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合集下载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第一篇: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参与对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非贸付汇项目负责人活动关键词:非贸付汇代垫款服务费技术转让费营改增常设机构 40号公告活动介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放缓,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或其他关联企业迫切需要从中国取得诸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或其他代垫款项。

然而,企业要顺利支付外汇资金却面临诸多挑战。

同时,无论是去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营改增”,还是在今年9月1日即将实行的简化付汇流程及变更税务出证程序的外汇管理改革,都对企业的跨境付汇风险管控产生了重大及深远的影响,需要企业及时研判,加以应对。

铂略咨询 Linked-F 特此为大家实例解析在非贸付汇中常见的问题,并就最新出台的40号公告进行解读。

参加此次会议您将获得:-指导您综合考量各类风险,实施有效的跨境收付汇风险管控措施以避免损失-不同付汇方法的典型税务风险及技术讨论-生动案例全面解析企业收付汇风险管控的棘手问题-全程开放式讨论、课堂操作演练识别风险点与同行现场交流流程:13:00 签到13:3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13:35 实务讲解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跨境付汇时经常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跨境付汇的方式及相关税务问题(服务费、特许使用权、佣金、代垫费等)14:00 常见的非贸付汇案例分析代垫费用A集团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OFE), 从事集团内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之后,该WOFE被集团作为其在中国业务扩张的平台,发挥了类似于地区管理总部的功能,产生了不同类型的代垫费用:代垫工资A:拓展中国业务的总部管理人员和工程师的工资由WOFE先行发放,之后再向总部收取。

代垫工资B:部分已派遣至WOFE的外籍人员工资由总部先行代垫,再由WOFE向A集团收取。

其他代垫:WOFE为A集团代垫投资设立其他独资或合资公司时发生的杂费(如尽调费、差旅费等)。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精选文档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精选文档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 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 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 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 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 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6
三、受理材料
*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3%)*
增值税率
14
计算公式
7.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
*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13
计算公式
5.指定扣缴 +增值税+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6.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
申报缴税目前只能大厅受理 4.30日内备案,逾期网厅不予受理,且窗口受理系统会自动触发法制文书
29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 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 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若在支付备案前已申报缴税的,可在备案时向办税窗口报告本次 对外支付的涉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完税证明、核定利 润率通知书或批准减免税文件等。若在税务备案前尚未申报缴税的 ,应自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所报告本次对外支付的涉税 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管理所复核)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管理所复核)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精选文档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精选文档
股权转让
? 企业所得税(收入 —成本)* 10%* ? 无增值税
10
劳务费
? 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
? 境内劳务比例(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务成本等) ? 核定利润率
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的标准确定其利润率 窗口所在确定利润率时,一般参照: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
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4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40%。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 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 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 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 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 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6
三、受理材料
? 流转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已改增值税)
? 其他税费
5
扣缴非居民税款
定性
? 企业所得税类型
? 指定扣缴25% ? 法定源泉扣缴 10%或协定低税率
? 流转税税种
? 增值税6%/11%/17%
? 合同包税类型(合同约定)
? 外方承担税款 ? 中方承担税款
运算
公式附后
6
股息
? 分红、转股、再投资 ? 企业所得税( 不涉及增值税)
合同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10日内报送《非居民项目合 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2
四、受理材料
1.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若有) 3)税务代理委托书(若有) 4)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项目,提供: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有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代垫款(续)
案例分享
需要关注的问题 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
S集团
境外 境内 向境外付汇
疑和对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
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 作情况、特别要求 开户银行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 特别要求
B子公司
• 向S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代垫的款项 (如工资、机票等)。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 案例解析
2012年6月19日
1
What would you like to grow?
目录
1. 关联企业间非贸付汇项目明细解析 2. 案例分享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非贸付汇基本流 程及实操要点
3. 案例分享 – 代垫款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4. 案例分享 – 分摊合同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5. 总结
总结关注要点?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业务实质的认识和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实践影响?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完善补充资料?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事先沟通成功经验?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法规?经办人员对于业务实质有清晰的理解能及时作出反应?项目合同按小时费率计价更易被接受?尽量细分具体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及早并及时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反面教训?框架合同和成本分摊的计价方式有可能被税务局机关认定为管理费?没有提前就模糊问题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理解交易的实质?不能及时提供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1whatwouldyouliketogrow
S集团
境外 向境外付汇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外经贸部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成
比例或定价是否合理、登记有效期等) 版权主管部门的简化流程(如:在上海, 如版权登记的批复仅为非贸付汇所用,审 批流程可适当简化) 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1996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保证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结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三)暂收代付或者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除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外,净收入按季结汇;(四)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具体数额由外汇局核实)可以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均应当结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1.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系指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

