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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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面签指引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面签指引

附件1: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面签工作指引
一、存放同业账户面签指引:
⏹投融资性账户
(一)同业条线部门发起申请,由同业金融部负责人审批后,统一提交《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账户监督岗在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上填列各项内容,准备各证照资料复印件并发起用印申请。

(二)根据开户银行的要求配合面签
1、运营管理部向办公室提交面签需求,办公室根据领导工作日程安排面签时间,由同业条线与开户银行协调确认面签时间,。

2、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验证开户银行两名工作人员身份后,会同办公室专人陪同其至本行有权人处办理面签。

3、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陪同开户银行工作人员至本行基础资料原件的保管部门见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行政保卫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营业部)。

4、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陪同开户银行工作人员至办公室办理公章用印,预留财务印鉴用印由运营管理部完成。

第2-4项可按实际情况调整时间顺序。

⏹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由账户使用部门或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总行级账户由运营管。

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亟待规范操作

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亟待规范操作

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亟待规范操作摘要:近年来,人民银行对于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相继下发过相关通知,使得同业结算业务逐步走向规范,并且采购返还非标资产的方式、信贷优惠、财务处理、产品设计不精准等多种现象有效得到整改,并且还加大了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在开办、使用银行间同业结算帐户办理投融资业务时,仍存在违规和紊乱的情况,需加强银行间同业结算账目管理规范,银行同业结算账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整治行动同业投融资乱像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银行同业账户结算;管理措施;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同业银行的结算账户应按照专户管理要求方法,用于做代理人的现金解决缴费,同业存款、投资等,全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同业银行账户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开立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并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存管制度,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当采取停止发放、终止开户、改革提升等多种措施,提高防风险的意识[1]。

一、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办理同业存款不使方式不适用国内流通货币进行结算账户现阶段,由于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申请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受一级法人机构授权、面签程序等条件限制,部分国有大行的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并不是利用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本行机构办理同业存款业务,而是由存入方为存出方开立内部账户,过渡资金后开具存款证实书或者将资金挂在内部账户下,根据签署的同业存款协议期限到期后,存入方付清本金及利息[2].(二)存入方不审核存出方开户资料及开户意愿由于不使用同业结算账户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存入方作为开户行规避监管要求,不审核、留存存出方的开户申请资料,从而降低开户审核要求,存入方无须按要求审查其一级法人机构的授权情况。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一、同业账户开户的基本程序在开立同业账户之前,首先需要确保客户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具有开立同业账户的资质;其次需要对客户进行审核,包括查看其企业资质、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最后需要进行合同签订和账户开立手续。

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额度的审批,设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二、同业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同业账户管理中,应该始终遵循“知客户、慎开户、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开立同业账户之前要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慎重对待开户申请,严格管理开户后的资金动向和业务合作。

三、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是保障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和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在同业合作中面临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四、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客户准入管理:对客户的身份、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客户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具有开立同业账户的资质。

2. 开户程序:制定规范的开户程序,包括客户申请、银行审核、合同签订、账户开立等环节,确保开户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信用额度审批:对客户进行信用额度的审批,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设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并建立灵活的调整机制。

4.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通过风险预警、限额控制等方式,监控同业账户的资金动向,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5. 业务合作管理:对同业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业务需求,明确合作范围和方式,规范业务合作流程。

6. 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内控制度、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风险应急预案等,有效降低业务风险。

五、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操作实施在制定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之后,需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主要可通过以下手段来实施:1. 培训和宣传:对银行员工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同业账户开户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5号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等法律和监管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我行为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或我行在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 1 -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放业务管理第六条结算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我行各营业机构均有权受理。

异地(跨市县)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应报经分行会计运营部批准后由分行营业部受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能在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办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第七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同业结算账户培训课件

同业结算账户培训课件

同业结算账户培训课件同业结算账户培训课件一、引言同业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和结算的账户。

