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考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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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学法学产生的条件及特点
答: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渐巩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自由发展的时期。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经济上,国家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开始逐渐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强调社会秩序、社会利益。2、政治上,劳动运动大规模出现。3、法律上,资本主义统治的主义方式也由传统的不干预主义转变为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4、观念上,人的理性可以认识一切的观念受到动摇。实用主义、怀疑主义开始成为社会思潮的主流。
社会学法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社会学法学以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作为其理论基础。2、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中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3、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对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4、强调对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5、从方法论上看,社会学法学对法律的研究运用了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定量分析、规范分析等社会学的方法。
二、耶林的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
答:耶林认为,法律应来源于社会目的并为社会目的服务,故其法学有目的法学之称。其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有:1、论述法的产生时,耶林认为法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总之表现为艰苦的努力。法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是在充满血腥气息的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斗争中发展的,法的诞生与人的诞生一样,一般都伴随激烈地阵痛。
2、法律的概念及目的方面,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法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人类行为的目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个人目的,一是社会目的。
3、权利与义务方面,耶林权利义务观的核心是人得生命和财产,社会秩序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4、社会与国家方面,耶林认为国家也是人们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同国家相比社会处于更高的地位,国家所进行的活动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而秩序是社会的目的所决定的。
三、利益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答:利益法学主张,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正是利益才造成了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
以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者认为概念法学的观点是虚幻的、与事实不相符的,并指出,任何一种实在法律制度都有一种实在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缺陷,都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正是利益才造成了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
利益法学派图从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的角度来理解和发展法律规则,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着眼点是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第二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
利益法学属于实践性的科学,寻找法律规则必须以实现生活的需要进行研究为基础,第一步是发现现存的法律规则,如果必要的话,再从这些法律规则中推导出一些新的规则。第二步是对这些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系统化,对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系统化是法学研究的终点而不是起点。
四、自由法律运动
答:自由法学属于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自由法律运动主张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在司法的过程中可以不受立法的约束,而是由法官“自由地“做出判决或决定。自由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埃利希和康特洛维奇。
五、埃利希的法学社会学的主义观点
答:埃利希的法律目标:通过确证法律规则的道德含义使法律的运作更为精良,通过
赋予法官更多的知识和自由使他们做出更明智的判决,帮助国家进行更有效的立法,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法律概念应包含四个要素:它是国家制定的,它是法官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的规则,依据法官的判决它构成实行法律强调的基础,法律是一种秩序。
埃利希强调制裁并非法律规范的特质,伦理习俗、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礼仪等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强制力,否则他们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埃利希认为法官仅靠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规则判决是远远不够的,每一种制定出来的规则从其本质上来说都是不完整的,而且一旦它被制定出来,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就很快变得过时了。因此,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自由地去法学法律,不是根据成为法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官自由发现法律进行判决,要求法官发挥其个性。
六、涂尔干的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
答:涂尔干把连带关系分为机械的连带关系和有机的连带关系,这两种关系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和运作。
关于法律演变的基本观点是:法律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即人类社会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由宗教主义向非宗教主义、由集体主义向个人主义演变。
法律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即人类社会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由宗教主义向非宗教主义、由集体主义向个人主义演变。法律也从代表机械连带关系的刑事法向代表有机连带关系的民商法、行政法和宪法转变。
法律和道德的普遍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丧失其魔力、失去形式化的过程,也就是法除去宗教信仰色彩的过程。法律的力量表现为神的力量,法律对人的惩罚认为是对亵渎神灵的惩罚。
随着社会的演变,社会化的个人从集体意识中逐渐解放出来,同时他们也摆脱宗教性的意见一致,个人的自主性和个人的个性逐渐加强。一种通过社会合作的统一,代替了通过信仰所形成的社会统一。
涂尔干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重新犯罪的观点,刑罚的目的和作用并不是使人害怕或威慑别人,而在于使共同意识得到满足,因为共同意识为集体的一个成员的犯罪行为所伤害,它要求补偿,对犯罪的惩罚就是对所以成员的感情给予补偿。
七、韦伯的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
答:一、韦伯对法律的定义
如果一种秩序的效力由一种可能从外部保障,这种可能性是指一个专门的社会组织可能对行为者施以强制,以使各种社会行为合乎这个秩序的要求或对违反者给予处罚,那么,这种秩序就加做法。法律分为两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国家的法律”一般社会规范,即“超国家的法律”
二、社会规则的分类与法律的产生
社会规范分三类:习俗、惯例和法律。韦伯不赞同法律制约外在行为、道德规范仅制约良心的传统观点。
个人行为的改变及得到大众支持与模仿是法律产生的决定性条件。物质经济条件对法律产生起到积极作用,但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从形式不合理性向形式合理性法的过渡
合理性事韦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分为以下几种:1、法律程序能够使用合乎逻辑的方法已达到其特定的、可预计的目的。2、指法律的体系化特征。根据这种法律,所有可以想像到的事实情境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从而使秩序得到有效保障。3、指用来说明基于抽象阐释意义的分析方法。4、合理性的最后一个含义是它可以为人类智力所把握。
韦伯讲法律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律、是在不合理的法律、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以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