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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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

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

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①

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

(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三.国家权力的统属③

洛克认为: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至于一个国家的其他辅助性的和从属性的权力,我们不必谈及,因为它们随着各国习惯和组织的不同而互有差别,要把它们一一细述是不可能的。有关这方面,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而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但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并不经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而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却是经常需要的。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的.

洛克在书中指明,虽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但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

他们所委托的内容和要求相抵触时,人民仍然拥有权力来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另外权力重新回到人们手中,而人们可以再次把它授予他们认为对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的人。可见,最高权力其实质是属于人民的。这也是洛克思想中最革命的部分

第二章洛克关于权力思想的延伸

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讲到了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述。大致思想就是国家权力中最高的立法权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各权力之间的统属也在一定权限内而言的。那么,对权力思想的延伸可以到分权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这两种思想对现代政治都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一分权理论

洛克认为国家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确有区别,但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结在一起的。这一思想尽管在《政府论》中占了很小的篇幅,但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很多政论家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渊源于洛克或受其启发。西方政治制度对分权制衡应用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按照美国宪法,国会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合众国的一切重大活动都必须经过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许可。④总统则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是政府首脑。

有权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政策,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联邦法院则具有司法权。

(二)英国模式

英国是议会制的故乡。议会是由国王、上院、下院三部门组成⑤。虽不像美国三权分立特征那么明显,而是以少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三)法国模式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经历了四个共和国的变更,除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外,其他三个都是实行议会制。1958年建立至今的共和国属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它的新特征是: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的地位在下降,设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咨询系统予以辅助。

以上三种政治制度是西方比较典型的代表。体现出西方现代分权理论的应用。

二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是指其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有限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在洛克的思想中,给予了个人、社会及其政府以各自不同的权力和活动空间,它们之间相互不可侵犯、相互不可代替、取代,而政府不可越权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⑤比较政治制度曹沛霖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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