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外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2021年3月15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这个里程碑式的法规被认为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涉及广泛的综合性民事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各行各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涉外事务方面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的意义作为新时代的民事法典,它的颁布不仅为本国境内的各项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该法律条文也将被应用于跨国和涉外领域。
民法典是中国涉外民事法律的一部分,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等之间的各种民事行为。
民法典的涉外规定为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建设和国际交往提供了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民法典涉外规定的主要内容1. 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外国自然人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通过将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相等对待,实现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同等地位下享有人权的基本要求。
2. 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规定民法典对于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与外国人、外国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有关涉及外国的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基于“最近合理连接”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民事纠纷的管辖,主要是依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
3.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定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则,并在适用外国法的规则制度归纳了几个可适用法的情形。
新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在实践中极有助于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司法判决和仲裁结果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4. 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在对外沟通和协商时,不可避免地会用到信函、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办理这一类文书的方式和方法等,从而保障了对外通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跨国企业的影响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合同签订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53年06月06日)(编者按:本法中所称“中华民国”均指我国台湾地区)第1 条人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或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而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者,就其在中华民国之法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
关于亲属法或继承法之法律行为,或就在外国不动产所为之法律行为,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2 条外国法人经中华民国认许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第3 条凡在中华民国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国人,依其本国及中华民国法律同有禁治产之原因者,得宣告禁治产。
前项禁治产之宣告,其效力依中华民国法律。
第4 条凡在中华民国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国人失踪时,就其在中华民国之财产或应依中华民国法律而定之法律关系,得依中华民国法律为死亡之宣告。
前项失踪之外国人,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为中华民国国民,而现在中华民国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声请依中华民国法律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5 条法律行为之方式,依该行为所应适用之法律,但依行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为有效。
物权之法律行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之法律行为,其方式依行为地法。
第6 条法律行为发生债之关系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当事人意思定其应适用之法律。
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同国籍者依其本国法,国籍不同者依行为地法,行为地不同者以发要约通知地为行为地,如相对人于承诺时不知其发要约通知地者,以要约人之住所地视为行为地。
前项行为地,如兼跨二国以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时,依履行地法。
第7 条债权之让与,对于第三人之效力,依原债权之成立及效力所适用之法律。
第8 条关于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其它法律事实而生之债,依事实发生地法。
第9 条关于由侵权行为而生之债,依侵权行为地法。
但中华民国法律不认为侵权行为者,不适用之。
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及其它处分之请求,以中华民国法律认许者为限。
第10 条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关于以权利为标的之物权,依权利之成立地法。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八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八套真题题库及答案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o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2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A 1B 2C 3D 43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
A《巴伐利亚法典》B《永徽律》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施行法》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
A涉外合同B涉外合同当事人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5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B被告住所地法C法院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6以当事人国际为属地管辖7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
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oA美国法律B中国法律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8《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D共同制9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A书而协议选择他国法院B书而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C 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10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C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11依2005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第六条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十一条外国法律的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当事人提供;没有选择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可以依职权查明。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十四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与该财产有关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考三国法基本考点解读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
