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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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第一篇: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参与对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非贸付汇项目负责人活动关键词:非贸付汇代垫款服务费技术转让费营改增常设机构 40号公告活动介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放缓,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或其他关联企业迫切需要从中国取得诸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或其他代垫款项。

然而,企业要顺利支付外汇资金却面临诸多挑战。

同时,无论是去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营改增”,还是在今年9月1日即将实行的简化付汇流程及变更税务出证程序的外汇管理改革,都对企业的跨境付汇风险管控产生了重大及深远的影响,需要企业及时研判,加以应对。

铂略咨询 Linked-F 特此为大家实例解析在非贸付汇中常见的问题,并就最新出台的40号公告进行解读。

参加此次会议您将获得:-指导您综合考量各类风险,实施有效的跨境收付汇风险管控措施以避免损失-不同付汇方法的典型税务风险及技术讨论-生动案例全面解析企业收付汇风险管控的棘手问题-全程开放式讨论、课堂操作演练识别风险点与同行现场交流流程:13:00 签到13:3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13:35 实务讲解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跨境付汇时经常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跨境付汇的方式及相关税务问题(服务费、特许使用权、佣金、代垫费等)14:00 常见的非贸付汇案例分析代垫费用A集团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OFE), 从事集团内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之后,该WOFE被集团作为其在中国业务扩张的平台,发挥了类似于地区管理总部的功能,产生了不同类型的代垫费用:代垫工资A:拓展中国业务的总部管理人员和工程师的工资由WOFE先行发放,之后再向总部收取。

代垫工资B:部分已派遣至WOFE的外籍人员工资由总部先行代垫,再由WOFE向A集团收取。

其他代垫:WOFE为A集团代垫投资设立其他独资或合资公司时发生的杂费(如尽调费、差旅费等)。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28 03020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29
050101.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 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060301.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不
30 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
金、缴纳罚款的
、缴纳罚款的
24
10010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 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稽查)
25
040105.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 他纳税户
26
060306.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无补税,行 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27
050104.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 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31
32
33 34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料务的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 040202.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税簿务、登记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030203.损毁或者擅的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35
050102.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 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1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 (费)款(按次计算)
12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13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按次计算)
14 0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精选文档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精选文档
股权转让
? 企业所得税(收入 —成本)* 10%* ? 无增值税
10
劳务费
? 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
? 境内劳务比例(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务成本等) ? 核定利润率
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的标准确定其利润率 窗口所在确定利润率时,一般参照: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
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4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40%。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 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 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 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 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 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6
三、受理材料
? 流转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已改增值税)
? 其他税费
5
扣缴非居民税款
定性
? 企业所得税类型
? 指定扣缴25% ? 法定源泉扣缴 10%或协定低税率
? 流转税税种
? 增值税6%/11%/17%
? 合同包税类型(合同约定)
? 外方承担税款 ? 中方承担税款
运算
公式附后
6
股息
? 分红、转股、再投资 ? 企业所得税( 不涉及增值税)
合同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10日内报送《非居民项目合 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2
四、受理材料
1.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若有) 3)税务代理委托书(若有) 4)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项目,提供: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有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非贸付汇操作规范非贸出证的概念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开具税务凭证这项业务就叫“非贸出证”,全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详细解释:非贸出证指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 须向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税务证明) 出证的条件:个人:3万美元(不含) 企业:3万美元(不含) 非贸易出证的适用范围:1、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2、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3、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员工培训等;4、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

