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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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

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6日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0.06.28
•【文号】国函[2010]55号
•【施行日期】2010.06.28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10年6月28日国函[2010]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京政文[2010]4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三、尽快明确新设区政府驻地位置,并按程序报批。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北京市自行解决。

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86]49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86]49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五月二十一日京政办发[1986]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体系第一节保护对象第二节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第三节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保持历史文化底蕴,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众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地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地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地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地名是地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活动的重要标志,对于地名的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名的规范管理不仅关乎地方文化传承,还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地名标准化、地名翻译等相关工作息息相关。

因此,制定地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对于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使用、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建立健全地名规范管理体系,规范地名的命名、使用和管理。

2. 加强地名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的规范化水平。

3. 推进地名翻译工作,提升地名的国际化水平。

4. 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促进地名的文化传承和创新。

三、主要内容。

1. 地名命名规范。

(1)制定地名命名原则,遵循地方文化传统,尊重历史沿革,体现地域特色。

(2)规范地名的命名流程,建立地名命名审核制度,确保地名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加强地名的调查和研究,确保地名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地名使用规范。

(1)建立地名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地名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2)加强地名标志的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

(3)加强地名信息公开,提高地名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地名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地名管理机构,明确地名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建立地名管理数据库,完善地名信息的采集、整理和管理。

(3)推进地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地名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4. 地名标准化建设。

(1)制定地名标准规范,统一地名的命名、拼写、注音等规范。

(2)加强地名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提高地名标准化的认知和执行力度。

(3)加强地名标准化评估和监督,确保地名标准化建设的持续推进。

5. 地名翻译工作推进。

(1)建立地名翻译规范,规范地名的翻译原则和方法。

(2)加强地名翻译人才培养,提高地名翻译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3)推动地名翻译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升地名的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

四、保护地方文化传承。

1.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保护和传承地名的历史文化价值。

2. 加强地名文化创新,促进地名的文化传承和创新。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正文:---------------------------------------------------------------------------------------------------------------------------------------------------- 地名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末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京建交[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京建交〔2008〕18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以地名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负责已建成房屋门牌、楼牌的设置及变更工作。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的工作流程及要件:(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联建房屋由联建各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设置或变更门楼牌申请。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材料:1、新建房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验原件留复印件)、建筑总平面图;新命名的地名还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名命名通知。

2、变更房屋地址的,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二)派出所审查合格后,将《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门楼牌制作表》等材料报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查合格后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自派出所受理至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为20个工作日。

(三)发放门楼牌10日内,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须按规定安装门楼牌,不得自行命名或安装自制的门楼牌。

如存在未按规定安装门楼牌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房屋实测测绘成果备案时,申请人须提交由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地名管理工作要求

地名管理工作要求

地名管理工作要求以下是 8 条关于地名管理工作要求:1. 要尊重历史呀!就像咱自己家的老物件,那可是有故事有记忆的呀!咱对那些老地名就得像对待宝贝一样,可不能随便就给改没了。

比如说北京的胡同,那就是城市历史的见证,得好好保护它们。

2. 标准化很重要哇!地名不能乱七八糟的,得有个统一的规范,这就好比治军要有纪律一样!像有些地方的路名一会儿一变,那可不行,会让人摸不着头脑。

3. 得注重文化内涵嘞!地名可不仅仅是几个字,那里面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呢!像“长安”这名字多有韵味,一听就感觉有深厚的底蕴。

咱可不能弄些没文化的名字来替代呀。

4. 要广泛征求意见呀!这可不是一个人能决定的事儿,得听听大家的想法呀!人家都说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大家一起商量,地名才能起得更合适嘛。

就好像起名字给孩子,不得一家人都参与嘛。

5. 要及时更新信息喔!如果地名有变化了,那可得赶紧跟上呀,不能拖拖拉拉的。

这就好比现在的手机软件,得实时更新才行,不然就落后啦。

像新修了一条路,就得赶紧给它个合适的名字呀。

6. 要保持地名稳定哟!不能今天改这个,明天换那个,那多让人烦躁呀!就好像你住的小区名字老是变,你能不郁闷吗?所以能不改的尽量就别改啦。

7. 不能随意起怪名啊!这就跟给人起名字一样,得正经点呀!要是弄些稀奇古怪的名字,那不是闹笑话嘛。

比如说什么“歪瓜裂枣路”,这像话吗?8. 要加强宣传普及嘛!大家得知道这些地名的由来和意义呀,这就跟了解自己家的历史一样重要!只有这样,大家才会更珍惜这些地名,更有归属感。

就像你知道自己家乡名字的故事,是不是会更热爱自己的家乡呀?我觉得地名管理工作真的非常重要,只有把这些要求都做好了,我们的地名才会更加规范、有意义,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家。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管理制度地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语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地域的标识和文化的代表。

