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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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 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 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 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提供诉讼证明的流程

提供诉讼证明的流程

提供诉讼证明的流程那咱就开始说说诉讼证明的流程哈。

一、啥是诉讼证明。

诉讼证明呢,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你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你说的是对的。

比如说,你说别人欠你钱,那你不能光靠嘴说呀,你得有借条,或者转账记录啥的,这就是诉讼证明的证据。

这就像是玩游戏得遵守规则一样,在诉讼这个大游戏里,证据就是你的通关法宝。

二、准备证据。

1. 找证据。

这一步可不容易呢。

你得像个小侦探一样,到处去找能支持你说法的东西。

如果是合同纠纷,那合同原件肯定是关键证据。

要是人身伤害的案子,医院的诊断证明、受伤的照片之类的就很重要。

你要把和案件有关的东西都搜集起来,可别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哦。

就像寻宝一样,说不定哪个小物件就能在法庭上发挥大作用呢。

2. 整理证据。

找到证据之后,可不能就那么乱糟糟地放着。

你得把它们整理好。

比如说,把相同类型的证据放在一起,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重要程度排个序。

如果有证人的话,你还得把证人的联系方式和他们能证明的事情都写清楚。

这就好比你要把你的宝贝们都摆放整齐,这样法官一看就清楚明白啦。

三、提交证据。

1. 确定提交时间。

在诉讼里,啥时候提交证据可是有规定的。

你得按照法院的要求来,不能想啥时候交就啥时候交。

要是错过了规定的时间,那你的证据可能就不被采纳了,这就像你去赶火车,晚了就只能看着火车开走了,多可惜呀。

所以一定要时刻关注法院的通知,别因为这个小失误影响了整个案件呢。

2. 提交方式。

一般来说,有书面提交和电子提交两种方式。

现在很多法院都支持电子提交了,很方便的。

你可以按照法院提供的平台或者要求,把整理好的证据上传或者邮寄过去。

要是书面提交的话,记得要把证据清单也一起交上去,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要有个购物清单一样,这样方便法官查看你都提交了啥证据。

四、证据在法庭上的展示。

1. 陈述证据内容。

当你到了法庭上,你要把你的证据给法官和对方解释清楚。

比如说,这个证据是怎么来的,它能证明什么。

你得说得明明白白的,不能含含糊糊。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

Vo . N . 1 o4 7 A g20 u.06
【 文章编号1o9 3 2 (0 6 0 — 0 3 0 1o — 7 9 2 0 )4 0 0 — 4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
汤 维 建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 7 ) 0 82
【 摘
要】 诉讼证 明是 一个行 为体 系, 它的构成 需要 有一 系列 必不 可少的要 素 , 包括证 明主体 、 明对 象、 证
证 明手段 、 明责任和证 明标准等 。 证 这些要素构成 了证 明制度所调整 的对 象。 明的要素是静 态的概念 . 证 证 明的动 态性 主要表现在 它所恪 守的基本原 则和所运 用的方法上。对证 明的基本原 则和 基本方法之揭
示 , 化 了证 明制 度 的 内容 , 述 了证 明制 度 发 展 的历 史 阶段 性 。 深 描
和 私 法 制度 。
维普资讯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束 和非 正 常结束 两种 情况 。证 明程序 的正 常结 束就 是 指 使 法 官对 案件 事 实 形 成 确 信 后 由法 官 宣 布 的 结 束 ; 明程 序 的非 正 常结 束乃 是 在证 明过 程 中 由 证 于 构 成 证 明 的某 个 或某 些 因 素 匮乏 而不 得 不宣 布 的结 束 , 如证 明 主体死 亡而 缺少 继承 人承 继诉 讼 。 所 以 , 们提 出 “ 明的 构 成环 节 ” 一 命 题 , 是 为 我 证 这 不 了研究 证 明 所涉 及 的各 种 因素 , 而是 为 了研 究 其 赖 以成 立 的必 不可 缺 的重 要 因素 , 际上 是 提取 证 明 实
事 实 的真 相 , 由此 为法 官 正确 地 适 用法 律 做 出裁 判 提 供 事 实基 础 。所 以 , 明是 一 个 连续 的动 态 推进 证 过 程 。但 诉 讼证 明也不 是 无 止尽 地 进行 的 , 一旦 它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它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一、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事实依据清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受理案件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会进行受理。

