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医院核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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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核查细则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核查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核查细则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核查细则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管理,引导加油站自律,推动商业诚信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繁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诚信计量行为的自我评定和外部评定。

本细则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2、引用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5) 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6)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规定。

3、管理要求 3.1 管理职责加油站主管机构和加油站自身在订立考核业绩时,不得有任何涉嫌计量欺诈的内容。

加油站应保存加油站油路、电路的施工布置图,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改变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加油站负责人及其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1/ 22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各项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自觉接受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计量监督。

3.2 管理机构加油站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有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能统一管理本加油站的计量工作。

3.3 计量人员加油站应加强计量法律法规、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3.4 管理制度加油站应建立与加油站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苏卫社妇[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估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15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加快建设设施设备配套、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良好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08年度全省开展了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

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省级复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评估方法1、2008年全省评选50个省级示范中心。

各市在初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省复核评估,所辖区(市)较多的地区超过规定名额上报的,作为备选单位。

如第一轮复核评估结果不足50个的,在备选单位中按120%的比例选取第二轮复核评估单位。

2、对各市推荐的单位逐一进行复核评估,总分达85分的为合格。

二、复核评估内容1、听取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汇报并抽取复核单位。

2、对照《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对复核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3、现场随机考核复核单位卫技人员“三基本”知识。

4、问卷调查复核单位服务区域内居民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具体复核评估时间及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江苏省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工作,加快“平安医院”建设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江苏省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就全省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体系,营造农村医疗机构放心诊断(治)的看病环境,确保医用计量器具(设备)运行安全有效以及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推动一批乡镇医院积极参与“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农村医疗机构。

2、计量器具(设备)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设备)。

三、具体要求(一)计量器具(设备)的管理1、计量器具(设备)的配备与验收农村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设备)。

配备的计量器具(设备)属于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配备的进口计量器具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新购置的计量器具(设备)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设备),不得验收入库。

2、计量器具(设备)的检定(校准)农村医疗机构应填写《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计量器具(设备)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对所购计量器具(设备)建立台账,统一编号,保持账、物、号相符,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每年年初对在用医用计量器具(设备)统一编制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格式见附件2),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时申请周期检定。

农村医疗机构的计量器具(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未检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设备)。

计量器具(设备)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要重新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6]9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6〕9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学检测中心”原则上应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省辖市,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设置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医学检测中心”的名称由省卫生厅核准。

三、加强对“医学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检测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
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最新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医务处部分)

最新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医务处部分)

附件: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
医务科部分
江苏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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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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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

※主要质量效率指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临床主要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率≥95%;病房危重病员抢救成功率≥88%;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麻醉死亡率≤0.02%;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个工作日;平均住院日≤15天;病床使用率85~93%等等。

省卫生厅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对指标内容及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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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技术(总分180分,其中附加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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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性医疗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省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SCI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EI全程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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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诚信计量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诚信计量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计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设立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医院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计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医院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医院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检定、报废等工作;(3)负责医院计量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和考核;(4)负责医院计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5)负责医院计量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三、计量器具管理1. 医院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确保其准确可靠。

2. 医院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检定、报废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医院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记录计量器具的购置、检定、使用、维护等情况。

4. 医院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可靠。

5. 医院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计量数据管理1. 医院应建立健全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

2. 医院应定期对计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3. 医院应加强计量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五、诚信计量管理1. 医院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量管理制度,做到诚信计量。

2. 医院应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诚信计量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3. 医院应加强对诚信计量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院员工的诚信计量意识。

4. 医院应定期对诚信计量工作进行考核,确保诚信计量工作的落实。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计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医院应建立健全计量考核制度,对计量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3. 医院应加强对计量工作的投诉处理,及时解决患者和员工的投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诚信计量眼镜店核查细则

江苏省诚信计量眼镜店核查细则

附件3:江苏省诚信计量眼镜店核查细则(2008年度)为了规范全省眼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引导行业自律,营造我省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让广大消费者配戴上放心眼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眼镜验配的组织和个人诚信计量行为。