2. 第(三)款提到的“主管部门”系指按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

3. 第(六)款提到的“国家授权部门”是指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

课件-最新非贸付汇法规下的外籍派遣模式涉税实务与风险

课件-最新非贸付汇法规下的外籍派遣模式涉税实务与风险
第10页
常设机构判定 – 国税发[2010] 75号
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判断被派遣人员是否为母公司工作,从而导致母公司 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决定因素
境外派遣公司 境内接受公司
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
X

被派往接收公司工作的人员数量和标准的决定权
X

工资负担 派驻人员从事活动而获取利润
第8页
2. 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
第9页
常设机构判定
► 《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 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常设机构是一个税收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 的征税权。
第25页
纳税申报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未及时申报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
第26页
对外支付备案
► 并非独立步骤:需先完成合同备案、纳税判定后提交申请 ► 在申请办理《备案表》虽明确规定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但税务机
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报表及税票 ► 签署《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备案税务风险告知书》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 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 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 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 支付人——指定扣缴义务人 ►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义务的 ► 非居民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它收入 的信息,并向其它收入项目支付发出追缴告知书追缴税款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9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10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1
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2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15
3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不能。
16
3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不是。
17
3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5
非贸付汇收入类型
积极收入 提供劳务服务
消极收入
利息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等
税收协定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3 与非贸付汇相关的条款(续)
消极收入——协定税率
国家 巴巴多斯

非贸付汇政策详解

非贸付汇政策详解

“非贸付汇”详解:“非贸易”相对于贸易来讲,通俗地讲就是服务贸易。

非贸付汇是“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的简称,具体指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或者个人的咨询、服务、特许权等项目需要对外支出的费用。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税务证明”详解: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 上述内容说明,对外支付3万美金(不含)以上必须由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才可通过银行支付,3万美金(不含)以下可通过银行直接支付。

无论是否需要出具《税务证明》,所支付项目都必须通过税务机关交税。

申报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沪企业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一般还需提交,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非贸付汇系列 服务费对外支付难点及应对 技巧

非贸付汇系列 服务费对外支付难点及应对 技巧
► 按实征收 ►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 ► 实际操作中由于便利执行,该方法目前较少被税务机关采纳。
► 核定征收 ►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 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 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12页
服务费对外支付的税负考量—— 服务费对外支付注意事项
► 服务的性质-常规还是非常规服务(高附加值) ► 服务费的计算:成本加成/固定酬金/按小时收费 ► 成本归集的范围,成本加成率是否合适 ► 能否证明服务接收方取得的利益并且能否量化? ► 服务费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点的考量,是否可以在服务接受方年度汇算清缴时
福建(包括厦门) 4
广东(包括深圳) 4
第16页
湖北 5
新政策颁布的影响—— 部分地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续)
交通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 第17页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Fra bibliotek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软件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

笔者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二、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管理的探讨

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管理的探讨

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管理的探讨在我国成为WTO成员国以后,我国境内企业(个人)与境外企业(个人)发生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非贸易及各种资本项目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

但是,这些经济往来的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又难以监控,所以境外企业(个人)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都必须由支付企业(个人)代扣代缴其在中国应纳的全部税金后,才能通过售付汇形式取得。

因此,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以下简称售付汇)税务管理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

一、售付汇税务管理的难点售付汇税务管理是一项烦琐且综合性、业务性较强的经常性税收工作,涉及到税务机关(地税、国税)、外汇管理局和银行等相关部门,涵盖了税收政策、国际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等专业知识。

因此,目前该项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需要我们强化业务知识技能,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售付汇的税务管理。

1、税务凭证种类设置过多。

目前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共设置有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A类),工资、薪金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C类),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D类),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明(F类),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G类)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H类)等6种,其中经常开具的仅有A类、F类和G类3种。

税务凭证种类设置过多,业务内容划分过细,容易造成税务人员对税务凭证开具种类判断的模糊;办理各种税务凭证所应报送的资料、审核程序不同,容易造成企业准备工作繁琐,差错率高;有的税务凭证与日常管理工作存在重复,如C类凭证与纳税人可自行查询、打印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本雷同,造成效率的低下、资源的浪费。

2、相关法规不够科学、全面。

(1)随着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开业务的多样化,付汇项目远远超出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

如计算机网络使用费、电话网络使用费、参与境外某些组织的年费、由境外公司代垫的费用等。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25
所得来源地 劳务发生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 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明确合同中”包税”条款税款计算的扣缴 方法
• 明确了在几种情况下外币折算的适用汇率 问题
• 明确了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不同币种计价 的所得计算口径
31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要所得类型
股息、红利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法规依据:
转让财产所得
其他所得(如:跨境 劳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部分
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部分条款
30
37号公告
三方面主要内容
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程序,优化相 关实体规定
明确非居民直接股权转让和应税财产所 得税务处理规定
明确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的管理、处罚权利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37号
确定扣缴义务 人
由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
是否为扣缴 义务人未扣 缴或无法扣
缴的情形

