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及预防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进展迅速,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商业银行的占比慢慢加大,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猛烈的业务项目。
可是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投入大,项目运作周期长,市场转变快,受国家经济政策阻碍大等特点,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市场风险和信誉风险较高。
笔者在近期参加的审计项目中发觉,部份经办机构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存在风险操纵方法不到位的现象,从暴露的问题看,具有必然的普遍性,潜在着必然的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平安造成必然的风险隐患,应引发经办行的足够关注。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存在的要紧风险隐患房地产开发贷款,是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在贷款的发放和治理环节,除严格执行公司类贷款操作流程和风险操纵方法外,同时要依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对以下普遍存在的业务风险予以重点关注:(一)项目楼盘达到预(销)售条件后,未能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无益于银行操纵商品房销售款回流。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治理方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利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归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开发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项目一样处在开发时期,尚不具有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因此贷款发放时常采取项目土地抵押的方式,但随着项目开发进度,待项目楼盘达到预(销)售条件,房产部门下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常在开发的进程中就进行预售。
现在若是银行不能及时将项目土地抵押及时转为在建工程抵押,就很难操纵商品房销售款的回流。
这是因为,一样说来,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不能同时并存,也确实是说,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银行解除已设定的抵押关系,不然购房人将无法取得衡宇的产权证。
因此及时对符合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是银行了解商品房销售进度和操纵商品房销售款回流的关键环节。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产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第一章我国房地产法律环境现状及应对措施一、当前我国房地产有关法律的不利因素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现有银行及个人信贷相关法律从基本原则、法律内容、法制形成与发展机制、执法环境和程序上不同程度的制约着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究其原因是我国的法律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制定和颁布的,因而按WTO规则及2001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现行的银行法律体系逐步的、明显地暴露出其在个人按揭贷款上对银行合法权益保护的薄弱.一担保法尚不能切实保障银行债权实现1. 抵押权权利限制:贷款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我行不能直接处分抵押物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对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把抵押分为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和不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前者可使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不用通过法律诉讼就直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含义就包括了转移所有权同时债务人继续使用抵押物的意思,这对于银行及时行使权利、减少交易和诉讼费用十分有利.而我国法律却对我行抵押权的实现做了严重限制:即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我行未受清偿时,我行不能直接处分抵押物而必须通过高费繁琐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2. 实现抵押权方式限制:起诉拍卖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一般来说,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通常为:协商、诉讼和仲裁.在实践中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仲裁虽然相对手续简易,但由于其必须借助法院执行导致执行结果不尽如人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现实中银行按揭贷款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方式通常局限为:起诉拍卖.3. 保证人保证范围限制:保证人具有抗辩权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同一债务上出现物保与人保竟合时,保证人对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具有抗辩权.事实上,当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而抵押物执行不能唯一生活必须住房或处置困难时,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即使事先与保证人约定其自愿承担所有债务的协议也由于违背担保法,而自始无效.二贷款通则从效力和内容上并不能真正保护银行债权.1. 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法律层面的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仅用于参考.因此,在贷款通则中虽然对银行债权实现作了有利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起到多少作用.2. 贷款通则的内容严重滞后.贷款通则颁布于1996年8月1日,这近十年时间我国个人按揭业务发展突飞猛进,有关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贷款通则在借款人条件等诸多方面规定严重不合形势,阻碍了银行信贷业务发展.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对银行按揭优先权的动摇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即使按揭房屋已经设定抵押,只要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也不得被拍卖、变卖和抵债.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执行程序的延长和执行成本的增加.随解释配发的“答记者问”指出:“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境地,则政府必须出面救济,就等于政府替他还了债,因而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最低生活保障和执行中的“生存免责”是两个概念,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的当然义务,是财政支出的一个内容;而“生存免责”则是对私权自治的一种限制.将二者等同起来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实际上是要求债权人来替政府承担公共职能.总之,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出保护被执行人的价值倾向,这对于通常以债权形态而存在的我行金融资产而言,都构成较大冲击.四个人消费信贷立法的缺乏和社会保障体制的薄弱个人信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个人消费的重要方式.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悄然兴起,特别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更是增长迅速.个人信贷作为银行零售业务的中流砥柱,其贷款对象、操作程序、贷款担保等都有其独特之处.正因为此,世界上许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法、英等国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却没有相关系统法律.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并无相应法律保障.据统计,我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只占总人口的12%,绝大多数人要自己负担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这些人一旦失业或遇有重大疾病,就势必影响个人信贷的推进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二、我行应对措施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是指我行与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形时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形式约束,我行不经诉讼审判程序,径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以保障权利实现的一种公证形式.1.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1缩短实现抵押权的时间、简化处分手续,减少处分费用,避免诉讼和仲裁程序.2在公证书中,由于借款人承诺“该住房非本人及抚养人生活必须房产,并不以此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因而在主观上对其有一定约束.3在效力上,与仲裁决议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力.2.