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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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一直是较为重要的考点,在整个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法。故刑法部分的学习在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过程中应受到大家的重视。但是,刑法部门的知识理论性较强,且常结合案例考察,难度较大。部分考生在备考时对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缺乏正确的理解,加之记忆不准确,导致考试中失分较多。
今天,我们来共同讨论事业单位考试刑法部分的一个重要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以往的考试情况来看,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常考察原则的种类和原则的含义。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考察最多的,其含义对考生来说记忆起来难度不大,但题目一旦结合案例考察,很多考生就容易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混淆。那么今天,我们来重点关注如何来区分这两个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具体地说,其中含义包括两方面。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这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即犯罪法定,刑罚法定。第二,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曾经有最简明的表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换成我们易懂的话而言,就是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法律规定该罪如何处罚,就怎么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个行为构成犯罪,那不可以定罪,法律没有规定这个行为应该处罚,那也不可以处罚。故当题干或选项中出现罪刑法定原则时,考生可根据以上含义判断是否与题干相符。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另一个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刚才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处罚?而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指,行为构成犯罪以后具体该如何处罚?其基本含义也是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相适应”,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责;另一方面是“罪责刑”,罪责刑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且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在题干中若要区分这两个原则,我们可以主要看题干表述的重点放在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还是处罚的力度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相符。
那么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已经可以非常清楚地去辨认这两个原则了,在考试中对待这种理解性较强的知识点时,还是应该做到仔细审题,抓住题干重点,慎重选择,祝大家备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