从事验光、定配眼镜的眼镜店必须已申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销售角膜接触镜的眼镜店必须已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本细则所称眼镜验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成品眼镜销售等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2、引用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5)《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7)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3、计量管理要求3.1、管理职责眼镜店负责人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 管理机构企业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有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能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3.3 计量人员企业应加强计量法律法规、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配备与经营相适应的,并经过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管理人员。

3.4 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进货计量检测验收制度;2) 明码标价制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 计量器具、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4) 计量器具、设备周期检定、校准制度;5) 在用计量器具、设备的日常自校、维护保养、更新报废和不合格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6) 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验配服务计量责任和计量投诉处理制度;7) 计量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江苏省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核查报告

江苏省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核查报告

附件2:
江苏省“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2015年度)




申报单位: .
核查单位: .
核查组长: (签字)
核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核查记录
注:1、单项结论:分合格、有缺陷和不合格三种。

检查内容全部符合要求为合格;检查内容大部分符合要求,少部分与要求有差距为有缺陷;检查内容大部分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

2、对细则中加“*”符号的条款作为必备项,单项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未加“*”符号的条款作为其余项,单项判定为“合格”、“有缺陷”或“不合格”。

3、在核查单项中,必备项全部合格的,核查结论为“合格”。

在核查单项中,必备项有一项“不合格”,或其余项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不合格”,或有四项以上(含四项)“有缺陷”,核查结论均为“不合格”。

两项“有缺陷”计一项“不合格”。

其余情况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但需整改”,要做出限期的书面整改。

4、如参加创建的医疗机构三年内发生了影响较大的计量问题,直接取消其核查资格。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附件: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三级综合医院)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七月一、行政管理(总分140分,其中附加分20分)标准评审细则院领导责任科室项目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标准分评审方法扣分标准1、管理体制21分1-1实行院长负责制6分1-1-1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法人代表。

2分查阅资料做不到不得分,做不好扣1分葛建一院办1-1-2 院领导班子结构与分工合理,职责清楚。

2分查阅资料,现场随访有1项做不到扣1分,做不好扣0.5分葛建一院办1-1-3 院长有工作目标,医院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

2分查阅资料有1项做不到扣1分,做不好扣0.5分葛建一院办1-2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6分1-2-1 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责、权、利明确并落实。

6分查阅资料,现场考核做不到不得分,做不好扣3分葛建一院办1-3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作用4分1-3-1 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作用、医院重大问题经职代会讨论、审议。

2分查阅资料,现场随访做不到不得分,做不全扣1分陈卫昌工会1-3-2 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制度。

2分查阅资料,现场考查未实行公示制度扣2分杨向军纪监审1-4 领导班子团结,有凝聚力,职工对医院领导工作满意5分1-4-1 职工对医院领导综合满意度≥85%。

5分随机调查职工30~50人每下降1%扣1分杨向军纪监审标准评审细则院领导责任科室项目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标准分评审方法扣分标准2、管理队伍43分(其中附加分13分)2-1 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37分(其中附加分13分)2-1-1 院领导班子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4分查阅资料、学历证书原件1人不达标扣0.5分葛建一人事处2-1-2院长、副院长有省级以上医院管理培训结业证书,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市级以上管理专业培训证书;其他管理人员经相应专业管理培训。

院长、副院长任职前后累计经过半年以上高级管理专业系统理论培训并获得证书。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后有三个月以上管理理论系统培训并获得证书。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引言江苏省拥有一系列高质量的医疗机构,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江苏省制定了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以确保医院服务的规范化和优质化。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的相关内容。

1. 医疗质量评估医疗质量评估是评价医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要求医院进行定期的医疗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公众进行公示。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发生率•不良事件通报及处理情况•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临床路径应用情况•医院感染管理情况等评估结果将作为医院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指标,对医院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