受理案件时,法院会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并向被告发出传票。

3. 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程序。

法院会仔细查看诉讼请求的内容,并核实所提供的证据。

如果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支持,法院将决定立案。

如果不符合要求,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4. 举证质证举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质证则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辩论,提出质疑。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的证据规则,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进行评估。

5. 审理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审理期间。

在这段期间内,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陈述、回避和辩论,法院也会组织开庭审理,进行案件调查。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临时措施或调解。

6. 判决与上诉当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权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审理程序与一审类似。

二、证据规则1.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自己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应当举证事实存在,被告则可以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裁量。

2.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诉讼程序是指诉讼事由产生以后,从提起诉讼到案件审结的全过程,而证据规则则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举证和运用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从提起诉讼到宣告判决的全过程,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起诉阶段:起诉是诉讼的起点,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确保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2. 受理阶段: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审查起诉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3. 审理阶段:在正式审理阶段,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质证、鉴定、勘验等程序。

4.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审理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公告宣告。

以上只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具体的程序还受到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质和法院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二、证据规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着重要影响。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收集、举证和运用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1. 证据的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收集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包括法院调取的证明材料、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等。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事实查清。

2. 证据的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什么事实,谁就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方式来举证。

3. 证据的运用:法院在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的特点来进行适度的评估和运用。

法院对证据的运用应当重视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简要介绍,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课件:民事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法》课件: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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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举证 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 交的证据可能不予采纳。
质证程序
质证目的
质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进行质疑、辩驳的过程,以确保
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质证方式
质证可以通过口头辩论、书面质询 等方式进行。
质证内容
质证应当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
认证程序
•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往往对合 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存在争议。本部分将通过 具体案例,分析如何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 侵权诉讼涉及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证据收集和 保全至关重要。本部分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 侵权案例,探讨如何有效收集和保全证据,以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务操作指南
操作一:证明材料的准备与 提交
• 本操作指南将详细介绍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 如何准备和提交证明材料 ,包括证据的种类、来源 、真实性等方面的要求, 以确保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
操作二:法庭上的举证与质 证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 和质证是关键的环节。本 操作指南将指导当事人如 何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举 证和质证,包括如何提出 证据、反驳对方证据等, 以维护自身权益。
•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对《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证明主体与客体的一般解 释,具体内容可能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应 用中,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 断。
03
民事诉讼证明的方法与手段
民事诉讼证明的方法
书面证据方法
通过书证、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供的证 据。这类证据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 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制证和证明程序和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制证和证明程序和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制证和证明程序和原则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而提出的争议纠纷,并通过法院进行解决的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制证和证明程序和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制证程序行政诉讼中的制证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明的程序。

制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确定争议事实,确定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和申诉权。

制证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正、有效。

公开原则意味着制证程序应该在公开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以保障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公正原则意味着判决应该基于证据和法律途径,而不应被其他因素所影响;有效原则意味着制证程序的主体应该在法院生效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应该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和说服力。

二、证明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证明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权利而采用的一系列证明活动。

证明程序的目的是确定和证实事实,说服法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证明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主体和客体一致原则,即证明的主体应该是与争议事实有关的当事人,证明的客体应该是与争议事实有关的、在实践中表现为证据的事物;充分性原则,即证明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和说服力;直接性原则,即证明材料应当是对争议事实直接证明的;质证原则,即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有异议时,应当有权要求对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三、证明原则证明原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诉讼原则之一。

证明原则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应该由他们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而不是由其他方来证明。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些证据方面的承担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情况,比如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等等。

