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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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审批监管工作。

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证的申办及其变更管理,及时注销变更已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二、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审核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体现优质优价、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为了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2002年《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印发以来,各级物价部门积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措施,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有效地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使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存在有的学校公示牌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审核监制,公示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有的公示内容过时,形同虚设;有的甚至不公示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我省教育机构收费行为。

根据《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陕价费发〔2002〕113号)和《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陕价检发〔2004〕7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把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在今年春季开学前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教育收费公示全面进行一次整治,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进行规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收费公示监制职责,严格审核公示内容。

全省所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收费公示牌都应由物价部门监制。

对于按规定应当属于省局监制的,各地应督促其到省局价格举报办公室办理有关监制手续(联系电话:************)。

三、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24年修改)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24年修改)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二)办园经费有可靠来源;(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适应儿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园舍和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举办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幼儿园在举办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统计表。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陕西省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
1. 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高于当地同
类公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项目
1. 学费:学费应当按学期进行收费,不得要求提前交纳多个学
期学费。

2. 杂费:杂费应当明细化,学生不得被要求交纳无关费用。

3. 退费:学生在退学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费手续,退费
应当及时、足额。

四、资金管理
1.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学生缴纳的学费等费用。

2. 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侵占学生的费用。

五、监督检查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2. 对发现的收费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已经存在的收费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以上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陕西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陕西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省级示范园
全日制
元/人月
13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陕价费调发[1999]3号
寄宿制
180
一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90
寄宿制
130
二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70
寄宿制
100
三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50
寄宿制
75
未入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35
寄宿制
55
注:1、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双语教学”实验班,可对自愿参加的幼儿每月加收保教费30元(含教材、磁带、教师酬金等)。
2、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举办的托管班,其保教费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加收15%。
3、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幼儿园招收非子弟幼儿入园,保教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加收80元,一类园加收50元,二类及以下园加收30元。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收费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境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省物价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及公示牌(栏)的监制工作,并将市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人名单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三、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做好推行公示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本《办法》。

各单位在实行收费公示的同时必须公布本《办法》,以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对逾期未实行收费公示和违反公示实施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

五、中央及省属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文件复印件并按规定格式填报《收费公示表》和《收费公示备案表》报送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报送《收费公示表》时须附软盘。

各市、县(区)收费公示资料报送工作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六、省、市级收费公示工作将于9月30日前结束,县级收费公示工作年底前完成。

各市应在9月10日前将市级收费公示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省、市级收费公示工作总结将于9月30日前由省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陕价行发[2005]14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2005年8月2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西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西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西安市公办幼⼉园收费标准
西安市公办幼⼉园收费标准
幼⼉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体、智⼒和⼼情得以健康发展。

接下来由⼩编为⼤家整理出西安市公办幼⼉园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西安市公办幼⼉园收费标准
1、⾏政事业性收费
保教费:公办幼⼉园保教费在新标准出台前,暂按现⾏收费标准执⾏。

住宿费:由县(区、市)教育⾏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

2、服务性收费
伙⾷费(含餐点)由幼⼉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3、代收费
体检费:幼⼉园按照国家规定对⼊园和在园幼⼉进⾏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

4、保险费
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拓展内容:
⼀、幼⼉园课程类型
幼⼉园课程主要有三种类型;
1、学科:⾳乐、美术、语⾔、常识、体育、礼仪习惯等。

2、活动:为⼉童安排各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各种活动。

3、经验:为促进⼉童⾝⼼和谐发展所提供的有益经验。

⼆、幼⼉园课程结构
幼⼉园课程结构是由课程⽬标、课程内容、课程组织和课程评价四个要素组成。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沣东新城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幼儿园:现将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最高不超过《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标准收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费。

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四、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陕西省幼儿园标准

陕西省幼儿园标准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材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wei)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陡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造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路线、加油(气) 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 (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wei)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 6 班(2 轨),180 人;(二) 9 班(3 轨),270 人;(三) 12 班(4 轨),360 人。

二、班级人数:(一)小班(3-4 周岁)20-25 人;(二)中班(4-5 周岁)26-30 人;(三)大班(5-6 周岁)31-35 人。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造用地、室外公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园舍建设标准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七日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精神,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现就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二、主要内容(一)免除学前一年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下同)保教费。

