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辩之时,说服法官,律师不能犯的四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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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律师反败为胜的技巧

在庭审中律师反败为胜的技巧

在庭审中律师反败为胜的技巧在庭审中律师反败为胜的技巧影视剧中,经常有律师在案件极其不利的情势下,口若悬河最终扭转乾坤,反败为胜的情节。

但现实中,法官通常会在庭前阅卷、证据交换或法庭调查过程中对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从而在庭审中带着倾向性进行调查或听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一)避实就虚经过法庭质证和调查,如果感觉力不从心,案件陷入颓势,则需要在庭审辩论中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二) 先声夺人此法在开庭陷入颓势之前便可应用,法庭辩论中,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则先在答辩或辩论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这一技巧的运用需要律师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颓势。

(三)设问否定该法经常在需要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进行询问时使用。

运用的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和证人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证人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其结果就是否定对方申请证人出庭的目的,让法官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以退为进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可以在庭审陷入颓势时使用。

己方需要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

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有机会获得反败为胜的效果。

(五)后发制人此法虽与第一条相对,但并不矛盾。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律师在法庭辩论应当注意什么

律师在法庭辩论应当注意什么

律师在法庭辩论应当注意什么一、不要过多法理分析法庭不是课堂,不是法治论坛。

法庭开庭的时间也非常有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引用,但不宜进行过多的法理分析。

现在的刑事法官都非常专业,无需你去为他普及法律知识。

一个真正有理论功底的律师往往在法庭上最不讲理论,而是善于运用朴实的语言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大家听得懂,如果不能让法官听得懂,你说这些话有何意义呢?毕竟我们进行辩论是为了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呀!我亲口听到一个拥有博士头衔的律师向我抱怨,说某某基层法院的法官无知,他简直是对牛弹琴。

我问他,对牛弹琴,是牛愚蠢还是人愚蠢?他哑口无言了。

二、切忌与法官进行辩论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

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虽然最高法院和各省级高院均出台了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或细则,但当不得真,那是用来贴在墙上的,不是用来适用的,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非常大的。

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

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

本律师并不懦弱,因为担任过法官职务,审理过案件,知道法官的心态。

三、不能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攻击无论什么案件,都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这是常识。

你是律师,你出庭是履行职责,不要融入过多的感情色彩,有些时候,你的同情心可能会赢得被告人、赢得被告人家属的欢心,但被告人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理智、专业的律师!不需要同情者,更不需要一个打手!在刑事案件中,你与公诉人其实并不对等,他后面有强大的公权力在支持,你后面是谁?你后面真的站着中国30万律师吗?如果你真的身陷囹圄,你知道有多少你的同类在窃笑吗?说不定,你的娘家人会发一通知,要把你当做典型,不是好典型,是供批判用的典型!四、不要使用夸张的言辞据说,有老律师教年轻律师所谓的律师辩论技巧时,教使用夸张的手法,称为“适度的夸张”。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在外人眼中,律师雷厉风行、专业严谨。

但律师是人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当然也会犯错误。

有些错误可以理解,有些错却决不能犯!尤其是在法庭上,越简单的问题可能越容易被忽视。

在此,将律师在法庭之上犯过的错误做了整理,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1、迟到零容忍准时是一种美德。

这句话放在任何语境和场合下几乎都是合适的。

但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

律师开庭迟到,多数情况非故意,更非头天晚上睡觉睡过了头。

但非故意的迟到同样不可原谅。

或许是因为记错了时间,或许是时间没记错,但跑错了地方;亦或许是时间、地点都没记错,但就是堵在路上眼巴巴地望着远方的法院大楼无可奈何。

总之,迟到这种事情绝非不可抗力,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2、遗忘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和迟到的主观性错误不同,遗忘多数是由于客观使然。

但如果把开庭这件事压根就忘了一干二净,当然应该比迟到还可恶。

这里所讨论的遗忘还不是说忘了开庭这件事,而是忘记携带应该带的开庭所需文件、物品。

忘记带律师证,就干脆就别去了;忘记笔和纸,自己无法记录;忘记带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跟白去了一样。

但如果把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忘记带了,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毁灭性的打击。

哪位老兄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鼓励手持律师证以头撞墙!3、欠缺起诉状原件/证据复印件/委托手续……如果不是基于自己遗忘,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开庭时还没有带齐开庭所必备的文件,准备到时候再见机行事,多半要做好自找尴尬的准备。

笔者曾经遇到,开庭时,对面同仁作为原告代理人,手里却没有起诉状原件。

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复印件,当我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复印件时,对方说只复印了一份。