总之,制证和证明程序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确保行政诉讼真实、公正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制证和证明程序和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和申诉权,促进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证据法学 诉讼证明

证据法学 诉讼证明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认证
证明对象
证据方法 质证

举证 证据
证据资料
据 原 因
24
刑事证明的阶梯
定案根据 认证 质证 举证 验证
取证
证据线索 犯罪现场
25
有关诉讼证明理论的代表性著作
吴宏耀、魏晓娜著 法律出版社
罗玉珍主编 法律出版社
卞建林主编
公安大学出版社 26
法官只知法,事实须证明。 ——古罗马法谚
1
第十四讲 诉讼证明
一、 诉讼证明的含义 二、 证明对象 三、证明过程
2
一、 诉讼证明的含义
人类一直在苦苦寻找的时间隧道。但这,恐怕只是一 个无法实现的梦想!
3
(一)什么是证明
证明是“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断定人 或事物的真实性。(《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证明是用已知的事实来推定未知事实的 活动。
明主体提供的证据,在经过庭审质证之后,运 用其享有的审判权,对证据的证据能力以及证 明力予以审核确定的活动。
认证的主体 审判人员 认证的对象 证明主体提供的各种证据 认证的内容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认证的效力 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受认证
结果的限制
23
证明的体系与环节
证据 种类
调查 取证 方法
主张的活动;与法庭审判紧密相联; 2、作为论证的证明与作为知道的认识是
两个不同的概念; 3、证明即说服裁判者的活动; 4、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
事人; 5、证明的对象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6、证明的动因受证明责任所影响或支配。
7
两种诉讼证明观(当事人式与职权式诉讼证 明观的区别: 1、证明的主体不同 2、证明的动因不同 3、证明的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正确并有效地进行诉讼,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涉及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提起诉讼。

起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支付相关费用。

诉状应包括起诉人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纠纷的详细情况以及请求法院采取的措施。

法院收到诉状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受理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提供答辩状。

被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论理由。

法院也会对诉状和答辩状进行审查,核实事实和证据的可信度。

3. 举证环节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原告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

而被告则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驳斥。

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因此双方都需慎重选择并准备证据。

4. 辩论和裁决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和被告可以通过陈述事实、引用法律条款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法院也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

最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正式宣布诉讼结果。

5. 上诉和执行如果一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上诉案件将交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一旦判决生效,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判决结果。

二、证据规则1. 证据的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必须合法且真实可信。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真实性要求证据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并排除虚假和捏造。

2. 证据的提供方式证据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供。

书面证据包括书面文件、文字记录、专家鉴定报告等;口头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勘验笔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举证期限延长或提取公证、鉴定等方式获取更多的证据。

3. 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与请求相关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诉讼中的证明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可能影响各自内容 的设定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产生行为责任和产生结果责任的法律根
据不同 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不同 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不同 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实行不同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为法院作出实体 裁判提供指引和准据。这是核心功能。
高等教育出版社37收集证据是当亊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一般情形当亊人自己收集戒代理人收集特殊情形请求法院收集当亊人诉讼代理人丌得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觃定的斱法收集证据高等教育出版社38高等教育出版社39二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戒今后难以叏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亊人的申请戒者依职权采叏一定措斲对证据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问: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其外延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纠纷 事实。主要包括:
实体法事实 。具体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 利妨害事实 ;权利消灭事实 ;权利受制事 实。
重要的程序法事实 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 经验法则
二、免予证明的事项
在诉讼中,有一些事实可以不经过证明而 加以确立。免证事实包括:
问:对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不当得利的事实,应 当如何进行证明?在证明中涉及哪些原则?
一、证明的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二)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三)当事人自治原则 (四)遵循自然法则、逻辑法则和经验法
则的原则
二、证明的方法
证明的方法是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的 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 并且说服裁判者做出对己方有利认定所使用 的各种方法。
所有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法官仍 不能获得心证

