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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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混淆行为案例法律分析(3篇)

混淆行为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食品加工和销售。

该公司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

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与A公司产品包装相似的包装设计,并在市场上销售。

A公司发现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混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3. 如何界定相似性?三、法律分析(一)混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混淆行为的定义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2. 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2)混淆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混淆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了与A公司产品包装相似的包装设计,并在市场上销售。

根据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混淆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没收违法所得;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 责令消除影响;4. 罚款;5.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依法判决B公司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三)如何界定相似性1. 相似性的定义相似性,是指经营者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2. 相似性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判断相似性的标准包括:(1)标识的视觉相似性;(2)标识的听觉相似性;(3)标识的名称相似性;(4)标识的用途相似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产品包装在视觉上存在较高的相似性,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误认。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一、职务犯罪罪名精释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或滥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挪作自己或者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分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办事,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明知而不报、不查,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案例百选案例一:贪污罪背景: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过程:李某在担任市政府财务处长期间,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报费用等手段,将公款1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豪车、房产等奢侈品。

结果: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被追缴归还国家。

案例二:受贿罪背景:某县政府官员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过程:王某在担任县发展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行贿款项共计500万元,以便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结果: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其收受的贿赂款项被追缴归还。

案例三:挪用公款罪背景:某市公安局局长张某,将本单位公共财物挪用作他人使用。

过程:张某在任职期间,将公安局的专项资金300万元非法借给他人,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目的,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或审批。

结果:经审理,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完整版)刑法罪名比较

(完整版)刑法罪名比较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4、【滥伐林木罪】与各罪名的区别①【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主要看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②【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前者为普通树木,后者为珍稀数目。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各罪名区别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不是行为人本人的,而是他人的毒品;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本罪特定的对象是毒品;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本罪的行为人与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没有事前通谋。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与各罪名的区别(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公款的部分,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报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挪用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以贪污罪论处。

15、【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相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客观方面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6、【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驾驶航空器、船舰叛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修正案(九)》取消死刑的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自然人犯罪;【变造货币罪】单位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的罪名:【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机公共安全最】【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拘役并处罚金)第十章:【遗失武器装备罪】【虐待俘虏罪】第四章:【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侵犯通信自由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邮政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破坏选举罪】【重婚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代替考试罪】(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心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扰乱法庭秩序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九章渎职罪【各种失职罪】(除食品监管失职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主体;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二年以下,主体:公民)【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网络彩票”,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同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经营“网络彩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客体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

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破坏了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主观故意明显。

他在明知自己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分析1. 违法性: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彩票”,违反了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

2. 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侵犯法益: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时间长达三个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虚构彩票开奖结果等方式,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投注,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3. 犯罪影响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谭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谭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谭某某,男,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20年,谭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判公正性提出了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谭某某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根据起诉书指控,谭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谭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通过虚报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2. 谭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3. 谭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谭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 谭某某行为的定性(1)虚报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谭某某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隐瞒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谭某某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谭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界定问题探讨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界定问题探讨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10(Sum N0.78)《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界定问题探讨孟庆华,史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修改了受贿罪,但罪名仍定为受贿罪,极不妥当。

重新界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两罪名,则存在着主体不适合的问题。

而界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其适用范围过大,容易在认识上造成混淆。

根据罪状进行高度概括,唯有界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才比较适宜。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受贿罪;影响力交易中图分类号:D 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一0041一03《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学界对本条罪名的认识观点主要有: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影响力交易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几种罪名。

笔者赞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而认为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等几种罪名不具有可采性。

袁登明、韩友谊的刑法最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

袁登明、韩友谊的刑法最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

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一款中关于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那么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那么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那么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XX犯罪的区别:XX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那么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XX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XX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XX、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XX、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XX 行为不同于XX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根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刑法的部分罪名分析

刑法的部分罪名分析

刑法的部分罪名分析201501801059 候晓云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1、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客体: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

只要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放火的故意。

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罪间界定: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的,应定放火罪。

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应当定失火罪。

但是,由于过失行为而引起火灾的危险有条件、有能力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失火行为应当转化为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放火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界限。

我国采纳“独立燃烧说”。

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

反之,为未遂。

比如放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如正要点火时被抓获),或者虽然当时已经点燃,但过后即熄灭,则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4、案例:自2008年正月开始,被告人张光柱(1938年9月9日出生)与家住邵阳县蔡桥乡落马村的张银珍一起同居生活,2008年暑假期间,张银珍离开被告人张光柱。

被告人张光柱遂分别于2008年10月20日晚和10月30日晚,两次到张银珍家,扳断窗棂后用点燃的稻草丢进张银珍家实施放火,随后逃走。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刑法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控制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各类罪名的归纳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罪名的特点和要素有更好的理解。