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内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5、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6、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非贸出证涉及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相关条例办理非贸出证需要提供的资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4、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申报表5、所得税申报表6、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付汇涉及的减免税文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的,还需报送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2)涉及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还需报送协定待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注:复印件需加盖签章,外文件需附有签章的翻译件若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付汇事宜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一份申请表填写要点提醒(1)“本次付汇金额”:为含税金额,含国地税税款(类似项目:合同总金额、已支付金额等)(2)“汇率”项目:涉及缴纳税款的,为扣缴税款当天汇率;其他为申请当日人民银行基准汇率(3)“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合同未列支总金额的,填列支付标准(4)“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部分:填写的是非居民就付汇金额应缴纳税款情况,而非境内代扣缴方,若境内外双方协定好税款承担方为境内代扣缴方,应明确注明,否则付汇金额视为含税金额。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代垫款(续)
案例分享
需要关注的问题 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
S集团
境外 境内 向境外付汇
疑和对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
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 作情况、特别要求 开户银行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 特别要求
B子公司
• 向S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代垫的款项 (如工资、机票等)。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 案例解析
2012年6月19日
1
What would you like to grow?
目录
1. 关联企业间非贸付汇项目明细解析 2. 案例分享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非贸付汇基本流 程及实操要点
3. 案例分享 – 代垫款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4. 案例分享 – 分摊合同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5. 总结
总结关注要点?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业务实质的认识和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实践影响?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完善补充资料?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事先沟通成功经验?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法规?经办人员对于业务实质有清晰的理解能及时作出反应?项目合同按小时费率计价更易被接受?尽量细分具体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及早并及时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反面教训?框架合同和成本分摊的计价方式有可能被税务局机关认定为管理费?没有提前就模糊问题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理解交易的实质?不能及时提供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1whatwouldyouliketogrow
S集团
境外 向境外付汇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外经贸部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成
比例或定价是否合理、登记有效期等) 版权主管部门的简化流程(如:在上海, 如版权登记的批复仅为非贸付汇所用,审 批流程可适当简化) 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5]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5]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6.03施行日期2005.06.03文号汇函[2005]25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5]25号2005年6月3日)中国银行:你行《关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境内关联公司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函》(中银结[2005]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于你行所询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能否根据境外交易方(其日本关联公司)的支付通知书指示,向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支付非贸易款项的问题,我局认为,在你行确认相关非贸易款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支付通知书载明收款人为“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的前提下,你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二、在上述汇款方式下,资金汇出方为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见附件1),境外交易方为松下电器的日本关联公司(见附件2);汇款种类包括专利费、营业活动费、人事费、样品费、营销费。

其境内、外关联公司名单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境内关联公司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三、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将每笔资金汇往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后,不得再次将相关资金汇往其境外交易方。

你行应对此项业务进行认真审核,并加盖业务章,严禁资金重复汇出。

四、本函适用于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各境内关联公司无需单独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

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管理的探讨

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管理的探讨

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管理的探讨在我国成为WTO成员国以后,我国境内企业(个人)与境外企业(个人)发生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非贸易及各种资本项目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

但是,这些经济往来的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又难以监控,所以境外企业(个人)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都必须由支付企业(个人)代扣代缴其在中国应纳的全部税金后,才能通过售付汇形式取得。

因此,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以下简称售付汇)税务管理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

一、售付汇税务管理的难点售付汇税务管理是一项烦琐且综合性、业务性较强的经常性税收工作,涉及到税务机关(地税、国税)、外汇管理局和银行等相关部门,涵盖了税收政策、国际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等专业知识。

因此,目前该项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需要我们强化业务知识技能,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售付汇的税务管理。

1、税务凭证种类设置过多。

目前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共设置有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A类),工资、薪金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C类),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D类),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明(F类),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G类)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H类)等6种,其中经常开具的仅有A类、F类和G类3种。

税务凭证种类设置过多,业务内容划分过细,容易造成税务人员对税务凭证开具种类判断的模糊;办理各种税务凭证所应报送的资料、审核程序不同,容易造成企业准备工作繁琐,差错率高;有的税务凭证与日常管理工作存在重复,如C类凭证与纳税人可自行查询、打印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本雷同,造成效率的低下、资源的浪费。

2、相关法规不够科学、全面。

(1)随着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开业务的多样化,付汇项目远远超出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