第四讲 诉讼证明

第四讲 诉讼证明

(二)司法认知 1.含义: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初步认定某 一待证事实的真实性的诉讼活动。
2.司法认知的特征
(1)认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的法官,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对某 一待证事实进行司法认知,但无权自己认知;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待证事实; (3)司法认知除特殊情况外,可被反证推翻; (4)司法认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旦法院对某一待证事实进 行司法认知,就等于免除了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 事人的举证责任。
3.司法认知的种类
(1)必须认知与可以认知:前者具有强制性,对法律规定的事项如免证 事实和法律规范本身;后者属于自由裁量范围。 (2)对事实的认识与对法律规范的认知 (3)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与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 (4)依职权的司法认知与依申请的司法认知:意义在于申请司法认知是 当事人的权利 (5)口头司法认知与书面司法认知:口头是常见的。
(一)过程三个: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举证及运用证据证明诉讼主张。
(二)方法: 侦查或调查,举证与发问,质证和辩论,推定与认定。
三、关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 阶段的证明问题
(一)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诉讼证明的范畴;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诉讼证明,只是查明,但查明也是有要求 的,要达到一定标准。
(一)影响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因素 民事实体上的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 请求的理由。 (二)关于民诉证明对象抽象构成的学说 1.我国学者:以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为标准,证明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消灭或变更的事实; (2)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遭受侵犯或发生争执的事实。
第三讲 诉 讼 证 明
第一节 什么是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在法律领域中,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程序和证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一、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进行的一系列程序活动。

它主要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规定,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1. 起诉起诉是民事诉讼的开始。

当事人通过起诉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起诉书应当包括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等内容。

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将会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被告收到起诉书后,有权对起诉进行答辩。

答辩主要包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对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解,以及提出自己的反诉等。

答辩期限一般为15日,辩论期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3. 举证举证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原告在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告也有举证权利,可以提供证据来辩驳原告的主张。

在举证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合法途径获取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给法庭。

4. 辩论辩论是双方当事人根据举证结果,在法庭上就争议问题进行互相辩论的过程。

在辩论中,双方将通过陈述、质证、辩论等方式,提出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和批评。

辩论结束后,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二、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和使用原则的规定。

它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和充分性等方面的要求。

1. 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法庭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夸大事实或伪造证据。

如果发现证据是虚假的,法庭将依法予以排除或不予采纳。

2.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获取途径应当合法,比如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证人的陈述和鉴定人的鉴定报告等。

非法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

3. 重要性重要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和重要性。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而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是保障诉讼公正性和证据合法性的重要部分。

二、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诉讼各方应遵守一定程序规定,并且可以合理利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三、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应准备好包括起诉状、证据目录等诉讼材料,并将其递交给法院。

起诉阶段主要是为了确立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让法院受理案件。

四、受理与答辩阶段法院在受理阶段会对原告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

受理后,法院将立案,并对被告进行传唤,并要求被告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

五、开庭审理阶段在正式开庭审理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进行听证、证人出庭等审理程序。

这一阶段,诉讼各方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来做出裁决。

六、证据规则的重要性证据规则是为了保障诉讼公正性和证据合法性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

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提取、保管等环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诉讼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七、证据规则的适用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规则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证据的来源、收集、提交等必须合法。

2.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不能仅凭猜测或主观推测。

3. 可信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伪造、篡改或捏造证据。

4. 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和提取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5. 公开性原则:证据应当公开审查,确保诉讼各方有权利了解和质询证据。

八、证据的形式根据不同证据的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各种形式的证据都可以被接受,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举证责任。

第十章诉讼证明概述

第十章诉讼证明概述

第四编证明论第十章第一节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点一、诉讼证明的概念诉讼证明就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保全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据以对案件作出结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证明活动贯穿于从立案到作出裁判的全部诉讼过程。