本文将对刑法罪名进行归纳总结,旨在系统化地介绍不同罪名及其主要要素。

一、财产犯罪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占有、他人财物和非法侵占。

2.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3.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采用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欺骗、财产转移和他人受损。

二、伤害犯罪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2. 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是指由于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过失、违法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违反交通规则或者交通管理行为,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违反交通规则、危及公共安全和驾驶机动车。

2. 纵火罪纵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其他恶意为目的,故意纵火,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纵火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四、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 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恶意非法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将他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拘禁、恶意非法目的和限制人身自由。

2.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侵害、违背意愿和性行为。

五、国家安全犯罪1. 叛国罪叛国罪是指对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背叛国家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对国家安全的背叛、构成严重威胁和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混淆概念的法律案例(3篇)

混淆概念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概念繁多,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

本文以“假冒伪劣”与“不正当竞争”为例,分析这两个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混淆情况,以期提高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避免类似混淆现象的发生。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外观、包装、名称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假冒伪劣”与“不正当竞争”这两个法律概念产生了争议。

三、法律概念分析1. 假冒伪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假冒伪劣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假冒伪劣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以假充真: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正品产品在外观、性能、质量等方面完全相同,但未标注真实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等。

(2)以次充好: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与正品产品存在较大差距,但标注为正品。

(3)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标注为合格产品。

2. 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2)商业贿赂:经营者通过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交易机会。

(3)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外观、包装、名称相似,构成假冒伪劣行为。

而乙公司则认为自己的产品与甲公司产品存在差异,不构成假冒伪劣行为,而是属于不正当竞争。

1. 假冒伪劣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假冒伪劣行为主要表现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摘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

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1.诈骗罪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刑法易混淆罪名

刑法易混淆罪名
贷款诈骗罪
相同点
都实施捏造实施等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不同点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挪用公款罪VS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5、伪证罪VS窝藏、包庇罪
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
主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一般主体
行为
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
刑法易混淆罪名
1、交通肇事罪VS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危害结果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仅要求造成抽象危险
责任形式
过失
故意
2、集资诈骗罪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Hale Waihona Puke 点都实施了集资行为不同点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骗取贷款罪VS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诉讼阶段
仅在刑事诉讼中
无要求
二罪关系
可能成立想象竞合,证人积极做假证明同时触犯两罪
6、贪污罪VS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主体不同
只能是单位
只能是自然人
公开程度
一般是公开
一般是秘密
7、窝藏、包庇罪VS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窝藏、包庇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方式
积极做假证明
消极毁灭或伪造证据
二罪关系
可能想象竞合,伪造无罪证据像司法机关作证时同时触犯两罪
8、伪造货币罪VS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txt51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1、如何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

2. 李某见状,上前试图夺刀,但未能成功。

张某持刀朝李某腹部猛刺一刀,李某倒地。

3.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治疗。

4.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化名王某某生活。

2020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请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3. 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致李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因素分析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主观恶性。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主观恶性较大。

(2)张某的犯罪手段。

张某持刀伤害他人,手段残忍。

(3)张某的犯罪情节。

张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4)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潜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的量刑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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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乙见状,一边恶语威胁,一边用力向外拽钱。

甲拼命护住钱包,乙用拳头猛击甲的头部。

后由于甲仍拼命护住钱包,乙见难以得逞,在车到站时下车逃走。

乙的行为构成(B)。

A、转化型抢劫罪B、按第263条定抢劫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4、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劫取了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即可。

盗窃罪、侵占罪(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受骗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财产。

诈骗罪: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财产。

EG: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物,乘无人之机,将一袋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再将一架摄像机隐藏于内,而后某甲将该纸盒拿到收银台,甲按纸盒上的标价支付了38元,带走了价值数千元的摄像机。

甲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EG:A以看风水的名义欺骗他人,不法取财。

某日,A以B家风水不好,需要水灾为名,令其将3000元钱用红纸包好,放在墙脚,临走时还说:“别人不能动,一个星期后我会再加来打开”。

B事后发现,红纸包里的钱早已被A用冥币调换。

A是否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财产的认定:1、行为人有处分权EG:用冰棍骗取小女孩的金项链,构成盗窃罪(小女孩无处分权)2、行为人有实际处分行为的意思EG:以假钱换真钱,构成盗窃罪(所有人并没有实际做出处分)3、对处分物有所认识:达到性质上的认识,而不要求数量EG:甲去超市将两个照相机装入一个盒子里,去收银台时说要买一个相机,此时构成诈骗罪。