好心的法官只好说,来,你把我这份拿去看吧。

最终只有原、被告双方看着证据,法官望着天……4、跑神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说实话,香港、欧美的律政剧、法庭剧误导了很多人。

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么多的法庭审判是扣人心弦、跌宕起伏的?多数情况下开庭环节繁多、冗长。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白策略七步谈林强( 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白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益,便成为对一位辩白律师最大的挑战。

他不单要有睿智的脑筋和丰富的辩白技巧,更需要真切掌握法律所给予正义的涵义!( 一) 说吃法官说服是辩白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辩白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一位优异的刑辩律师能够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

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必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

因为刑辩业务不是授课和教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抗衡。

刑辩律师列席法庭辩白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讯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没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预先设定你辩白人的看法是错误的。

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

不然只好是事半功倍。

达不到辩白目的。

( 二) 选准角度选准辩白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要点。

被告人的辩白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进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讯的法官没法接受其辩白建议,进而致使辩白的失败。

( 三) 、换位思虑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虑,换位思虑不单能帮助刑辩律师掌握全面、选准辩白的角度和打破口,更有益于除去公诉人的对峙情绪,说服审讯法官。

我以前担当过一位公安局长行贿案的一审辩白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虑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凭证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阐述。

进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没法认定的凭证,又怎样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

最后,法院采用了我的辩白建议,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裁决,公诉机关也认同了一审讯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

所以,我以为,成功的辩白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

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 四) 、教被告人说话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谎话。

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

我在担当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白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白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

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劝告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失,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白和最后陈说的机遇,向法庭叙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沉友谊、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好友的难过和懊悔以及宁愿蒙受全部处分的“悔罪”态度。

辩护律师在参与庭审时应避免的错误

辩护律师在参与庭审时应避免的错误

辩护律师在参与庭审时应避免的错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栩境笔者最近办理了东莞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案、海关总署部署的305铁拳行动走私普通货物案等数起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的重大案件。

由于上述案件的被告人众多,庭审中,各辩护律师展示了自身的辩护风格以及办案思路,笔者从中亦吸收了不少经验。

然而,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同时,部分辩护律师却犯了不少法律常识上的错误,在此笔者作综合分析,以引以为鉴。

一、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提问应是发问而非“讯问”庭审时,在被告人对案件《起诉书》内容进行陈述、公诉人进行讯问后,有辩护律师向审判人员提出向被告人讯问的要求。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作出的提问系讯问,而辩护律师等人对其提问应属发问,二者的适用主体有所不同,应予以区分。

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理解不清在东莞太子酒店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中,有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其被告人在以往的讯问中却从未承认自己存在任何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上述法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亦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所针对的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的物证、书证,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而在实务中,供述往往指的是承认自己有罪以及对犯罪情况的陈述,辩解则是认为自己无罪或是罪轻的解释。

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

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

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一、我国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与避忌(一)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1.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2.律师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

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

第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

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

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1)紧迫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其辞,或作虚假陈述。

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

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在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

(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论辩技巧问题。

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

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

第二,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辩论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辩论过程中,对方往往会提出一些事先难以预料的辩论观点,而这些辩论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有效沟通对于争议解决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律师与法官沟通的一些重要技巧:1.尊重和尊重保持尊重和礼貌是律师与法官沟通的基本原则。

无论律师对法官的意见如何,都要避免无礼、冲动、傲慢或不尊重的言辞和行为。

律师应该遵守礼仪规则,包括在法庭上起立、正确称呼法官并等待法官许可发言。

2.准备充分律师在法庭上和法官沟通之前,应充分准备案件。

这包括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案例、收集证据、准备辩护和答辩等。

只有准备充分,律师才能更自信、清晰地向法官传达信息。

3.清晰简明的陈述律师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案件时应注意用简明的语言清晰地表达观点。

复杂的法律概念应该以简单和易于理解的方式解释。

律师应该注重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简明而有说服力的陈述。

4.直截了当的回答问题律师在与法官交谈时应直截了当地回答问题。

避免拖延或回避法官的问题。

律师应根据问题直接回答,并尽量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

回答问题时,律师还应避免信口开河,只谈论与案件无关的内容。

5.聆听和理解法官的指示律师应全神贯注地倾听法官的指示和问题。

不要中断法官的发言,也不要打断法官与其他律师或证人的对话。

律师需要确保自己对法官的指示和问题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并相应地回应。

6.探究法官的利益和担忧律师在沟通中应努力了解法官的利益和担忧。

这可以通过分析法官在案件中的评论和问题,以及阅读相关法官之前的决定等方式实现。

了解法官的利益和担忧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与法官沟通,并更好地为客户的利益辩护。

