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附件4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企业名称(盖章):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注:1、所有扣分项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表中“★号项”为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内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汽车客运站应按规定将相关内容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汽车客运站并按规定上报;3、有表中所列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考核要求中字体被加黑部分),或者自评情况严重失实,与考核小组考核情况四大项中有一项考核分值相差10%以上的,不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为不合格。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1)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1)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节选第四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 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加分奖励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的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 级。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贵州省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说明:
1.2.3.4.5.6.7.8.设有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数的计算:
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及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
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计分标准。

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投诉次数/营运客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客运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客车数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数=[Σ(子公司质量信誉考核分数)+母公司质量信誉考核分数]÷[母公司+子公司总数]子公司总数是指企业属下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数量之和
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数指企业上年度末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不包括出租车和城市公共汽车,也不包括所有子公司的营运客车
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客车数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客车数
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指客运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县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客车数
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旅客满意度调查表

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旅客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四:
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旅客满意度调查表
被调查汽车客运站名称: 车站等级:
调查人员签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注:本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 感谢您的配合!
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旅客满意度调查有关说明
一、调查的范围和数量
汽车客运站应在每个考核期内, 按季度开展旅客满意度调查, 一级汽车客运站每次有效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不少于80份;二级汽车客运站每次有效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不少于60份;三级汽车客运站每次有效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不少于40份;四级客运站每次有效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不少于20份。

同时汽车客运站要做好旅客满意度调查表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汇总表是对《陕西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第四大项“服务质量”中的第一小项“旅客满意率”进行考核评分的依据, 分服务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等4个项目调查。

三、调查表的填写及计算
旅客调查结果分“满意”、“一般”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结果为“满意”得满分, 结果为“一般”得一半分, 结果为“不满意”不得分, 再加权汇总得出每位旅客的调查得分。

旅客得分超过85分的视为满意。

计算公式为:
每位旅客得分=∑(该调查项目分值×调查结果满意程度)旅客满意率=旅客得分中高于85分的人数/调查总人数。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评比打分表er二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评比打分表er二
(十五)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十六)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十七)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来自,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十八)加强例会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等加强培训。
(十九)客运车站内外应经常保持整洁卫生,窗明地净,通风良好,各项服务设施醒目有效。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二十一)服从行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总分值为126分,每项不到位扣3分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进站车辆管理
(一)进站车辆必须持有效证件进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副本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使证》、客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乘务员的《乘务员证》以及法律法规应具备的其他政件、证照。
(四)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1、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四)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运输生产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 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1、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及突发性事件)、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制度。

2、开展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3、合同管理:企业与个体车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

4、驾驶员权益保障:企业公开收费情况,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情况。

5、信息化建设。

企业有效应用出租汽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电召服务系统。

6、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7、保险。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发《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要求组织验收。

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条为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省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三级(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客运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

第五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例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收费要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要求,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一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10%;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8%。

(二)二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8%;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6%。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交公路发[2006]294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新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了哪些内容的修改?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第(⼆)项修改为:“(⼆)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条第⼀款中的“传真”。

在第⼆⼗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四、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制定。

” 五、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第⼗九条规定由经营者⾃⾏决定停靠站点及⽇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收费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办法》

《收费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办法》

《收费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提高优质文明服务能力,健全完善收费管理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公司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等四个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针对收费站文明服务、环境卫生和通行质量指标实施量化考核。

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本着继续探索考核工作长效机制的态度,力戒考核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倾向,保证考核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提高工作质量,促进管理工作的目的。

完善收费管理绩效考核,通过量化考核的形式,有效地规范收费员言行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提高收费工作质量,树立“窗口”形象。

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收费站收费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收费服务质量考核领导组(以下简称公司领导组)。

组长:胡慧恩副组长:顾文惠(常务)寇建国孙建勋成员:郝俊文潘鹏飞石晋平齐东昀郭慧君各收费站站长及分管业务副站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费收部办公室,由郭慧君同志兼任。

