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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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医院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提高医院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三、组织架构1.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产科、新生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2.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救治流程1.初步识别(1)产科接诊时,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高危因素。

(2)对于初步识别为危重孕产妇的患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紧急救治(1)产科医生迅速评估孕产妇病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

(2)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专家会诊,共同制定救治方案。

3.病情监测(1)严密监测孕产妇的生命体征,包括心率、血压、呼吸、体温等。

(2)监测胎儿情况,如胎儿心率、胎动等。

4.转运(1)对于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救治的危重孕产妇,按照医院转运流程进行。

(2)确保转运途中孕产妇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

5.后续治疗(1)对于转出的危重孕产妇,医院要跟踪病情变化,及时反馈。

(2)对于留在医院救治的危重孕产妇,要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密切关注病情变化。

五、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1.定期对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救治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加强对医护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救治水平。

3.完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救治工作规范、有序。

4.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管理系统,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六、附则1.本制度由医院救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提高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导言近年来,我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度的目的1. 提高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监测和报告水平;2. 审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3.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 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报告及评审流程1. 报告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

2. 报告内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院时间等;(2) 诊断信息,包括孕期情况、分娩方式、并发症等;(3) 医疗过程记录,包括分娩过程、抢救措施等;(4) 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包括病理学检查报告、尸体解剖报告等。

3. 评审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医疗专家、统计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报告的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果的运用1. 学术交流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并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促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2. 管理改进评审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改进具有指导意义。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制定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法律监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建立也为法律监管提供了依据。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参考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1. 宣传教育为了加强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宣传,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各类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医务人员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依法报告意识和自检自纠能力。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目录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 (3)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3)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 (4)孕产妇重症监护制度 (4)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5)急危重病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5)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报告制度 (6)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7)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制度 (8)临床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8)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10)业务培训制度 (11)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1)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11)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制度 (12)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1、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按各科室工作制度及各班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工作。

2、对妇产科(危、急、重、抢救)病人建立登记并进行随访。

3、及时了解妇产科(危、急、重、抢救)病人的住院治疗情况。

4、对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人,要尽早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制定进一步有效的治疗措施。

5、对治疗效果不满意的患者,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会诊、抢救。

6、督促检查会诊治疗方案的落实情况。

7、对疑难病例治疗效果仍不满意,需外院会诊者,及时联系外院会诊或转院事宜。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1、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原则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2、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应转往上级医院。

3、转院前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4、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5、本县医疗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1、孕妇早孕建卡时,应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及初筛。

2、高危孕产妇要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手册上作好记录,加盖高危标志,实行专案管理。

3、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4、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5、对筛出的高危产妇按其严重程度转到相应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凡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监督检查】
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改善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各国纷纷建立了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就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讨论的重要性以及报告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

一、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大约有295,000名孕产妇死亡,同时,围产儿死亡率也相当高。

这表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孕妇在怀孕期间患有高血压疾病、心脏病等慢性病,孕期并发症的发生,以及分娩过程中的并发症等。

二、讨论的重要性讨论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对于改善该领域的医疗服务至关重要。

通过讨论,可以找出导致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同时,通过讨论,医务人员也能够互相分享治疗经验,提高治疗技能,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三、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掌握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发生情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报告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医务人员需要在孕产妇死亡或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及时做出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到统一的数据库中。

这样一来,专家研究人员便能够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报告制度的建立还需要重视隐私及保密性的问题。

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在报告时去除个人信息,保护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同时,建立一个专门的报告和调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和处理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报告制度的效果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多种积极作用。

首先,通过报告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的发生和存在。

其次,通过分析报告的数据,可以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进行有效的干预,减少死亡率。

此外,报告制度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然而,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务人员可能面临报告时的繁琐程序,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有可能降低他们的积极性。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xx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xx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

三、死亡报告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

2.科室应在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报告医院,并做好死亡登记。

3.医院应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数据库,定期对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死亡调查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每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进行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与医疗护理工作的关系。

2.调查应在死亡后10天内完成,并向医院报告调查结果。

3.医院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调查内容1.孕产妇、围产儿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籍贯、孕次、产次、分娩方式等。

2.孕产期保健情况:包括产前检查、孕期管理、分娩管理等。

3.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及过程:包括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亡过程等。

4.医疗护理工作情况: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抢救等。

六、调查方法1.查阅病历、护理记录等资料。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等相关人员。

3.实地查看死亡现场和相关设施。

七、调查要求1.调查应客观、公正、全面,不得隐瞒、谎报。

2.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

3.调查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调查质量。

八、结果处理1.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对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对调查中发现的优秀事迹和经验,应加以总结和推广。

