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律师礼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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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礼仪规范

律师礼仪是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塑造律师形象、维护律师职业尊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律师执业实现此目的,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仪容仪表礼仪规范

1.1仪容仪表是律师内在素质、外在形象的具体体现。律师需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头发应梳理整齐,面部、手部,以及穿着某些服装而暴露出的腿部要整洁。

女律师不浓装艳抹,手指甲、脚指甲不涂深颜色指甲油。不戴过分炫耀的装饰品。

男律师不得蓄胡须、留长发,要经常修剪鼻毛。

1.2 律师着装要干净整齐,不穿奇装异服。女律师不穿过份暴露服装;男律师在正式场合、办公场所不穿短裤、无袖衫和拖鞋。

1.3 律师行为举止应庄重、得体、文雅、大方。

第二章接待当事人礼仪规范

2.1接待当事人是律师的主要工作,在接待过程中应当礼貌、热情,倾听、关注。

2.2 当事人来访要做到“三个一”:即一个微笑,一杯水,一声问候(您好!)。

2.3接打当事人电话应和蔼可亲,发音准确,语速适中。重要事情或需要转达的事情,要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处理。

2.4 解答当事人咨询要耐心,表述要清楚准确、简明扼要。如有问题把握不准或说不清楚,应委婉告知当事人。随后要及时弄清需解答的问题,并及时回复当事人。

2.5接待完毕送当事人出门时,要面带微笑并目送至离去。

2.6接待用语:您好,请坐!

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请稍等,我帮您联系一下。

您走好,再见!

第三章出庭诉讼仲裁礼仪规范

3.1出庭诉讼是律师重要的工作,也是律师维护正义、保证公平的庄严时刻,律师应当精神饱满、准备充分,文件证据归类编号,据理力争。

3.2 律师出庭时需按季节着正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轻谩侮辱或者诽谤性语言。

3.3 律师必须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提前五分钟出庭。

3.4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以物质利益及非物质利益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易。

第四章会谈(参与谈判、洽谈、会晤)礼仪规范

4.1参与谈判、洽谈、会晤当事人,是律师经常性的工作内容,应当着装整齐,彬彬有礼,温文尔雅。

4.2 约见比自己年长或位尊者,应主动行见面礼、做自我介绍并双手递接名片。

4.3 会谈中语言

4.3.1 用语文明,不讲脏话、粗话、怪话,不讲黄段子。

4.3.2 讲普通话,口齿清楚,不念错别字。

4.3.3 口气谦和,平等待人,不随便教训、指责别人。

4.3.4 学会站在对方角度看问题,发表意见,应言简意赅,少用方言,慎用外语。

4.4 当发生争执时,应保持冷静,不采用任何方式贬损对方人格。

第五章办公礼仪规范

5.1 日常办公、学习、交流是律师必不可少的工作生活内容。应当文明办公,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随和谦让、关心他人,注意办公场所文明卫生。

5.2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它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5.3 下班前对办公室整理卫生。上班安排工作日程。向领导汇报和当事人电话沟通情况并做记录。

5.4 办公桌上书籍、文件摆放整齐有序,无浮尘,不乱贴乱挂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5.5 在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要争得当事人同意,不乱仍杂物。

5.6 下班时,做安全检查,关好门窗、锁好橱柜、放好材料,关闭电脑、电源。

第六章附则

6.1 本规范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负责监督实施。

6.2 因违反本规范给律师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律师协会提出限期改正意见。特别严重的,按律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6.3本规范由律师协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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