二、诉讼证明的特点1.诉讼主体是特定的。

2.诉讼证明的过程受诉讼程序和时限的严格制约。

3.诉讼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或当事人主张的诉讼事项。

三、诉讼证明的效果1.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

2.证明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认识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方法。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证明可以取得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诉讼证明的原则一、诉讼证明原则概述1.诉讼证明原则的概念诉讼证明的原则,就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公安、司法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主要包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法庭质证、认证原则;禁止违法取证原则。

2. 确定证明原则的依据a.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可以查明的b.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c.充分发挥公安、司法人员的主管能动性d.注意运用辩证的方法审查判断证据3. 确定证明原则的意义确定证明原则不仅是完成诉讼任务的需要,还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案件的基础。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1. 概念所谓重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都要依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把证据作为定案处理的客观基础。

所谓不轻信口供,是指对于被告人的口供应该慎重对待,既不能完全不信,也不能盲目地轻信,必须对被告人的口供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贯彻本原则的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贯彻这一原则,就要求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都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必须以确实充分、不可动摇的证据为依据;要求特别注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

三、审查判断证据原则1.概念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提出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规则鉴别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包括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包括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包括在进行诉讼时,为了能够证明自己的诉求,当事人需要进行诉讼证明。

而诉讼证明是包括多个环节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当事人认真地准备和提供。

下面将会按照类别来具体介绍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

一、物证证明环节物证证明是指通过物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环节。

这种证明方式的物品可以是文书、证件、录音、录像、短信、邮件、物品等等。

为了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当事人需要提供物证的来源、维护和保护情况,同时还需要证人予以证实。

比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法官需要考虑被抢劫人的被盗物品等物证,才能对被告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人证明环节当事人需要证人为自己证明的这一环节被称为证人证明环节。

证人证明是一种口头证明,证人作证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证实物证的真实性。

因此,证人的证言是非常重要且具有决定性的。

为了提高证言的可信度,证人应该根据事实陈述,并给出相关证据。

证人证明环节中,需要注意证人的获得和出庭问题,并进行严格的质证和交叉质证。

三、书证证明环节书证证明环节指的是用书面证据证明事实的环节。

这里的书面证据包括书信、账单、合同等等。

提供书证证明需要注意证书来自合法渠道,应按照法定程序签署,同时应认真辨别文书是否真实、有效、法律效力是否被扶持等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书证原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同时还需要证人出具证明并提出质证。

四、鉴定证明环节鉴定证明环节是通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所涉及的人事物进行鉴定,证明事实的环节。

比如,在一桩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件中,法官需要请专门的技术人员来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

在鉴定证明环节中,当事人需要向诉讼机关提交请求书,同时需要根据法律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评估,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包括物证证明环节、证人证明环节、书证证明环节和鉴定证明环节等多个环节。

当事人需要慎重准备每个环节的证据,并在制证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简答诉讼证明的要素

简答诉讼证明的要素

诉讼证明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主体:指在诉讼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律师、法官等。

他们需要依法运用证据来阐明案件事实,以达到证明目的。

2. 证明对象:即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争议事实、已知事实和系争事实等。

3. 证明手段:指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技巧,如证据收集、审查、鉴定、辩论等。

4. 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效果的法律要求,即诉讼证明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目前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要求证明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达到使法官形成确信的程度。

5. 证明责任:指承担证明任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诉讼证明的构成要素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按
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以便说服法官认定事实,实现诉讼目标。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证据保全(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小结】民诉中“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均有的是:鉴定启动和证据保全。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与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准确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规定,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诉讼程序1.立案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法院根据规定审查其符合立案条件后决定是否受理。

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其中可以包括反诉。

2.举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先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证。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点来确定。

3.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审阶段,法院一般会进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争点和证据进行辩论,并最终作出判决的过程。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陈述权、辩论权和申辩权。

4.上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申请。

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公告期、上诉答辩、开庭审理等环节。

上诉程序的目的是让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查明确实,纠正错误,并最终作出新的判决。