2. 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质量评估是评价医院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要求医院提供优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医生和护士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患者预约挂号和就诊流程的便利程度•医院的环境设施和卫生状况•候诊时间和就诊效率等医院将根据服务质量评估的结果,进行服务改进和优化,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3. 设备设施评估医院的设备设施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要求医院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新,并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科室的医疗设备齐全程度•设备使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设备维护和保养情况等医院将根据设备设施评估的结果,及时进行设备调整和更新,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4. 人员培训与绩效评估医院的人员素质和绩效也是评价医院的重要指标之一。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要求医院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人员的奖惩和激励。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和护士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医疗团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医疗人员的工作责任和职业道德等医院将根据人员培训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提升医院整体服务水平。

5. 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是医院运行和服务质量的基础。

《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15
(三)预防保健部
32
预防保健部处于院内独立小区,有独立的健康人群通道,做到健康人群与疾病患者管理及服务分离。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5分。
10
33
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接种登记室、免疫接种室、接种留观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档案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流程布局合理。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5分。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5分。
10
10
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pvc或板材非刚性材料铺垫,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5分。
10
11
急诊室、抢救室紧邻设置,均设在交通便捷处;急诊室有便于识别的醒目标牌,夜间有指示灯;抢救室基本抢救设备完备,药品齐全。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5分。
10
12
上墙公布本院卫技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执业资质、职称、技术专长等信息。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3分。
5
13
各类管理制度规范上墙,视觉美观。设立群众意见投诉箱。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3分。
5
14
基本医疗设备齐全,符合《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
实地查看,缺一项设备扣3分。
10
34
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能安排不少于10人授课活动的桌椅设施,配有电视机、DVD等健教设备。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5分。
10
35
免疫接种室分类设室(或一苗一隔),使用面积≥50平方米,配有冷链设备,达到预防接种门诊要求。
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5分。
10
36
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使用面积均≥20平方米。

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

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

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第一篇: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附件:江苏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工作程序1.概述为了规范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机构)的监督评审,保证监督评审的质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现场评审组长负责制度》,制定本程序。

2.评审时间、依据和内容2.1监督评审应在获证机构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第18个月和第36个月时进行。

2.2监督评审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获证机构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3评审内容包括:a.内审、管理评审、不合格控制、纠正措施实施情况;b.量值溯源的实施情况;c.检验方法、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控制情况;d.对上次评审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e.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进行审查;f.重点选择能够覆盖被认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参数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参数一般占认可项目不重复参数的15%以上(项目参数较少的机构,考核比例要增加);g.评审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活动情况;h.检查有无超范围检测或不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两次监督评审必须覆盖评审准则全部要素(不适用的除外)、质量体系覆盖的所有部门和主要承检能力(详见附件《1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现场评审要素分配》)。

3.职责3.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以下简称“市局认证处”)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以下简称“省局认证处”)每年下达的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计划委派评审组、审查监督评审资料、审批颁发监督评审合格证书以及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并上报省局认证处进行处置。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诚信医院考核标准

诚信医院考核标准

创建“全国诚信民营医院”活动自查、考核评分标准一、民营医院广大职工、投资方和管理者,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执业。

▲考核及检查内容:在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中,不定期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和培训活动情况;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对相关国家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了解及执行情况,做到依法执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50分)1、检查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活动相关培训记录;(20分)2、抽查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检查医院相关证照完备情况及有效期;(30分)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制度及各类人员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切实有效的落实机制。

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按有关规范授权医院业务主管院长或总监等管理者切实履行业务技术管理职责,以保证医院业务技术运行规范化、科学化。

▲考核及检查内容:医院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及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及执行情况,相关管理人员管理授权及职责履行情况。

▲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50分)1、医院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及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及完备情况;(10分)2、医院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20分)3、医院业务主管院长或总监管理权落实情况。

(20分)三、要依法执业,保证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从事临床业务工作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证行医。

严格临床医务人员管理,加强技术、医德医风和“三基三严”培训教育。

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严禁开展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或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

