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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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情况报告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情况报告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情况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有关要求,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师市发展改革委对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调查项目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

二、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现有出租车15辆。

经营范围为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网路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保险代理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三、成本调查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窗体顶端(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21〕1065号)。

(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五)国家发改委《客运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办价格﹝2021﹞2406号);(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七)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21〕1219号);五、成本调查程序(一)初审:对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按规定转入具体的审核程序。

(二)审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被调查单位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三)实地调查:对被调查单位的原始凭证进行实地取证、审核。

(四)反馈意见:提出成本调查有关意见。

六、成本调查主要内容(一)成本构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

直接成本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

成本监审报告书(出租车)

成本监审报告书(出租车)

成本监审报告书本监字[2012]号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德成本监字[2011]18号成本监审(受理)通知书,我们于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元月10日对上饶汽运集团德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运价成本进行了监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出租车有限公司隶属于上饶市汽运集团,2011年赢得德兴市出租车经营权,目前公司拥有出租车100辆,驾驶员200余人。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和发展改革委42号令);(三)《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赣发改价调字[2006]1033号);(五)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六)《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赣发改成本字[2008]715号);(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八)其他监审相关资料。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1、制定了监审方案,明确了项目名称和监审对象: 汽运集团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运营成本。

确定了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

2、听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并对德兴市出租车市场进行了实地监审。

3、对被监审单位填报的成本资料,依据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原则实施了现场审核,并进行了调查取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监审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审核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对有关成本数据进行了调整。

5、根据审核情况,起草了成本监审报告,经集体讨论审核后,与被监审单位交换了意见。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1、营运的出租汽车按5年折旧,扣除5%的净残值每辆车年折旧=[ =1 .6元;出租汽车每百公里油耗8L,汽油价格25元/L;财政燃油补贴费每辆每年12000元,燃料费元。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表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表
动力价格
B9
3.车辆保险费
B10
4.修理费BBiblioteka 15.车辆规费B12
其中:机动车检验检测费
B13
计价器检测费
B14
其它
B15
6.其他费用
B16
(二)驾驶员薪酬(万元)
B17=B18+…+B23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B18
2.职工福利费
B19
3.工会经费
B20
4.职工教育经费
B21
5.社会保险费
B22
A33
3.期间费用
A34
(二)营业外支出
A35
(三)其他业务支出
A36
八、利润总额(万元)
A37=A23-A30
其中:主营业务利润
A38=A24-A31
主营业务利润率(%)
A39=A38/A24*100%
九、单位车辆运营收入(元/辆)
A40=A24/A4
十、单位车辆运营支出(元/辆)
A41=A31/A4
D7
折旧年限(年)
D8
残值
D9
2.行车动力费(元)
D10
动力平均单价
D11
3.车辆保险费
D12
其中:交强险
D13
承运人责任险
D14
司乘险
D15
第三者责任险
D16
车损险
D17
4.修理费
D18
5.车辆规费
D19
其中:机动车检验检测费
D20
计价器检测费
D21
车船税
D22
6.其他直接费用
D23
(二)驾驶员薪酬(按规定测算计提)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各项费用及影响费用的相关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折旧费、修理费、养路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和其他营运经费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成本监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号令) ( 2 的规定, 我们起草了《 客运出 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
稿) 现印送你们 。 请广泛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经营者、 出租汽车驾驶员、 消费者和有关专家意见, 认真研究
提 修改 意见, 1 3日 将修改意见报送国家发改委( 并于1) 0 前  ̄ 价格司) , 同时将意见的电 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 子文
( ) 车 燃 料 费 : 出 租 汽 车 行 驶 汇兑收益 ) 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二 行 指 、
( 出租 汽车 个体 经营者 : 二) 管理 费
( ) 三 车辆保 险费 : 投保强 制三者 用 是 指除 第 八 条 所 列 各 项 费 用 以 外 的 驾 按
险、 第三者 责任险 、 损险 、 车 司乘 险等 四 驶员社会保 障费 、 运营权使用 费分摊 、 驾 . ( ) 关 性 原 则 。计 入 定 价 成 本 的 种 基 本 保 险 的 保 费 . 三 相 驶 员 协 会 会 费 、出 租 汽 车 行 业 协 会 会 费 费 用 .需 为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运 营 过 程 直 接 ( ) 理 费 : 为 维 持 或 恢 复 出 租 等 费 用 以及 上缴 挂 靠 公 司 的 管 理 费 中 扣 四 修 指 相 关 或 间 接相 关 的费 用 。 汽 车 完 好技 术 状 况 或 工 作 能 力 和 寿 命 . 除代缴费用后的余额 :财务费用指购车
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定价 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 、审 计等政府 部 财 务 费 用两 部 分 . . 成本监审 的行 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 门 市 计 的年 度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对 出租 汽
( ) 租 汽 车 经 营 企 业 : 理 费 用 一 出 管 出租 汽车 经 营 企 业 和 出 租 汽 车 个 体 经 营 车 个 体 经 营 者 .政 府 价 格 上霄 部 门成 本 是指企、 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出 【 J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苏价本[2008]309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本[2008]309号)各市、县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并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含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是指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在城市(含县城,不含农村公共交通)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送乘客等的营运活动。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汽车行业)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汽车行业)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汽车行业)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壹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壹)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和客运出租汽车生产运营过程无关的费用,壹律不能计入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