7.提供有力的证据和法律支持律师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和法律支持,以支持他们的观点。

这包括引用相关的案例法、规定和先例,以及呈交可信度高的证据。

在沟通中强调这些证据和法律支持可以增加律师的说服力,并帮助法官做出更符合正义的决定。

8.抓住问题核心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该能够抓住问题的核心,并围绕核心问题进行论证。

不要在与法官的沟通中离题太远,而是集中注意力解决关键问题。

律师与法官打交道应注意的20个要点

律师与法官打交道应注意的20个要点

律师与法官打交道应注意的20个要点在我国法律职业体系中,律师和法官皆为法律⼯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

律师除了专业技能、诉讼技巧、⼼理素质和铁齿钢⽛外,还应学会如何同法官打交道。

那么,律师在实务中,应如何与法官打交道呢?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欢迎律师们共同讨论。

⼀、律师要学会和法官打交道学会和法官打交道,是律师和法官交往的第⼀步。

如果律师不会和法官打交道,和法官保持“敌对”状态,甚⾄“仇视”状态,有百害⽽⽆⼀益。

⼆、不要诋毁法官案件⼀旦进⼊诉讼程序,律师就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的庭审⼯作。

律师作为法律⼈,要学会尊重法官,客观⾯对判决。

律师要感谢当事⼈对⾃⼰的信任,感谢法官的⾟勤付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式诋毁其他律师和承办法官。

不诋毁法官和不坚持原则是两码事,如果律师有证据证明法官确实有枉法裁判、贪污贿赂、违反程序、剥夺诉权等违法违纪⾏为的,律师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三、要熟悉审判流程熟悉审判流程,是律师的基本功。

律师应当对⽴案、送达、证据交换、诉讼时效、诉讼风险、庭审程序和举证质证等法律规定了如指掌,这样不仅节约⾃⼰和当事⼈的时间和精⼒,也会节约法官的时间和精⼒。

四、要尊重法官法官是⼈不是神,也有七情六欲,也⾷⼈间烟⽕,要学会尊重法官,理解法官,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替法官着想,给法官留⾯⼦。

尊重法官,不等于放弃原则,迁就法官。

同为法律⼈,律师应成为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助⼿。

五、让证据说话有⼀些律师虽然熟悉审判流程,也想影响法官,但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在庭审中很难说服法官,使审判陷⼊僵局。

法官作为国家审判⼈员,有独⽴的审判权和⼀定的⾃由裁量权,律师必须让证据说话,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配合法官的庭审⼯作。

六、要学会欣赏法官律师要学会欣赏法官,尊重法官的劳动,要欣赏法官⽽不是吹⽑求疵,要理解法官⽽不是冷嘲热讽。

律师只有真诚地对待法官,法官才会真诚地对待律师。

律师如何提高庭审辩论的说服力

律师如何提高庭审辩论的说服力

律师如何提高庭审辩论的说服力在法庭上,律师的辩论能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庭审辩论的说服力是律师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

通过有效的说服力,律师可以从容地引导证据,合理地阐述观点,增强客户的信任,并让法官、陪审团和听众信服。

本文将从准备工作、表达技巧和形象展示三个方面介绍律师如何提高庭审辩论的说服力。

一、准备工作律师在庭审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案件调研、证据收集、分析案件相关法律条文和前例以及预测对方的辩论策略等。

只有做到充分准备,律师才能有底气和信心去提高庭审辩论的说服力。

首先,律师应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判例。

深入研究案情细节,理清案件因果关系,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据。

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准确运用法律规则,使辩论具有权威性和逻辑性。

其次,律师需要合理分析对方辩护的可能策略。

通过研究对方律师的案件侦查、目标和解释逻辑,可以有针对性地准备和应对。

了解对方辩护的侧重点和弱点,并准备相关的反驳意见和证据材料。

最后,律师应准备好口头陈述和辩论提纲。

在庭上,律师的陈述应该简明扼要、逻辑严密、重点突出。

提纲可以帮助律师清晰地整理和呈现主要观点,使辩论更有条理性和说服力。

二、表达技巧律师在庭审中的表达技巧直接关系到辩论的说服力。

以下是几点提高表达技巧的建议。

首先,律师应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避免使用含糊、模糊或难以理解的词汇。

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的正确运用能够增加律师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其次,律师的陈述应该有条不紊、逻辑清晰,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表达观点时,律师可以使用转折、因果、对比等修辞手法,增强观点的说服力和表述的生动性。