二、举证责任1.原告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成立性。

如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有权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

2.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于自己的辩解和反诉也应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辩解和反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辩解和反诉进行认定。

3.共同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共同的。

例如,当一方主张的事实无法由其单方面证明时,双方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关键词:诉讼证明/证明环节/证明原则/证明方法内容提要:诉讼证明是一个行为体系,它的构成需要有一系列必不可少的要素,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

这些要素构成了证明制度所调整的对象。

证明的要素是静态的概念,证明的动态性主要表现在它所恪守的基本原则和所运用的方法上。

对证明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之揭示,深化了证明制度的内容,描述了证明制度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在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概念较“证据”而言属新型范畴,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机制中,裁判者习惯于借助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揭明似乎仅是裁判权行使主体的单向事务, 而与诉讼的利益攸关者不发生直接关联。

此一以职权性为内在倾向的诉讼机制以及所伴随的“查明”制度,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历史性障碍,不能适应现代诉讼机制的构建需要。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机制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

在该机制中,“证明”这个概念日显重要,并逐步形成一个制度性体系。

传统的证据制度为现代的证明制度所取代,证明法学而不是证据法学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重心。

为了推动证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相应制度的构建,本文拟就“证明”这个抽象的概括性范畴进行内涵上的具体揭示,并探索其在实践运行中所必须依循的基本法则和规律。

一、证明的构成环节从微观上看,证明是发生在诉讼领域的一种特殊活动和思维过程,是诉讼行为和思维活动的统一,其LI的是说服裁判者做出对己有利的事实判定,从而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

同时诉讼也是一种特殊的对抗活动和矛盾运动,双方当事人在证明和反证明过程中既对立乂统一,这种对立而乂统一的证明过程推动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运转,逐步揭示出案件事实的真相,山此为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基础。

所以,证明是一个连续的动态推进过程。

但诉讼证明也不是无止尽地进行的,它一旦完成任务,达到U的,便宣告结束。

这一LI的从当事人角度讲,是最终说服了法官, 使法官形成了确定的心证,对案件事实有了明确的判断;从法官角度讲,就是他获得了对案件事实的确定性判断,产生了肯定或否定该特定事实的确信,因而认为当事人双方均无需继续进行证明活动了;从案件事实本身来说,该特定的原本存有争议的纠纷事实,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穷尽所有证据后,已无法或不必要继续进行证明,从而使案件事实呈现出真、伪、真伪不明三种状态,在这三种事实状态下,法官司法均属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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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发布时间:2011-11-04 10:05:00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汤维建【学科分类】诉讼制度【出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8月第4期【摘要】诉讼证明是一个行为体系,它的构成需要有一系列必不可少的要素,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

这些要素构成了证明制度所调整的对象。

证明的要素是静态的概念,证明的动态性主要表现在它所恪守的基本原则和所运用的方法上。

对证明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之揭示,深化了证明制度的内容,描述了证明制度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关键词】诉讼证明;证明环节;证明原则;证明方法【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在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概念较“证据”而言属新型范畴,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机制中,裁判者习惯于借助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揭明似乎仅是裁判权行使主体的单向事务,而与诉讼的利益攸关者不发生直接关联。

此一以职权性为内在倾向的诉讼机制以及所伴随的“查明”制度,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历史性障碍,不能适应现代诉讼机制的构建需要。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机制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

在该机制中,“证明”这个概念日显重要,并逐步形成一个制度性体系。

传统的证据制度为现代的证明制度所取代,证明法学而不是证据法学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重心。

为了推动证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相应制度的构建,本文拟就“证明”这个抽象的概括性范畴进行内涵上的具体揭示,并探索其在实践运行中所必须依循的基本法则和规律。

一、证明的构成环节从微观上看,证明是发生在诉讼领域的一种特殊活动和思维过程,是诉讼行为和思维活动的统一,其目的是说服裁判者做出对己有利的事实判定,从而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

