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号文件解读

合集下载

“4号文”的政策解读

“4号文”的政策解读

“4号文”的政策解读作者:聂士海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4期2 011年开年,软件产业再次迎来重大利好消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正式印发。

这个被业内称为“新18号文”的政策文件甫一出台,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软件行业新机遇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18号文),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对促进国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8号文”印发以来,在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扶持下,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

据工信部统计,截至2010年底,软件业务收入已经实现13364亿元,同比增长31%;软件业务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达到4家;产业规模比2001年扩大十几倍,年均增长38%,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2001年的6%上升到18%。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

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软件产业进入向做大做强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持续的政策扶持。

2011年1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

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会议确定了六项政策措施:(一)强化投融资支持。

(二)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税收优惠。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五)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六)加强市场引导,规范市场秩序。

此举被外界视为软件产业翘首以待的“4号文”的预热。

果不其然,时隔不久,喜讯传出。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国务院于2011年1月28日制定并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4号文”)。

教职成函 2014 4号文件

教职成函 2014 4号文件

教职成函是我国教育部颁布的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对待教师的选拔、聘用、考核等工作。

其中,2014年4号文件是该系列文件的一部分,对教师的聘任和评职称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根据教职成函2014年4号文件的主题和内容,对其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文件的背景1.1 教职成函的重要性及作用教育部一直以来十分重视高等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的质量建设,教职成函的颁布旨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对高校教师的选拔、聘用、管理和评价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以保障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稳定性,从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长期发展。

1.2 2014年4号文件的制定背景2014年4号文件是在前几份教职成函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的聘用和评职称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这份文件的制定,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教师队伍的结构,激励教师积极进取,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二、文件内容解读2.1 对教师聘任的规定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聘任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教育背景、学术成果、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文件还对特殊岗位教师的聘任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各高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工作。

2.2 对评职称工作的规定文件对教师的评职称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教师聘期内的评职称、获得高级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等。

文件还对评职称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为高校教师的评价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2.3 对教师管理的要求文件对教师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教师的考核和奖惩制度等方面。

文件还着重强调了教师的岗位责任和职业操守,要求高校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

2.4 对文件的意义和影响教职成函2014年4号文件的颁布,对推动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优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它为高校教师的选拔、聘用、管理和评价工作提供了规范的指导和依据,有利于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说明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截了当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操纵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立即所有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不管同一操纵下依旧非同一操纵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表达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要紧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自然资规〔2023〕4号文 解读

自然资规〔2023〕4号文 解读

自然资规〔2023〕4号文解读一、背景介绍自然资规〔2023〕4号文,即《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意见》,是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

该文件旨在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文件要点1. 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原则文件明确提出了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包括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原则包括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

2. 强调生态修复工作的系统性文件强调了生态修复工作的系统性,指出生态修复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和方面,需要加强协调配合。

其中包括加强部门间协调,推进跨区域合作,加强科研与技术推广等。

3. 提出生态修复工作的重点领域文件提出了生态修复工作的重点领域,包括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治理、湿地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海岸带保护与修复等。

同时,还提出了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4. 加强生态修复工作的保障措施文件加强了生态修复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政策、强化科技支撑、落实资金保障等。

同时,还提出了加强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等措施。

三、实施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局面。

2. 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是推进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生态修复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技术推广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3. 落实资金保障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落实生态修复工作的资金保障,加大对生态修复项目的投入力度。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投入的局面。

自然资规〔2023〕4号文 解读

自然资规〔2023〕4号文 解读

自然资规〔2023〕4号文解读自然资规〔2023〕4号文是一份关于自然资源的规章文件,下面将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该文件针对保护自然资源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文件中明确指出,自然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必须加强保护。

为了实施保护措施,文件提出了增加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数量和范围,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监测,严禁破坏和污染自然资源的行为。

此外,文件还提出了加强对专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推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利用方式,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等措施。

其次,该文件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了规范。

为了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文件提出了加强对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监管措施。