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有些国家法律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2.法人。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第2款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又依1988年《民通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法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大部分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都有法人的参与,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
3.国家。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
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一方面,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有权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有权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等。
另一方面,国家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经济合同。
例如,国家可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等。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在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即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 :1、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冲突的法律制度是A、国内私法B、国际私法C、区际私法D、时际私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单选 :2、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并且居于显要地位的国际组织是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国际民航组织C、国际劳工组织D、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也是很多的,其中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单选 :3、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的法学家是A、巴托鲁斯B、杜摩兰C、萨维尼D、达让特莱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
单选 :4、吸收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的法律选择方法是A、利益分析说B、最密切联系说C、结果导向说D、意思自治原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是指对涉外民爭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这种方法应该说是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了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
单选 :5、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A、法院地法B、该国冲突规则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C、中国法律D、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单选 :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A、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B、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转致无效D、法律规避行为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法律规避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系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练习题4参考标准答案(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练习题4参考答案(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作者:————————————————————————————————日期:2练习题4(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部分)1、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B、法院地法C、当事人的属人法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2、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许多国家认为()。
A、应由失踪者的国籍国管辖B、应由失踪者的住所地国管辖C、原则上是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其住所地或居所地国管辖D、申请人的住所地国管辖3、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作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
A、外国法B、属人法(内国法)C、国际法D、国际惯例4、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依()。
A、当事人的属人法B、法院地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5、关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多数国家主张()。
A、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辖B、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住地国法院管辖C、由申请宣告者本国法院管辖D、原则上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6、关于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即它的特别权利能力的范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
A、法人的本国法B、法人的住所地法C、法人的属人法D、重叠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和内国法7、关于外国法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我国实践中的做法()。
A、依法人的本国法B、依法人的住所地法C、依注册登记国法律D、依成员国籍国法律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A、登记地法律B、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C、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D、成员国籍所属国的法律9、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五、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第七部分:继承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第九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一、外国人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国际仲裁部分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有最高裁定权..但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未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4、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5、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6、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也会发生法律冲突。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通常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我国规定:见下表类别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1)《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2)《民通意见》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民通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人外国法人《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时效法律适用和物权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自考《国际私法》国内法条汇总
《民法通则》 第⼋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 第⼀百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国际惯例。
第⼀百四⼗三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为能⼒可以适⽤定居国法律。