如计算机网络使用费、电话网络使用费、参与境外某些组织的年费、由境外公司代垫的费用等。

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政策法规

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政策法规

非贸付汇流程
① 合同签订 ⑧ 税务凭证/ 汇款凭证 ② 营业登记? 临时合同备案? (19号文)
⑦ 自行申报? 代扣代缴?
非居民纳税、 对外支付
③ 交易、收入 性质定性
⑥ 在华人员是 否应纳个人所得 税? ⑤ 是否应纳营 业税?增值税?
④ 是否应纳企 业所得税 (常设 机构?)
EPA SMART—Financial Training, The Smart Decision
国税函[2009]601号
受益所有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1号)
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 (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 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 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 以匹配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 少承担风险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 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 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非贸付汇系列 服务费对外支付难点及应对 技巧

非贸付汇系列 服务费对外支付难点及应对 技巧
► 按实征收 ►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 ► 实际操作中由于便利执行,该方法目前较少被税务机关采纳。
► 核定征收 ►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 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 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12页
服务费对外支付的税负考量—— 服务费对外支付注意事项
► 服务的性质-常规还是非常规服务(高附加值) ► 服务费的计算:成本加成/固定酬金/按小时收费 ► 成本归集的范围,成本加成率是否合适 ► 能否证明服务接收方取得的利益并且能否量化? ► 服务费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点的考量,是否可以在服务接受方年度汇算清缴时
福建(包括厦门) 4
广东(包括深圳) 4
第16页
湖北 5
新政策颁布的影响—— 部分地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续)
交通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 第17页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Fra bibliotek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软件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

笔者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二、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现行非贸付汇法定要求及流程

现行非贸付汇法定要求及流程

现行非贸付汇法定要求及流程一、非贸付汇是啥呢?咱先得搞明白非贸付汇呀。

简单说呢,就是在非贸易的情况下,咱们得把钱付到国外去。

这可不是像做买卖那样,货物换来换去的付款,而是其他各种情况的付钱,比如说支付境外的服务费用啦,给国外的特许权使用费之类的。

这就像是你请了个国外的老师给你上网课,你得给他付学费,这就是非贸付汇的一种情况啦。

二、法定要求来咯。

1. 税务方面的要求。

你要知道,这税可不能少哦。

咱得按照规定去代扣代缴相关的税款。

就像你在外面吃饭得给小费一样,这个税款就是给国家的“小费”,不过这个是有明确规定怎么算的啦。

不同的业务类型,税率可能不一样呢。

比如说你支付的是利息,那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就可能不同。

你得搞清楚对应的税收政策,不然到时候被查出来少交税,那可就麻烦啦,就像你没带作业被老师发现一样,会有惩罚的哦。

还要进行税务备案呢。

这就像是你要出国旅行得办签证一样,得跟税务局说一声,你要付这笔钱出去啦,而且是为什么付,付多少之类的信息都得告诉税务局。

这一步可不能省,不然钱可能就付不出去。

2. 合同相关要求。

合同那可是很重要的东西呀。

合同里得把各种事情写清楚,比如付汇的金额、支付的方式(是一次性付完还是分几次付呢)、支付的时间(可不能想什么时候付就什么时候付,得按照约定来)。

而且合同最好是用中英文对照的那种,这样双方都清楚明白。

要是合同写得模模糊糊的,就像你给人指路说得不清不楚的,到时候肯定会出问题的。

3. 资料准备要求。

你得准备好各种资料来证明你这笔付汇是合理合法的。

比如说你支付服务费用,你得有服务的内容说明、服务的成果展示之类的。

要是你啥都没有,就像你说你考了一百分但是没有试卷来证明一样,别人怎么能相信你呢?像发票啦、付款凭证啦,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资料,都要好好保存着。

三、流程是这样滴。

1. 确定付汇需求。

首先你得知道自己为什么要付汇呀,是因为前面说的那些服务啦、特许权之类的原因。

你得把这个事情搞清楚,就像你要出门得知道自己要去哪儿一样。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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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 劳务发生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 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明确合同中”包税”条款税款计算的扣缴 方法
• 明确了在几种情况下外币折算的适用汇率 问题
• 明确了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不同币种计价 的所得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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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要所得类型
股息、红利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法规依据:
转让财产所得
其他所得(如:跨境 劳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部分
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部分条款
30
37号公告
三方面主要内容
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程序,优化相 关实体规定
明确非居民直接股权转让和应税财产所 得税务处理规定
明确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的管理、处罚权利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37号
确定扣缴义务 人
由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
是否为扣缴 义务人未扣 缴或无法扣
缴的情形