同时诉讼也是一种特殊的对抗活动和矛盾运动,双方当事人在证明和反证明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这种对立而又统一的证明过程推动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运转,逐步揭示出案件事实的真相,由此为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基础。

所以,证明是一个连续的动态推进过程。

但诉讼证明也不是无止尽地进行的,它一旦完成任务,达到目的,便宣告结束。

这一目的从当事人角度讲,是最终说服了法官,使法官形成了确定的心证,对案件事实有了明确的判断;从法官角度讲,就是他获得了对案件事实的确定性判断,产生了肯定或否定该特定事实的确信,因而认为当事人双方均无需继续进行证明活动了;从案件事实本身来说,该特定的原本存有争议的纠纷事实,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穷尽所有证据后,已无法或不必要继续进行证明,从而使案件事实呈现出真、伪、真伪不明三种状态,在这三种事实状态下,法官司法均属依法而行。

证明过程之所以存在,乃是因为证明的各构成因素或环节持续性地存在;如果构成证明的各因素或环节由于其中一个或多个消失,证明也就停止,证明程序也就结束了。

证明程序有正常结束和非正常结束两种情况。

证明程序的正常结束就是指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后由法官宣布的结束;证明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乃是在证明过程中由于构成证明的某个或某些因素匮乏而不得不宣布的结束,如证明主体死亡而缺少继承人承继诉讼。

所以,我们提出“证明的构成环节”这一命题,不是为了研究证明所涉及的各种因素,而是为了研究其赖以成立的必不可缺的重要因素,实际上是提取证明的一个横截面来加以剖析。

因此,这个论题也可以转换成“证明的构成要素”[1]。

笔者认为,证明由五个环节构成:1.证明主体证明主体与接受证明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证明主体是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是能动的主体;接受证明的主体是接受证据、形成确信从而做出事实判断的主体,是被动的主体。

诉讼证明不同于日常证明的一个重要之点就是它必须存在于三方主体之间,首先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其次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

证明主体一般是指负有证明责任、有义务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这是占主导地位的证明主体;但另一方当事人在必要时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在产生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责任时,他便成为证明主体,否则他只是潜在的证明主体。

证明主体是证据的收集者、提供者、交换者和质疑者,同时也是对法官实施说服行为的主体,因此,证明主体是一个贯彻始终的概念,他在诉讼伊始便要加以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则会发生变化。

存在着对立的证明主体是诉讼证明的显著特征。

证明主体一旦消失,证明活动便告结束。

2.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客体。

证明主体提供证据所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个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此时它便构成了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源于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在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后便成为具体的事实主张,这个事实主张便是证明主体论证或反证的焦点所在。

证明对象及其范围在诉讼之初便告确定,并在证明完成后消失,其范围一般随诉讼的推进而缩小。

证明对象虽然在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调整的对象,而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共同决定和规制的,但在证明理论及其构成环节中,证明对象却是不可或缺的。

3.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

诉讼中存在着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一个特定的事实主张和争议中的案件事实,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明主体,其相对方当事人则为进行相反方向证明的主体,在严格意义上应为反证主体。

证明责任为当事人从事证明活动施加了内在的诉讼压力,同时也为其举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实质性动因。

证明责任产生于诉讼之初,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消灭于系争事实获得证明之时。

4.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执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与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

对证据质的要求表现为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量的要求是充分性;对全案证据的认定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性。

证明标准在量的方面为证明责任划定了范围,证明责任的轻重由证明标准来确定。

证明责任是初步的负担,最终的负担则由证明标准予以界定。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证明的目的被认为达到了,或证明的任务被认为是完成了,其意是指由于证明主体提供的证据在质与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要求而解除了证明责任。

5.证明手段在现代证据制度中,证明手段指的就是证据。

由此看来,证明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手段等要素组成。

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利用证明手段,针对证明对象,提供证据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度,就是诉讼证明的实质内容和运行过程。