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注意事项: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按要求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借款人违约事实证据;3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抵押物线索.二借款人直系亲属提供住所承诺借款人直系亲属提供住所承诺是指我行对于首次置业和未提供拥有其他住房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其直系亲属与我行签署的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我行处分抵押物时,无条件为其提供居住场所的承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是以保障生存基本权利为始终的,但它并未否认银行的债权.事实上,只要能够为借款人提供相对稳定的住所,当生存权与债权不再冲突时,处分以唯一住房形式存在的抵押物也并非不可能.三提高借款人贷款门槛,改变对抵押物完全依赖状态.在个人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按揭操作中,要改变以往偏重抵押物是否足值的风险评估方式,加强对借款人和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分析.细分客户群体,对不同信用特征客户采取差异化发展策略.首先要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进行评估,要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及其他独立的第三方资料,并通过包括职业情况及变迁、家庭背景、信用记录等资料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违约成本.其次,要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收入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尤其是是否拥有第二套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教师、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职工等收入较为稳定的阶层,基于其职业的稳定性可以重点发展;对收入较高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执业律师、执业会计师等,基于其家庭较为丰厚的资产或多套住房可以适度发展;对收入和资产情况都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的自雇人士,以及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应审慎发展.第二章源于开发商的风险及其控制一、开发商风险种类一开发商资质和信用瑕疵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它是按揭房产的生产者,若其因为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生产主体出现问题,如破产、停业或取消资质等情况,则抵押实体便成为空中楼阁;其次,它是借款人按揭贷款的阶段性信用担保人,一旦借款人没有履约,我行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这时开发商如无力承担这个责任,势必影响我行信贷安全.二开发商延期交付楼房甚至烂尾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缺乏资金等原因,延期交付或交付不能,致使购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一般按合同约定出卖人即开发商交付逾期90天买受人借款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获得全部价款和违约金.可是,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对于批量解除合同的返还价款肯定无力支付.虽然按揭贷款关系不因买卖合同解除而无效,但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几乎不可能.对于我行而言,一方面借款人不按约偿贷,另一方面抵押物可能处分不能,结果导致我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三开发商所建楼房与购房合同明显不符开发商虽如期竣工,但所交付楼房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货板不符指交付楼房与房屋买卖合同中所附平面图不符、面积缩小3%以上,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此时,由于抵押物价值会因品质或面积问题大打折扣,使得我行信贷资产全额受偿受到影响.四按揭楼盘无法取得房产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此外,房地产商如果开发手续不健全、欠缴出让金,也会影响楼房产权证的发放.一旦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无法取得房产证,必然导致按揭无法履行进而损害我行利益.五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当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并与施工方发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完工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不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我行行使抵押权时,受偿率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六开发商挪用贷款或者携款潜逃在期房按揭中,开发商是按揭贷款的最终使用人.开发商应当将按揭贷款用于工程的继续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可是开发商有可能将此特定项目的建设资金在项目结束前投入于其他项目:如建设新项目或收尾其他在建工程,设立新公司、偿还其他债务、炒股票、其他投资,甚至携款潜逃等.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就会严重危及购房人的根本利益,导致我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二、开发商风险的防范一建立和完善我行内部风险预防机制、严格调查审批环节1. 作好开发商的调查工作1开发商资质审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我行在开展按揭业务时应要求开发商具备二级以上资质不指定楼盘必须符合此要求.2开发商资信审查.包括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金及来源、财务状况、经济实力、经营范围、信用评级、主要领导人素质、科研力量等,对于集团公司还应该对该集团及其他关联企业进行大致审查.3开发商以往记录.包括以往所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品质价格、物业服务、与业主有无纠纷等以及银行信用及负债情况.4开发商手续办理情况.开发商应为按揭贷款的房产办理好一切手续:预售楼房,必须具备预售条件;现房,必须要求开发商对其具有完全产权且权利无瑕疵.2. 加强对按揭项目的审查1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2“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合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交;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民政部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5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物业管理、配套工程、市政建设、交通情况.6项目占地面积、建筑结构、户型设计等情况;相邻地段、同品质楼房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和客户群体分析.3.作好楼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开发商责任.签定合作协议时,我行应该与开发商明确按揭贷款的额度、期限、阶段性担保及资金结算等内容.并注意下列事项的约定:1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是指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我行与开发商签定监管协议,以双方共同名义设立监管帐户,负责开发商按揭资金的入帐、保管、支付等事宜,审查其资金入帐和投向,保证资金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的一种银行控制风险的制度.①监管的目的在于按揭贷款资金可以作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完工,降低银行风险.②监管的资金主要是开发商从银行的贷款、按揭款等房产销售收入.③对于主体结构未封顶的项目必须要求实行资金监管制度.我行应当在允许的情况下对项目尽可能做到独家支持为其提供按揭业务,同时独家监管以确保资金的充分安全.2开发商作为预售人不可撤消的保证责任.①阶段性担保.在额度内指定楼盘的期房按揭中,我行应该要求开发商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登记之前作为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保证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②保证交付楼房无瑕疵,并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按揭权人贷款行.3回购责任.回购是指在期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同意在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当借款人累计一定时间未偿付贷款本息时,开发商垫款偿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①回购实质上是附条件的买卖,因而对于回购的约定不应仅仅与开发商按揭合作协议中签署,还应该在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中体现.②回购合同不属于担保合同,风险防范能力比较有限.4附条件承诺.附条件承诺是指我行与开发商约定,当借款人因为开发商合同违约事项而未偿付银行贷款本息时,其代借款人清偿的承诺.合同违约事项包括:交付不能、延迟交付、货版不符、质量缺陷等.5保证金.在期房按揭中,我行应该要求开发商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方式.保证金比例一般为10%.我行可以根据项目及开发商情况增加或适当减少.4. 办妥按揭楼房的抵押登记工作我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期房按揭设定时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两种不同于现房的抵押登记办法:即办理预抵押登记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或办理预售备案即房地局对开发商所售房产进行备案登记,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持房地产所有权证办理,由登记机关在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向我行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5.