再次,律师应该注意掌握语速和声音的韵律变化。

合适的语速和声音的改变,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吸引听众的注意力,表达出情绪和观点的变化,并产生更强的说服力。

最后,律师的态度和语气也是表达技巧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应该保持自信和专业,对待证人和法官要友善、尊重。

在辩论中,语气要坚定、中肯,不要使用过于激烈或侮辱性的言辞,以免影响到自己的形象和庭审辩论的说服力。

法庭辩论中的律师技巧

法庭辩论中的律师技巧

法庭辩论中的律师技巧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是律师们必须具备的核心技能之一。

律师技巧的运用对于辩护或起诉案件的成功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庭辩论中的一些关键技巧,以帮助律师在法庭上提供有效的辩论。

1. 深入了解案件在法庭辩论之前,律师必须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细节。

这包括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相关证据进行研究和分析。

只有通过深入了解案件,律师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论证能力。

2. 善用口才口才是每个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在法庭上,律师需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能够说服陪审团或法官。

律师应该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阐述观点,避免冗长和晦涩的句子。

此外,律师还应掌握良好的语调和节奏,以及恰当地运用手势和表情来提升说服力。

3. 逻辑思维逻辑思维是律师在法庭上论证的基础。

律师需要构建清晰的逻辑关系,确保每个论点都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律师应该善于分析和回应对方的论点,通过合理的推理和有效的反驳来强化自己的观点。

逻辑思维能力的运用有助于律师在法庭上建立起强有力的辩论框架。

4. 关注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在法庭上尤其如此。

律师需要仔细研究和检查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律师还应该细致地审查对方的证据和陈述,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

通过对细节的关注,律师能够提供更有力和有说服力的辩论。

5. 控制情绪在紧张和激烈的法庭辩论中,控制情绪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需要保持冷静和专业,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影响。

即使遇到对方的挑衅或质疑,律师也应保持镇定并妥善回应。

控制情绪有助于律师保持清晰的思维和理智的判断,从而提供更有力的辩论。

6. 利用语言技巧律师应善于使用各种语言技巧来增强自己的辩论能力。

比如,律师可以运用排比、比喻、修辞等修辞手法来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直接提问、反问、反驳等技巧来引导对方陷入被动,从而更好地掌握辩论的主导权。

7. 团队合作在复杂的案件中,律师通常与助手和团队成员合作。

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够提高律师的整体辩论能力。

律师十大庭审技巧

律师十大庭审技巧

律师十大庭审技巧1.永远记住你要说服的是法官而不是对方律师笔者在法庭上发现,有些律师极力想在法庭上说服对方律师,好像如果在法庭上能够取得上风,能够压倒对方,就能取得胜利似的,实则不然。

事实上,不知道各位看官有没有发现,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过于咄咄逼人,有时候并不一定会取得理想效果,反而有可能适得其反。

这个不仅是对方律师有这种感觉,法官更有这种感觉。

法庭审理无外乎两大内容,一是事实,二是法律。

事实主要看证据,也就是举证、质证。

法律主要看适用,主要是法条冲突、法条竞合及法律解释。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需要做的是以专业的分析、严谨的逻辑来说服裁判者也就是法官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而非驳倒对方。

2.不打无准备之仗《礼记·中庸》:“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

”庭审如战场,律师应该把庭审作为战场看待,不打无准备之仗。

《孙子兵法》云:“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故能自保而全胜也”。

意思是说,假如你没有把握打胜仗,你便应该集中兵力固守阵地。

假如你已有充足的兵力和优胜的形势,你就应该发动进攻。

如果你懂得了这个道理,你最低限度可以自保不被击败,进而可以伺机进击,以至大获全胜。

庭审无非两种角色,攻守之道也。

如果你是攻方,那么集中优势兵力,攻其必守,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因为作为攻方,就像攻城有四面城墙,但你只要攻破一点就胜利了,最后对方可能会接受你的和解条件或判决对方履行。

如果你是守方,那你就要守其必攻,如果对方无论如何从哪个途径进攻,都突破不了你的防守,那你也就成功了,最后对方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或判驳、裁驳。

但是,有的律师,可能自己也不清楚自己攻击的方向在哪里,自己防守的方向在哪里,这就造成在法庭上攻守的混乱。

除了防守不清,有的律师武器准备也不足,庭审中律师最重要的武器就是证据,有的律师对自己有什么证据都不清楚,庭前很多问题没有核实,几个问题就被对方问住了,或者被法官问住了,就会非常被动。