二、证明的原则现代证据制度正在实现从以证据为中心到以证明为中心的转移,证明问题正逐步取代证据问题而成为证据科学关注的新重点。

在此背景下,证明法学以及证明科学成为需要予以开拓创新的新领域。

而证明的原则、证明的方法便是建构新型证明法学、开拓证明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明程序自古及今,历经了多种具有内在规定性的变革。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其证明制度、运行方式及程序均不尽一致。

证明制度和程序的各种差异集中表现在其所依循的基本原则之中。

1.证据裁判原则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现代各国证据制度的显著特征,这既是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保证,也是司法文明和司法进步的体现。

贯彻和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是理性司法制度的表征。

我国证明制度也实行证据裁判主义。

这集中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证据种类的规定和“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规定之中。

用事实来求证事实是证据裁判主义的精髓。

如果在证据的采纳和审查判断上发生错讹,则可以成为上诉和再审的事由。

这就使法院对诉讼结果的评价和判定完全建立在由证据支持的事实真相基础上。

2.自由证明与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自由证明是现代各国普遍奉行的证明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可以利用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从事证明活动,而不受立法的严格调整和具体规范。

自由证明是针对法定证明提出来的。

法定证据制度所确定的法定证明原则不仅对证据能力,而且对证明力都有具体规定。

其结果是限制了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造成了证明上的形式主义,难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但自由证明制度并不意味着排除所有的用来调整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司法证明不同于司法外证明的一个重要之点,在于诉讼中的证明是一种受规范调整的证明,而不是绝对自由的证明。

因此,诉讼中的证明被称为“规范调整下的证明”。

在现代社会,诉讼证明的规范性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明程序具有规范性;二是证据能力有一定的规范性;三是在特殊情况下,证明力的衡量也有一定的规范性。

证明程序和证据能力的规范性是各国所共同的,但英美法系国家较大陆法国家有更多的关于证据能力方面的规范。

我国与大陆法国家类似,也只有少量的证据能力规范。

证据力的规范性在各国一般都受到极其慎重的对待,因为证据力的判断极少有外部的政策性因素在起作用,而一般受共通的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支配;而且对证据力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思维活动,很难做出划一的调整。

因此,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也无论是诉讼法还是证据法,对证据力的规范虽然不可谓绝对的无,但都相对为少。

我国与英美法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证据立法及其完善应在证据能力方面采用较少的规范性约束,而在证明力的衡量方面应发展出更多的约束性规范。

换言之,我国的诉讼证明在坚持自由证明原则的前提下,应较多地关注证明的规范性建设,实现自由证明与规范证明的有机结合。

3.当事人自治原则这是诉讼证明的程序性原则。

据此原则,诉讼证明的过程主要应由当事人双方来支配和控制。

诉讼证明是当事人为了追求有利的诉讼结果而进行的提供证据和利用证据的努力,当事人进行证明活动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外在的压力,因而应当以当事人为诉讼证明的主体,审理案件的法官承担对证据进行积极、全面、中立、客观判断的任务。

据此原则,当事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证据契约,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具有优先适用性。

4.遵循自然法则、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诉讼证明首先是一个诉讼活动,因而应当遵循诉讼规则,诉讼规则由诉讼法调整。

证明还是一个逻辑思维活动,要受逻辑规则的制约,它在诉讼中是作为一个既定的知识前提予以接受的。

同时,诉讼证明在前提上也依赖于作为推理出发点的自然法则、公理和经验法则。

自然法则和公理等是人们思维的既定前提,无需重复论证;经验法则是人们生活经验的积累和对定型生活事理的确定性认识,它也是进行诉讼证明的逻辑出发点,诉讼证明一般应当依循经验法则,违背经验法则进行证明,除非有特殊的理由,都是无效的。

三、证明的方法诉讼证明原则是对诉讼证明主体提出的概括性要求,但还不是具体的要求和可以使用的具体方法,具体的证明方法才是完成证明活动所依赖的工具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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