加强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其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和公司重大事项的变化等.同时,要了解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贷款用途等情况.如发现情况应尽早采取措施,保障我行债权.6. 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按揭贷款的挪用,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二建立风险转移机制1. 将开发商保证风险转移给专业担保公司在一手房按揭贷款中,银行作为按揭权人的担保权往往是一种期待权.其是否能真正得到落实取决于购房人房屋所有权的完全实现,归根到底取决于开发商的行为.一旦开发商的行为使得购房人权利无法实现,继而导致借款人不偿还我行贷款的时候,由已经作为违约者的开发商再担当保证人角色,无论从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上都是有严重瑕疵的.这时候,由具有相当担保实力的担保公司来承阶段性担保责任无疑是化解风险的一剂良方.我们可以考虑对于以下情况要求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1开发商二级以下资质;2开发商担保实力确有欠缺的;3工程进展缓慢;4项目销售进度不及于周遍同等品质楼房的;5价格过高楼盘.2. 将信用审查风险转移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资信及资料的审查,能够有效预防和减轻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在期房按揭中,我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专门法律技能,律师参与能使期房按揭中的风险得到很大程度控制.1律师可以承担下列工作:①调查开发商及项目;②草拟和审查有关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③通知银行划款,负责监督资金;④办理抵押登记.2律师介入和谨慎操作的明显功能:①避免许多虚假证明文件和不合法资料,确保银行权益、减轻银行负担;②缓冲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冲突,加强了资金的专款专用;③律师自始参与可以减少开发商的主观欺瞒,为按揭提供法律支持.第三章假按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一手房假按揭一定义:所谓个人一手房产假按揭是指以不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或虚拟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的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1. 一手房假按揭形成的原因:1开发商楼盘定位失误、销售停滞,项目面临崩盘危机,银行贷款和工程款项难以偿付.为避免倒闭开发商通过假按揭达到回笼资金的目的.2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有限,有些在楼盘初建时就出现资金吃紧,期房销售速度缓慢,各方资金需求告急,只有将期房重复“销售”才能足够支付.3当一些楼盘接近清仓时,由于尾楼销售困难,即使卖出价钱也不理想.一些新盘资金缺紧的开发商就会将旧盘尾楼通过假按揭打包给银行.为了套取更多资金,这些楼盘往往将定价标高.4房地产开发贷款要求比较严格,而房产按揭手续相对简单、利率较低.使得包括一些大开发商在内都很希望通过这种变通的办法来获得贷款.5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过多强调发展业务,降低按揭贷款门槛,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还有些银行工作人员错误的认为,开发商即使做假按揭也是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风险相对较低,为了增加业务量、照顾大客户而予以配合.6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与包工头、开发商恶意窜通甚至私下交易,纵容了假按揭的发生.2.假按揭的种类:1一房假售:开发商为了倾销尾楼或销售困难的楼房,以本单位职工、其他关系人或者虚拟购房人及相关资料,以“购房人”名义与其签定购房合同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待找到真正的购房人取得资金后通过转按揭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如果无法售出则干脆携款潜逃.2一房多售:开发商为了回笼更多资金,伪造相关资料,将同一楼房卖给多个购房人,并分别与不同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一般说来,其中有一个“购房人”为真正的购房人.待资金周转过来开发商再提前将虚假按揭款偿还.3. 假按揭的特征:开发商替购房人每期偿还银行贷款.4. 假按揭的风险:我国合同法对于“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认定无效.由于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并非楼房的所有人,所以我行对于抵押物就没有处分权.虽然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开发商返还所发放贷款本息,但是开发商自身信用的瑕疵和能力的不足才实施虚假按揭行为的,因而对我行信贷资金造成很大威胁.即使开发商愿意以楼抵债,可是对于我行而言,处分尾楼的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二、二手房假按揭风险表现一以按揭手段获取抵押贷款一般说来,个人抵押贷款的审批比较严格,而二手房的按揭贷款手续相对简单,加上贷款成数和还款方式的优势驱使一些借款人通过“左手卖右手”的不真实交易来获取按揭贷款.二中介机构参与的假按揭一般而言,开发商在推出新盘销售一年后,为了掩盖空置房子卖不出去或者楼盘销售不畅的事实,通常将空置的房子转入二手房市场.他们的操作手段是,除了交给地产商绝对可信的地产中介外双方签订利益分享合同,为了放心起见,发展商往往自己成立几家地产中介公司,这些发展商将空置房分割“卖”给自己的地产中介公司,房产证随即被过户到这些中介公司的几个控制人名下,地产中介以个人购房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成功套取了银行资金.而地产中介在找到真正的买家后,以转按揭的形式同样能顺利完成“金蝉脱壳”.三利用即将拆迁房来骗取银行按揭对于拆迁的房产而言,我行很难得知其是否列入拆迁范围,除非已经公告.事实上,房产所有人在公告之前一段时间就可以获知自己房产是否即将拆迁.如果此时其通过中介等将房屋出售或假意出售骗取我行按揭贷款,将威胁我行信贷资金安全.三、假按揭的防范措施一严格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准入1. 确定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记录良好,无假按揭历史;2. 确定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良好,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3. 其主要领导人信用良好,无犯罪等历史.二加强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经办客户经理应做到实地调查等各种方式确保交易真实性,警觉交易价格过高等违反常规现象.三加强与市政规划部门的联系,了解房产使用年限和地区规划.四完善我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员工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1. 对违规工作人员严厉处罚,以儆效尤.为了防范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渎职和违规行为,应对“假按揭”等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我国有关法律的行为,应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追究. 2. 加强业务培训,扩大法律审查范围.对于风险的防范,一方面要熟知业务,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吸取他行先进有效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要普及银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专业审查能力.。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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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损失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 以减少银行或贷款机构因 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
保障权益
风险管理还可以保障借款 人的权益,避免因无法按 时偿还贷款而遭受不必要 的损失。
促进发展
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有 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 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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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风险揭示
借款人风险
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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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借款人违约风险防范不当导致损失
总结词
借款人违约风险是按揭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防范不当可能导致贷款损失。
详细描述
借款人违约的原因包括收入下降、失业、疾 病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偿 还贷款。银行在放贷时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 信用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意愿,并制定 相应的违约应对措施。
监管力度加强
加大对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 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按揭贷款机构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增强市 场透明度。
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
资金流动性监测