是否按 规定解 缴税款

完成扣缴义务

按照《行政处 罚法》处罚

非贸易项下付款外汇要求[技巧]

非贸易项下付款外汇要求[技巧]

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开具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不需开具证明的四种情况:一、完税证明项目。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是个人的,同时还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劳务费收入。

如果合同中未注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作价不合理,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劳务费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其中技术培训按3%税率,其他按5%税率)。

3、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上述收入如为个人取得均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述收入除了利息、担保费、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租金、财产转让收入中不动产以外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无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外,其他收入均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4、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但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征收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符合条件的还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税务培训-新政下企业非贸付汇税务风险及应对解析

税务培训-新政下企业非贸付汇税务风险及应对解析

新政下企业非贸付汇税务风险及应对解析谁应该参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资金经理非贸付汇项目负责人活动关键词:40号公告非贸付汇外汇管理代垫款管理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专利和商标许可费活动介绍: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底发布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今年9月1日起将实行简化的付汇流程,且在税务出证程序和外汇管理上做出了一定的变更和改革。

一直以来,跨境付汇都以其流程长、手续繁琐、风险众多等问题成为跨国企业财税经理人的困扰。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经济放缓和资金紧张,许多跨国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迫切需要从中国取得诸如管理服务费、分摊费用、商标及技术费用和代垫款项。

然而,顺利支付绝非易事,既要应对外汇和税务等多方面的合规挑战,还需考虑相应的税务成本。

在此背景下,铂略咨询Linked-F特邀苏州市外汇管理局主管官员为大家详细解读新政下税务出证及付汇流程变更对实务操作的影响和注意要点。

另外我们还特邀毕马威上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王军先生就改革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的变化及应对以及企业付汇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应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解析和分享。

您是否也在为以下问题困惑?- 新政下纳税和扣缴义务的存在哪些新问题?- 新政下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程序有哪些变更?- 捐赠付汇的涉及哪些风险?- 拆分合同的存在哪些风险?- 哪些类型的代垫费用允许支付?哪些不允许?- 诚信,交易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改革对公司各项付汇有何影响?如何应对?- 此前未成功支付的项目是否适用新政?- 如何简短而有效的向总部汇报这一改革?参加此次会议您将获得:- 明确新政下的纳税和扣缴义务- 了解捐赠付汇、拆分合同涉及的风险及有效的规避方式- 明确新政下的程序变更,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相应的调整- 从政策层面了解代垫费用是否允许支付的关键点- 学习总结改革要点,明确变化和应对方案- 掌握向总部汇报类似改革的要点和技巧流程安排:13:00 会议签到13:30 第一部分:40号公告相关政策解读及企业注意事项本次改革的背景及涉及的主要变化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政下纳税和扣缴义务的新问题- 捐赠付汇的风险- 新政下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程序变更- 拆分合同的风险- 代垫费用是否允许支付的关键点- 诚信,交易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判定标准及案例主讲人:主管官员苏州外汇局经常项目科15:00 互动问答15:20 茶歇15:30 第二部分:改革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解析40号公告相关改革变更前后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对总部分摊费用的影响——管理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专利和商标许可费/人员派遣相关工资、保险和差旅代垫费用等- 对业务分包的影响——母公司为中国公司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 此前未成功支付项目是否适用新规定从而可能支付成功- 税务出证程序变更(完税凭证变备案)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外管和银行在新政前后的角色变更- 税务负责人如何以简短精要的方式向总部汇报这一改革及工作中需要做出的调整- 其他注意要点主讲人:王军税务合伙人毕马威税务师事务所17:00 互动问答17:30 会议结束来源:/events.asp。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1
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2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6
股息(税率) 5% 5% 5% 5% 5% 5% 5% 10% 5% 5% 10%
利息(税率) 10% 10% 10% 10% 7% 10% 10% 10% 7% 10% 10%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 10% 7% 7% 7% 7% 6% 10% 6% 6% 7% 7%
常设机构
02 1
1 常设机构的概念及特点
9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10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点一:营业场所 是实质存在的
特点二:营业场所 是相对固定的,并 且在时间上具有一 定的持久性
特点三:全部或部 分的营业活动是通 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的
税务局网站:/n810341/n810770/index.html

