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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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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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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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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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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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陈清泰:建立更好的产业生态是重要课题
陈清泰:建立更好的产业生态是重要课题百人会的特色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自成立以来,以其成员背景层次之高、涉及产业领域之广而难免被一些业内人士寄予极高的期望。
百人会成立的初衷究竟是什么?成立半年多来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取得了哪些成果?陈清泰:百人会不是在工商或民政注册“组织”,更没有行政权力。
他是以促进电动车发展为目标,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非官方、非营利性,通过研究和交流推进多领域融合、协同创新的发展论坛。
是中国电动汽车领域政府人员、专家、学者和行业人士以个人身份参加的高端交流研讨平台。
力争成为国家电动汽车领域的第三方智库。
百人会接受政府电动车主管部门的指导,独立开展工作。
研究成果既服务于行业和企业,也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百人会之所以成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电动车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汽车的范畴。
百人会无论人员构成还是研究的问题都与汽车、能源、交通等行业组织有很大差别,我们更加注重“跨行业”、“跨学科”的问题。
多领域专家、企业家的进入,一些跨界的技术部门的进入,有可能会激发出一些火花,产生新的亮点,对电动车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百人会涉及的主要是技术和政策两个领域。
开Column展活动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调查研究,了解产业发展状况,总结成功经验,反映各方面的群体性呼声,抓住影响电动车发展的、各方较为关注的问题,设立研究课题。
课题的调查和研究是百人会活动的主要载体。
我们的工作力求务实,让参与者都能有所收获,让研究成果有价值。
百人会的成员有时会发出不同的声音,这恰恰是百人会要保持的一个特点,我们希望能够广开思路,集思广益,出现新亮点。
百人会成立后几经论证我们设立了8个年度课题,包括纯电动家用轿车市场化进程跟踪评价,中国城市客运电动化及智能化策略研究,微型短途电动车有序发展与规范研究,全球主要电动车市场相关政策比较研究等。
除百人会的专家、企业家参与外,还邀请了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人员参加课题研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资质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技术能力,具有良
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车辆型号认证等工作也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是产品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型号及型号变更,都
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在审核过程中,要检查汽
车型号的技术参数、安全性能、环保性能、排放情况等情况,确保产品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线、生
产设备、零件采购、人员培训、质量检测、出厂检测等工作都要有明确的
规定和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传染病防控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
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2023年我国电动车行业生产资质放开趋势分析
2022年我国电动车行业生产资质放开趋势分析电动车生产资质的放开,已经箭在弦上。
日前,发改委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看法。
分析认为,这一《规定》将犹如一次“择优录用”的考试,将推动一些新面孔进入电动车生产领域。
从2022年开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不断提升,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也释放出将鼓舞行业外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的信号,其中小米、乐视等公司不断曝诞生产汽车的消息,而一些难以获得“准生证”的微型电动车企业也寄望进入国家“正规军团”。
对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兼秘书长付于武向记者表示:“《规定》提出的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准入条件依旧很高,从这些条件来看,具有肯定技术储备和生产力量的零部件企业更简单满意条件。
”一位参加《规定》制订的人士坦言,《规定》的确为电动车企业准入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就是为了防止一哄而上的现象消失。
IT业造车冲动从2022年开头,“打造中国特斯拉”的说法引燃了各路资本的热忱,在我国即将放开电动车生产资质的利好消息刺激之下,不少社会资本对于电动车都跃跃欲试:有消息称,目前IT企业乐视方案与北汽合作打造电动车;手机业的小米也已经对电动车产业抱以深厚的爱好,时不时曝出造车进程的新消息;在汽车领域,始终未能获得国家相关生产资质的微型电动车,也盼望借机进入电动车领域的“正规军”。
然而,IT业公司跨界进入汽车制造的幻想或在短期难以实现。
早在2022年末,发改委就《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过看法。
一位参加《规定》制订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两次征求看法稿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规定》应当很快就能正式公布。
”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规定》所指的投资主体,是指新增的实体性生产单位,目前一些IT企业选择联手汽车制造商共同生产的电动车不属于这一范畴。
”类似小米这样谋划单枪匹马进入电动车领域的企业想要获得资质或将面临难题。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四条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五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精修订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6日】【来源:装备司】【字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备案项目范围(一)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二、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
备案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备案的报告”,文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本单位对项目备案意见、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备案文件应附备案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备案表(附件2)。
备案文件及附件需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文档(光盘)各一式三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工信部装[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
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6年3月31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
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店铺为您整理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车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
自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2001年改为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并延续至今。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
此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
这体现了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体现出新能源车现在是投资最热,赚钱最快,效益最好的行业热点,容易出问题,前期电动轻客骗补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新能源车准入严管。
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态度也更鲜明。
为了分析方便简化,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8月版规定。
1.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效力升级5月的政策征求意见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称升级,体现政策的约束力大幅提升。
2.从发展到规范的方向性调整09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纯电动乘用车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而为了发展本企业,要制定有效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来保证经营安全性和效率性,以下将从基本原则、企业制度、员工相关方面介绍本企业的规定:
首先是基本原则。
企业必须落实企业法律法规,秉持安全、诚信的经营原则,