在金融行业中,同业结算账户的使用非常广泛,对于银行的日常运营和风险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同业结算账户的基本概念、功能以及操作流程,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同业结算账户的定义与功能同业结算账户是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和结算的账户。

它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调拨、资金结算、利息结算和风险管理。

通过同业结算账户,银行可以方便地进行资金调度,满足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同时,通过同业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可以减少资金流动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此外,同业结算账户还可以用于利息结算,确保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得到及时和准确的处理;最后,同业结算账户还可以用于风险管理,通过对账户余额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三、同业结算账户的操作流程1. 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开设同业结算账户需要银行向央行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央行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银行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来决定是否批准开设账户。

2. 资金调拨资金调拨是同业结算账户的核心操作之一。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同业结算账户向其他银行调拨资金。

资金调拨可以是单笔交易,也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批量交易。

在进行资金调拨时,银行需要注意控制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3.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是同业结算账户的另一个重要功能。

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结算时,可以通过同业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结算可以是单笔交易,也可以是批量交易。

在进行资金结算时,银行需要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出现错误和延误。

4. 利息结算利息结算是同业结算账户的一项附加功能。

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通常会产生利息收入或支出。

通过同业结算账户,银行可以及时和准确地结算利息,确保借贷关系的正常运作。

在进行利息结算时,银行需要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来计算利息,并将其从同业结算账户中划拨。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银行是指申请在他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为他行在本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我行角色的不同,分为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

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他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涉及总行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作为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组织回复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全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全面掌握全行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建立存放同业账户台账。

银行本外币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操作规定模版

银行本外币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操作规定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本外币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本外币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的管理,确保本行资金安全运行,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因支付结算等需要而开立在境内他行的本外币同业结算账户,各分行可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3定义4 职责分工5基本要求5.1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分类⑴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按代理行与申请行所属区域不同可分为同城同业结算账户和异地(跨县区)同业结算账户。

⑵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按存放级别不同可分为总行级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分行级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支行级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

⑶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性同业结算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

5.2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开立及使用原则⑴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遵循“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提出申请。

⑵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有真实业务需要,确因支付结算、资金清算需要的,方可提出开户申请。

⑶异地同业结算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应当由我行总行级或分行级机构开立,xx地区支行及分行下辖支行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也不得在异地开立同业结算账户。

⑷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和异地同业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不得为一级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

⑸县区支行因现金代理结算需要,可选取一家同业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其他支行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同业结算账户。

⑹在他行开立成功的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均应在我行核心系统开立对应的内部账分户账或纳入资金系统等辅助系统管理。

⑺总行清算中心对开户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查询应及时予以查复,查复内容仅限“我行同意开立该账户”或“我行未同意开立该账户”,不得输入其他无关内容。

⑻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原则上只能开通电子渠道的查询及对账功能,如需开通电子渠道的转账服务功能,需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⑼向存放境内同业结算账户开户行购买的支付凭证,应纳入我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同业账户

同业账户

同业账户2018年5月目录第一章同业账户基础知识 (2)第一节制度依据第二节分类第二章同业账户办理流程 (3)第三章其他注意事项 (4)第一节同业存放账户 (4)第二节存放同业账户 (5)第一章同业账户基础知识第一节制度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规定。

第二节分类同业账户是指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行开立和本行在系统内外开立的以办理资金往来清算、以获取资金收益和支持其他业务发展为目的的结算或非结算用途的账户。

包括他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行开立的同业存放账户和本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及本行各分支机构在本机构或本行其他机构由于缴纳税款或现金调缴款等原因开立的结算性账户。

(一)同业账户按照存放目的分为结算存款账户和非结算存款账户。

其中同业结算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结算存款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结算存款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的账户。

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

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外币账户遵循外币账户分类规定。

(二)同业账户按同业所在区域不同分为境内同业账户和境外同业账户。

“境内”特指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三)同业账户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同业账户和外币同业账户。

