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物运行和维护技术规范 - 李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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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作业指导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分册)

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作业指导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分册)

目录目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布设及管理规程1.目的为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布设,明确点位增加、变更、撤消要求,规定点位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布设、增加、变更、撤消、审批等管理。

3.点位布设3.1 定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是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参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其设置的最少数量由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确定。

每个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 米至4 千米,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 4 千米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范围。

可简称城市点。

3.2 点位数量要求各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最少数量应符合表1 的要求。

按建成区城市人口和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监测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表 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设置数量要求3.3 布设原则城市点的布设要保证点位具有代表性、可比性、整体性、前瞻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其中代表性、可比性是质量控制的重点。

(1)代表性: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城市、区域环境空气状况,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满足为公众提供环境空气状况健康指引的需求。

(2)可比性:监测点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3)整体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从整体出发合理布局,监测点之间相互协调。

(4)前瞻性:应结合城乡建设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乡空间格局变化趋势。

(5)稳定性:监测点位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3.4 布设要求(1)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10和 PM2.5) 分析仪技术要求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10和 PM2.5) 分析仪技术要求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10和PM2.5)分析仪技术要求1.目的为正确使用(选择)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 和PM2.5)浓度测定的分析仪器。

2.适用范围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样品中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进行测量的仪器。

3.术语和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监测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3.2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particulate matter(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particulate matter(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切割器 particle separate deviceWord文档 1具有将不同粒径粒子分离功能的装置。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kPa 时的状态。

本指导书中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3.7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

4.仪器概述4.1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以及其它辅助设备。

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中 4.1。

4.2 方法原理。

PM10 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所配置监测仪器的测量方法为β射线吸收法或微量振荡天平法。

PM2.5连续监测β射线方法需要增加动态加热系统(DHS 系统)、微量振荡天平需要增加膜动态测量系统(FDMS 系统)。

5.工作条件5.1 环境要求:环境温度:(15~35)℃。

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生态环境部

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生态环境部
附件:常见有机化学品 25℃下的饱和蒸气压参考表........................................................................ 11
六、台账记录........................................................................................................................................... 8
(一)原辅料信息............................................................................................................................... 8 (二)生产台账................................................................................................................................... 8 (三)泄漏检测与修复....................................................................................................................... 9 (四)储罐........................................................................................................................................... 9 (五)装载........................................................................................................................................... 9 (六)循环水冷却系统....................................................................................................................... 9 (七)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9 (八)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10 (九)非正常工况............................................................................................................................. 1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6.2.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2007代替HJ/T 75-2001 2007-07-12 发布 2007-08-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4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的组成..................................................3 5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性能要求......................................... 6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安装位置要求 7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验收................................................6 8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 9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10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13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 2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 .........33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环境工程学》课后习题答案

《环境工程学》课后习题答案

是如何表示?它们在环境工程中有什么用途?
答:悬浮固体:如果对水样进行可滤操作,滤渣(包括悬浮物质和另一部分胶体
物质)经烘干后的质量就是悬浮固体量,也称“总不可滤残渣”。
结果以 mg/L 计。
可沉固体:是指 1L 水样在一锥形玻璃筒内静置 1h 所沉下的悬浮物质数量,
其结果以 mg/L 计。

货 浑浊度:是指水中不溶解物质对光线透过时所产生的阻碍程度。将蒸馏水中
1 cm
= 0.002
1
10 6 cm
=500 S/cm=50 m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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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学
(3)
1
10
1 5
cm
=
0.1
1
10 6
cm
=10 S/cm=1 mS/m
(4)
10
1
10 6
cm
=0.1 S/0.01 mS/m
(5)
18.3
1
10 6 cm
1 2500
cm
=
1 0.0025
10
6
=400μS/cm
料 TDS(进水)=(0.55~0.70)γ=0.625×400=250 mg/L
1-6 取某水样 100ml,加酚酞指示剂,用 0.100 0 mol/L HCl 溶液滴定至终点消耗
资 盐酸溶液 1.40 ml。另取此水样 100 ml,以甲基橙作指示剂,用此盐酸溶液滴定 习 至终点用去 6.60 ml。试计算此水样的总碱度及各致碱阴离子的含量(结果以 :学 mmol/L 计)。
号 答:酚酞碱度 P= 1.40 0.1000 1000 =1.40mmol/L
100
众 总碱度