九、报告和调查制度的修订1.本制度每五年修订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修订后的制度应经过医院审批,并向相关人员公布。

十、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是为了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而制定的。

通过严格的死亡报告和调查程序,查找影响死亡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保障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健康与安全。

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

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

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二、成立产科急救小组,业务院长XXX任组长,产科主任、护士长任副组长,负责疑难、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

三、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在醒目的位置张贴指示及电话号码,以最快速度救治急危重症孕产妇。

指导乡镇危重孕产妇合理转诊,接到会诊邀请时立即出诊,对下级机构转上来的急危重孕产妇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

四、急救器材、药品齐备完好,做到“四定”(定种类、定位放置、定量保管、定期消毒)、“三无”(无过期、无变质、无失效)、“二及时”(及时检查、及时补充)、“一专”(专人管理)。

抢救物品一般不外借,以保证应急使用。

五、各级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抢救技术和抢救用药,熟各种抢救仪器的性能及利用方法。

抢救工作施行中,由一名到场的最高职称技术人员同一指挥,其他人员按各自职能和技术专长,尽力施行抢救工作。

若遇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在通知医生的同时,照顾护士人员应根据病情实时测量生命体征,施行给氧、吸痰、建立静脉通道、胸外按压、配血、止血等措施。

抢救中和抢救结束后由加入人员作好各项抢救记录。

抢救完毕,实时清理用品,补齐药品、器材,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药品空安瓿须经二人核对后方可丢弃。

六、抢救工作进行同时,要通知病人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实时沟通病情。

如家属不在,应实时与病人家属联系或通知医务科。

七、实时对病情情况进行评估,由业务院长(不在场时由科主任电话请示业务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转诊。

需要转诊的要根据病情和上级医院的诊疗条件肯定转诊医院。

若有特殊专科情况则送其他相应的专科医院。

不需要转诊的,由医院继续组织力量抢救。

如病情重危,不适宜搬动异地抢救,但所在医院技术力量不够,急需其他医院援助的,可自行或通过县卫生局恳求援助。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XX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市孕产妇死亡情况,为政府提供制定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西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XX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XX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

主要是收集、统计、审核、分析和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

并组织对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供病例资料和协助调查。

四、建立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3日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7天内报XX市妇幼保健院,15天内由XX市妇幼保健院上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二)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死亡后15天内上交至贵港市级妇幼保健院。

(三)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孕产妇,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XX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五、XX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

XX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保存。

XX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按自然年分行政村建立儿童花名册。

二、监测单位填写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活产数及5岁儿童死亡数至XX市妇幼保健院。

三、XX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经审核、汇总后填报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一)及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的2日前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第一篇: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一、持《生育服务证》的产妇应到获准施行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

二、分娩手术施术机构应建立分娩手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

四、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向乡镇、社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同时计生部门要到婴儿死亡地点核实认定并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第二篇: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第三篇:新生儿、婴儿死亡制度临沂市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据实出具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

出具证明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将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通报,死亡一人,及时通报一人。

二、新生儿、婴儿父母应当在孩子死亡48小时内申报,农村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申报,由村计生主任负责在2小时内上报乡镇计生办;城镇居民,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被报告单位在当日报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是一个严重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医疗、法律、伦理以及社会等多个领域。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来进行讨论和解决。

本文将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在医疗领域被视为严重灾难,因为这既涉及到孕妇的生命,也关乎新生儿的生存。

而讨论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分析和讨论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发生。

二、医疗团队协作针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医疗团队的协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讨论制度中,医生、护士、助产士、心理学家等各个专业人员需要共同参与,各抒己见,并就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如何改进进行讨论。

这种团队协作的方式,有助于凝聚共识,提高相关技能,以及减少错误和疏漏。

三、危险因素评估讨论制度还应该包括对危险因素的评估。

专业人员需要结合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医疗记录,对可能导致死亡的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样可以早期发现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不良结果的发生。

四、案例研究通过案例研究,培养和提升医疗专业人员的能力也是讨论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已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抽取经验教训,并找寻改进措施。

这样可以在医疗过程中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五、信息共享讨论制度中还应加强医疗信息的共享。

相关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以便将干预措施、研究结果和经验教训及时传递给全体医疗从业人员。

这样可以加强医疗团队的沟通和学习,确保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改进。

六、法律监管为了确保讨论制度的有效性,法律监管也是必要的。

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强监管和追责,对涉及到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维护患者权益,推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七、社会参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所以社会的参与也是讨论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

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

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一、引言围产儿死亡是指胎儿在子宫内发生窒息、窘迫等严重情况,导致胎儿死亡的情况。