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

三、资金分配(一)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省级奖补资金分配的基本思路是:以促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为目标,大力支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坚持向困难县倾斜,免除学前一年保教费补助资金分配与市县人均财力挂钩、与学前一年幼儿在园人数挂钩、与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等挂钩。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陕教规范〔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13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发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2017—2020年)》等有关政策规定,对《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联系人:于小亮电话:************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2017年10月18日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陕西: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策, 对 贫 困两后生 ( 初、 高 中毕业未能 继续 升学 的贫 困家庭
校” 等字样 的招 聘信息 ; 严禁 发布违反 国家规定 的有关性 别 、
户籍 、 学历 等歧视性 条款的需 求信 息 ; 严禁 发布虚假和欺诈 等
中的富余 劳动力) 实行杂费及生活 费特殊补助政策 , 每年完
成贫 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项 目 2 万人 ,实行一年一次 性 补助办法 , 每生 补助杂 费 1 5 0 0元 , 生 活费 1 5 0 0元 ; 每年 完成扶 贫移 民搬迁 和贫 困家庭 劳动力 就业创 业培 训 3 万
2 0 2 0年 陕 西 省 全 部 实 现
县 域 义 务 教 育均 衡 发展
备 忘录 , 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县域 内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规 划 , 统 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 , 合理布局 校点 , 切实 解决城市和城镇新
陕 西省 教 育 厅 : 禁发限定“ 9 8 5高 校 、 21 1高 校 ” 招 聘 信 息
5月 2日, 陕西省教育厅转 发教 育部通知 , 要求今年凡 是教育行政部 门和高校举办 的招聘活动 中,严禁发布含有 限定 “ 9 8 5高校 、 2 1 1 高校 ” 等字样 的招聘信息 。
该通知指 出, 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 , 要做 到 “ 三个严 禁 ” : 严1 高
困家庭劳动力就 业创业 培训 的补助对象 为扶贫移 民搬迁及
贫困家庭适龄劳 动力 , 培训时间为 1 — 3个月 , 每生平均补助
1 0 0 0元 。
《 实施意见》 要求 , 培训基地 由市扶贫办 ( 局) 申报 , 省扶
贫 办确定 , 实行 动态管理 , 一年一定 , 所 确定 的培训 机构可 在全省 范围内招收贫 困学生。 同时 ,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 门要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

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学校应遵循学费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第六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标准一、前言。

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第一步,也是家长们放心工作的重要保障。

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家长们的负担和孩子们的教育质量,因此,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幼儿园的发展和孩子们的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陕西省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家长们和幼儿园提供一些参考。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

陕西省幼儿园的学费收费标准一般由各个幼儿园根据自身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学费包括全日制和半日制两种形式。

全日制学费一般较高,包括早教、午托、晚托等服务,而半日制学费相对较低,只包括部分时间的教学服务。

家长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学费标准。

2. 杂费。

除了学费之外,幼儿园还会收取一些杂费,如教材费、保育费、食宿费等。

这些杂费的标准也会因幼儿园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除了要关注学费之外,还要注意了解幼儿园的杂费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3. 补贴政策。

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等,陕西省也有相应的补贴政策。

这些补贴政策可以有效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让更多的孩子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家长们在申请幼儿园的时候,可以向幼儿园了解相关的补贴政策,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4. 收费透明。

幼儿园在收费过程中需要保持透明,明码实价。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在幼儿园的官方网站或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家长们在缴纳费用时应当索取正规的收据。

同时,幼儿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家长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三、结语。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教育质量和家长们的经济负担。

因此,幼儿园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家长们的经济状况,保持合理的收费水平,同时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空间。

希望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能够理性对待收费标准,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为孩子们的成长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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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后执行。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

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第十三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五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八条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市、县(区)财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监督公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幼儿园收费标准各县、区教育(文教)局、物价局、财政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各有关幼儿园: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办园质量和效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从2013年春季开始,实施新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收费项目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保教费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和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开支。

、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2)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

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1、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基准收费标准为:省优质园每生每月330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180元;市合格园每生每月150元。

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提出浮动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上浮收费标准须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部分办园条件、课程设置不能适用以上幼儿园等级标准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幼儿园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的具体项目;现行标准和拟调整幅度等;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严格执行非盈利原则,据实收费,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住宿费实行一园一价,由各提供住宿制的幼儿园根据住宿成本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物价部门审批。

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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