首先,实行资源准入制度,设立资源开发许可证,并对资源开发企业进行抽查和监管。

其次,加强对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另外,文件还提出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行鼓励,推行资源回收和再利用的政策。

再次,该文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体系进行了优化。

为了提高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文件提出了建立完善的资源管理体系的措施。

例如,完善资源调查和评估体系、构建资源管理和监测网络、建立资源权益确权登记制度等。

同时,文件还要求加强对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最后,该文件强调了政府在资源保护和管理中的作用。

文件明确指出,政府是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体,应该承担起统筹规划、监管和服务的责任。

为了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文件提出了强化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资源管理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完善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多项举措。

总体而言,自然资规〔2023〕4号文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具有指导作用。

通过该文件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地保护自然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该文件还对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提高了政府管理的效能和资源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这将为我国的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来源:大金所导读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4号文”)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投资,限制方式为停止部分相关资管产品的备案。

难免令大家产生这些问题:受到的限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从这些问题的角度逐步解读该文件。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收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GG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金政办发〔2020〕4号)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金政办发〔2020〕4号)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金政办发〔2020〕4号)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一、调整背景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村农村部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金城江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桂环函〔2019〕1869号)精神,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对《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金政办发〔2017〕125号)进行调整。

二、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起草。

三、调整前后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重新调整了我区畜禽养殖划分方案,拟依法规范调出禁养区面积448.719平方公里,依法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区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一)调整前调整前,我区畜禽养殖功能区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面积650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的27.78%,禁养区的划定以城镇居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区域、主要交通主干道沿线区域等区域为主。

涉及关闭搬迁场户数123个,其中生猪场户数105个,涉及关闭搬迁场户产能1.576万头,其中生猪存栏量0.03万头。

(二)调整后调整后,我区畜禽养殖功能区分为禁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的划定以城镇居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为主。

调整后的禁养区面积为201.281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的8.60%。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原创版】
目录
1.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文件的概述
2.文件的主要内容
3.文件的实施及其影响
正文
【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解读】
一、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文件的概述
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文件是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福利待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1.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文件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体调整水平为 2016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5% 左右。

2.增加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
文件明确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扩大到失业前累计缴费满 1 年不满10 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3.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伤残津贴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支付,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合理、充分的保障。

三、文件的实施及其影响
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文件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同时,文件的实施也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财综4号文解读—财政部

财综4号文解读—财政部
• 采购主体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 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 货物 工程 服务 公开招标
• 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主要方式

八、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的预算管理
• 编制


第三季度编制 按照宗地编制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 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单独编制 财政部门及时批复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 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九、落实好相关部门责任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 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制度办法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银监部门
• 对市县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加强指导、督促 • 2017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 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政策依据
新《预算法》
• 土地储备融资方式调整 • 土地储备资金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 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 土地储备机构的清理
《国务院关于Leabharlann 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
• 存量土地储备债务处置 • 土地储备融资方式调整
一、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
(2016年底前完成)
机构清理
• 压缩归并--县级、县级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设置一个 --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 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 • 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财综4号解读

财综4号解读

财综【2016】4号文解读最大的看点是,首次直白地、明确地说了:土地储备项目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

而且,它几乎是大张旗鼓地说的。

它关掉了土地储备贷款的所有的窗,但打开了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扇门。

刚刚发布的财综【2016】4号文的全称是:《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它一共有九条,第七条的名称就是“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不仅是打开了一扇门,而且是推你走进这个门。

土地储备贷款的门被关上,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在2014年的国发43号文,以及之后的财预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中,就已经明确。

43号文明确了政府性债务只能发行政府债券融资,而351号文则明确了土地储备债务是政府的专项债务。

两两对应,土地储备融资只能采取发行专项债券一种形式。

43号文说了: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但在列举的领域里没有提土地储备,在之后的PPP各个文件中也未列举土地储备项目,加之,一直以来,关于土储融资的限制性要求就比较多,导致关于土储项目能不能搞PPP模式,存有模糊。