(四)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五条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要求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租汽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调查测算其平均运营成本。

第六条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俩部分构成。

第七条直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和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

(壹)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租汽车折旧金额。

福建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表(表一至表七)

福建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表(表一至表七)
(一)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生产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其中:1)司售人员
2)维修人员
3)后勤服务人员
2.公司管理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3.离退休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4.其他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二)年平均职工福利费水平
表五:企业固定资产调查明细表
资产类别及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资产原值
(万元)
合 计
二、流动资金贷款
项 目(用途)
( )年
备注
贷款机构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贷款利息
合 计
三、存款利息收入
四、汇兑损益
五、金融机构手续费
六、财务费用合计
表七: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 目
( )年
( )年
( )年
说明
上报数
审核数
上报数
审核数
上报数
审核数
总营运车辆数(辆)
总营运里程(万公里)
总客运量(万人次)
附件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表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项 目



备 注
企业所有权类型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万元)
其中:国有资本(万元)
一、企业营运状况
1.总营运车辆数(辆)
其中:特大型大型客车高三级
特大型大型客车高二级
其中:1)营运车辆
2)非营运车辆及辅助车辆
3.维修机械设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损 失 费 、劳 务 费 、点 钞 费 、I 卡交 易服 务 费及 其 他 直 接 营 运 费 用 等 。 C 第七条 期 间费 用 包 括 管 理 费用 和财 务 费 用 。
管 理 费用 ,指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企 业 内设 的行 政 管 理 部 门为 管 理 和 组 织 营 运 生 产 活 动 而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管 理 部 门 职 工 薪 酬 、差 旅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折 旧 费 、 修 理 费 、办 公 费 、水 电 费 、租 赁 费 、会 议 费 、车 辆 费用 、宣 传 费 、税 金 ( 企 业 按 指
主 题 词 :环 保 机 动 车 定 期 检 测 实施 办 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 汽车客运
定价 成 本 监 审 的 管 理办 法 ( 行 ) 试
( 东省 物 价 局 2 1 广 0 1年 4月 1 日以粤 价 ( 0 1 7 2 2 1 ] 7号 发 布 自 2 1 0 1年 6月 1
营运 企 业 同类 服 务 的实 际 成 本 ,并 综 合 考 虑 各 方 面 情 况 和 意 见 ,合 理 测 算 、核 定 定
价成 本 。
第 二 章 定 价 成 本 构 成 项 目及 相 关 审核 标 准
第 五 条 城 市公 共 汽车 客 运 定 价 成 本 由直 接 营运 成 本 和期 间 费用 构 成 。 第六条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直 接 营 运 成 本 ,指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企 业 在 实 际 营运 过

的会 计 制 度 的规 定 。 (-)相 关 性原 则 。计 人 定 价 成 本 的各 项 费 用 ,应 当与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活 动 相 - -

辽宁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辽宁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附件:辽宁省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路客运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公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公路客运经营企业和公路客运个体经营者(含产权及经营权均属个人、产权及经营权分离等其它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客运汽车,是指经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客运经营条件、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政府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路客运汽车运输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核定公路客运汽车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可以按照营运模式、营运规模、车型等分类选择半数以上有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监审样本进行成本监审,并在各监审样本平均数值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方法对其有关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并核定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由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运营成本是指在公路客运汽车运输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成本、车辆折旧费、行车能耗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安全费和其他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闽价成[2012]50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2〕50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7日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和《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的、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和方式收费的小型客运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营运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包括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产权及经营权相同或分离,实行自营、承包、租赁、挂靠、合作以及其它形式经营出租车的企业、个体或个人。

第四条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陕价成发[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陕价成发〔2009〕103号)各有关客运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为核算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合理地制定我省客运汽车车型运价,经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自2009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对我省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进行监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1、组织实施。

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和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抽调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与成本核算审核工作。

2、调查监审对象和内容。

采取抽样调查监审的办法,从关中、陕北、陕南选择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具有代表性的客运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进行成本调查监审。

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是核算客运企业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营运成本。

3、时间安排。

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企业填报成本监审资料,时间为9月10日至15日;实地审核,时间为9月16日至25日;论证结论,时间为9月26日至10月10日。

4、调查监审方法(1)分类分线路核算。

依据车辆类别、等级和车型,按不同线路和车型分别核算。

选择调查线路,要坚持城市与乡村结合,长途与短途结合,大中小型车结合的原则,所选择的调查线路要占总线路的20%以上。

车辆具体分类如下:座席客车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卧铺客车分为:普通、中级、高级(2)分级核算监审。

先由被调查企业按照要求核算填报成本监审资料,再由省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组织审核,出具监审结论。