三、考核方式1、文明服务考核、环境卫生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录像稽查、顾客调查反馈的形式进行考核;通行质量指标考核以省局公布考核数据为标准,结合核查分析进行考核。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忻州公司收费管理质量指标考核情况。

按季度定期在次月上旬前公布考核结果;根据运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3、管理处根据《忻州公司收费管理质量指标综合考核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对所辖收费站的文明服务情况、站区环境卫生、通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检查、考核,记录检查内容,考核结果按月上报费收部。

4、收费站根据细则具体实施,按月上报考核情况,管理处进行汇总、分析,稽查队对管理处和收费站的收费服务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验证、反馈。

四、考核要求1、管理处采取每周一汇总,每月一通报,每季一兑现的方式,对收费站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结合每季度公司稽查通报进行奖惩兑现。

2、收费站提高录像抽查和后台数据查核频次,方便各收费站及时发现自身服务质量的不足,查缺补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意见各市(州)、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发局,省道路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中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委员会关于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思路按照“行业引导、企业主导、依法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以“县县通高速”为契机,以高速公路客运为重点,以现有客运企业、客运线路和运力资源为依托,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行业市场化改革,加快实现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努力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为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满意的道路客运服务。

二、目标任务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总目标是:全省道路客运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客运班线公司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道路客运企业发展基础和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加快客运组织结构调整。

加快同一线路运力整合,推进乡镇(村)至市(州)所在地线路与乡镇所在县(区)至市(州)所在地的客运线路运力整合;引导运行相同途经路线、相同区域线路运力的整合;鼓励现有道路运输企业通过运力整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推行公司化经营。

(二)加快许可管理方式改革。

加快推进线路许可与车辆许可相分离,在有条件的线路上和区域内,推行线路许可和区域经营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突出企业市场经营主导地位;继续推进管理层级下放,将能够由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的事项下放。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路途运输市场管理,加快路途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树立,树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参与机制,引导和促进路途运输企业增强管理、保证平安、诚信运营、优质效劳,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路途旅客运输企业、路途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路途运输企业〕停止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路途运输企业的平安消费、运营行为、效劳质量、管理水平和实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停止的综合评价。

本方法所称的路途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路途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路途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运营性路途风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应当遵照地下、公允、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路途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增强管理,诚信运营,实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平安、优质的运输效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路途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路途运输企业开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详细由省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一致组织展开,市、县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则的职责,做好相关任务。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分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目的包括:〔一〕运输平安目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运营行为目的:运营违章率;〔三〕效劳质量目的:社会赞扬率;〔四〕社会责任目的:国度规费交纳状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义务完成状况;〔五〕企业管理目的:质量信誉档案树立状况、企业动摇状况、企业笼统、科技设备运用状况、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状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5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限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记分标准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质量和信誉水平直接影响到乘客的乘车体验和公众对交通系统的满意度。

因此,为了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评分,制定适用的质量信誉评分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质量考核评分标准1. 安全指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是质量考核的首要指标之一。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1 事故记录:评估汽车客运站的事故发生频率、事故类型和后续处理情况。

1.2 安全设施:评估汽车客运站的防火设施、紧急救援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

2. 运营管理指标汽车客运站的运营管理水平是评价其质量的重要依据。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2.1 营运时间:评估汽车客运站的运营时间是否稳定,如早晚高峰期是否有加班运营。

2.2 车辆管理:评估汽车客运站对运营车辆的管理情况,包括定期检查、车辆清洁和维护保养等。

2.3 班次准点率:评估汽车客运站的班次是否准点发车,是否有延误现象。

3. 服务质量指标汽车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和满意度。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3.1 乘车环境:评估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室、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整洁度和舒适度。

3.2 服务态度:评估汽车客运站员工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包括乘客咨询、投诉处理等方面。