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修改单将“3.6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污染物浓度值均为标准状态下浓度值。

”修改为:“3.6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hPa时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55-2013部分代替 HJ/T 193-200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PM10 and PM2.5(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7-30发布 2013-08-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系统的组成与原理 (4)5 安装 (4)6 调试 (7)7 试运行 (11)8 验收 (12)附录A (规范性附录) 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调试检测项目 (1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15)附录C (资料性附录) 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试运行报告 (20)附录D (资料性附录) 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2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制定本标准。

APIAC 室内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评价要求说明书

APIAC 室内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评价要求说明书
4.1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颗粒物 CADR)................................................................................................... 3 4.2 适用面积.................................................................................................................................................3 4.3 净化能效.................................................................................................................................................3 4.4 PM2.5 净化能力......................................................................................................................................... 3 4.5 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3 5 试验方法............................................................................................................................................................. 3 5.1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颗粒物 CADR)................................................................................................... 3 5.2 适用面积.................................................................................................................................................3 5.3 待机功率、净化输入功率和净化能效................................................................................................ 4 5.4 PM2.5 净化能力......................................................................................................................................... 4 5.5 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4 6 标志和说明......................................................................................................................................................... 4 6.1 标志......................................................................................................................................................... 4 6.2 说明......................................................................................................................................................... 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测试方法.....................................................................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适用面积推导和计算方法....................................................................................... 1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待机功率、净化输入功率和净化能效测试方法................................................... 15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PM2.5 洁净空气量(PM2.5 CADR)测试方法................................................................16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测试方法............................................................................... 18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等效测试时间推导................................................................................................... 22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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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源的第一级依据各源类的基本属性与排放特征进行分 类,分为土壤扬尘源、道路扬尘源、施工扬尘源和堆场扬尘源四 大类;第二级依据各子源类的主要类型进行分类;第三级依据各 子源类的排放特性进行分类; 第四级依据各子源类的精细化分类 进行划分。表 1 给出了各类扬尘源的一至三级分类。对于土壤扬 尘源,还包括第四级分类:砂土可分为砂地和壤质砂土;壤土可 分为壤土、沙壤土、砂质粘壤土、粉质壤土、粘壤土、粉砂质粘 壤土和粉土;粘土可分为粘土、粉砂质粘土和砂质粘土。对于道 路扬尘源, 城市道路还可细分为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和支路。
附件 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 增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及相关法律、 法规、 标准、 文件, 编制《扬 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明确了扬尘源(土壤扬尘源、道路扬尘源、施工扬尘 源、堆场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方法、技术流程、 质量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 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扬尘源颗 粒物(TSP、PM10、PM2.5)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本指南是对《大 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和《大 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的补充。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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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扬尘源:是指道路积尘在一定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 碾压、人群活动等)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施工扬尘源: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 迁、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 的扬尘。 堆场扬尘源:是指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 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输送等操作 以及风蚀作用造成的扬尘。此外,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 生的扬尘也归为堆场扬尘。 铺装道路:是指以水泥、混凝土、沥青或砾石等材料铺筑的 道路。 非铺装道路: 是指仅铺筑碎石或未铺筑任何路面材料的道 路。 活动水平: 是指用于描述与扬尘源排放相关的各类起尘活动 的定量数值。 排放系数:是指单位活动水平的扬尘排放量。 表面积尘负荷:是指道路或地面等下垫面单位面积(m2)上 能够通过 200 目标准筛(相当于几何粒径<75 μm)的积尘的质 量。 表面有效积尘率:是指利用 200 目标准筛筛分尘样品,得 到的几何粒径<75μm 的干燥颗粒物在路面或地面积尘中所占比 例。 粒径分布:是指扬尘某一粒径范围内颗粒个数(或质量)占 颗粒总个数(或质量)的比例。