而且,由于土储搞PPP,极易与BT模式混肴,又加之,人们弄不清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关系,导致土地储备融资的合规性颇有争议。

本次的财综【2016】4号文把此前关于土储贷款的所有限制性规定又重复和强调了一遍,如:1、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2、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3、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4、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5、土地储备资金从四个渠道筹集,全部是财政性资金(等于排除了银行贷款、理财、基金等形式)。

可以说,关上了所有的窗。

但是,注意第七条“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服务的内容列举了:1、拆迁安置补偿;2、土地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Headline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人社部规2017年4号是指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
年发布的一项规定。

该规定的标题为《关于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这项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职业技能的提升和就业能力的增强,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和就业市场变化的需求。

该规定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1.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业务水平。

要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提供专业培训服务,提高培训师资队伍的专业素质。

2. 推动企业参与培训行动。

通过各种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并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支持。

3. 开展技能评价和认证工作。

建立健全的职业技能评价和认证体系,根据职业技能等级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提高职业技能的含金量。

4. 收费政策优化。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减免部分培训费用,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减免考核费用,提高培训的可负担性。

5. 加强政策支持。

通过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培训的覆盖率和质量。

这些措施的出台旨在促进职业技能提升和就业能力的增强,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用参考]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doc

[实用参考]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doc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GG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4号文 软件研制概算 -回复

4号文 软件研制概算 -回复

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回复标题:[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全面解析与实施步骤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中,软件研制已经成为各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任何一项软件研制项目来说,预算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这就需要我们对软件研制的概算进行深入理解和精确计算。

本文将依据“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详细解读其核心内容,并逐步解答如何进行软件研制的概算。

二、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概述“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是我国关于软件研制项目预算编制的重要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软件研制项目的成本估算和预算编制工作。

该文件强调了软件研制概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在编制概算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特点、技术难度、人力资源、设备资源、时间进度等因素。

三、软件研制概算的步骤以下是一步一步进行软件研制概算的详细步骤:1. 明确项目需求:首先,需要明确软件研制项目的目标、功能需求、性能需求、用户需求等,这是编制概算的基础。

2. 制定项目计划:基于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时间表、任务分解、人员分配、设备资源需求等。

3. 估算工作量:根据项目计划,估算每个任务的工作量。

这通常需要借助一些成熟的估算模型和工具,如COCOMO模型、Function Point方法等。

4. 估算成本:基于工作量估算,进一步估算每个任务的成本。

这包括人力资源成本、设备资源成本、材料成本、外包成本、管理成本等。

5. 制定预算:将所有任务的成本汇总,加上一定的风险储备和利润,形成项目的总预算。

同时,还需要将预算分配到各个阶段和任务,以便于管理和控制。

6. 审核和调整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审核,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根据审核结果,可能需要对预算进行适当的调整。

7. 预算执行和控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定期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预算偏差,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四、结论总的来说,“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的软件研制概算方法和步骤。

4号文 软件研制概算 -回复

4号文 软件研制概算 -回复

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回复标题:[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全面解析与实施步骤一、引言“4号文软件研制概算”是针对软件研发项目进行成本估算和预算编制的重要指导文件。

它旨在提供一种系统化、标准化的方法,帮助项目管理者准确预测和控制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完成。

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文件,并逐步解答其实施步骤。

二、理解软件研制概算软件研制概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维护以及相关的管理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

这些费用的估算需要基于对项目规模、复杂性、技术难度、人力资源、时间安排等因素的深入理解和精确评估。

三、实施步骤1. 项目需求分析:这是软件研制概算的第一步。

通过与用户、利益相关者进行深度交流,明确项目的目标、功能需求、性能需求等,为后续的成本估算提供基础信息。

2. 工作量估算:基于需求分析的结果,利用历史数据、专家判断、类比法、参数模型等方法,对各个开发阶段(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维护)的工作量进行估算。