在法庭论辩中的避忌

在法庭论辩中的避忌

在法庭论辩中的避忌从律师履行代理职责来讲,在法庭上的论辩避忌与论辩技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因此,每一个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法庭论辩中,既要讲求技法,又要避忌不应出现的问题,方能取得较好的论辩效果。

窃以为,法庭论辩避忌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一、举证不能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在法庭论辩中应该列举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支持委托人主张的证据。

否则,就会出现举证不能的问题。

例如,于2006年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法庭论辩时,甲方代理律师列述甲、乙双方于1991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次年生育一子丙。

后因儿子生病久治不愈,双方经常为给儿子治病而发生吵闹;从未接儿子上学回家,又不孝敬公婆等等,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建议法庭依法判决甲、乙双方离婚。

但所举证据都是甲方自制的儿子和父母的书面证词,代理律师不经审查核实就提交给了法庭。

而乙方的代理律师则亲自找甲方的父女及甲、乙双方的儿子调查取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乙方对公婆很好,对儿关怀爱抚有佳。

结果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经调解无效,判决甲、乙双方不准离婚。

二、名不符实凡是要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某种民事责任,都必须举出该当事人应负这种责任的证据,并且这种责任应与所举证据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否则,就是名不符实。

例如,某甲开车将某乙撞成重伤。

入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用药不当,致某乙死亡。

某乙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承担一切后果。

而他们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论辨中提出,某甲应赔偿某乙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某乙的抚养费。

不难看出,这属于事实与责任不相符合。

三、不合情理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所提出的主张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合情合理。

切忌感情用事,凭主观意志为转移,提出不合情理的要求。

例如,某甲退休后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且能维持正常生活。

甲却要求其子某乙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

而某乙无固定收入,经济比较困难,实无力支付。

于是。

某甲将某乙告上法庭。

某甲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引用了《婚姻法》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某乙应当每月支付某甲200元生活费。

律师开庭十忌

律师开庭十忌

律师开庭十忌一、忌不作律师装开庭或作装不齐,作装不规范。

二、忌对同行人身攻击如:“对方律师断章取义,根本不了解法律;对方代理人法律知识不全面;对方律师是一派胡言;上述作为的共计,除此之外,还有向对方嘲笑和一种面试态度。

”三、忌不尊重法庭,如开庭时,双脚在桌子下面不停地动,或手中的笔不时在桌子上玩弄;或抬头四处张望;四、忌对案情不全面了解,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不沥青,没任何准备进入开庭,把开庭当做一种职业上的应付。

当法官问及相关事实,是一问三不知。

五、不按时出庭。

案件表的有大小,而法院没有大小之分。

六、忌开庭语速过快,部分律师开庭时,对质证和法庭辩论语速较快,往往在其发表意见完以后,自己十分明白了,而法官和对方律师不知其所云。

尤其是刚出道的年轻律师,口头表达能力强,说话不知如何保持音量、音节、速度、语速的桀纣。

一般应当每分钟80-90速度为好。

也就相当电视节目的主持人的语速。

七、忌照本宣读,律师出庭之前包括代理意见和法律事实等都已形成文字材料,当其发言时,眼睛紧盯手中的材料宣读,而不把庭审的变化考虑进去。

八、忌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眼睛不看自己的当事人。

刑事犯罪嫌疑人,在其受审时,心理防线几乎崩溃。

而不管其在职之职位高低。

此事,辩护律师给其一个眼神,就能鼓励他重新站起来。

而使其相信法律对其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九、忌不紧扣辩论中心点,而多次重复显得啰嗦。

十、忌开完庭冲冲离开,而不向当事人把法庭中有关新的变化和法律问题解释清楚,也不想当事人交代有关当事人不清楚的问题和应当注意事项。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二、宣读法庭注意事项。

三、原告宣读起诉书。

四、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书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五、法庭组织争议焦点。

六、针对法庭组织的焦点来举证质证。

七、双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发问。

八、法庭对原被告进行发问。

九、法庭辩论。

十、法庭组织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就择日宣判。

一、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二、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

在法庭上的律师辩论与口头陈述技巧

在法庭上的律师辩论与口头陈述技巧

在法庭上的律师辩论与口头陈述技巧律师是法庭上的关键人物,他们的辩论和口头陈述技巧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

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充分利用各种技巧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法庭上常用的律师辩论和口头陈述技巧。