3.3 旅行线路信息:评估汽车客运站提供旅行线路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信誉考核评分标准1. 企业信誉度汽车客运站的企业信誉度是评价其信誉水平的重要依据。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1 守信度:评估汽车客运站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承诺。

1.2 敬业度:评估汽车客运站员工的工作态度、精神面貌和服务意识。

2. 客户满意度汽车客运站的客户满意度关系到其在市场中的声誉和口碑。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2.1 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对用户的满意度调查,评估其对汽车客运站服务的评价。

2.2 处理投诉能力:评估汽车客运站对用户投诉的及时反馈和问题解决能力。

3. 社会责任履行汽车客运站的社会责任履行是评价其信誉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文:----------------------------------------------------------------------------------------------------------------------------------------------------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第六条一级企业(一)资历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评先创优等挂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汽车客运站发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负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州)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负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负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上级负责机构应加强对下级负责机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考核标准第五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合计为1100分。

设施设备100分,安全生产350分,经营管理350分,服务质量200分,加分项目100分。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2)。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未发生人员重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考核总分(含加分)不低于950分。

(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未发生人员重伤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考核总分(含加分)不低于850分。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未发生人员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考核总分(含加分)不低于800分。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发生人员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对客车例行检查弄虚作假。

6.被责令停业整改。

7.因客运站管理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事件。

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者不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9.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经查证属实。

10.考核总分(含加分)低于800分。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八条实施考核的负责机构及汽车客运站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资料整理归档。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1.《贵州省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2.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岗位设置及落实情况,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范及岗位考核等;5.公平接纳客运经营者进站经营情况;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8.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情况;9.违法违规记录情况;10.有关投诉处理情况;11.荣誉嘉奖情况。

(二)《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三)《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限期整改通知单》(附件6);(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5月进行。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根据评分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向县级负责机构申请考核,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负责机构应对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分标准开展实地考核评分,作好考核记录并注明加分、扣分原因。

第十二条考核结束后,县级负责机构应将《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初评结果上报市级负责机构。

市级负责机构应将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项目的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被考核客运站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负责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公示结束后,市级负责机构应当对相关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对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负责机构。

第十三条考核公示期间,向各级负责机构举报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各级负责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上级负责机构应督促下级负责机构落实书面申诉或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负责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包括所得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上报省级负责机构。

省级负责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中国·贵州信用交通”网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客运站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五条县级负责机构应根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等级记录在汽车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受惠。

第十七条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考核为A级,取消评优资格,由县级负责机构下达《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1至3个月内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县级负责机构复核仍达不到AA级的,即日起至下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期间,汽车客运站应按照收费规则中考核不合格的等次标准进行收费。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汽车客运站站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按《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负有同等或以上责任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汽车客运站原因给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负责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二条旅客及驾乘人员满意度调查可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见《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旅客调查问卷》(附件3)、《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站驾驶人员调查问卷》(附件4)。

第二十三条四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各市级负责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2.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3.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旅客调查问卷4.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站驾驶人员调查问卷5.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汇总表6.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限期整改通知单附件1:贵州省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汽车客运站地址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附件2: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被考核企业:企业负责人签名:考核人员签名:考核得分:考核定级:考核日期:年月日2.客车正点率(%)=正点班次/总班次×100%;3.考核指标单项分数扣完为止。

附件3: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旅客调查问卷被调查车站:调查时间:年月日注:1.请根据您的满意程度在相应的栏划“√”,多划或不划无效。

2.问卷调查每次由考核机构随机调查旅客,人数不少于20名,此项满分100分,按合计评分平均分值的20%折算计入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总分。

附件4: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站驾驶人员调查问卷注:1.请根据您的满意程度在相应的栏划“√”,多划或不划无效。

2.问卷调查每次由考核机构随机调查驾驶员,人数不少于20名,此项满分100分,按合计评分平均分值的20%折算计入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总分。

附件5:______市(州)、县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考核年度:年)(签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附件6:贵州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限期整改通知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