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2020年最新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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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
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合、岛、礁、矾、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
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