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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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

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

工合同能力;

(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四)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条所指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和价格等。

第八条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议标工程的相关文件;

(三)全部合同文本(不少于3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九条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分承包人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

(三)全部分包合同文本(不少于3本);

(四)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五)分包交易登记表。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领取《南京市建筑工程现场施工队伍情况明示牌》(以下简称明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明示牌》各栏目内容应当如实填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已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由市建管处负责统一打印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签订补充合同或原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或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二)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提交工程停建通知书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文件);

(三)更换项目经理的(提交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认可的报告书)。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14日内,承包人应持工程完工证明材料到原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完工备案手续,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总

承包合同的顺序依次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已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在年度信用评定中予以扣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将载入《信用管理手册》。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备案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各区(县)建工(设)局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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