因此,地名的管理十分重要。

地名管理制度是指一套完善的组织机制和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地名的命名、标准化、变更和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地名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目标和实施策略。

一、地名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一)维护国家统一、地域划分地名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一个地域的历史、地理和文化特征。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地名的统一能够有效地体现国家的统一和地区的划分。

通过地名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地名的一致性,维护国家的完整性和地域的规范性。

(二)促进地域发展、旅游和经济地名对于地域的发展、旅游和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个规范的地名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旅游推广中更好地利用地名资源。

此外,合理的地名管理还能提高地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间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保护地名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地名蕴含着地区的历史和文化,是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

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文化冲突的增多,地名的历史和文化价值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通过地名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传统地名的保护,维护地名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二、地名管理制度的目标(一)规范命名原则和程序地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规范地名的命名原则和程序。

在地名的命名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流程,确保地名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合法性。

例如,地名的命名应该符合语言规范,避免歧义和误导。

(二)建立地名管理机构和数据库为了有效管理地名,需要建立专门的地名管理机构,并建立地名数据库。

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地名的命名、变更和标准化工作。

地名数据库则用于收集、存储和管理地名信息,为决策和查询提供便利。

(三)加强地名的保护和维护地名管理制度的另一个目标是加强对地名的保护和维护。

包括保护传统地名、历史地名和文化地名的完整性和原汁原味。

同时,还要加强对地名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地名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地名管理制度的实施策略(一)制定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地名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和规范。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京政发〔1983〕46号文件颁发)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避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一名多写、随意命名或更名等混乱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关系到首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地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有关的管理工作。

市地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领导。

各区、县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委设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有特殊重要意义或涉及外事的地名,与河北省、天津市毗连的山脉、河流、水库等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2)市统建小区、市级公路和大中型水库、市区内的街道、山丘、河湖、公园、名胜古迹以及跨区、县的河流、山岭、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分别由市规划设计、公路、水利、公安部门和各区、县建委提出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重要的由市建委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各区、县的统建小区、县级公路和所属范围内的山岭、河湖、水库、公园以及市区内一般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区、县建委提出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公室初审,报市建委审批。

北京市社区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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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县所属集镇的街巷、自然村、乡级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分别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公路部门等提出方案,由各区、县建委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5)统建小区及各单位自建楼房的楼号、单元号的编排,均由所在区、县的建?委组织本区、县的公安、房管、规划设计等部门及其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并报市?公安局、市地名办公室备案。原有小区楼号名称混乱,需要调整、更名者也按此办理?。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有特殊重要意义或涉及外事的地名,与河北省、天津市毗连的山脉、河流?、水库等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以上各类地名标志的规格、形式、字形、色调及安装位置,要整齐统一。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商定。
第九条 地名标志,人人都要爱护,不得任意毁坏。因建设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要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负责移至适当地点。工程完工后,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安?装好。对任意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移?回原处,赔偿损失;对故意毁坏地名标志、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条 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关系到首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地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有关的管理工作。市地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领导。各区、县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委设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的地名管理工作。
(2)市统建小区、市级公路和大中型水库、市区内的街道、山丘、河湖、公园?、名胜古迹以及跨区、县的河流、山岭、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分?别由市规划设计、公路、水利、公安部门和各区、县建委提出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重要的由市建委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各区、县的统建小区、县级公路和所属范围内的山岭、河湖、水库、公园?以及市区内一般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区、县建委提出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公室初审,报市建委审批。
分类名称 公安 公布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3-16 施行日期 1983-03-16 失效日期 --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避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一名多写?、随意命名或更名等混乱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市区内的街道名牌、道路名牌、胡同名牌、住宅小区名牌、楼号牌、门牌?以及其它必要的地名牌,统由市公安局负责。
(2)郊区、县的公路名牌及主要公路两侧指示村庄的地名牌,由街巷名牌、门牌及其它地名牌均由各区、县负责?。
(4)新建小区及各单位自建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标志,建设单位要按区、县建?委编制的号码和要求制作并安装。
第六条 凡因改建导致街道、胡同取消等情况,需注销原名,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按分级管理的手续办理。
第七条 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一经批准,按分级管理的办法,由市地名办公室?或各区、县分别负责通告有关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公布。
第八条 凡经上述审批范围确定的地名、路名及街巷名,应按下列分工,做好标?志的制作、安装、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地名标准化以后,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车站、商店、旅馆、学校、剧院?、居民委员会等的名称,一律要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出版的《地名录》的标准地名?一致。有关本市的地图、地形图、地图集(册)以及报纸、广播、电视、邮电和有关?书刊插图等所用地名,也要一律采用标准地名。
(注:《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中所说市区是指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北至?清河,南至南苑范围内的城近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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