出租车成本监审合同范本

出租车成本监审合同范本

出租车成本监审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一、监审目的对甲方所属出租车的运营成本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监审,为制定合理的出租车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二、监审范围甲方所属的全部出租车的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置及折旧费用、燃料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管理费用、驾驶员薪酬及福利费用等。

三、监审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3. 甲方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运营数据等。

四、监审方法乙方将采用实地调查、数据分析、成本核算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成本监审。

五、监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并提交监审报告。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审职责;2. 有权对乙方的监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3. 有权获得监审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

甲方义务:1. 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运营数据等相关信息;2. 为乙方的监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审费用。

乙方权利: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监审费用;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3. 对监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乙方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监审工作;2. 按照监审依据和方法,认真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确保监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3.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4. 按时提交监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出租车成本监审方案

出租车成本监审方案

出租车成本监审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需求的增加,出租车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出租车运营成本也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

为了确保出租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成本监审,深入了解和控制运营成本,提高效益。

二、成本监审目标1.明确成本构成:对出租车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分析,了解每个环节的成本构成,包括车辆购置、燃油消耗、人工成本、维修保养等。

2.发现成本风险点:通过对成本数据的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成本风险点,如过高的燃油消耗、人工成本过高等,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提高成本效益: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优化运营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成本监审步骤1.数据收集:收集与出租车运营成本相关的数据,包括车辆购置价格、燃油消耗量、人工成本、维修保养费用等。

2.成本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每个环节的成本占比,找出成本构成中的重要因素。

3.成本对比:将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区的成本数据进行对比,找出成本差异,并进行原因分析。

4.成本风险评估:根据成本分析结果,评估各个环节的成本风险,确定可能存在的成本风险点。

5.解决方案提出:针对成本风险点,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优化车辆调度,提高燃油利用率,降低人工成本等。

6.成本效益评估:根据实施解决方案后的效果,评估成本监审的效益,并进行经济分析。

四、成本监审的意义1.提高行业竞争力:通过成本监审,优化运营成本,提高出租车行业的竞争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2.保障出租车司机收入:成本监审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增加其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3.保证乘客出行体验: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证乘客出行的便捷性和舒适性。

五、成本监审的挑战与对策1.数据收集难度:成本监审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而数据收集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过程。

可以建立与出租车公司合作,共享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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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客运出租汽车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

(四)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
基础。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要求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租汽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调查测算其平均经营成本。

第六条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直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

(一)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租汽车折旧金额。

(二)行车燃料费:指出租汽车行驶时耗费的汽油、天然气等燃料的费用。

(三)车辆保险费:按投保强制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四种基本保险的保费。

(四)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或恢复出租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确保正常运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

(五)轮胎消耗费是指出租汽车正常运营中更换轮胎的费用。

(六)车辆规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收取的与出租汽车有关的养路费、车辆安全检验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出租汽车日常运行中发生的存车费、车船使用税以及驾驶证审验费等其他支出。

第八条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出租汽车运营而发生的除第七条所列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出租汽车运营权属于企业的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运营权使用费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租赁费、差旅费、维修费、交通费、会议费等其他管理费支出;
出租汽车运营权属于个人的管理费是指除第七条所列各项费用以外的驾驶员社会保障费、运营权使用费摊销、购车贷款利息分摊、驾驶员协会会费、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等费用以及上缴挂靠公司的管理费中扣除代缴费用后的余额。

财务费用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开展出租汽车业务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车贷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条出租汽车单车运营成本按照一车不超过两名驾驶员的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为8年,具体折旧年限由各地按照车型、年实际行驶里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出租汽车价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费附加税和计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证照费、GPS等相关附件以及安装费等;残值率由各地根据折旧年限和相关因素在3-5%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车贷利息年分摊额按照实际应偿付的出租汽车贷款利息总额除以车辆折旧年限计算。

其中,贷款额超过车价50%,按车价的
50%核定;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核定。

第十三条车辆保险费按照当地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四种基本保险的平均保费水平确定。

第十四条修理费中,大修理费按照折旧年限内合理大修理次数和当地大修理费平均水平确定;日常维护修理费据实确定。

第十五条车辆规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得计入。

第十六条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执行;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为区间值的,按其平均值确定。

第十七条行车燃料费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地理特征等客观因素据实确定,但各车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百公里轿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的10%,超过部分应扣减。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按照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管理人员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分别为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

第十九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

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
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条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理费扣出人员支出和业务招待费后的余额,按照不超过直接成本的10%核定。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包括性质相同的兼并重组费、经营权受让金等),原则上不能计入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

但2004年11月12日之前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并规定经营期限的,运营权使用费按政府公开拍卖价格或统一规定的标准计算,并按经营年限分摊;未规定经营期限的,一律按照30年分摊。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单位载客公里运营定价成本按照审核后的运营总成本除以平均载客里程数确定;每单位载客车次运营定价成本按照审核后的运营总成本除以平均载客次数确定。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运营模式、运营规模、车型等分类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调查样本进行调查审核,并在各调查样本平均数值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方法对有关费用进行测算调整,核定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运营公司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中所包含费用项目的合理水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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