首先,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至关重要。

辩论是律师为了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而进行的争论。

在辩论中,律师需要展示自己的观点,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为了增加说服力,律师可以运用以下几种技巧。

一种常用的技巧是利用证据。

律师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案例,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此外,律师还可以引用专家的意见和调查结果,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通过引用权威的证据,律师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另一种常用的技巧是运用逻辑推理。

律师可以通过提出合理的论据和推理,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合理的。

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列举事实和逻辑关系,来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

通过运用逻辑推理,律师可以使自己的观点更加有力。

此外,律师还可以运用情感上的技巧。

律师可以通过讲述感人的故事或引发陪审团的同情心,来影响他们的决策。

例如,律师可以讲述被告的艰辛经历或受害者的悲惨遭遇,以引起陪审团的同情和共鸣。

通过运用情感上的技巧,律师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除了辩论技巧,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陈述也是至关重要的。

口头陈述是律师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说明和辩护的过程。

在口头陈述中,律师需要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有条理地组织自己的论据。

以下是一些口头陈述的技巧。

首先,律师需要在口头陈述中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

法律术语对于法官和陪审团来说可能很难理解,因此律师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

律师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法律原则和案件事实,以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理解。

其次,律师需要在口头陈述中强调关键点。

律师应该将自己的观点和论据清晰地表达出来,并强调其重要性。

律师可以通过重复关键点或使用强调语气来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注意,使他们对自己的观点印象深刻。

律师出庭的十三大禁忌

律师出庭的十三大禁忌

律师出庭的十三大禁忌一、迟到、迟到后不主动认错迟到已是错,迟到后不主动认错那便是错上加错。

前者让法官认为迟到律师对法庭不尊重、对案件庭审不重视、对出庭这项严肃的审判活动准备不专业,于是会对律师的能力打上问号。

后者则会让法官认为该律师是一个不讲规矩、不礼貌、没公德的人,从而降低对该律师的信任度。

此外,法庭在宣布关机后,仍把电话方在震动处或偷偷接打电话,发消息的律师,也会令法官产生上述怨念。

二、打断法官讲话,甚至跟主动挑起辩论这样的律师会让法官觉得其在庭审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战,绝对属于“打脸”。

其后果就是让法官义无反顾地、免费地客串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观上会为该律师的败诉风险增加贡献度。

三、指责其他法官办事不公一些律师喜欢当庭表扬主审法官,并以贬低其他法官的办案素质、工作作风来吹捧,特别是往往还捕风捉影、指桑骂槐。

殊不知这会让法官同仇敌忾,对该律师的“危险程度”标上五颗星,认为与其多一次接触就有可能被“拉黑”并在另一个案件中成为被比较的对象。

如此一来,法官会刻意地与该律师保持距离,从而让其丧失本来很多正常的与法官交流案情的机会。

四、举证不按规矩出牌主要表现为:1、证据突袭,当庭提交的证据或者任意申请证人出庭,而且并庭前没有书面申请以及证人身份、与本案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2、没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证据目录或者没有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3、遗忘证据原件;等。

上述行为行为会让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发对方当事人的异议,需要法庭重新给予举证期间,极大浪费审判资源;另外一方面会给法官已经预设好的案件事实增加极大变数,如果拒绝还可能使法官陷入与当事人直接对立状态。

总而言之,是在法官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许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允许证人出庭陈述,但在其内心深处早已把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统统“枪毙”了。

五、质证虚头巴脑法庭就事实方面进行询问时,避重就轻不正面回答,或者只发表观点不正面对事实进行陈述。

律师法庭辩论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律师法庭辩论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律师法庭辩论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

举个例子讲,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害。

而某辩护律师居然说,封闭国内市场不利于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竞争,被告的走私行为让老百姓受到价格优惠,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此这种走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甚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护律师这种“走私有功论”的辩解,显然就是一种歪辩。

如此歪辩,不仅公诉人、法官无法接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认为是徒劳的无聊辩护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就是乱辩。

乱辩常见的情形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犯罪,后面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错误表现在忽视了从犯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刚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定罪证据如何不充分,事实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准确,这种错误表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

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错误的辩护。

这类辩护本意也许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

例如,在某特大绑架犯罪案辩护过程中,有几位辩护律师为了使其被告受到较轻处罚,本想说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轻,可能是没有找到恰到好处的表达方式,结果他说相对本案的犯罪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

结果马上被主犯的辩护律定,因为起诉书认定该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没有认定是集团犯罪,也没有认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一般共同犯罪说成是严重的集团犯罪,将“主犯”说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