DB37_T 2706-2015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DB37_T 2706-2015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煤质监测分析方法 ...................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采样平台和爬梯 ................................................. 1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等速率 ......................................................... 1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技术导则 ............. 2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生产装置运行负荷核查记录 ....................................... 2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统计表 ......................................... 24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环保试剂类型、消耗量情况统计表 ................................. 25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全程空白记录表 ............................... 26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监测前、后用标准气体对烟气测定仪器示值误差检验记录表 ........... 27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总排口废气监测结果表 ........................................... 28 附录 K(资料性附录) 净化效率监测结果表 ............................................. 29
1
DB37/T 2706-2015 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 合成、 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 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3.4 气态污染物 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 3.5 工况 生产装置的运行负荷。 3.6 等速采样 将采样嘴平面正对排气气流,使进入采样嘴的气流速度与测定点的排气流速相等。 3.7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Pa 条件下,对于气态污染物,干排气为露点温度≤4 ℃时,饱和水 蒸汽所含水分的排气;对于颗粒物,干排气为经干燥剂干燥后的排气。 3.8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监测准备 4.1 监测方案的制定 4.1.1 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了解固定污染源生产装置的工艺过程和性能、环保设施的性能,根据污 染源的环保设施净化原理、工艺过程、主要技术指标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大致范围, 结合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4.1.2 调查生产装置的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以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4.1.3 现场勘察污染源所处位置和数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及断面的形状、尺寸,废气输送管道周 围的环境状况,废气的去向及排气筒高度等,以确定采样位置及采样点数量。 4.1.4 收集与监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 4.1.5 根据监测目的、现场勘察和调查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污染 源概况、环保设施概况、监测目的、评价标准、监测内容、监测项目、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监测方法、监测报告要求、质量保证措施等。对于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适当简化。 4.2 监测条件的准备 4.2.1 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 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监 测前还应进行检查校准,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2.2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生产装置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 测要求。 4.2.3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 安全及方便操作。 4.2.4 仪器设备需要的工作电源。

颗粒物CEMS的相关标准

颗粒物CEMS的相关标准
采样管路清洁
定期对采样管路进行清洗和保养,以避免管路堵塞和交叉污染。
颗粒物CEMS的分析技术要求
01
02
03
分析方法选择
根据颗粒物的性质和监测 要求,选择合适的分析方 法,如重量法、光散射法、 质谱法等。
分析仪器校准
定期对分析仪器进行校准, 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干扰因素排除
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其他物 质的干扰,如水分、气溶 胶等,以提高分析结果的 准确性。
05
04
数据处理要求
规定了颗粒物CEMS数据的处理方法和 要求,如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等。
03
颗粒物CEMS的检测方法
颗粒物CEMS的采样方法
直接采样法
直接采集颗粒物排放源的烟气,通过 过滤、冷凝等手段将颗粒物从烟气中 分离出来,再进行测量。
稀释采样法
将烟气通过稀释装置进行稀释,使颗 粒物在稀释后的烟气中保持一定的浓 度水平,再通过过滤、冷凝等手段将 颗粒物分离出来,进行测量。
颗粒物CEMS的分析仪器
光学分析仪
利用光学原理对颗粒物进行测量,如散射、吸收等,具有测 量速度快、精度高的优点。
电荷粒径谱仪
通过测量颗粒物的电荷和粒径分布来分析颗粒物的组成和浓 度,具有较高的分辨率和灵敏度。
颗粒物CEMS的数据处理仪器
数据采集器
用于采集和记录测量数据,要求具有 高精度、低噪声的特点,能够同时处 理多个测量信号。
颗粒物CEMS的检测标准旨在规范设备的性能要求、测试方法、校准程序等方面,以确保其能够提供准确的排放数据,为环境 保护和污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颗粒物CEMS的检测标准分类
根据颗粒物CEMS的用途和功能,检 测标准可以分为基础标准、测试方法 标准和校准标准等。

