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该部门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该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和受该部门法规制的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例:①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②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具有约束力;③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对在考试中常考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一下基本了解:No.1宪法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法律依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人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人民享有,此原则在我国宪法第二条上得以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
人权源自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三)法治原则法律依据:《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此条直接体现了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原则约束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活动,可以分为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审判独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

第39卷第4期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VOL.39NO.4 2019年 7月JOURNAL OF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JUL.2019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付胥宇1(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 如下进路可供选择: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 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重纟除实质的侧面。
第三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
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应然价值。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法规适正原则中图分类号罪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824(2019)04-0067-09刑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共同作为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以发挥其自由大宪章功能,其背后的价值在于人权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旨在均衡刑事责任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犯罪人不承担超过其责任的处罚,其背后的价值在于公正。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从不同侧面推进刑事法治。
然而,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绝对的罪刑法定向相对的罪刑法定演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已经突破了形式的侧面而扩张到实质的侧面,在其外延更加广泛、内涵 更趋丰富的同时,也导致其实质的侧面中部分内容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生某种程度的重合。
如此 一来,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界限则不再清晰,二者的关系也逐渐扑朔迷离。
因此,如何理顺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充分发挥各自的机能,便成为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那么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同事,需要的就是落实其要求,那么店铺⼩编将与您详细分析。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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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n 第一,平等地定罪 n 第二,平等地量刑 n 第三,平等地行刑
四、正确理解、适用平等原则
n (一)正确理解平等原则
n 正确理解人人平等原则与刑罚 个别化的关系
n 不能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 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 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时有特殊的 考虑。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n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 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二是指司法上 的平等。
n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立法平 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而司法平等则是立 法平等得以实现的保证。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价值
n 第一,有利于保障公民 自由。
n 第二,有利于保护法益。 n 第三,有利于预防犯罪。 n 第四,有利于满足民众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n 第三条 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
n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n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
n 子产:“铸刑鼎” n 孔子:“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 ”
n 张汤:异九卿,见令不便, 不入言而腹诽,论死。
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n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也较为详备。 n 5、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
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 操作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n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 处刑罚
n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n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n “朕即国家!”
路易十四
n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 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 的刑罚;任何一个司法 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 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 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编制刑法的根本出发点,下面就详细介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任意制定罪名和对于罪行的不合法惩罚。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制定罪名,不得以法外之罚来处罚犯罪行为。
刑罚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任何对于被告的刑罚都要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裁判,判决必须符合法律,有妥善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这种原则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禁止人身随意、意气用事的惩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是指不论是何种身份、背景、地位和职务的人犯罪,法律都要一视同仁的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个原则显现出了诸如权力滥用、虚伪审判、不平等处理等问题难以出现。
这个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它不仅是公正公平的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该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应,并足够适用于惩罚罪犯。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重、轻、减、增等情形必须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及犯罪者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合适的刑罚。
刑罚不能过于严重,也不能过于轻微。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使刑罚的执行具有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是以实现法律目的为前提的体系,任何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即仅适用于未来的行为,无法适用于过去的事实、言论和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不会因过去的事实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了司法公正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的尊严。
五、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刑法应该独立运行,不受其他法规的干扰,以捍卫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人权为宗旨。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说〖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基本内容是: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
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
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属地原则(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
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
还要注意理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