第⼀百四⼗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百四⼗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没有选择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百四⼗六条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第⼀百四⼗七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结婚适⽤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百四⼗⼋条扶养适⽤与被扶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百四⼗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百五⼗条依照本章规定适⽤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 178.凡民事关系的⼀⽅或者双⽅当事⼈是外国⼈、⽆国籍⼈、外国法⼈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为能⼒,如其⾏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在我国领域内进⾏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民事⾏为能⼒,⽽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为能⼒,应当认定为有民事⾏为能⼒。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即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我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私法渊源特点,类型及我国的特点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b类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c.我国特点: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不承认判例。
4.国际私法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a、区别:前者是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法学学科,由学说、理论、主张构成,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影响力。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
6.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7.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a.巴托鲁斯,主要观点:法则的区分及各自适用范围b.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C.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D.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8.“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0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1权利能力的定义23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既享有法律权利,又必须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
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权利能力平等的享有法律权利,参与法律关系,承担法律义务。
权利能力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的定义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包括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权利能力解决的是能不能的问题,即有没有资格;行为能力解决的是能不能做的问题,即能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完全一致,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不一定享有选举权。
02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03法律地位平等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原因而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
01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02开始和终止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公民的权利能力。
组织体的权利能力法人作为组织体,依法具有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开始和终止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法人在终止前所为的行为,在终止后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地位平等不同性质的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所有制、地区等因素而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
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外国人的权利能力01外国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享有中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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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踪或死亡宣的法律适用 依失踪人的本国法。 1)依失踪人的本国法。 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 2)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 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 3)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 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 则适用法院地法。 时,则适用法院地法。 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 4)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 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以内国法的法律 关系,适用内国法。 关系,适用内国法。
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资产补偿案
王诏玉诉亿兆公司分配优先股股利案
原告王诏玉,台湾地区人,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 原告王诏玉,台湾地区人,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 被告新加坡亿兆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加坡; 被告新加坡亿兆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加坡;被告张 容光,亿兆公司董事长,新加坡国籍,住所地在新加坡。 容光,亿兆公司董事长,新加坡国籍,住所地在新加坡。 • 1992到1993年,王诏玉的丈夫李某与张某签订一 到 年 份合作经营管理博物馆合同。 份合作经营管理博物馆合同。1997年,双方在合同上增 年 加条款, 加条款,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并由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管辖, 律,并由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管辖,该约定的 效力及于双方在此前和此后对合同的修改。 效力及于双方在此前和此后对合同的修改。1996年,李 年 与张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投资的5000万新台币,以王诏 万新台币, 与张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投资的 万新台币 玉的名义取得亿兆公司可赎回优先股A股股票 股股票, 玉的名义取得亿兆公司可赎回优先股 股股票,取代李与 张原先约定的权益。 张原先约定的权益。张并且承诺保证王诏玉在亿兆公司的 优先股权益。 优先股权益。1998年3月,亿兆公司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规 年 月 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0股特别股(可赎回优先 股特别股( 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发行 股特别股 并在新加坡公司注册局进行注册。 股A股),并在新加坡公司注册局进行注册。公司于同年 股),并在新加坡公司注册局进行注册 12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但尚未将股票给付王诏玉。 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 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 但尚未将股票给付王诏玉。 •
(三)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1、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有管 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 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 主张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 1)主张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 主张由失踪人的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2)主张由失踪人的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3)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由本 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 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 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 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实 践中许多国家采用了这种做法。 践中许多国家采用了这种做法。