是否按 规定解 缴税款

完成扣缴义务

按照《行政处 罚法》处罚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课件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课件

其他……
对外支付需扣缴非居民税款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流转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已改增值税)
• 其他税费
扣缴非居民税款
定性
• 企业所得税类型
– 指定扣缴25% – 法定源泉扣缴10%或协定
低税率
• 流转税税种
– 增值税6%/11%/17%
• 合同包税类型(合同约定)
– 外方承担税款 – 中方承担税款
得税率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4.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得税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增
值税率
计算公式
5.指定扣缴+增值税+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
例*核定利润率*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6.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
润率*25%-增值税率*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 *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 *25%-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计算公式
7.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境内劳
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税务培训-新政下企业非贸付汇税务风险及应对解析

税务培训-新政下企业非贸付汇税务风险及应对解析

新政下企业非贸付汇税务风险及应对解析谁应该参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资金经理非贸付汇项目负责人活动关键词:40号公告非贸付汇外汇管理代垫款管理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专利和商标许可费活动介绍: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底发布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今年9月1日起将实行简化的付汇流程,且在税务出证程序和外汇管理上做出了一定的变更和改革。

一直以来,跨境付汇都以其流程长、手续繁琐、风险众多等问题成为跨国企业财税经理人的困扰。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经济放缓和资金紧张,许多跨国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迫切需要从中国取得诸如管理服务费、分摊费用、商标及技术费用和代垫款项。

然而,顺利支付绝非易事,既要应对外汇和税务等多方面的合规挑战,还需考虑相应的税务成本。

在此背景下,铂略咨询Linked-F特邀苏州市外汇管理局主管官员为大家详细解读新政下税务出证及付汇流程变更对实务操作的影响和注意要点。

另外我们还特邀毕马威上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王军先生就改革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的变化及应对以及企业付汇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应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解析和分享。

您是否也在为以下问题困惑?- 新政下纳税和扣缴义务的存在哪些新问题?- 新政下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程序有哪些变更?- 捐赠付汇的涉及哪些风险?- 拆分合同的存在哪些风险?- 哪些类型的代垫费用允许支付?哪些不允许?- 诚信,交易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改革对公司各项付汇有何影响?如何应对?- 此前未成功支付的项目是否适用新政?- 如何简短而有效的向总部汇报这一改革?参加此次会议您将获得:- 明确新政下的纳税和扣缴义务- 了解捐赠付汇、拆分合同涉及的风险及有效的规避方式- 明确新政下的程序变更,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相应的调整- 从政策层面了解代垫费用是否允许支付的关键点- 学习总结改革要点,明确变化和应对方案- 掌握向总部汇报类似改革的要点和技巧流程安排:13:00 会议签到13:30 第一部分:40号公告相关政策解读及企业注意事项本次改革的背景及涉及的主要变化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政下纳税和扣缴义务的新问题- 捐赠付汇的风险- 新政下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程序变更- 拆分合同的风险- 代垫费用是否允许支付的关键点- 诚信,交易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判定标准及案例主讲人:主管官员苏州外汇局经常项目科15:00 互动问答15:20 茶歇15:30 第二部分:改革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解析40号公告相关改革变更前后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对总部分摊费用的影响——管理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专利和商标许可费/人员派遣相关工资、保险和差旅代垫费用等- 对业务分包的影响——母公司为中国公司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 此前未成功支付项目是否适用新规定从而可能支付成功- 税务出证程序变更(完税凭证变备案)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外管和银行在新政前后的角色变更- 税务负责人如何以简短精要的方式向总部汇报这一改革及工作中需要做出的调整- 其他注意要点主讲人:王军税务合伙人毕马威税务师事务所17:00 互动问答17:30 会议结束来源:/events.asp。

非贸易付汇最新规定

非贸易付汇最新规定

非贸易付汇最新规定非贸易付汇是指除了进出口贸易以外的其他国际业务付款的一种方式。

最新规定对非贸易付汇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限制,旨在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和控制。

以下是对最新规定的简要概述。

首先,最新规定明确规定了非贸易付汇的范围和限制条件。

除了一些基本的经济合作项目和国际收支结算,其他非贸易付款需经过审批,包括对外投资、国外债务偿还、技术服务费、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等。