环境空气无组织颗粒物采样

环境空气无组织颗粒物采样

无组织颗粒物采样工作步骤遵循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HJ/T194-2005《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规导则》HJ/T55-2000一、采样前准备工作:1、被测单位基本情况1.1被测单位的名称、性质和立项建设时间被测单位的名称应采用全称,与单位公章所示名称相同。

单位的性质是指该企业属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和企业规模(大、中、小)。

了解被测单位立项建设的时间,是为了确定其应执行现有源还是新建源的排放标准。

1.2主要原、辅材料和主、辅产品,相应用量和产量等应重点调查用量大,并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材料和产品。

应列表说明,并予以必要的标注。

1.3单位平面布置图标出基本方位;车间和其他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和尺寸;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口及主要参数,单位周界围墙的高度和性质(封闭性或通风性),单位区域的主要地形变化等。

还应对单位周界外的主要敏感点,包括:影响气流运动的建筑物和地形分布;有无排放被测污染物的源存在等进行调查。

2、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基本情况调查除排放污染的种类和排放速率(估计值)之外,还应重点调查被测无组织排放口形状、尺寸、高度及其处于建筑物的具体位置等,应有无组织排放口及其所在建筑物的照片。

3排放源所在区域的气象资料调查4、监测资料和仪器设备准备4.1监测资料准备GB16297-1996和本标准是无组织排放监测最主要的技术依据;由固定源排放的污染物标准分析方法中有关无组织排放的采样方法和样品分析方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依据,必须在监测前阅读和理解其中的有关部分。

4.2现场方向、风速测定仪器准备使用便携式风速风向仪,仪器应通过计量监督部门的性能检定合格,并在使用前作必要调试和检查。

4.3采样仪器和试剂准备按照被测物质的对应标准分析方法中有关无组织监测的采样部分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试剂作好准备。

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的采样原则:1、要依照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有争议时,按项目和地方环保部门确定。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DB31ICS: 13.040.40Z60上海市地方标准家标准DB31/964—2016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Control standard of particulate matter for construction(发布稿)2016-01-29发布2016-06-01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颗粒物控制要求 (1)5监测要求 (2)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前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建筑施工颗粒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以及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本市建筑施工颗粒物的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华东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捷、段玉森、王跃、修光利、胡鸣、魏海萍、王向明、伏晴艳、张懿华、潘骏、黄蕊珠、黄嫣旻、宋钊、张晖。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市政工程、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与管理,当出现PM 或PM IAQI 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

2.5 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上海市建筑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5】520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1230-2022 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1230-2022  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1.适用范围
公正 科学 准确 快捷
①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②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 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 ③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512 m3 时,方法检出限 为 7 μg/m3。 ④ 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44 m3 时,方法检出限 为 7 μg/m3。
9.结果计算与表示-结果计算
公正 科学 准确 快捷
9.1 结果计算 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浓度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ρ W 2 W1 1000 V
式中:ρ——总悬浮颗粒物的浓度,μg/m3; W1——采样前滤膜的质量,mg; W2——采样后滤膜的质量,mg; V——根据相关质量标准或排放标准采用相应状态下的采样体积,m3; 1000——mg 与 μg 质量单位换算系数。
6.3 分析天平:用于对滤膜进行称量,天平的实际分度值不超过 0.0001 g。 6.4 恒温恒湿设备(室):设备(室)内空气温度控制在 15 ℃~30 ℃任意一 点,控温精度±1 ℃,湿度应控制在(50%±5%)RH 范围内;恒温恒湿设备(室 )可连续工作。 6.5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7.样品-样品的采集

7.1.3 打开采样头,取出滤膜夹。用清洁无绒干布擦去采样头内及滤膜夹的灰尘

7.1.4 将经过检查(8.1)和称重()的滤膜放入洁净采样夹内的滤网上,滤膜
毛面应朝向进气方向,将滤膜牢固压紧至不漏气。安装好采样头,按照采样器使用
说明,设置采样时间,启动采样。
7.样品-样品的采集
公正 科学 准确 快捷