第二章同业账户办理流程第三章其他注意事项第一节同业存放账户(一)境内同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各业务机构除采取措施对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核实,还须至少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由运营条线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是由各业务机构或委托本行异地分支机构安排至少一名柜员在内的两名员工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银行同业帐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帐户管理办法模版

ccxxxccxx村镇银行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账户是指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列的存款账户以及我行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列的存款账户。

保险公司存款暂不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账户可以分为记下几类:1、按照用途分为流动性账户和交易性账户;流动性账户是指用于同业间代理合作业务的互存资金清算,满足同业间流动性需求的同业账户。

比如:银银合作平台账户、代理同城清算账户、代理现金清算账户等。

交易性账户是指满足日常流动性需求以外,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或者主要由于收益目的相关设立的同业账户。

比如:纯存款的同业存放账户、交易性互存账户等。

2、同业账户按照开立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放同业账户和同业存放账户。

第四条本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暂由营业部办理,其他经营机构不得开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同业账户的开销管理由计财运营部统一扎口管理,报分管行长审批。

申请机构填列《同业开(销)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提出开立(销户)同业账户的申请,报计财运营部同意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同业存放账户的开设的资料要求,存出行应向我行提供以下开户资料:1、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2、金融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4、金融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5、金融机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金融机构法人身份证;7、金融机构开户经办人身份证;8、金融机构法人授权书;9、开户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申请书、相关账户管理协议和对账协议等)。

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晋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现金缴存支取、代理支付结算等结算用途的存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二条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第三条各分行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逐户向总行提出开户申请,取得总行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进行审批,其中: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用途进行审批;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资金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授权、管理、流程规范等工作。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查复、监督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流程第七条各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提出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申请,申请通过OA系统中“同业账户开户申请书(分行版)”电子审批流程办理。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拟开立账户进行审批。

如果同意开户,由资产负债管理部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书面授权(授权书见附件),同时抄送运营管理部。

第九条各分行所指定经办人员负责开户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开户的具体操作。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接到开户行的开户验证信息后,负责根据授权书内容,对开户行所提供的开户信息进行核实。

开户信息与授权书信息一致,则向开户行进行“同意开立该账户”回复,如果信息不一致,应与资产负债管理部进行沟通后,再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各分行应在账户开立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各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所开立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部门或人员变更,需至少提前2天告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三条各分行根据日常结算需求,最多可在当地寻找两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其中:存款规模低于20亿元的分行,只可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切实防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为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账务处理、对账等工作。

辖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以外,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我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要求存款银行提供一级法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明确其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一级分行的书面授权书。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对存款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和经营围批准文件等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经营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七条规对存款银行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一)对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执行面签制度,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二)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采取双人复核制度;(三)认真审查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件的真伪,其中居民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其他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方式进一步核实。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银行同业间的结算和清算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障结算和清算的安全、高效以及有效性,银行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针对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概述《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下称“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一项规范银行同业间结算和清算工作的重要文件。

该文件于1998年10月2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银行同业间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保障结算和清算的安全和顺畅。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权限和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结算账户管理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其中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的同业银行结算工作,商业银行则负责地区银行的同行结算。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各参与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2. 账户开设:商业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并与相应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联网控制,以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3. 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设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用于人民币间银行间结算和清算,禁止用于其他金融市场和支付清算业务。

4. 账户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的权限和口径,并开展审计、检查等监督措施,以确保账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5. 保密和信息报送: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银行结算和清算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向人民银行汇报结算业务的情况。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同业银行结算和清算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具体来说,该管理办法有以下意义:1. 保障行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范围,有效防范了账户资金被挪用和黑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从而保障了行业的安全。

人民银行同业账户 结算专用章

人民银行同业账户 结算专用章

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结算专用章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类:单位银行支付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户的银行支付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户的银行支付账户列入单位银行支付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一)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境外机构。

(二)采用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结算,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转存应当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临时存款账户的采用范围: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不须要提供更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1. 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等。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加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 注册验资、增资。