尊重和信守约定,认真履行公司管理中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尊重知识产权。
其次是企业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清晰的企业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员工服从管理,在管理有关部门实行岗位分工。
同时,制定企业安全、技术、经济、质量等相关管理制度,对其他行业标准也要全面遵守。
最后是员工相关方面。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教育,学习新技术,促进
员工业绩的提高;同时,建立宗旨和信仰的师徒联系,以增强企业文化的紧密性,建立共识,努力实现全员发展;再者,企业应当建立正规的工资制度,依据员工的业绩实行绩效考核,合理划分各项人力资源,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满意度的双赢。
以上是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解读,要突出企业、员工双赢,真诚
信守管理规定,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实现企业稳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39号文-新能源准入审查条件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工信部50号令疑问需对工信部50号令进行确认的事项重点讲解分析
需对工信部50号令进行确认的事项一、同一类别可以生产同类别其他车辆。
只有N1类(3.5吨以下)货车的资质可以生产N2、N3类中重型货车;只有乘用车资质中的多用途乘用车或运动型乘用车,就可以生产轿车;有了专用车类中的专用货车资质就可以生产其他类专用车,如专用客厢车。
工信部50号文中只是说摩托车的准入规定作废,没说乘用车的37号文作废,而且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16〕72号)中明确规定“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制定的依据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有关要求,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如果只有乘用车类别中的多用途乘用车资质,就可以生产乘用车类别中的轿车,等于绕开了上述文件规定,是否可行。
二、2019年7月1日后,我们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资质取消,如果取得商用车货车类资质,能否续继具有专用车类中的专用纯电动货车资质,如不能拥有且如具备可以生产同类型的专用车---专用客厢车,我们可以进行专用车的核准(省改委)和生产准入,取得专用车资质。
三、开放检测,鼓励集团进行自检。
自检后可以直接申报公告,具备自检的条件是什么,国家级还是省级认定的实验室,如果有明确的结论,我们可以提前准备申请相关实验室认定,以后不用送检自检申报公告。
四、同一系族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像原来的金骏马和银骏马,只做一款试验,可以卖这2种车型。
五、代工条款。
是否可以理解为比如,我们可以不建北汽有限分公司,只要北汽有限委托我们,我们就可以生产北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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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 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 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 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 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 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 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 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 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 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第 109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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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 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 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投资项目评审 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附件一和附件二内容的真实性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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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进行审查。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建。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核准后,新建企业必须按核准的建 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 可,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 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 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 别管理。
第十二条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 统必须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 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 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 产品有效期为 3 年,到期后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 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实施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度, 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不能履行承诺、已经破产或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企业,依法撤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 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和准入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将根据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情况进行 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 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 明及证明材料 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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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项目 一、企业概况
二、基础能力
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提供材料
内容说明
①企业经历 ②财务报告
从事汽车相关产业的经历情况和财务报告。
研发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队伍和人
员技术资历、配置等。
1、纯电动乘用车研发能力
整车正向开发能力情况:提供样车整车开发过程资料、执行标
①综述文字材料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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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属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范畴,按照《国务院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 [2014]53 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串联 式混合动力(增程式)乘用车。其中,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 力汽车分别指国家标准 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 3.1.1.1.1 款和第 3.1.1.1.2.1 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 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 准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1.1.1 款至第 2.1.1.10 款所定义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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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 15 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 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 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 件二)。
第八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 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 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 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 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 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 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 5 年(以 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