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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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摘要】:如果说霍布斯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而之后的卢梭又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那么洛克则是充分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其突出特点是强调个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被建立起来的真正目的,形成了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有限政府为终点的完整逻辑体系,并将该理论与当时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作者试图通过对这一逻辑体系的梳理,探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之全貌。

【关键词】:社会契约理论; 契约;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委托

引言

在整个17世纪,欧洲的和平主要受到两种因素的破坏,一是由宗教改革导致的宗教纷争,二是国王及其对手之间旷日持久的斗争,在由这些动乱所引发的政治论争中,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套广为接受的术语,其接受程度之广恐怕是空前绝后的。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已经流行数个世代,早在公元前4世纪的柏拉图时代就已经盛行,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它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属于17、18世纪的政治哲学,如果说霍布斯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而之后的卢梭又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那么洛克则是充分地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其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个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被建立起来的真正目的,形成了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有限政府为终点的完整逻辑体系,并将理论与当时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人民积极抵抗一个不合法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这也正是洛克政治思想的伟大之处,他不仅对英国革命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更是传播到了法兰西,通过卢梭而塑造了法国大革命;传播到了北美殖民地,经由亚当斯和杰斐逊等人而融入美国的《独立宣言》。

在洛克著名的《政府论》(下篇)中,对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是其贯穿于整个思想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线索,首先,为了探讨政治社会和政府是如何形成的,就必须明确在政治社会出现之前的社会形态,洛克阐述了自然状态的理论,将此作为其逻辑起点;其次,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什么选择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动机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又是什么,洛克为我们阐述了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其中涉及到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尤其强调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再次,人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政治权威一旦建立,并非不可动摇,政府一旦辜负了人民的委托,违背了为公众谋福利和保护财产的目的,人民便可以推翻现有政权、重新选举政府;最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自然权利的让渡,人民权利让渡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有限政府的理论由此确立,并成为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以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为逻辑起点的,正如洛克所言,“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平等与和谐有序。首先,“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其次,这种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最后,这种状态自由、平等,却不放任,而是和谐有序的状态,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该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研究洛克的学者往往喜欢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与洛克的学说相比较,尽管两人的逻辑起点一致,但是在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上以及之后所得出的结论上却大相径庭。二人主要的区别在:两种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不同的人性论基础上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而洛克的自然状态则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两人所描述的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不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和谐有序的状态;最重要的是两种自然状态下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不同,霍布斯更关注人的生存,而洛克关注的却是人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的实现。在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结成政治社会的动机以及社会和政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在霍布斯那里,人们唯有把自己全部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才能获取生存和稳定,这是从战争状态进入到有序社会状态唯一可行办法,不论主权者的统治是好是坏,人们都不愿意再回到自然状态中去,不论政府采取何种形式,服从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将霍布斯实际思想中的契约论措辞剥除,它就会变得如此简单:任何罪恶都比不上无政府状态的危险。”而对于洛克而言,人们结成政治社会的原因不仅仅是出于生存的考虑,更重要的是获得“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因此,从理论上讲,自然状态并非恶的,只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了克服种种不便,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才结成政治社会的。

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将着眼点落在了对个人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的终极关怀上,这些权利都是依托于自然法——植根于人类理性本质且具有支配作用——而存在的,是人们结成社会和建立政府所要最终保护的。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欧内斯特·巴克认为,在一般人将洛克当作社会契约倡导者时,他更倾向于将洛克视为自然法这一最高权威的倡导者,“他(洛克)所表达的那些学说,最终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斯多葛派那里。他教导说,存在着一种植根于人类理性本质的自然法;自然权利就依托这种自然法而存在;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是财产权;最后他指出,存在一个自然的政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所有的政治权力都是为了保证人民利益(确保他们遵循自然法而生活,并享受自然权利)的一项委托。”这些学说看上去很抽象,却产生了一种政治信念,而一个政治信念又可以激发和

产生一个政党,进而指导政治运动的进程。事实证明,洛克的学说后来成为辉格党和一大批辉格党政治家始终坚守的信念,推动了英国议会政府体系的创建,“洛克学说中为捍卫个人自由、个人同意以及自由获得并享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进行抗争的思想在两次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收到了充分的收益。”为推动欧洲大陆和北美的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

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形成:契约和委托

——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精髓

若自然状态真如洛克所描述的那样,是自由、平等与和谐有序的,那为什么人们要脱离自然状态而结成政治社会呢?洛克通过指明自然状态所表现的缺陷,以区别自然状态与有组织的社会状态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自然状态的缺陷表现三个方面: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最充分的自然权利,但留在其中的状态并不良好,很快就被迫结成政治社会,“他们甘愿放弃各自单独行使惩罚的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这就是所谓的“原始契约”——人与人为结成政治社会而订立的。洛克不仅阐述了政治社会起源的目的,也将政府设立的目的一并涵括在内,正如洛克所言,“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中的种种不便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为克服上述自然状态中的缺陷,有必要在政府中进行三方面的机构设置,即制定统一法律的立法机关;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的审判机构;实施审判结果的执行机关。萨拜因就对洛克的这一学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洛克并没有阐明原始契约究竟是产生了社会本身还是产生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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