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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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1.从事煤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应知、应会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煤气站房列为公司重点要害部门,实行出入准入登记制度,严禁一切火种进入站房。沿线煤气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操作,并挂牌警示;
3.各使用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4.对在线使用煤气设备坚持每日巡检。巡检内容包括:
4.1管道、法兰、膨胀器连接是否可靠,是否存在泄漏;
4.2各种阀门是否灵活可靠(盲板阀、快速切断阀、各类手动阀门);
4.3各类仪表,连锁保护与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正确配合;
4.4各点固定式CO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与便携式CO报警器对比确认)
4.5所有电气连接点是否松动,发热、变色、照明设施是否完好,符合防爆要求,接地(零)保护接线是否完好;
4.6各类电机运行是否正常(温度、振动、电压、电流);
4.7煤气水封均应保持有效水位高度,且溢流正常;
4.8各类消防设施配置是否齐全、有效,有否责任人。
将检查结果需记录在案,并由负责人签字认可。
5.对煤气系统检查,检修等工作必须有二人以上。携带CO报警器一人监护,以防发生中毒等事故;
6.炼钢厂、动力厂煤气柜在进行转炉煤气回收中,各自应对煤气进行检测,煤气的含氧量必须达到要求后方可回收。双方在检测时,要主动及时相互通报检测数据,防止发生超标煤气进入煤气柜。如发生超标煤气,煤气柜应拒接收,立即通报相关单位并向生产技术部总调室汇报,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7.煤气站房内一律不得私接临时线路,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接线工作必须由专业电工安装,用完后及时拆除;
8.烘烤器等使用煤气设备,点火前确认是否符合点火条件,确认后方可点火——爆发试验合格;
9.点火时(人工点火)先将火源置于烘嘴前下部,然后缓慢开启煤气阀门,使用风机,送风应逐渐进行,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
10.如点不着火,关闭阀门,通风换气5至10分钟后再点,仍点不着,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点;
11.煤气设备使用,必须专人负责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有回火、脱火、熄火等现象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立即停用,报告煤防人员;
12.发现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截断煤气来源并立即报告有关人员
①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②煤气大量泄漏,采取措施未见效时;
③煤气压力低于3Kpa时;
13.停用煤气时,严格执行煤防站下发的相关停用气规定;
14.凡新增煤气用点(设备、管道)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先报生产技术部审批,申请报告中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由安环部、煤防站审核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后方可施工;
15.煤气设施检修应有计划,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15.1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进行吹扫置换,经检测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检修。检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监护,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具;
15.2如需进入设备,管道内部应先置换后试验或测量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
入,并设备外部有人监护;
15.3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有任何脱岗现象,时刻注意被监护人员动态,发现异常症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被监护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现场安全;
15.4检修时如需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在煤防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并准备必要的防护应急设备,如:空气呼吸器、黄沙、灭火器等;
15.5检修后,在恢复供应煤气前,应检查有否遗留工具,并必须对煤气设备、管网进行吹扫(首次送气或停气检修后)分析、检查。设备、管网中氧含量<1%,符合通气条件等,确认无误,报请主管领导同意,方可通煤气;
15.6煤气检修应尽量安排在白天。
16.本规定为公司煤气管理强制性制度,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违反者按公司有关考核上限执行,情节严重,可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