巴泽恩. 巴泽恩.朱拉尼器官捐赠案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对于“出生” 1、对于“出生”,各国民法的规定 差异较大。 差异较大。 对于“死亡” 2、对于“死亡”,各国均规定以自 然人的死亡为权利能力的终结。 然人的死亡为权利能力的终结。但如 何判定死亡以及宣告死亡的具体规定, 何判定死亡以及宣告死亡的具体规定, 各国有较大的差异。 各国有较大的差异。
(四)我国规定 法律适用法》 《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丈夫国外打工期间妻子申请宣告其死 亡案
上诉法院认为, 上诉法院认为,除了结婚时授予财产给妻子这个问 题依住所地法外, 题依住所地法外,对于缔结能力是依合同缔结地点 还是依住所地法,并没有明确的判例。 还是依住所地法,并没有明确的判例。适用前者或 者适用后者导致判决不公正的案件随处可见。 者适用后者导致判决不公正的案件随处可见。法院 假设夫妻双方在魁北克有住所且居住在这里, 假设夫妻双方在魁北克有住所且居住在这里,以后 回安大略省作短期旅行,在此期间订立了一个合同, 回安大略省作短期旅行,在此期间订立了一个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当事人缔约能力应适用安大略省 法律是没有理由的。就本案而言, 法律是没有理由的。就本案而言,婚姻在安大略省 缔结,此后直到双方分居的许多年中, 缔结,此后直到双方分居的许多年中,夫妻在安大 略省居住、生活。 略省居住、生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魁北克法律决 定当事人的能力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 定当事人的能力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上诉 法院认为必须根据与合同有关的适当的法律来解决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即适用与合同有实质性联 系的国家的法律。对本案, 系的国家的法律。对本案,毫无疑问应适用安大略 省法律。根据安大略省法,规律双方都有缔约能力。 省法律。根据安大略省法,规律双方都有缔约能力。 推翻原判。 推翻原判。 你认为此案适用安大略省法律是否恰当? 问:你认为此案适用安大略省法律是否恰当?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 有以下三种做法: 有以下三种做法: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 法 3、适用法院地法
查伦的缔约能力问题 查伦的丈夫居住在魁北克。1906年 查伦的丈夫居住在魁北克。1906年,他去安大略 省参加了加拿大皇家骑警部队。1908年 省参加了加拿大皇家骑警部队。1908年,他与查 伦在安大略省结婚并一直在这里共同生活到1920 伦在安大略省结婚并一直在这里共同生活到1920 年分居。夫妻双方分居时缔结了一份分居协议。 年分居。夫妻双方分居时缔结了一份分居协议。 分居后,查伦的丈夫辞去骑警职务,返回魁北克, 分居后,查伦的丈夫辞去骑警职务,返回魁北克, 1953年在魁北克去世 去世前留下遗嘱, 年在魁北克去世。 1953年在魁北克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特 里尔信托公司作为他的遗嘱执行人。 里尔信托公司作为他的遗嘱执行人。查伦到魁北 克法院提起诉讼, 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分居协议从遗产中清 偿她丈夫对她的欠款。被告提出抗辩, 偿她丈夫对她的欠款。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根据 魁北克婚姻法,原告没有缔结分居协议的能力。 魁北克婚姻法,原告没有缔结分居协议的能力。 原审法院根据魁北克法律判决查伦败诉。 原审法院根据魁北克法律判决查伦败诉。查伦不 提起上诉。 服,提起上诉。
某 19 岁的法国人与我国某纺织品进出 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 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 由该法国人向中国公司销售纺织品原料。 由该法国人向中国公司销售纺织品原料。合 同签订后, 同签订后,由于纺织品原料在国际市场上价 格暴涨,法国人权衡利弊, 格暴涨,法国人权衡利弊,选择了不履行合 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遂在我国法院 对该法国人提起违约之诉。该法国人辩称: 对该法国人提起违约之诉。该法国人辩称: 根据法国法, 根据法国法,年满 21 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于其签订合同时是未成年人, 力人,由于其签订合同时是未成年人,不具 有行为能力,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 有行为能力,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主 张所签的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所签的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香港绿谷公司和加拿大绿谷公司、 香港绿谷公司和加拿大绿谷公司、郝晓荧股 权纠纷案
原告香港绿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申文化 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加拿大英明发展公司共同设 立了上海绿谷别墅有限公司。 立了上海绿谷别墅有限公司。1995年加拿大绿 年加拿大绿 国际) 谷(国际)投资公司及该案共同被告郝晓荧出具 相关证明, 相关证明,以香港绿谷公司更名为加拿大绿谷公 司为名, 司为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的 审批、登记手续, 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原香港绿谷公司持有的上 海绿谷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在加拿大绿谷公司名 香港绿谷公司得知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香港绿谷公司得知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 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①判令被告加拿大绿谷 公司停止侵占其投资款550万美元的侵权行为; 万美元的侵权行为; 公司停止侵占其投资款 万美元的侵权行为 ②立即向工商机构办理变更归还其在上海绿谷公 司中55%的股权, 万美元; 司中 %的股权,即550万美元;……。 万美元 。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法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适用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的国籍国法。 法人的国籍国法。 适用法人的属人法 1、法人属人法适用于 法人的内部关系;财产的清算;能力。 法人的内部关系;财产的清算;能力。 2、特点 由于对法人国籍、住所确定的标准不同, 1)由于对法人国籍、住所确定的标准不同, 所以在确定法人属人法时,就有差异。 所以在确定法人属人法时,就有差异。 法人的能力受两个法律的调整(重叠): 2)法人的能力受两个法律的调整(重叠):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的外国人法。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的外国人法。
• (三)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 1、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 • 多数国家立法除承认本国法管辖权外, 多数国家立法除承认本国法管辖权外,把居住 地国管辖作为补充。 地国管辖作为补充。 • 2、 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 、 • (1)禁治产宣告原因的准据法: )禁治产宣告原因的准据法: • 一是禁治产人的本国法; 一是禁治产人的本国法; • 二是宣告地国家的法律。 二是宣告地国家的法律。 • (2)禁治产宣告效力的准据法: )禁治产宣告效力的准据法: • 法院地法;被宣告人的属人法; 法院地法;被宣告人的属人法;被宣告人的本 国法;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国法;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 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 适用 四、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 案例】 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 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 个没有生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 个没有生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 父亲却死于他死之前, 父亲却死于他死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 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个即将出生的婴儿。 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个即将出生的婴儿。 如果依《法国民法典》 906条第 条第3款 如果依《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3款,可 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权利, 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权利,但 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制, 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制, 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