颗粒物CEMS

颗粒物CEMS
实际上,精确的测量光强I0及I代价是较高的,一般只是测量I0及I 的齐次线形变换值I及I(如采用分光的方式测量)
I
' 0
K
' 0
I
0

I' K'I
代入上式,则
Cw
ALn
I
' 0
/
I
'
B
式中:
A 1 KL

B
Ln
K
' 0
/
K
'
KL
常数项B可以通过仪器调零消掉,系数A可以通过参比得到。通过以上基本 原理可以演化出各种对穿法的烟尘监测仪 。
一些对穿法烟尘监测仪输出信号没有进行线形化处理,只 有透光度或吸光度的输出值,没有光密度或其它与烟尘质 量浓度呈线形的输出信号,这种产品可用于除尘器或其它 过程的非质量浓度监测、控制或报警,如果用于烟尘排放 监测,即使经过参比校准也不能准确输出质量浓度信号, 一般不容易满足环保监测的要求,在仪器选型时要引起注 意。
发展历史
第一代及第二代对穿法烟尘监测仪的共 同特点是采用单光程的光路结构:这种结 构无论采用何种改良及改进措施,无法在 现场进行校准,除非当测点停机时。
发展历史
另一个特点就是现场安装调试非常困难:由于对穿法在现场需要一 个准确的准直对中,特别是采用一般的热致光光源,由于准直性能较 差,定购仪器时对光程本身就提出了要求,加上究竟多少入射光进入 主传感器,传感器的安装角度等,使得在现场与实验室(或生产工厂) 条件下仪器的标称参数有很大的不同,如分辨率、精度、测量范围等。 如:如果现场条件下因为准直或角度问题只有50%的入射光进入主传 感器,则分辨率或精度至少劣化一倍以上。这些特点要求在恶劣的现 场条件下实现实验室条件下的调试。所以仪器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不 取决于仪器本身而取决于精细的安装调试。所以,可以说这类仪器 50%以上的问题都是安装调试造成的。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人员上岗证考试填空题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人员上岗证考试填空题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人员上岗证考试填空题1. 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包括样品采集系统、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以及其他辅助设备。

2.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所配备的检测仪器的测量方法为β射线法、微量振荡天平法。

3.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采样管长度不超过 5 m。

4. 根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已经至少连续运行60d,需要出具日报表、月报表,其数据应符合GB3095-2012中关于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才能进行验收。

5.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监测仪标准膜重现性(标称值)_±2__%。

6. PM10连续监测系统浓度测量最小显示单位_0.1__μg/m3。

7. PM10连续监测系统切割器的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偏差_σg=1.5±0.1__8. 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三套仪器平行性范围_小于等于10__%。

9. 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采样管气溶胶传输效率_≥97__%。

10. 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仪器温度测量示值误差测试中,在(-30~50)℃温度范围内分别设置 4 个温度测试点。

11. 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时,在大气压(80~106)kPa测量范围内选取 5 个检测点。

12. 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时,各监测点的实际稳定差与规定值允许偏差_±0.5__ kPa。

13. 在进行环境温度和供电电压变化影响时,依次连接调压器、_待测检测仪__、采样泵和_标准流量计__置于恒温环境下,分别在不同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