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应怎样判断

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应怎样判断

对⾮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应怎样判断⾮贸易收付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接受境外的技术转让、特许权使⽤、劳务服务等⾮货物贸易需要向境外付汇⼀种⾏为。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向境外单笔⽀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外汇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对外⽀付税务证明》:(⼀)境外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境外个⼈在境内的⼯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收⼊;(三)境外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不动产的转让收⼊、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和特许、体育⽂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为;收益,包括职⼯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第⼀步:判断⽀付的款项是否履⾏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七条规定:对⾮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源泉扣缴,以⽀付⼈为扣缴义务⼈。

税款由扣缴义务⼈在每次⽀付或者到期应⽀付时,从⽀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付⼈为扣缴义务⼈。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付实⾏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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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10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1
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2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15
3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不能。
16
3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不是。
17
3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5
非贸付汇收入类型
积极收入 提供劳务服务
消极收入
利息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等
税收协定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3 与非贸付汇相关的条款(续)
消极收入——协定税率
国家 巴巴多斯
南非 丹麦 德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卢森堡 毛里求斯 荷兰 新加坡 英国 美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8]11号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 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20
核定利润率
3
1 国税发[2010]19号文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谁是纳税人 1 非居民企业
2 税收协定怎么看?
税务局网站:/n810341/n810770/index.html
4
3 与非贸付汇相关的条款
非贸 付汇
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什么情况要纳税(何为机构场所)
2 中国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 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
就什么进行纳税 3 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22
如何确定计算应税所得
4 据实申报 核定征收
1 明确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 实操疑难解答
年月 日
浓缩 易懂 专业 及时
CONTENTS
目录
税收协定 常设机构 核定利润率 源泉扣缴
税收协定
1
1 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
3
对外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和香港、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3个多边税收条约 10个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点一:营业场所 是实质存在的
特点二:营业场所 是相对固定的,并 且在时间上具有一 定的持久性
特点三:全部或部 分的营业活动是通 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的
不一定。
不构成常设机构
应子公司要求,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 公司为子公司工作
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 工作有指挥权
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 公司承担
V.S.
构成常设机构
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 承担风险和责任
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 母公司决定
8
常设机构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2 常设机构的分类及判定依据 常设机构
实体型常设机构
工程作业或劳务 型常设机构
代理型常设机构
非独立代理人才构成常设机构 1.代理人商务活动的自由度 2.代理人商务活动的风险由谁承担 3.代理人代表的企业数量 4.被代理企业对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依赖程度
6
股息(税率) 5% 5% 5% 5% 5% 5% 5% 10% 5% 5% 10%
利息(税率) 10% 10% 10% 10% 7% 10% 10% 10% 7% 10% 10%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 10% 7% 7% 7% 7% 6% 10% 6% 6% 7% 7%
常设机构
2
1 常设机构的概念及特点
,那么要认定时间提前。
11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
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 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12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续)
这两种构成情形通常会用到“183天”以及“六个月”判定的标准。 若以“月”为计算单位,执行过程中则可不考虑具体天数。即会出现即使在7月31日入境,当月也算1个月的 情况。 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如:新加坡) 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如:英国)
13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续)
如何掌握对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183天”的算法 雇员离岗无薪的其他天数 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 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 假日和周末
14
3 关于常设机构的三个常见问题
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
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 公司获取利润
18
3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1 对工作拥有指挥权 2 对工作地点进行控制和负责
真实雇主的判定因素
3 提供工具和材料
4 决定派遣人员的数量和标准 5 获取利润
19
4 合作办学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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