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
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3)属地原则的例外。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公法的特征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
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
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二)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
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之为刑事法。
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
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
在刑事法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是主法,是实体法,又称为本体刑法。
其中,主法是与助法相对而言的,助法是指从属性法律或者辅助性法律,程序法往往被认为是助法,而主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之实体内容的法律,实体法往往被认为是主法。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2节-刑法的基本原则-陈永生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基本内容):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3.罪刑法定原则与其他因素的关系(1)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意(尤其是网民意见)的关系①定罪量刑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不能以民意为根据。
②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民意。
(2)刑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关系①涵义:政治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党和国家的意愿。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民意的预期。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严格遵循法定的规则和精神。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②关系:法律效果是前提,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补充。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适当考虑政治需要和民意预期。
(13年)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 .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 .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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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18
自我练习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_____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 (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⑵刑法内容的适当性原则:格言:刑法不理
会琐细之事
①犯罪规定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必要性(严重 至不能容忍、其他手段不足不能) 可能性(客观公正处理 、不利禁止限制合理 、预防抑制效果) ②刑罚规定的适当,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例如 :以被淘汰的肉刑、由“资格刑”取代的名誉刑 7 刑法总论
五、具体运用
刑法总论 11
•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 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 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 某); •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 • 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刑法总论 12
问题:
(2)预防犯罪理论(目的刑)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有犯罪与刑罚”
费尔巴哈,用拉丁语表述的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无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
引申出两个命题:
法律之外不存在对人的强制 行为之外不是法律作用的领域
(二)沿革
1、思想渊源追溯到普通法系关于“正当 程序”的概念 2、法律渊源 直接的法律渊源
(四)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实际上只规定对犯罪科处刑 罚,但没有规定科处何种刑罚; 绝对不定期刑仅就自由刑而言,是指立 法上只规定了科处自由刑,而没有规定 自由刑的期限,司法上只科处自由刑而 不宣告自由刑的期限 。 思考:无期徒刑? 300年有期徒刑?
(五)派生新原则
1、明确性原则 明确——罪之确定,刑之确定。思考:中 国古代“不应为罪”。现代刑法中的情节。 2、刑法的适当原则(正当性原则) 适当——罪之适当,刑之适当。 犯罪圈是否合理适当;刑罚是否合理适当。 要求: (1)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死刑问题
要求
2、尊重人权
自由是基本人权。为了保障人权,不 致阻碍公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致使公 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 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 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么 处罚,必须事前做出明文规定。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 法律。
自由最富有牺牲精神。
3、保障社会安宁 (维护公众安 全)
(一)学说3、心理强制说
著名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学说的首倡 者。贝卡利亚也赞同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特性为基点。 在费尔巴哈看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就在于趋利 避害的本性,它驱使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追求其中 的快乐或借此排遣一定的不快。 所以,国家仅靠道德教化不能遏制犯罪,因为犯罪 有利可图,人们就会去犯罪。遏制犯罪必须要有第 二道防线,即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对人们的心理强 制。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保护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本文将探讨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一、法律责任的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核心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处罚。
此原则旨在保障人们的自由和安全,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罪行相适应,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轻刑,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予以重刑。
该原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合理惩罚,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3. 独立性和独立裁判原则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独立于他人的任何影响进行判断和决定。
独立裁判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这些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防止滥用权力和任意判决的发生。
4. 有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翻案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无罪推定翻案原则是指当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时,应予以纠正。
这些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1. 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第一步是立案,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编入司法程序。
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立案条件,例如案件具有事实依据和证据等。
立案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确保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2. 侦查侦查是指警方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搜集证据,查明真相。
侦查程序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侦查阶段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审判的效果和公正性。
3. 起诉和审判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审判则是指法院根据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进行实质性审理和判决。
起诉和审判过程需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一、贝卡利亚三大刑法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由此产生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这三大原则也为现代的刑法制度所确认。
尽管其中的有些内容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是其在当今仍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种认为罪刑法定等原则在当今已不适用或过时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可以说从那时起到现在,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都与这三大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从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向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前进的一个步骤。
这是资产阶级革命给人类带来的文明成果之一。