14. β射线法测定颗粒物浓度的基本原理:利用β射线衰减量,测试采样期间增加的颗粒物质量。

15.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的切割器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设计,用于分离不同直径的颗粒物(PM10和PM2.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2 工作过程
(1)成立标准编制小组,查询国内外相关资料 2011 年 11 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接受任务后,成立了由环境监测、环境管理、机械结
构设计、电气设计等专业领域研究人员组成的编制组,收集并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多 个国家、地区的相关资料,对提出的技术路线、工作内容等多次研讨,形成标准文本草稿及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根据开题论证会确定的技术方案和论证意见,开展课题实验研究工作。对 方法各项技术参数和条件进行优化实验,确定具体的技术内容等特性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写 方法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分别在河北、湖北、浙江、安徽、广东和北京组织有资质的实验
1
室对方法进行方法验证,编写方法验证报告。 (5)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含方法验证报告)
目录
_Toc333503956 1 项目背景...................................................................................................................................... 1
2012 年 4 月 14 日,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本标准的开题论证会, 与会专家通过质询、讨论,认为本标准定位准确,适用范围合理,主要内容及编制标准的 技术路线可行,同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论证意见主要有:进一步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和 已有标准的衔接情况;注意标准术语的解释和使用;部分仪器技术指标应参考近期比对测 试的实验结果;加强重要参数的论证和标准实施的经济技术分析。 (4)开展实验研究工作,组织方法验证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从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的需求出发,环境监测网络 布局需要进一步优化,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从保障人体健康的需求出发,对 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因子的监测需要加强”;“针 对复合型大气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 在重点地区实施细颗粒物监测。《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指出,要研究颗粒 物分物种的定量源解析技术;2011 年 12 月 2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 克强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中指出:抓紧做好增加 PM2.5 监测指标的准备,鼓励各地根 据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4•【文号】环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多个地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是科学、有效开展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为指导各地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环境保护部特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是定性或定量识别大气颗粒物的来源,是一项长期、复杂且系统的技术性工作。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涉及多种技术方法、模型选择、样品采集与分析、化学成分谱的科学构建、模拟运算以及解析结果评估与应用等,必须强化技术要求和科学规范。

各地应根据空气污染现状、工作基础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适宜的来源解析技术方法;同时,也要按照标本兼治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针对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的长期性和专业性要求,加强针对性监测,注重数据积累,增强科学研究,加快人才培养,加强能力建设,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提升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颗粒物来源解析精度。

附件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4 基站组成
4.1 基站结构
基站由CEMS、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施构成,见图1。
2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DB41/T 1327—2019
颗粒物监测单元 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 烟气参数监测单元
CEMS
数据 采集 处理 与传 输单

