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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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潍政办字〔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7日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河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排污口监督管理为抓手,不断提升我市水、海洋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

在前期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列入清单的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工矿企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重点排污口整治。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东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1〕29号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9日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青生函〔2021〕10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上游责任,强化干流担当,统筹部署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因地制宜制定排查和整治方案,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范围和对象(一)排查范围我市辖内黄河干流岸线,涉及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3个县。

具体范围以所排查干流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

干流(段)两侧10公里内有工业园区的,应将整个工业园区纳入排查范围。

(二)排查方式和对象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卫星遥感+人工核查”方式对我市辖内黄河干流两侧所有向黄河排污的“口子”进行排查,包括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污混排口以及存在污水排放的沟渠、排干等。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吴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日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严格规范我市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吴忠绿色发展先行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打通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科学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甬政办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9日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市作出更大贡献。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姚江、奉化江、甬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托“甬有碧水”数智治水平台,建设具有宁波特色的排污口智慧场景,与“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精准治水平台共用共享数据,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政办函〔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近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PPT模板课件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PPT模板课件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 经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指导普 查工作
开展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
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经过许可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
入河(湖)排污口。
未经许可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
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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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二、对象

三、范围

四、内容
五、技术路线 六、监测 七、质量保证 八、两表填报
一、 编制目的
(一)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对象、范围与内容
(二)
规范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技术 方法与要求
【8.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
(一)监测表填报
废污水量(万吨),填写实测数据,或根据相 应的测算方法测定,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 方法。 水期即枯水期或丰水期。 监测时间即实施采样的时点,如XX月XX日XX 时。 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 。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 的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指标填写“2” 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其他指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 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 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咸政办函〔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9日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329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各有关县(市)按照前期监测溯源分类,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到2025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329个(详见附件)。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要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通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南通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全市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市相关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目标到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一)范围。

除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已经排查过的排口,参照《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18年修订)、南通市“十四五”国省考断面,梳理出本次排查涉及的行政区域及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淮河流域骨干河道(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为:1—2级河道向两侧延伸500米,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1【实施日期】2019.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河流水质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此三项以下统称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禁止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

第五条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须进入截污沟,不得直接流入景观水体。

第六条市、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贵州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 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 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经 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市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5日西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要求,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我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进行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围与容,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与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围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围普查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与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一、监测程序1、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在接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2、实施监测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样品需在入河排污口排水处采集,涉及到水功能区或敏感目标以及有关审批的前置条件的,相应的应采集河道内的样品。

采集和测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

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监测单位应填写验收监测表。

4、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单位完成验收监测时,应当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二、监测因子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入河排污口真实排污情况,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1、监测单位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五、评价标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功能区水质须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评价要求。

六、监测报告的编写1、验收监测实施方案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污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处的采样点位,污水排入的水功能区的采样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上 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 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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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普 查工作
开展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
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经过许可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
的入河(湖)排污口。
未经许可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 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 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 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直接向环境《水水体利部排关放于废进(一步污加)强水入的河工排污业口或监农督业管理排工污作口的均通知须》纳(入水市资源政〔入20河17(〕1湖38)号)排污口普查范围。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八、两表填报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 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5-6个 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一)清查表填报
【3. 地理坐标】填写排污口所在地地理位置的经、纬度,统一按照 E106°26’30”,N29°49’19” ”格式填报。 【4. 设置单位】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设置单位全称。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的排污口,按许可批复或备案文件 确定的设置单位填写;多个固定源共用一个排污口时,填写为主设置单位或排污量最大的单位。未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 且确实无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无”。 【5. 排污口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其中,“规模以上”指日排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10万立 方米以上,“规模以下”指日排废污水量小于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
进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界定。因此,如果废污水排放管道本身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 备案设置的排污口,则该排污管道即为排污口;否则应看该天然沟渠是否属于本《规定》所 称的“环境水体”,如果是“环境水体”,则仍要将该排污管道作为排污口,如果不是则可
活污水排放水平的,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具备有效流量数据但无同步水质监 测数据的,补充开展水质监测。
选定开展监测的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数量不得低于该类型排污口总
量的 10%。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六、排污口监测
(二)监测指标与频次
监测指标:污水量、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监测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道、渠道或天然沟渠的末端位置。
对于通过涵闸、泵站等设施排污的排污口,监测点位宜布设在涵闸上游或泵站进水口位置。 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可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
门井内。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四)水质监测
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水质样品时,如无法采集每日的流量比例混合样品,则必须采集瞬时样品单独分析。 水质样品的采集须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的相关要求。
样品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执行。
序号 名称
依据标准
1
CODCr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2
BOD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3
氨氮
水质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
善目标(水十条)的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体。
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湖
)排污口同步调查。
来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县 城 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区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
普查范围内混合了市政污水、工业废水的雨水、冷却水和农田退水排污口,均需纳入普查 ;单纯的雨水、冷却水和农田退水排放口不需要普查。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问题及要点
3. 废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天然沟渠,沟渠再排入河流,如何界定排污口? 本《规定》根据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以及是否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污来
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开展两期监测。各地可根据水文、气象条件自行安排监测时期, 但枯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丰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每期监测不少于1天,采样频次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 应选择前1日无降水的时期进行监测。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三)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可根据管/渠道形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应布设在排污管
对于代表性的规模以上排污口增加水量和水质指标。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排 污 口 普 查 示 意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典 型 入 河 排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问题及要点
1.“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目标的水体”有哪些? 环保部门“水十条”考核目标责任书所涉及的水体、住建部门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录的水
体、水利部门实施河长制的水体以及其他政府或相关规划明确了水质目标的水体。
2. 雨水排放口、冷却水排放口、农田退水口是否纳入普查?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8.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一)监测表填报
废污水量(万吨),填写实测数据,或根据相 应的测算方法测定,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 方法。 水期即枯水期或丰水期。 监测时间即实施采样的时点,如XX月XX日XX 时。 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 。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 的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指标填写“2” 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其他指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 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 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 监测技术规定
2020/11/12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一、目的

二、对象

三、范围

四、内容
五、技术路线 六、监测 七、质量保证 八、两表填报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一、 编制目的
(一)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对象、范围与内容
(二)
规范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技术 方法与要求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 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 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 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 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 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县××酒 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一)清查表填报
【6.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排污口类型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湖)排污口,生活 污水入河(湖)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三种。 • 工业废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 生活污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 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接纳远 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 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 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湖)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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