这种情况往往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也是一种挑战。

为了有效预防围产儿死亡事件的发生,保障胎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健全的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背景围产儿死亡是临床上的一个严重事件,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也在一些发达国家不时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的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对于降低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妇幼保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建立健全的预防机制(1)孕前保健:提倡孕前检查,促进女性在怀孕前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患有各类慢性疾病的女性,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2)孕期监护:对于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提供个性化的产前医疗服务,定期检查,保障胎儿的健康;(3)临产期管理:加强产前检查,建立完善的分娩计划,确保产妇的顺利分娩;2.提高医疗水平(1)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围产儿死亡的认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2)科学使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如超声检查、胎心监护、产科CT等,提高对胎儿的监测和干预水平;(3)建立多学科合作机制:建立产科、儿科、心理科等多学科合作的团队,为围产儿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3.加强信息化管理(1)建立围产儿死亡信息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围产儿死亡信息数据库,记录每起围产儿死亡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过程;(2)加强信息共享:医疗机构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重要信息传递给相关医护人员,以便快速处理危机;4.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1)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围产儿死亡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实施策略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2.提高社会关注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围产儿死亡问题的认识,提高求医意识;3.促进多方合作:各级医疗机构、学术机构和公益组织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的建设。

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负担。

为了有效防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讨论制度。

本文将探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目标和实施情况。

一、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以促进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的深入了解和研究。

通过对每个个案的细致分析,可以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如医疗条件、医疗技术、管理水平等,从而为改进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可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和风险评估。

通过对每个案例的细致研究和交流,可以有效评估医疗纠纷的风险,并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通过集体讨论,医务人员可以分享经验和教训,改进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此外,讨论过程中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标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标是多方面的。

首先,目标是及时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和风险,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

通过对每个案例的讨论,可以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并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围产儿死亡的发生。

其次,目标是完善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的标准和指南。

讨论过程中可以发现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的不足之处,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护理标准和医疗指南,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最后,目标是减少医疗纠纷和提高满意度。

通过及时的讨论和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患者和家属的满意度,增强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

三、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实施情况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以专家组织、多学科协作为核心,采取定期讨论、案例讨论、学术研讨会等形式进行。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区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母婴同室工作常规1、热情接待产妇和新生儿,介绍产后注意事项,按常规做好母婴的医疗及护理工作。

2、对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知识,强化勤吸吮、早吸吮按需喂哺,开奶前不喂食,24小时母婴同室,严禁使用人工奶头、奶瓶及代用品喂哺婴儿。

3、定时巡视,观察产妇的宫缩、恶露、伤口、膀胱充盈等情况,做好新生儿的观察与护理。

4、强化责任护士职责,正确指导产妇喂奶及新生儿正确含接姿势,以便及时纠正。

5、对产妇进行乳房护理及宣教,做好异常乳房的处理及护理。

6、对新生儿的一些常见现象,如新生儿生理性体重下降、生理性黄疸、乳腺肿大、假月经、溢奶与吐奶、产瘤等进行广泛宣传。

7、产后第二天指导产妇做产后操,并解释每节体操的意义。

8、鼓励产妇进食富有营养足够热量和水分的食物,多进蛋白和多吃汤汁食物,适当补充维生素和铁剂,有条件时医院可增加二餐点心。

9、出院时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评价,以便出院前及时补课,并做好产褥保健、计划生育儿知识宣教,指导怎样办理出院手续。

消毒隔离制度一、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

二、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

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孕产妇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孕产妇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并发症及围产儿死亡率,提高产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从事孕产妇保健、产科诊疗、新生儿护理等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风险识别与评估1. 风险识别:医务人员应全面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孕次、产次、生育史、家族史、既往病史、生活方式等,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

2. 风险评估:根据孕产妇的风险识别结果,结合相关医学指标和临床经验,对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四、风险分级与管理1. 低风险:孕产妇无明显并发症,按照常规孕产期保健程序进行管理。

2. 中风险:孕产妇存在轻微并发症,需加强监测和干预,如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等。

3. 高风险:孕产妇存在严重并发症,如妊娠期心脏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等,需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五、风险预警与处理1. 风险预警: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孕产妇病情变化,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风险预警机制。

2. 风险处理: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调整治疗方案、转诊上级医院、实施紧急手术等。

六、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1. 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明确专案管理流程和责任。

2.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人专案管理,确保全程跟踪、动态监管。

3. 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调整治疗方案。

4. 加强与高危孕产妇的沟通,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

七、宣传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对孕期风险的认识。

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对孕产妇风险识别、评估、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八、质量控制和监督1. 建立孕产妇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定期对孕产妇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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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门。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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