此时收银员对相机有了性质上的认识而处分,在所不问数量。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侵犯他人占有的财物(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是物理上的占有)侵占罪:侵占自己占有的财物: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不明或国家所有)1、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财物的行为——盗窃罪2、私营商店中的店员属于下位者,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盗窃罪(三)难点总结1、A. 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B. 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C.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某甲于某日晚潜入某宾馆,盗窃了财物室的现金20万元,后发现该财务室有摄像探头,某甲怕自己罪行暴露,就砸毁了价值5万元的摄像探头。

某甲的行为构成( C )。

A.盗窃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构成抢劫罪例2:甲为了窃取自动售货机中的物品,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自动售货机砸毁,然后将售货机中的物品拿走。

甲的行为共造成自动售货机毁坏达3000元,共从售货机中拿走物品价值1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D、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例3:甲某多次向自动售货机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中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共计2500余元。

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甲某拿着在路上拾到的一个身份证购买了一个手机,并办理了全球通的入网手续,从此猛打电话不交费,共计4000元。

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甲某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自己少支付5000元的电信资费。

甲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3、其他一些典型案例:A、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

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B、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C、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

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或者抢夺D、甲在开会的途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

散会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

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

”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

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区别:看是否侵犯人身权,看被骗人是否乐意交付财物(和平取得)典型例题:例1:到市场上买鱼的甲乘卖主乙不备,将第一箱鱼入到第二箱中,随后向乙提出买第二箱鱼,乙以原来第二箱鱼的数量及价格收了甲的钱,并将第二箱鱼交给了甲,对甲应当如何处理?——诈骗罪例2:罪犯A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B,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是否成立诈骗罪?——盗窃罪例3:2001年5月至8月,张某为少交铁路运费,编造某市“兴发磷肥厂”、“红光化肥厂”厂名,并使用伪造的公章和化肥购销合同,以发送化肥的名义,通过铁路运输磷矿粉124年,总计7418吨,少交铁路运费38万余元。

张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

通过诈骗获得了不该得得利益或者是避免了损失。

例4:甲到某海边城市旅游,发现海岛边有很多“情人岛”(帐逢),由女性“导游”在岛内、外为男性游客单独提供陪游、陪聊以及其他性服务,甲便陡生歹意,找到“导游”乙,约定由乙陪同甲同吃同住5天,然后甲付给乙1万元“导游费”,“导游费”在第五天晚上9点以前支付。

但届时甲对乙谎称要自己下海游泳,回来后就向乙支付“导游费”。

但甲下海后,径直游向对面的小岛,由甲乙驾船在此等候多时的朋友丙接走。

甲是否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

侵犯财产权保护三种利益:合法占有权、非法占有利益、所有权。

改女子对这个钱没有占有,所以不能保护。

例5:甲通过人事局长乙开后门,为丙的儿子安排了工作后,然后对丙诈称乙向其索贿1万元,丙无奈将1万元交与甲,甲迅速将该款消费,其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例6:A托B暗杀C,并约定事成之后给B现金5万元,B并未真正杀C,但数日后编造已杀C的事实,从A处拿走5万元现金,B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例7:A以看风水的名义欺骗他人,不法取财。

某日,A以B家风水不好,需要水灾为名,令其将3000元钱用红纸包好,放在墙脚,临走时还说:“别人不能动,一个星期后我会再加来打开”。

B事后发现,红纸包里的钱早已被A用冥币调换。

A是否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恐吓的内容手段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曝光等)恐吓被害人则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目的和行为方式至少有一个是不正当的。

例1: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006年卷二第15题,单选)【答案】B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行使自己的正常权利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如果威胁的手段是到消协告你,电视台曝光,则此手段是合法的不能定敲诈勒索罪,而要定诈骗罪。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侵占罪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

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例2:甲向乙索要20000元,威胁说不给就去检察院揭发乙的贪污事实,定敲诈勒索罪。

虽然去检察院揭发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这个行为和取得20000元之间不是必然的手段。

——不能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例:无业游民甲冒充某中央部委官员,对乙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

乙答应给甲四万元好处费。

乙到甲下榻的酒店,刚将四万元交给甲,接到友人电话称某部委没有甲这个人,甲可能是个骗子。

乙立即呵斥甲,并要求其返还四万元,甲见骗局被拆穿,拿起桌上水果刀,威逼乙让开去路,而后携款逃跑。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一)甲的刑事责任:1、甲冒充中央部委官员,骗取乙的财物,涉及到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关系的争议:(1)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中所骗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但是当数额巨大时,按照诈骗罪处理。

也就是认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有“本法另有规定,依规定处理”的表述,意味着如果将骗财数额巨大的招摇撞骗行为按照诈骗罪来处理,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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