定期监测按揭贷款资金的流动性,确保资金充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采取适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如建立储备金制度、限制贷款额 度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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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集中违约风险
多个借款人集中违约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需要分散借款人的地域和行业分布以降 低集中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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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风险防范建议
提高借款人资质审核
房地产企业资金风险及内部控制
房地产企业资金风险及内部控制房地产是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然而,这个行业也伴随着很高的风险。
在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中,资金风险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企业资金流动性和融资成本等生存问题,还关系到企业的利润和经营能力。
为了确保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和控制风险。
一、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风险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流动性风险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买土地、建设楼房、销售房屋等,资金需求量大、周期长、回报慢,常常导致企业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当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债务或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能会引起公司信用走低,甚至导致商业合作中断,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生存能力。
2. 财务风险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债务比率高、借款成本高、贷款周期长、债务服务压力大等方面。
如果企业的资金结构过于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债务比率过高,则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房地产企业面临极高的市场风险,如果企业无法应对市场风险,就难以解决财务风险。
3. 现金流风险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现金流和经营利润方面。
当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足,难以支付应付账款和抵押贷款时就会面临现金流风险。
另外,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周期和回报周期不同,经营利润可能不长时间内无法实现,容易导致企业偿债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旨在通过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确保企业运营的合法、正常、规范,适当降低各种风险,特别是财务风险。
1. 风险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对财务和市场风险进行预判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
该机制包括建立内部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和职责,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等。
2. 资金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进出,防止资金流入外部风险企业,保持企业资金的充裕和合理运用。
3. 业绩预测房地产企业应预测业绩,对现金流、财务状况和市场前景等进行预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市场的变化,制定对应策略,以保证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应对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及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及对策研究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及对策研究摘要: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1]。
房地产开发贷款金额大、利率高,是各家商业银行经营竞争的主要行业之一,同时也面临较多金融风险。
本文将详细剖析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开发贷款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具体风险,并为相应风险的防范及缓释提出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重复融资;抵押;空档期;资金监控户;风险缓释一、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研究背景及现状房地产行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属于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的关系[2]。
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利润大部分来源于房地产贷款的高额利息。
因此,很多商业银行经营者为了扩大银行利润,纷纷将银行的业务发展重点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由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关系导致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面临较大的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授信政策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但大体内容是相同的。
本文整合了各大主流商业银行的政策要求,具体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及财务状况等的要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具有一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财务结构合理,扣除预售款等因素影响后整体负债率应不高于65%;未有大额其他应收、应付等关联方占款。
(二)关于项目抵押担保方面的要求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以项目对应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三)关于项目合规性方面的要求确保项目获得立项、环评批复、四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齐全后方可按照工程进度放款。
二、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面临的风险剖析(一)同一项目重复融资风险银监会明确要求不同的商业银行不得针对企业的同一个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重复融资导致企业贷款资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同时也加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并没有官方的渠道得知企业项目是否已在他行贷款。
房地产市场的信用风险与风控措施
房地产市场的信用风险与风控措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信用风险成为影响其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市场的信用风险,并提供一些风控措施以应对和减轻这些风险。
一、房地产市场的信用风险房地产市场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贷款违约风险: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通常需要通过银行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一旦贷款违约,将导致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增加。
2. 房地产开发商信用评级下降风险:随着收入不断下降或者无法按时还款,房地产开发商信用评级可能会下降,这将增加其未来融资的难度,进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3. 市场供过于求风险:若房地产市场供应过于庞大,需求无法跟上,房价下跌将导致购房者资产负债问题,从而加剧市场信用风险。
二、房地产市场的风控措施为了应对房地产市场的信用风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控措施:1. 加强信用评级机制: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进行评级,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
2. 严格贷款审查:银行在向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提供贷款时,应加强对其还款能力和项目可行性的审查,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多元化融资渠道:为了减少银行贷款风险集中,房地产开发商应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如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降低信贷风险。
4. 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应加强监管力度,严禁不规范的开发商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5.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可以设立房地产市场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应对市场信用风险,减轻金融系统的风险。