4. 军队、武警单位分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继续执行登陆作战、军事演习、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使用规定1.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久严禁少于2年;2.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结算性同业账户协议书

结算性同业账户协议书

结算性同业账户协议书《结算性同业账户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1 本协议中的“结算性同业账户”是指甲乙双方为实现资金调度和结算需要,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甲乙双方资金的账户。

1.2 本协议中的“结算性同业存款”是指甲方向乙方存入的资金,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计付利息,并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结算的业务。

二、协议金额2.1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开立的结算性同业账户中,甲方存入的初始金额为人民币____亿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后续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2 甲乙双方同意,在结算性同业账户存款期间,甲方可根据资金需求随时存入或提取资金,提取后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初始存款金额。

三、利率及计息方式3.1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利率为年化利率,具体利率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中予以明确。

3.2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存款本金×年化利率×存款实际天数÷365天。

3.3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利息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

四、账户管理及使用4.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业存款业务的有关规定,确保结算性同业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结算性同业账户的安全,保证账户内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4.3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结算性同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将账户内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五、违约责任5.1 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结算性同业账户内的资金出现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业账户管理制度

同业账户管理制度

同业账户管理制度一、引言同业账户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账户关系,包括定期存款账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账户等。

同业账户管理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严谨、高效的同业账户管理制度,对于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同业账户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同业账户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银行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2. 客户风险管理原则:对同业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环节进行客户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

3. 独立自主原则:同业账户管理应当独立自主,不受其他业务或部门的干扰,保障同业账户的独立运作。

4. 利益平衡原则:在同业账户管理过程中,应当维护银行与同业机构的共同利益,平衡各方利益,增强合作的稳定性。

5. 透明公开原则:同业账户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对同业机构信息及账户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6. 科学有效原则:同业账户管理应当科学有效,遵循合理、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7. 风险控制原则:同业账户管理应当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三、同业账户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合作机构准入管理(1)合作机构的评价与准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价制度,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经营状况等,评价结果作为合作机构准入的重要依据。

(2)合作机构合作协议签订:在确定合作机构后,应当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内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 同业账户开立管理(1)申请材料要求:合作机构申请开立账户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介绍、财务报表等。

(2)审批流程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对同业账户开立申请进行审批,包括风险评估、尽职调查等环节,确保账户开立符合合规要求。

(3)开户账户信息记录:银行应当建立同业账户信息记录台账,对开立的账户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开户机构名称、账户类型、开户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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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一)存款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账户管理 协议的约定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 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三)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与存款银行及时对 账。存款银行收到对账单或者对账信息后,应当 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四、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开户银行:对2014 年5 月31 日前为其他银行机 构开立的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全面自查, 按照《通知》规定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 求,逐户进行清理核实。对2014年5 月31 日之 后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应按规定予以规范。对不符合《通知》规 定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四)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 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 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 时间超过5 年的,应当销户。 (五)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 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 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六)开户银行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 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 当及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 个工作日内 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存款银行:应对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进行清理规范。 对二级分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应按照确有需要原则严格控制。 对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 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异地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应予以销户;对因有业务尚未结清等原因确需暂 时保留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逐户说明原因及业务 结清时限,并于相关业务结清后予以销户;账户保留 期间,该账户只办理未结清的存量业务,不得办理新 增业务。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五)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 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 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 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 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 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 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 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四)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 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 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 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 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 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 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 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 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 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 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 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 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 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 存款账户。 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 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指用于同业存款(结 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理。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六)开户银行应当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 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 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 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 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 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至少采取2种方 式) 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 商注册地的地址 (七)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 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各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银行及分支机 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专项管理 制度,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集中管理: (一)建立健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内部授权 制度。 (二)严格同业业务的分级办理制度。 (三)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 (四)强化银行内控管理。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相关制度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 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 178号)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四、对存量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 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 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 的,可以异地开立。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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