专用网络
环保部门 监控管理系统
视频监控
站房及辅助设施
图 1 基站结构示意图 4.2 CEMS 组成和系统结构 4.2.1 CEMS 组成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 工作状态信息。 4.2.2.5 CEMS 辅助设备
3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DB41/T 1327—2019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稀释零空 气预处理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气幕保护装置和 标气流动等效校准装置等。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27 —2016)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视频监控的技术要求、建设要求、验收要求; ——修改了CEMS系统结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 ——修改了CEMS站房、采样平台、采样点位的建设要求,增加了CEMS的一般安装要求; ——修改了基站验收要求,增加了验收技术指标的内容、计算方法和技术要求; ——修改了CEMS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27—2016)废止。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辉、汪太鹏、曹霞、付博、刘璐、陈杰、冯继锋、赵宇航、张晓勇、刘君、 杜鹏、蔡丽、李金锋、陈轲、杨先锋、陈建阁、李蒙、赵凌飞、谢闯将、张成、门宁、尤克、李卓立、 黄冬、陈波、李岳君昇、马智捷。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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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4.2.1空气监测子站日常巡检 ⑤ 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与网络通讯是否正常。 ⑥ 检查各种运维工具、仪器耗材、备件是否完好齐全。 ⑦ 检查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检查站房 空调机的过滤网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⑧ 检查各种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⑨ 对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 ⑩ 检查避雷设施是否正常,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 是否损坏。 ⑪ 记录巡检情况。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国 家 /组织
状态规定 测量结果以μg/m3 为单位的污染 物需按参考状态(25℃,760毫米 汞柱)测算报告;以ppb、ppm为 单位的,无需折算参考状态 实况状态: 监测采样时的实际气温和气压 参考状态: 293K(20℃),101.3kPa
浓度单位 ppb、ppm ppb μg/m3 μg/m3 μg/m3 和
三、振荡天平法监测原理
1 振荡天平法监测原理 当采样气流通过滤膜, 其中的颗粒物(PM10或 PM2.5)沉积在滤膜上,滤膜 质量变化导致振荡频率变化, 通过测量振荡频率的变化计 算出沉积在滤膜上颗粒物的 质量,在根据采样流量、采 样现场环境温度和气压计算 出该时段的(PM10或PM2.5) 标态质量浓度。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4.1系统日常运行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 运行,停运超过3天以上,须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 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运行。需要主动停 运的,须提前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 在日常运行中因仪器故障需要临时使用备用监测仪器开 展监测,或因设备报废需要更新监测仪器的,须于仪器 更换后1周内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仪器 更新须执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 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的相关 要求。
来源
美国
美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 (CFR Title 40 PART 50)
欧盟
实况状态: 监测采样时的实际气温和气压
μg/m3 mg/m3
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及清 洁 空 气 指 令 (2008/50/EC)
WHO
无状态规定
μg/m3
空 气 质 量 导 则 (2005版)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④气温测量结果检查。每季度对仪器测量的气温进行检查,
仪器显示温度与实测温度的误差应在±2℃范围内,当仪 器显示温度与实测温度的误差超过±2℃时,应对温度进 行校准。 ⑤气压测量结果检查。每季度对仪器测量的气压进行检查, 仪器显示气压与实测气压的误差应在±1 kPa范围内,当 仪器显示气压与实测气压的误差超过±1kPa时,应对气 压进行校准。 ⑥配备外置校准膜的β射线法仪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标准膜检 查,标准膜的检查可选在更换纸带时进行。检查结果与标 准膜的标称值误差应在±2%范围内。
4)每月检查颗粒物监测仪器的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加 热温度是否正常。 5) 每月对β射线仪器的时钟进行检查;如仪器与数据采集 仪连接,需同时检查数据采集仪的时钟。 6) 仪器说明书规定的其它维护内容。 7) 每次巡检维护均要有记录,并定期存档。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b)振荡天平法仪器 1) 每周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检查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状态参 数是否正常。 2) 至少每月更换一次采样滤膜,如滤膜使用未到1个月而负 载达到80%时也应更换,在高湿度条件下可适当提前更换; 更换滤膜应严格依照操作步骤,轻轻按压,避免损坏锥形振 荡器。 3) 在更换采样滤膜时更换冷凝器中的清洁空气滤膜,每月至 少更换一次清洁空气滤膜。 4) 每半年更换一次主路过滤器滤芯、旁路过滤器滤芯和气水 分离器滤芯,滤芯污染较重时应及时更换。
② 流量检查。实测流量与设计流量的误差应在±5%范围内
三、振荡天平法监测原理
二 振荡天平法监测原理
1 1 dm K 0 f2 f2 1 0
式中: dm—颗粒物(PM10或 PM2.5)质量增加量, µg ; K0—弹性常数(包括质量变 换因子); f0—初始频率(Hz); f1—最终频率(Hz); m—颗粒物(PM10或PM2.5) 质量浓度(μg/m3); V—捕集气流体积(m3)。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4.1基本要求