6. 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信息公开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7. 长效机制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包括完善的市场调控机制、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等,以稳定市场预期,降低信用风险。
结论房地产市场的信用风险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但通过合理的风控措施可以减轻和应对这些风险。
开发商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甲方:XX开发商乙方:XX银行鉴于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并且需要资金支持完成项目的开发;乙方为银行,具有提供贷款服务的资质,为了双方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此签订本合作协议,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合作内容1. 甲方同意将本项目作为主要合作项目,向乙方申请贷款,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等资金需求。
2.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支持甲方完成项目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
3. 甲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将乙方作为主要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结算、存款、理财等。
二、贷款条件1. 甲方的贷款申请应符合乙方的贷款政策和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项目可行性等。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财务报表、信用证明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以便乙方进行贷款审批。
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的利率政策和乙方的贷款利率规定。
2. 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甲方的还款能力双方协商确定。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期还息一次性还本等方式。
2. 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金额、利率和甲方的还款能力协商确定。
五、费用1.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贷款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支付各项费用。
六、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作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八、争议解决本合作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金融所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金融所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房地产金融是指以房地产为抵押或担保的金融活动,是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结合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金融蓬勃发展,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挑战。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一、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风险1.市场风险房地产行业受政策、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市场风险较高。
房价波动导致的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带来了对债权人的违约风险。
2.信用风险房地产金融业务中,居民或企业以房产贷款为主要方式,资金需求量大,还款周期长,存在着借款人信用不良导致的违约风险。
3.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金融业务中,多数贷款违约后,资金需求量将迅速增加,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可能发生变化,从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4.操作风险房地产金融机构通常规模庞大,业务繁杂,操作风险隐患多。
员工、管理风险事件、设备故障等会给运作管理和客户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5.监管风险监管情况的不确定性,政策的变动,可能对房地产金融行业及其相关机构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二、防范措施建立一套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市场监测及反应机制,注重对市场风险的监控、评估以及预警,以做到及早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
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提高对清偿能力的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信用风险。
建立较为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规划负债结构,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评估,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储备。
建立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操作流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建立完善的监管合规检查机制,提高对监管政策的及时响应,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和应用,确保在国家政策的规范下稳健经营。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些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管理和规避这些风险,就能够有效地保障房地产金融的健康发展。
政府、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合作,共同努力,共同应对,让房地产金融风险得以有效管控,为行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银行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银行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应对方法第一篇:银行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应对方法一、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在按揭贷款领域,随着贷款数额的急剧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逐渐清醒地认识到按揭贷款发放的风险因素不容忽视。
目前,银行在按揭贷款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人风险、假按揭风险、按揭款挪用风险、抵押物价值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法律涉诉(仲裁)风险等等,具体分述如下:(一)借款人信用风险。
即借款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风险。
这是按揭贷款最直接和最基本的风险。
银行在审批按揭贷款时,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因为一个资信好、支付能力强的借款人无疑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并省去银行追讨贷款和处置抵押物的麻烦。
但是,按揭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广大居民,而导致居民收入状况和支付能力的因素很多,银行较难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状况全面掌握并作出准确的判断。
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贷款期限对于借款人的资信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当借款人因疾病、意外伤害的事故导致死亡或终生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无疑将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当借款人受个人利益驱使,故意停止或延长还贷,风险也将发生。
此外,自然灾害、战争、社会**等不可抗力因素也会造成借款人无法按期还贷。
(二)假按揭风险。
所谓假按揭,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以内部员工及其他关系人以购房者的名义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以解决资金周转的行为。
开发商作假的方法一般是让本单位职工及亲属冒充客户,与之签订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严重一点的是派人四处收集身份证,办理贷款手续。
由于假按揭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贷款易、利率低、速度快,所以对部分开发商,特别是资金实力缺乏的开发商有很大吸引力。
目前,因此引发的纠纷已陆续起诉到法院。
(三)按揭款挪用风险。
购房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时,其按揭款只能用于支付相应商品房首期付款后的其余购房款,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的按揭购房款用于工程的继续建设,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开发商与银行合作协议
开发商与银行合作协议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房地产开发商不断地推出新的项目。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资金的问题往往是一个制约因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开发商都会选择和银行合作,与银行共同开展项目。
这种合作模式通常被称为“开发商与银行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协议内容协议通常是由开发商和银行签署的一种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合作项目介绍协议首先要针对具体的项目进行介绍。