此举旨在限制非贸易付汇的规模和频率,以保护国内外汇储备。

其次,最新规定加大了对非贸易付汇的监管力度。

金融机构被要求严格审查和核实非贸易付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特别是对于涉及敏感行业和领域的付款。

同时,相关部门加强了对非贸易付汇的监查和追踪,以确保跨境资金的合法来源和用途。

这一举措旨在防止非法资金流出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第三,最新规定强调了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重要性。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此外,企业也被要求加强对跨境支付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包括建立合规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一举措旨在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最后,最新规定还鼓励创新和便利非贸易付汇的方式。

金融机构和企业被鼓励使用新兴支付技术和金融工具,提高支付效率和降低成本。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的支付合作和互联互通,以便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这一举措有助于推动跨境支付的便利化和国际金融合作的发展。

综上所述,最新规定对非贸易付汇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限制,以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和控制。

这些规定明确了非贸易付汇的范围和限制条件,加大了监管力度,强调了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重要性,同时鼓励创新和便利非贸易付汇的方式。

这些举措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有力支持。

非贸付汇政策详解

非贸付汇政策详解

“非贸付汇”详解:“非贸易”相对于贸易来讲,通俗地讲就是服务贸易。

非贸付汇是“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的简称,具体指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或者个人的咨询、服务、特许权等项目需要对外支出的费用。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税务证明”详解: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 上述内容说明,对外支付3万美金(不含)以上必须由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才可通过银行支付,3万美金(不含)以下可通过银行直接支付。

无论是否需要出具《税务证明》,所支付项目都必须通过税务机关交税。

申报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沪企业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一般还需提交,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1
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2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6
股息(税率) 5% 5% 5% 5% 5% 5% 5% 10% 5% 5% 10%
利息(税率) 10% 10% 10% 10% 7% 10% 10% 10% 7% 10% 10%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 10% 7% 7% 7% 7% 6% 10% 6% 6% 7% 7%
常设机构
02 1
1 常设机构的概念及特点
9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10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点一:营业场所 是实质存在的
特点二:营业场所 是相对固定的,并 且在时间上具有一 定的持久性
特点三:全部或部 分的营业活动是通 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的
税务局网站:/n810341/n810770/index.html

非贸易项下付款外汇要求[技巧]

非贸易项下付款外汇要求[技巧]

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开具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不需开具证明的四种情况:一、完税证明项目。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是个人的,同时还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劳务费收入。

如果合同中未注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作价不合理,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劳务费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其中技术培训按3%税率,其他按5%税率)。

3、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上述收入如为个人取得均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述收入除了利息、担保费、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租金、财产转让收入中不动产以外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无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外,其他收入均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4、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但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征收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符合条件的还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8 03020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29
050101.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 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060301.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不
30 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
金、缴纳罚款的
、缴纳罚款的
24
10010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 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稽查)
25
040105.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 他纳税户
26
060306.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无补税,行 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27
050104.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 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31
32
33 34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料务的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 040202.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税簿务、登记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030203.损毁或者擅的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35
050102.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 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1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 (费)款(按次计算)
12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13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按次计算)
14 0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15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43
0501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44
100103.关联D第二年度重新评价但不能评为A级
45
100201.被列入“黑名单”
46 0102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
47
010306.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 报出口退(免)税
48
010400.税收优惠资料虚假
5 0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6
100101.D级评价保留两年
7
100209.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8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9
0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10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 账号的
49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 计算)
50
51 52
0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 030107.未按规定具向发税票务数机据关的报(告按发次票计使算用)情况的(按次计
030109.擅自损毁算发)票的(按次计算)
060201.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
序 号
指标名称
1
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 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
2
04020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 据合法、有效凭证核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
4
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53 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54
060305.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无补税,行 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55
060401.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备注
不予评A 小规模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0)) 3分/次 1分/次
1分/次
直接判D 3分/次 11分/次 直接判D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 10)) 3分/次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 10))
3分/次
3分/次
3分/次
11分/次
11分/次 11分/次 直接判D 直接判D 3分/次 11分/次 直接判D 3分/次
36
050103.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 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060302.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不
37 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 金、缴纳罚款的
0603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1万 38 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20 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
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21
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 (按次计算)
22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060304.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1万 23 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16
010504.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17
100202.是否存在非经常性指标
02020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
18 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
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19
100102.D级评价第三年不能评为A
020201.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
企业(不予评A) 不予评A 3分/次 不予评A
不予评A 5分/次 直接判D 5分/次
5分/次 5分/次 3分/次 11分/次 11分/次 3分/次 税收稽查及纳税评估
3分/次
11分/次
5分/次 5分/次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 10))
直接判D
直接判D
3分/次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
、缴纳罚款的
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 39 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的(按次计算)
40
0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41
04020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 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42
040203.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 不真实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