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斜率/K值、K0值,截距、 灵敏度等)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 置值保持一致。 如确需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参数调整试验 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参数调整测试报 告。主要技术参数调整,须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 门批准仪器输出的浓度应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4.2 系统日常维护 4.2.1空气监测子站日常巡检
应对子站站房及辅助设备定期巡检,每周至少巡检1次,巡检工作 主要包括: ① 检查站房内温度是否保持在25℃±5℃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 80%以下,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内外温差,应及时调整站 房温度或对采样管采取适当的温控措施,防止因温差造成采样 装置出现冷凝水的现象。 ② 检查站房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③ 检查采样头、采样管的完好性,及时对缓冲瓶内积水进行清 理。 ④ 各监测仪器工作参数和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振荡天平法仪器还 应检查仪器测量噪声、振荡频率等指标是否在说明书规定的范 围内。
头发丝直径在50-70μm,所以2.5微米相当于头发丝直径的1/20,直径2.5微 米的细颗粒物是肉眼看不见的。比PM2.5颗粒大点的颗粒物是PM10,直径大到4 倍,但体积可不止4倍,按照球体体积公式计算,PM10的体积是PM2.5体积的64 倍。 PM10主要来自灰尘,花粉等,PM2.5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如机动车尾 气、燃煤及可挥发性有机物转化等。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4.2.2 监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 (a) β射线法仪器
1) 每周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检查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状态参数 是否正常。 2)每周检查纸带长度;检查纸带位置是否正常,采样斑点是 否圆滑、均匀、完整;检查纸带剩余长度,如长度不足时应提 前更换。 3) 每月清洁一次β射线仪器的压头及纸带下的垫块,在污染较 重的季节或连续污染天气后应增加清洁频次;应使用棉签棒蘸 无水乙醇进行清洁。
2018
李亮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8年4月
内容简要
一 颗粒物监测
二 β射线法监测原理
三 振荡天平法监测原理 四 颗粒物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五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六 数据有效性判断
一、 颗粒物监测
颗粒物 PM2.5 ,PM10
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PM2.5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 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它包含在可吸入颗粒 物PM10之中,是PM10的一部分。PM10的“10”指的是10微米(μm) ,PM2.5的 “2.5”,指的是2.5微米(μm)。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④ 仪器内部的气体湿度传感器应毎半年检查一次,仪器读
数与标准湿度计读数的误差应在±4%范围内,超过±4% 时应进行校准。
⑤ 数据一致性检查。每半年应对仪器进行一次数据一致性
检查。数据采集仪记录数据和仪器显示或存储监测结果应 一致。当存在明显差别时,请检查仪器和数采仪设置参数 是否正常。若使用模拟信号输出,两者相差应在 ±1μg/m3范围内。模拟输出数据应与时间、量程范围相 匹配。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4.2.2监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 每月至少清洁一次采样头。若遇到重污染过程或沙尘天 气,还应在污染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洁采样头。清洁时, 采样头需完全拆开,其中PM2.5旋风切割器也应完全拆 开,用蒸馏水或者无水乙醇清洁,完全晾干或风机吹干 后重新组装,组装时应检查密封圈的密封情况。 每年对采样管路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污染较重地区可增 加清洁频次。采样管清洁后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并进 行采样流量校准。
(1)
dm m V
(2)
二、β射线法监测原理
三 β射线法监测原理 当采样气流以恒速通过纸 带,其中的颗粒物(PM10或 PM2.5)沉积在纸带上,当β 射线通过沉积着颗粒物的纸 带时,β射线能量衰减,通过 对衰减量的测定计算出采样 周期内细颗粒物(PM10或 PM2.5)的质量浓度。
二、 β射线法监测原理
40
变化率(%)
30 20 10 0 -30 -10 -20 -20 -10 0 10 20 30 40 50温度升高(℃)40变化率(%)
30 20 10 0 0 -10 -2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海拔高度(m)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4.2.2监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 (a) β射线法仪器
⑥ 仪器说明书规定的其它质控内容。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1.2振荡天平法仪器 ① 气路检漏。每月应对振荡天平法仪器进行流量检漏,检 漏应在对仪器进行流量检查前进行。检漏时仪器主流量 应小于0.15 L/min,旁路流量应小于0.6 L/min,否则表明 存在泄漏,需排查和解决泄漏问题,并重新开始新一轮 流量检漏直至通过检查。
2 β射线法监测原理
(1)
(2)
式中:I—通过沉积着颗粒物(PM10或PM2.5)滤带的β射 线量; I0—通过滤带的β射线量; μ—质量吸收系数,m2/µg; M—单位面积颗粒物的质量,µg/m2; C—颗粒物(PM10或PM2.5)质量浓度,µg/m3; S—捕集面积,m2; V—捕集气流体积,m3。
四、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b)振荡天平法仪器 5) 对于加装FDMS的仪器,每年清洁一次基态/参比态气路切换 阀;每年更换一次样品气体干燥器;当除湿性能下降,如当样 品气体露点温度高于冷凝器设定值,或与冷凝器设定的温差持 续小于2℃,应及时更换样品气体干燥器。 6) 每月对振荡天平法仪器的时钟进行检查;如仪器与数据采集 仪连接,需同时检查数据采集仪的时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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