律师法庭辩论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

举个例子讲,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害。

而某辩护律师居然说,封闭国内市场不利于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竞争,被告的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辩护律师如何说服法官

辩护律师如何说服法官

辩护律师如何说服法官刑事辩护的核心在哪里?在于法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官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前提,则一定是律师说服了法官,出现了法官接受辩护律师观点的结果。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辩护律师如何说服法官,希望能帮到你。

一、辩护律师要具备说服他人的基本能力“说服”的词典解释是“用理由充足的话使对方心服”(《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12月版第1189页)。

既已心服,便会以实际行动表示同意或支持。

其实,纵看人生,就是不断说服、反驳、接受或拒绝的过程。

“说服”作为人与人之间一种沟通方法,有许多技巧需要掌握。

心理学家就沟通、说服的技巧、方法问题,总结出了许多值得学习的内容。

如单向说服和双向说服,直接说服和间接说服,一次说服和多次说服,以及威胁性说服、决议性说服等等。

律师说服法官,没有绝对或单一的方法可以适用。

但辩护律师要具备正常的交际、沟通能力。

如果一个律师不善言辞或不愿意与他人交流,就很难完成说服法官的任务。

就说服法官而言,辩护律师需要针对法官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如面对一位年轻的法官,辩护律师可以首先与其通过聊当下最为时尚的话题,拉近律师与法官的距离。

当法官是一位接近退休年龄的人来说,就不能与其谈时尚话题,谈老法官对于法治的进步做出的贡献,谈老法官工作的辛苦与成绩,可能更容易聊到一起。

当法官对于辩护律师有一定的认识、一定的好感之后,说服法官才是有可能的。

辩护律师说服法官绝对不是律师进到法官的办公室后,直接说:我要说服你或者直接讲其观点。

这种做法注定是难以成功的。

只有通过一定的语言铺垫,让法官感受到与你交流有一定的基础,才可能谈到深层次的问题,才可能触及说服法官的主题。

二、要保证辩护律师观点的“正确性”虽然律师们经常抱怨法官不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不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但对于这一问题仍然需要从两方面思考:除了确实存在一些法官不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外,还要考虑辩护律师的观点是否都是正确的。

律师在辩护时如何听法官说

律师在辩护时如何听法官说

律师在辩护时如何听法官说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和宣传者。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在辩护时听法官说的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在辩护时听法官说的技巧要想说服法官,就必须经常听听法官怎么说,而如果经常听法官的谈话,你就会发现法官经常说的而且最注重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是在为判决而寻找材料,二是法官对会见律师的口才有特定的要求。

换位思考寻求说服技巧法庭的第一位法则——永远牢记,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

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法律原则。

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困难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

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上述的困难。

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

常常有众多的法可以适用,以至几乎任何一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依据。

置身于如此环境的法官非常像是处身于完全的黑暗之中。

在履行其艰难使命的过程中,他需要帮助和协助,而律师恰恰能够提供这种帮助和协助,任何来自这一方面的帮助和协助总是会得到理解的。

例如一位法官曾经和人谈起一些律师的辩护。

这些律师兴致勃勃地走进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貌”。

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初级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感谢。

这一切似乎运转良好。

但是,法官说了:“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发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

表面上看来是多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现我的职责。

仔细一分析,那么一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西所组成。

”相反,能够赢得法律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材料的倒常常是一些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各种各样礼仪的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地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

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达到有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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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辩之时,说服法官,律师不能犯的四种错!
成功的代理或辩护就是通过律师的诉讼活动,在法定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就是律师成功地说服法官,从而使自己的代理或辩护意见被法院裁决所认可和吸收。

简单地说,律师要说服法官无非三点:
第一,“说什么”。

律师要说得有道理,既要有证据,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支持,同时运用法学原理的论证很充分;
第二,“怎么说”。

律师要尊重并善于以法官所习惯接受的方式,使其自然而然地接受自己的意见,帮助法官形成倾向于自己意见的内心确信;律师要懂得审判权力运行的“游戏规则”,熟悉权力运行体系与程序,知道如何寻求救济途径;
第三,“你是谁”。

也就是一个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一个律师所拥有的社会资源。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律师的话语权及其说服力。

律师要有效地影响法官决策,不仅需要具备与法官沟通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深谙法官决策的机制和影响法官决策的各种因素。

从当前诉讼实务的角度而言,律师自身在影响法官决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1.对法官决策机制了解太少,直接妨碍律师影响力的发挥
由于对法官决策机制的不了解,有的律师对于如何让法院采纳自己的主张无所适从,对于如何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不知所措,容易产生以下几种现象:
第一,内心茫然,不知所措。