这个部分需要展示的是开发商的项目计划,包括开发的规模、用途、建设周期、预计收益等方面的信息。
2. 资金投入情况银行需要了解这个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融资方式、利率等方面的信息。
这个部分旨在保证项目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合作方式这个部分介绍的是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收益分配、协作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协议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以后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合作。
4. 协议期限协议的期限是指这个项目的合作时间。
协议期限一般是以月或者年为单位,具体的协议期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确定协议期限的同时,还需要对于协议的有效性、到期后是否可以续约等方面进行明确。
三、协议的优势1. 资金来源方便银行具有庞大的资金规模和良好的信誉,因此开发商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很方便地获得资金的支持,大大减轻了融资难度。
2. 风险控制能力强银行在项目咨询、资金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着专业的能力,可以帮助开发商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控制策略,有效减轻项目风险。
3. 经济效益显著银行与开发商的合作通常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制定,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将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合作双方在项目收益中的共同获益。
因此,开发商和银行双方都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协议的规划和执行1. 协议制定协议的制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用于购买土地和开发住房项目的贷款。
这种形式的贷款在房地产行业中起到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讨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并探讨可能采取的措施来加以控制。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房地产开发贷款中最大的风险之一。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房价、供需关系和政策等因素都会对开发商的销售状况产生影响。
如果市场经济形势不佳,需求下降,开发商可能面临项目销售不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
为了控制市场风险,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审核贷款申请。
银行应对开发商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市场前景、项目规模和质量,以及开发商的经营能力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2. 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团队进行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对风险进行预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灵活的利率政策。
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风险的变化,进行灵活的利率定价,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概率。
二、资金风险资金风险是指项目资金来源不稳定,开发商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中,项目资金往往是多元化的,包括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和预售款等。
如果项目筹资渠道受到限制或出现异常情况,开发商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为了控制资金风险,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仔细审核项目资金来源。
银行应核实开发商所提供的资金来源,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资金来源稳定可靠。
2. 建立资金监管机制。
银行可以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期限,并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3. 加强对预售款的监管。
银行应对开发商的预售款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预售款的划拨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对开发商造成的影响。
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实施的各项政策,如购房限制、调控措施等,都可能对开发商的销售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风险和注意问题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风险和注意问题合作的风险:当然,不是所有的合作都是一帆风顺的,在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受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以及合作双方对项目的追求点不同,最终导致合作双方反目成仇的例子也不是很少,总的来说,合作失败主要体现在双方在合作之前签订的合同存有很多的漏洞。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内容繁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容易引发纠纷。
因此,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规范。
实践中,在合作开发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不要约定保底条款联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但有很多合作开发合同却约定:不论项目是否赢利,联营的其中一方均要收回投资或收取固定的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这种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或联营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2、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为办理合作开发项目的转账结算、投资资金使用资金收付活动,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实践中,因“共管账户”的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纠纷的例子很多.有的合作方疏于对“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共管账户”完全由另一方控制。
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
尤其是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名章不应由一方掌管,而应由各方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
3、不能借合作开发之名,行借贷之实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方与土地方约定:投资方仅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出资方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
因此,以合作开发为名,而行借贷之实,也是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出借方只可收回本金,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的利息的罚款。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甲方(银行):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开发商):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权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
双方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推荐购房者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1. 乙方同意向甲方推荐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购房者,作为甲方的潜在按揭贷款客户。
2.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对乙方推荐的购房者进行贷款审批。
3. 双方应共同制定按揭贷款产品方案,包括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并确保方案的合法性与竞争力。
二、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确保所推荐的购房者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2. 甲方应负责审查购房者的贷款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
3. 双方应各自承担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三、风险控制1. 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购房者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并据此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2.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购房者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 如发生违约事件,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各自权益。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
