅、亭子、游乐设施等;–维护绿化设施的清洁和整洁,保持它们的良好使用状态;–及时修复和更换坏损的绿化设施,确保市民的使用体验。

结论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出台,为城市园林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该标准,并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推动湖北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谢世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项目之一。

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认真审慎地开展了一审前各项工作。

下面,我代表委员会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委员会开展该项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委员会将协助常委会制定条例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在总结去年城市综合管理、轨道交通和今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立法民主,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起草质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提前介入起草工作。

委员会与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成立立法工作专班。

常委会分管领导十分关心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多次听取条例起草情况的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委员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全程参与立法专班工作,深入调研,扎实推进。

二是开展立法制度设计,确定立法框架。

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一道,深入分析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现状、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合理借鉴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在条例(草案)中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度设计。

三是充分调研,开门立法,着力提高起草质量。

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一起,开展了多次调研,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委员会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听取市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在汉高校专家对条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9•【字号】武政[1997]24号•【施行日期】1997.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1997年3月19日武政〔1997〕24号)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

精心整理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保护绿化成果,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花卉、地被、草坪、竹类、古树名木及园林绿地内基础设施等的养护管理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类城市(含1234地。

56圃地。

7、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8、树冠树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大多数树种由中心主枝、主枝、副主枝、三级主枝枝组,包括结果枝和生长枝等大小枝条组成,棕榈科和铁树科指主干以上的簇生叶部分。

9、花蕾期植物从抽苔观蕾到开花前的时期。

10、叶芽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叶芽外形较瘦小,先端尖。

11、花芽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花芽外形较肥大,略呈圆形。

12、生长势12、为全市人民服务,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且年人流量在50万人次以上,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健全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公园;3、城区快速路、主干道及城市河流、城墙的两侧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小游园);4、位于车站、码头、机场等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交通岛等人流量大的地方的街旁绿地或小游园;5、主干道及行道树胸径在20cm以上的次干道、支路的道路绿地。

(二)二级养护管理绿地1、为一定区域市民服务,面积在3-10公顷,且年游客量30万人次以上,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好的服务设施设备的区级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2、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街头绿地或小游园;3、城区次干道道路绿地(已划为一级养护管理的除外)。

(二)三级养护管理绿地123411.2修剪乔木整形修剪效果要与四周环境协调,以增强园林美化效果,行道树修剪要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均匀,内膛通透,根据不同路段车辆等情况确定下缘线高度和树冠体量,不能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指示牌;单位附属绿地内种植的树木枝叶伸向城市公共道路或他人物业范围内的,要及时修剪;修剪按操作规程进行,尽量减小伤口面,剪口要平,不能留有树钉;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平行枝、下垂枝、下缘线下的萌蘖枝及干枯枝叶要及时剪除。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

树木无移栽价值的,可以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第四十条移栽、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不足二十厘米,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少于二十株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四)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对申请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或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移栽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树木移栽技术规范将树木移栽到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地中,并设置标志。

树木移栽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予以补植。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权属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移栽、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先行移栽、砍伐树木,但应当在抢险救灾结束后五日内到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补种。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节水、节能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的植物品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81224(颁布时间)
19981224(实施时间)
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12月24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施行)
公园入园收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报经物价部门审定。因举办展览等活动需提高入园收费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供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公园内非营业性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未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进行施工建设的,予以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公园内的亭、廊、树、阁等非营业性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是指用于评估湖北省城市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的一系列指标和标准。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
括的标准:
1. 绿化造林质量:包括树木种植的整齐度、树木成活率、树木
生长情况等。

2. 养护管理计划制定与执行: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养护管理计划,并且
按照计划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3. 绿地及花坛管理:包括绿地绿化维护、花坛植物的养护保洁等。

4. 灌溉与施肥管理:包括灌溉系统的运行情况、施肥方式和施肥剂的
使用等。

5. 病虫害防治:是否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治病虫害,保护植物健康生长。

6. 地面平整与清洁:包括修剪修整草坪、清除杂草、清洁垃圾等。

7. 道路绿化养护:包括道路绿化植物的管理、修剪、修整和清理,保
持绿化带整洁美观。

8. 交通设施养护:道路标志、路灯等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确保正常
运行。

9. 环境绿化评价:对环境绿化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包括景观效果、观
赏性等。

10. 绿化设施管理:对绿化设施(如假山、水池等)进行养护管理,
确保安全、美观。

这些标准将有助于评估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质量,并
提供改进和优化工作的参考依据。

同时,这些标准还能够提高城市绿
化的质量,营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4年1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二次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幸福武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步行、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沿线设置标志、标牌和驿站。

绿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市域绿道:由中心城区向外呈放射状布局,串接生态绿楔、外围新城、山体、水体及风景名胜区,突出地域景观、生态和人文特色,以旅游观光、休闲健身功能为主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呈网状布置,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滨水空间、人文景区及公园绿地,以休闲健身功能和交通通勤功能为主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为附近社区居民提供便捷、安全慢行交通环境的绿道。

第四条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慢行道路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当保护的控制区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指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志、服务设施等的管理。

第六条市绿道建设指挥部统筹全市绿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对各区及责任单位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doc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doc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武政[1997]24号发布日期:1997-3-19执行日期:1997-3-1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湖北省建设厅鄂建[2004]15号附录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一、树木管理一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9%,原有树木保存率100%。

树形美观,长势茂盛,无歪斜,适时整形修剪,无枯树、徒长枝、病虫枝,造型植物按设计要求修剪,达到预期效果。

树上无牵绳挂物,夫依树搭盖。

适时水肥管理,松土、除杂草,开花植物能按时开花。

二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8%,原有树木保存率99%。

树木生长良好,保持树木自然特征,无明显歪斜(造型植物除外),无牵绳挂物。

整形修剪,保持树木整齐美观。

三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7%,原有树木保存率98%。

树木生长正常,树形比较完整,重点植物要修剪,无明显枯枝败叶、病虫害。

二、绿地管理一级: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整齐美观,无缺株。

土壤疏松、平整、无杂草、无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无渍水及旱象。

二级:植物生长茂盛,土壤平整,基本无杂草,无积成垃圾,无明显缺珠,无渍水及旱象。

三级:植物生长基本正常,无明显杂草、缺株,废弃物及时清除。

三、草坪管理一级:达到设计要求,草种纯、生长旺盛,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高度符合规定标准,整齐美观,随时清除杂草,其杂草率不超过1%,棵露地面不超过2%,无渍水、无垃圾及废弃物,无病虫危害。

二级:草坪生长正常,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整齐美观,杂草率不超过2%,裸露地面不超过3%,无废弃物、无渍水,无明显的病虫害。

三级:草坪基本生长正常,经常修剪,无明显的裸露地面、杂草、垃圾。

四、草花管理一级:草花质量符合一级标准,地栽草花者摆花图案新颖,花色鲜艳,观赏效果好,花期长、无因管理不善提前倒伏、枯萎现象。

二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其花色有变化,整体效果好,花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整齐美观、管理好。

五、园林设施管理一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损坏及时维修,定期表面刷新。

二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基本完好,损坏定期维修,无明显的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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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和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的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
(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
(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第八条外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在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
绿化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然后施工。

专项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定与
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和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绿化工程的设计
方案,应有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按有关招标投标
的规定进行,并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
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必须持有施工许可证,并做到文明施工,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之日起15日内,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验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期完成承揽的城市园林绿化
工程,质量优良,且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由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
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的规定,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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