3. 成本估算:根据工作量估算结果,结合人力资源成本(包括工资、福利、培训等)、设备成本、材料成本、外包成本等因素,计算出各个阶段的直接成本。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间接成本,如管理费用、设施费用、风险准备金等。

4. 预算编制:在成本估算的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预算计划,包括预算总额、预算分配、预算控制等。

预算编制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化和不确定性。

5. 预算审批和监控:预算编制完成后,需要提交给相关部门或领导进行审批。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预算监控和调整,确保预算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注意事项在实施软件研制概算时,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估算的准确性:由于软件开发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成本估算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因此,需要采用多种估算方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调整。

2. 风险管理:在预算编制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如技术难题、人员流动、市场变化等,并为此预留一定的风险准备金。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解读2014-03-13 14:28 来源:浙江日报作者:【收藏】【字号:大中小】【打印】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已连续十年保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

但也要清醒看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监管体系不顺、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

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2014年2月25日,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

《意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以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在阐述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后,分别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四方面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

关键词:安全发展《意见》在安全生产理念上作了重大改变。

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从“安全发展理念”到“安全发展战略”,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体现了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运行的现实要求。

在工作目标上更加突出了“生命至上”的理念。

2004年,我省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以“三个零增长”为目标,经过10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为了更加充分地体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意见》提出了新的工作目标是实现“三个持续下降”和“一防一制”,就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实现持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关键词:党政同责《意见》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对安全发展的领导,突出党政齐抓共管。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

把安全生产形势纳入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把安全发展作为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内容,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

《意见》加大对影响生命安全事项的考核权重,把考核的天平更多地向安全发展倾斜;将安全发展绩效作为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党纪政纪追究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关键词:监管责任《意见》进一步理清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按照管生产、管经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综合监管,理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和负有社会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

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评估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实施有利于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履行安委办工作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责任落实情况,定期考核评估,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理顺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落实安全生产的核心,虽然《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目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意见》从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意见》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要推行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和奖惩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实施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执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探索建立“首席安全官”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团队,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关键词: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强有力手段和重要途径。

《意见》结合浙江实际,针对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构建“有平台、明职责、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风险评估和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

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工作程序,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理顺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隐患整治工作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加强对辖区和行业领域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监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检查频次等方面实施动态监管,增强隐患治理的监管能力。

量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严格考核和事前追责,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动员全社会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发动社会组织和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隐患、监督隐患治理。

利用各种媒体,运用正反典型事例,广泛宣传和普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知识和技能,曝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完善并公布奖励办法。

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意见》强调要加强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应急救援建设,提高区域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关键词:三同时《意见》将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平安浙江”建设平台,并与“三改一拆”、“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体现了浙江特色。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招商引资、建设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新的隐患。

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扎实推进“腾笼换鸟”、“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各项举措,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压缩安全生产高风险产能。

关键词:安全诚信《意见》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管理创新经验。

将标准化与诚信机制融合、网格化管理、事故防范创新体系、综合整治、科技兴安等走在全国前列的各项工作措施写入了主体内容,突出浙江工作亮点。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企业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分行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促进企业安全诚信建设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相融合,以标准化建设达标为基本条件,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工作。

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依据。

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意见》强调要依法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治理安全生产,按照“一手拿经济报表、一手拿平安报表”要求,建立健全过程和结果并重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关键词:较大恶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意见在责任制考核上加大了对影响人民生命安全事项的考核权重。

近年来,我省一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来考核。

但是,同一级别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差别很大,如险些酿成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与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同样死亡人数的危化、油气管网、矿山事故与交通事故,等等。

因此,《意见》首次提出了“较大恶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概念,就是要根据较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社会影响恶劣程度来区分较大事故等级,加大对较大恶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权重。

关键词:一票否决《意见》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

结合“平安浙江”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将安全发展纳入考察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业绩、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同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等制度,激发和保护领导干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