2. 任何一方可在提前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金融所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金融所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房地产金融是指通过购买、销售、租赁房地产等活动来获取资金的金融行为。
房地产金融涉及到大量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就房地产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风险1.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本身存在着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市场供求关系、政策因素等都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导致房地产金融存在市场风险。
在市场供求状况发生变化时,房地产的价值会出现大幅波动,给相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 信用风险随着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融资等方式参与房地产金融,存在信用风险。
如果相关方出现违约、偿还能力不足等问题,就会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
3. 利率风险房地产金融与货币政策、利率等因素密切相关,存在着利率风险。
当利率发生变化时,会影响到房地产贷款利息支出和投资收益,从而对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产生影响。
4. 宏观经济风险房地产金融与宏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会对房地产市场和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
如经济增长放缓、通货膨胀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房地产金融的稳定性,从而带来宏观经济风险。
5. 法律风险房地产金融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等相关法律,存在着法律风险。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违规行为造成,都会对房地产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二、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措施1.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等环节,从而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要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调研和监测,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和政策变化,预判相关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2. 加强信用管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相关方的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严格审核贷款申请资格、据实核查资产负债状况等。
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和控制,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
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防范
中国房地信息6[论坛]F O R U M90年代初,中国引进了“按揭”。
一时间,房地产开发蔚然成风,商品房销售火爆,许多普通老百姓因此圆了住房梦。
就在房地产市场一片欣欣向荣的同时,“按揭”风险所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也接踵而至,受此影响的,包括购房人,包括贷款银行,当然,也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在内。
“按揭”降低了购房门槛,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刺激了房屋需求量的迸发,开发商受益匪浅。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开发商也潜移默化地被“按揭”风险所影响,风险来源于市场,来源于购房人,也来源于贷款银行。
那么,开发商在“按揭”中究竟有什么法律风险,“强势”和“利益赢家”的开发商为何面对风险却也束手无策,这些风险是如何产生的,又该如何防范呢?结合法律和实践,本文将对开发商在“按揭”中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共鸣和探讨。
一、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按揭”犹如一把双刃剑,虽然为开发商回流资金提供了一臂之力,但是其中的风险也已经点点滴滴渗透于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过程中。
在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因为各种复杂的情况,银行随时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而引发的各方风险也会接踵而至。
、连带保证责任风险开发商在“按揭”中最大的风险就在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风险也可谓一切风险之源头,一切风险也皆因之而生。
所谓“连带保证责任”,就是作为被保证人的购房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无论是恶意,还是善意,此时,作为受益人的银行可以要求购房人承担还款义务,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
体现在诉讼中,银行可以起诉购房人和开发商,也可以单独起诉开发商。
2、回购风险同样是购房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回购义务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从购房人手中购买房屋,此时,开发商要出两笔钱,一笔是购房人的首付款,一笔是按揭银行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等。
可以看出,回购的结果使得房屋交易行为回溯到没有交易之前,按揭银行收回了贷款,购房人丧失了房屋,开发商痛苦的要从口袋里往外掏钱。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揭贷款法律风险及其防备(一)背景介绍:因为按揭贷款波及的法律主体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纷复杂杂,只有清晰此间所波及的复杂法律关系,采纳有效举措,防患未然,才能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带来巨大的商机;若对此中一个法律关系的办理不慎,很可能惹起连锁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所以,规范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揭贷款流程,进而尽量达到防止法律风险,拥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1、按揭贷款中的各样法律关系(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之间签署的银行供给按揭贷款的合作关系;(2)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3)物业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借钱法律关系;(4)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5)在物业买受人获得所购物业的房子全部权证后,物业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
2、按揭贷款的法律风险(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责任。
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物业买受人的按揭贷款合同中,承诺为购房人供给担保责任,又因为物业买受人未按合同商定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济实力上明显比物业买受人更有优势,致使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肩负责任将成为银行的首选方案。
(2)银行逾期放款或未按商定放款。
银行可否按期依据按揭贷款合同商定供给贷款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本链。
因为物业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手续需要经过银行严格的审批流程,实质操作过程中,银行不按期放贷情况屡有发生。
但因为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基本没有对于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的商定,所以,银行的延缓放贷将可能影响开发进度。
(3)银行悲观履行权益的结果。
假如在现实中出现了物业买受人缓期付款的情况,依据贷款合同,银行是有权排除贷款合同的。
但银行其实不焦急与购房人解约,而是依据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按揭合作协议,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肩负还款保证责任,并直接从后者的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做的也不过经过各样方式去要求购房人按期还款,但常常成效不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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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邬辉林律师【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每笔贷款发放时,都会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10%)资金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二、按揭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和保险公司。
其他还包括律师、房屋中介机构等。
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一)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二)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购房人的个人情况、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放款以及具体方式,双方签署借贷合同。