▲考核及检查内容:医院医护人员及相关医技人员依法职业、持证上岗执行情况;医务人员相关专业业务技术、知识培训,医德医风建设,“三基三严”基础技能培训等开展情况;医院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相关制度及措施建立和执行情况;医院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情况及审批许可情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申报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8.16
•【字号】苏卫办农卫[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农卫〔2010〕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落实今年医改重点目标任务,推动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我厅计划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推荐申报的示范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核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申报要求
评估工作按照“县自荐、市评审、省复核”的程序进行,各市应本着从严评估、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主要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产生,按照《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申报单位市评审得分应达到850分以上。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各市申报数量可在今年明确的医改目标任务数的基础上略有增加,增加的总数最多2个。

二、评估申报材料
各市需提交申请省复核文件、示范乡镇卫生院市级评审明细记录和申报单位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

各市按要求完成评估工作后,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厅农卫处,并发送汇总表电子版至**************。

逾期不报,作放弃处理。

联系人:潘睿,联系电话:(025)83620774
附件: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情况汇总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
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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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医院核查细则
为引导和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管理,保障医用计量器具准确运行、数据可靠,营造放心诊疗的计量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本细则所称医用计量器具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2、引用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3)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医用计量器具管理
3.1 医用计量器具配备与验收
*3.1.1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医用计量器具。

其中,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属于进口计量器具的,应具有型式批准证书(型式审查目录内)和检定合格证书。

3.1.2 新购置医用计量器具应严格履行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

*3.2 医用计量器具检定
3.2.1 医疗机构应填写《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登记表》,对所购医用计量器具建立台账,统一编号,保持账、物、号相符,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3.2.2 医疗机构每年年初编制在用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申请周期检定。

3.2.3 医疗机构医用计量器具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周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医用计量器具。

医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重新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3 医用计量器具标志管理
对检定合格的医用计量器具应现场加贴检定合格标志。

大型医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标志应加贴或悬挂于计量器具或使用场所醒目位置,小型医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标志应加贴于计量器具醒目位置。

*3.4 医用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
3.4.1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3.4.2 医用计量器具应定期维护和保养。

在检定周期内发生故障、计量误差超标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修理并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3.5 医用计量器具档案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进口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验收记录,最近三年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计量器具使用、检查、维修记录,计量器具操作规程;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账,周期检定计划表,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4、计量人员要求
4.1 计量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应有主管计量的领导,并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3)制定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配合实施,确保本单位医用计量器具按期检定/校准;
(4)定期对本单位计量器具进行巡查,发现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5)做好本单位日常计量管理工作,保管好计量档案资料。

4.2 医用计量器具使用人员
使用人员应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熟悉所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性能、结构原理,按规程操作。

做好医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工作,不得使用不合格医用计量器
具、不得破坏医用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4.3 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做好培训活动记录。

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

5、计量管理体系建设
5.1 制度建立
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设备采购验收制度、周期检定制度、使用维护保管制度、报废更新制度、日常自查制度等,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5.2 体系确认
医疗机构应建立计量保证体系,确保达到计量合格确认(测量管理体系A级)以上(含)要求。

5.3 社会承诺
医疗机构应向社会作出诚信计量承诺,将承诺内容和医用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让公众知晓。

6、计量数据应用与管理
6.1 计量检测数据应用
医疗机构应加强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应用,确保出具准确的计量数据。

6.2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在编制文件报表、出具诊断报告等活动中应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

7、监督和改进
7.1 内部评价
医疗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量管理活动内部检查和评价,确保持续符合管理要求。

7.2 日常检查
医疗机构应组织对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计量管理活动有效性或计量数据准确性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7.3 投诉处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点或意见箱,处理投诉结果、建立投诉档案并向投诉者反馈;同时应公开计量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65,接受投诉者监督。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医院”




申报单位: .
核查单位: .
核查组长: (签字)
核查日期: 年月日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医院”核查记录
注1、单项结论:分合格、有缺陷和不合格三种。

检查内容全部符合要求为合格;检查内容大部分符合要求,少部分与要求有差距为有缺陷;检查内容大部分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

2、单项结论出现一项不合格,可进行整改,合格后通过;出现两项及以上不合格为不通过;出现三项以内有缺陷,可以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合格后通过;出现三项以上缺陷为不通过。

3、*项不得出现有缺陷或不合格,出现一次,核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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