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文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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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收到公文的编号
第一条收到的公文按五类进行编号
一类:各级政府发文;
二类:董事会、股份公司发文;
三类:股份公司内部各专业公司发文;
四类:与公司签署合作合同的有关公司的来文;
五类:其他。
第二章公文的签收
第二条公司收到的一切公文,均由总经理办公室文秘主管负责签收,按第一条的分类建立“公文收文登记簿”(见附件一)。
第三条有关部门收到的涉及公司事务的公文,亦应在收到后2天内,转交总经理办公室文秘主管,由文秘主管按本办法的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须由公司承办或归档的公司领导亲启公文,公司领导启封后,也应送交总经理办公室文秘主管,由文秘主管按本办法的第二条办理。
第三章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文秘主管将登记后的公文,贴上“公
文处理传阅单”(见附件二),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任根据公文内容、要求等确定公文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并在“公文处理传阅单”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文秘主管将主任签批的公文放入固定的文件夹内,报有关人员阅示、阅办、阅知。
第七条为加速公文运转,文秘主管应在主任签批的当天,将公文报送有关领导或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能超过2天(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公文的传阅、催办、保管
第八条传阅公文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准将传阅公文转借他人阅看,不得任意取走公文内任何文件及附件。
第九条阅读公文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公文回交文秘主管,阅批公文一般不准超过2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领导有批示,应立即将公文交有关部门和人员按公文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条公文阅完后,应交文秘主管,严禁横传。
第十一条文秘主管对公文负有催办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公文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公文压放分散,如需备查,经批准后复印或摘抄。
第十二条公文传阅完以后,文秘主管根据编号立卷归档暂存。
第十三条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0日,1月5日至1月
15日总经理办公室对公司收到来文的处理、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并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公文收文登记簿
附件二:公文处理传阅单
公文收文登记簿
类别:页码:
公文处理传阅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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