(三)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
这需要在产权证下发后,方能实现,在此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四)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由于在按揭过程中,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
此时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五)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为规避银行的贷款回收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将房屋在贷款期间投保财产险,并承担费用,银行为受益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优先偿还购房人所欠银行贷款。
三、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由于按揭贷款涉及的法律主体多,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
如果对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的处理与把握稍微不慎,就会引起连锁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笔者对开发商的按揭贷款法律风险作以下分析。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一般或连带的保证担保(绝大部分为连带保证),就必然会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其保证责任的引起是由于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所造成的。
一旦购房人发生此种情况,银行可以将开发商和购房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而购房人与开发商比起来,明显的要开发商首先承担责任是银行的首选,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二)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风险。
1.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风险。
(1)银行逾期放款或未按购房人要求放款。
银行在放贷之前,应由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
而银行能否如期并按购房人要求的金额及年限提供剩余的按揭贷款,则需要经过银行的严格的资料审查及审批程序。
由于资源掌握的不均衡性,银行极有可能不按期放贷。
而在开发商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基本没有关于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即便是有,可能也只是具有形式而无实质性内容。
对于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生命线”资金,一旦延迟放贷轻则影响开发周期,重则导致项目瘫痪乃至于“烂尾”。
(2)银行因各种原因办理抵押登记延后。
由于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的是阶段性的连带保证,只要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产权登记,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了,开发商也就此脱离了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开发商的偿还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作为购房人来说都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所以即便是房产证下来后银行也不急着办理抵押登记,并以种种理由拖延。
虽然可以依据合同或公平原则去追究银行的责任,但在实践中予以实现是具有相当难度的,基于与银行的特定关系,开发商是有苦说不出,到头来只能“自我承受和自我消化”。
(3)银行的消极行使权利,导致开发商受损。
如果在现实中出现了购房人延期付款的情形,按照贷款合同,银行是有权解除贷款合同的。
但银行并不着急与购房人解约,而是根据银行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要求开发商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并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开发商能做的也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去要求购房人按期还款,从而转嫁了矛盾和风险,使开发商处于两难境地。
2.因购房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与银行相比,无论是资金实力、个人资信、既往合作、诚信程度等,购房人均不能与银行等量齐观,因此无论产生的风险种类或风险程度都是大于银行的。
(1)购房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由于开发商在抵押登记前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逾期还款,银行或者从开发商的账户中扣划保证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代偿义务。
所以即使是开发商房屋建设与交付,但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购房人能不能按时还款,成为开发商头上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会因为购房人的各种原因如经济危机、房屋质量等,导致开发商要为此先行承担责任。
(2)购房人欺骗贷款行为。
欺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在: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件资料、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变造,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等。
现行的银行审查制度虽然形式上看似严格,但其多半还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加之诚信体系建设的缺失,一旦出现购房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情况出现,则银行首先拒绝放贷,其次要解除贷款协议,开发商可能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3)拖延办理产权证。
由于购房人的原因,如欠交房款,未将有关办产权的税费及时交纳,或者其他原因在开发商具备办证条件后不积极办理,导致房产证办理一拖再拖,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也无法及时解除,从而无形中延长了开发商的保证责任。
(4)购房人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
由于开发商销售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购房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有碍于及时还款的情况出现,如购房人死亡、经济危机或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等等,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商就可能要承担代偿责任。
3.开发商追偿权能否实现的风险开发商在承担了代偿责任后,向购房人追偿时能否实现的风险。
开发商在承担代偿责任后追偿能否实现,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购房人具备履行能力,但从按揭的角度看,按揭购房人已经在事实上不再具备这样的条件。
(2)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购房人返还房屋,并向购房人返还首付款。
但在贷款的偿还上,涉及一个偿还主体问题,即是开发商直接将贷款偿还给银行还是由购房人还给银行,复杂的法律关系给开发商的善后处理造成极大的负担。
4.有关法律政策的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按照该规定,开发商在按揭保证期间,如果购房人所购开发商的房屋因其他原因被预查封,且又拖欠银行贷款的,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收回已被法院预查封的房屋可能性很小,开发商容易变成最后的受害者。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规定保护了购房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但如果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由于无法依法收回房屋,开发商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在所难免。
四、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防范(一)采取替代责任方式。
1.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还要继续承担理应转移的社会职能,减轻开发商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更好地投入到产品的品质提高和市场建设中去,而担保公司又因此拓宽了业务领域。
但此种方式的前提或困难在于:(1)担保公司出于避险的目的,不愿意涉及这一领域的业务。
(2)担保公司目前的实力有限,对小的开发项目尚可,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恐怕就力不从心了。
(3)开发商与担保公司既往的或曾经有过的合作关系,这对是否能采取此种方式至关重要。
(4)在担保费用的负担上,开发商和购房人能否达成一致。
(5)现行法律或者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2.赋予商品房预售抵押的生效法律效力。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而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房屋抵押无法在法律上达到生效的条件。
所以,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开发商为了销售以及回款,不得不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应隐含着预售的商品房也是可以办理抵押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开始接受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其中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否制定好流程,并且作为银行的开发商能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