有的律师由于不知道法官对一个案件的态度是如何形成的,也不明白有哪些影响法官决策的因素,所以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官会如何看待心中无数,对案件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缺乏明确的认识。

所以,整修诉讼策略思路不明确,工作效果必然受影响。

第二,工作缺乏针对性,事倍功半。

由于不了解法官决策的需要律师提供什么样的资料付出什么样的有效劳动,有的律师对于自己在诉讼活动中应该为法官提供些什么材料和意见拿不准,所以本着一种“油多不坏菜”的心态拼命将有关的无关的东西都堆砌在一起,做了许多无意义的工作,增加了诉讼成本。

第三,工作不到位。

一是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过程不理解,所做的工作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没有多大帮助,所提供的证据驴唇不对马嘴。

二是对于影响法院裁判的机制不了解,在许多非决定性因素上浪费精力,做无用功。

第四,适得其反。

有的律师由于不明白法官决策机制,容易在一些问题上无谓地与法官交流甚至理论,或是试图以不符合法官决策机制的方式去影响裁判结果,这往往不仅于事无补,还很容易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2.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的诉讼素材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法律,甚至是专业化的知识,进行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的逻辑证明之。

双方律师(或公诉人与律师)的不同意见及证据材料,为法官
裁判提供着基本的素材。

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述,启发着法官形成对案件的内心确信,某些专业问题上甚至可以说是律师在教育着法官。

以美国为例,法官一般是“大路货”,什么案件都审(当然也有专门审判某类案件的法官,但所占比例不高),而诉讼则千奇百怪,涉及各种专业问题,这个时候律师的专业化意见对法官是一种充实和教育。

律师与相关机关的交涉,影响着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

任何一个裁判都是矛盾着的诉讼双方的斗争,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法律要求所达到的一种处理结果,都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通过律师)所提供的素材进行识别甄选并作出判断的结果。

但在实践中,有的律师所提供的素材往往残缺不全,证据缺乏针对性,论证缺乏逻辑性。

这不仅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的诉讼素材,也使当事人权利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3.缺乏服务意识和诉讼技能,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
现代诉讼架构一般被形象地描述为等腰三角形结构。

法官居中裁判,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平等对待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构成了等腰三角形的两腰。

民商事诉讼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举证责任,同时针对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否均等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若干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例如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等诉讼中就规定了由现实中占强势地位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为了在诉讼中对双方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一种衡平与救济。

鉴于诉讼活动的高度专
业性,单从举证、质证及法律适用的技能和对本方观点的阐明上,律师和非专业人士在法庭上的较量某种意义上是不公平也是不对等的。

由于对法官决策机制的不了解,服务意识缺失,片面地认为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认识不到律师同时也是为法官和法院服务的,摆不正位置,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往往会出现以下一些问题:第一,对法官有种防范抵触本能,缺乏合作与服务的观念,容易把自己摆到法官的对立面。

这样对诉讼是有害的。

第二,在诉讼策略上无通盘考虑,工作缺乏针对性。

如不能在立案、保全、举证、质证、庭审等不同阶段确立明确的目标并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实现之。

第三,在构建诉讼主张方面存在不足。

对于可能实现的诉讼目标认识不清,或不能充分主张权利,或白白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第四,在举证方面简单,未能构建体系。

第五,在论点论证上缺乏法理根据的支撑。

第六,对法官思维和法官决策过程不了解,凭想当然决定诉讼对策。

第七,在法庭上无的放矢,作秀成分多于务实。

第八,抗辩功能发挥不足。

4.重“关系”,轻信关系在影响法官决策中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勾兑”,最终害人害己
通过诉讼,国家公权力得以介入公民的私权利领域,但这种介入理应是有限度的,理应是在尊重基本权利如民事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
的。

国家权力介入公民私权利领域是有限度的,以诉讼方式解决公民私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公民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纠纷也必然是有其法律规则的,宪法和法律设定了我们解决矛盾的程序以及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

我们并不排除生活在人情社会中的法官,在其自由裁量幅度内,对“关系户”的予以关照,但这样做的前提一是在司法廉洁的情况下,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关系是有用的,但绝对不是万能的。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们从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上予以保障。

“勾兑”法官,是司法腐败。

勾兑其他可以影响司法权的权力,既是腐败,也影响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实生活中有的律师亲自赤膊上阵,有的则指点当事人打点法官,其后果必然是害人害已。

这样的事例可谓枚不胜数,教训已经够惨痛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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