贝卡利亚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从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出发,发动了对扼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禁欲主义和神道主义的进攻,直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的和法律的要求,具体在刑法领域就是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司法擅断制定统一的和法典化的刑法,排除宗教律法、传统习惯和个人见解等纷杂的旧法渊源。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从多方面提出了他的罪刑法定思想。
首先,从公民的行为来讲,贝卡利亚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其次,从犯罪的界限来说,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应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他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两个基本原则,它们在刑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明确适用,不能有任何歧义和模糊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就会变得随意和任意,导致刑罚的不公和不合理。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实践的基石。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就要求刑法规定的刑罚必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如果刑罚过轻,就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刑罚过重,就会侵犯犯罪人的人权和尊严,导致刑罚的不公和不合理。
因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的基本原则,也是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两个基本原则,它们在刑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和基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刑法简答题

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
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
1 / 6
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
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
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2、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依
法应受刑罚惩罚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表明行为违反
刑事禁令或者刑事命令,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犯罪的上述两个特征,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缺一
3、主客观统一性
主客观相统一,是指行为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
要件与主观要件,主客观内容同时发生且内容一致。
八、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答:犯罪概念是犯罪的高度抽象,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
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形成抽象与具体
的关系。
1、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包含的内容是同一的。
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
刑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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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
思想萌芽: 思想萌芽:古罗马与中国先秦 程序法定:1215年英国大宪章 程序法定:1215年英国大宪章 理论贡献: 理论贡献:贝卡利亚与费尔巴哈 法律规定:1810年《法国刑法典》 法律规定:1810年 法国刑法典》 49年以前 年以前: 大清新刑律》 49年以前:《大清新刑律》及国民党政府刑法 典 49年以后: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 49年以后: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 年以后 年刑法与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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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 罪之法定 规定犯罪概念基本内涵(刑法第13 13条 规定犯罪概念基本内涵(刑法第13条) 规定犯罪成立基本条件(总则第二章) 规定犯罪成立基本条件(总则第二章) 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 12条 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 规定具体犯罪成立条件(刑法分则) 规定具体犯罪成立条件(刑法分则) (二)刑之法定 规定的刑罚种类(总则第三章) 规定的刑罚种类(总则第三章) 规定量刑的原则(总则第四章) 规定量刑的原则(总则第四章) 规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刑法分则) 规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刑法分则)
(二)注意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对个罪法定刑 的修正作用
以刑法第5 以刑法第5条、第61条规定的原则衡量个案中分则法定 61条规定的原则衡量个案中分则法定 刑是否失衡 运用刑法第37 37条 63条第 条第2 运用刑法第37条、第63条第2款解决个案中法定刑的失 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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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 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 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 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 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自首立功制度的适用。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自首立功制度的适用。 思考提示: 思考提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是刑法对所有人都 应平等适用,但如果具体犯罪人存在自首立功情节, 应平等适用,但如果具体犯罪人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刑 罚应当作从宽处理。 罚应当作从宽处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自首立功制度 是相互配合的。 是相互配合的。 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 3.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 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 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 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 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 刑相适应原则。 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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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一直是较为重要的考点,在整个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法。
故刑法部分的学习在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过程中应受到大家的重视。
但是,刑法部门的知识理论性较强,且常结合案例考察,难度较大。
部分考生在备考时对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缺乏正确的理解,加之记忆不准确,导致考试中失分较多。
今天,我们来共同讨论事业单位考试刑法部分的一个重要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以往的考试情况来看,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常考察原则的种类和原则的含义。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考察最多的,其含义对考生来说记忆起来难度不大,但题目一旦结合案例考察,很多考生就容易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混淆。
那么今天,我们来重点关注如何来区分这两个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具体地说,其中含义包括两方面。
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这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即犯罪法定,刑罚法定。
第二,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曾经有最简明的表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换成我们易懂的话而言,就是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法律规定该罪如何处罚,就怎么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个行为构成犯罪,那不可以定罪,法律没有规定这个行为应该处罚,那也不可以处罚。
故当题干或选项中出现罪刑法定原则时,考生可根据以上含义判断是否与题干相符。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另一个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
刚才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处罚?而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指,行为构成犯罪以后具体该如何处罚?其基本含义也是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相适应”,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责;另一方面是“罪责刑”,罪责刑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且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也就是说“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在题干中若要区分这两个原则,我们可以主要看题干表述的重点放在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还是处罚的力度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相符。
那么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已经可以非常清楚地去辨认这两个原则了,在考试中对待这种理解性较强的知识点时,还是应该做到仔细审题,抓住题干重点,慎重选择,祝大家备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