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的识别——以夫妻忠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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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和立法规制6篇

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和立法规制6篇

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和立法规制6篇篇1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和立法规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明素质的提高,婚姻关系也逐渐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约束。

在传统的婚姻中,忠实与忠诚一直被视为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然而,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婚外恋、劈腿等现象时有发生,夫妻关系的忠实度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面对这一现实,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夫妻忠实协议法律,以规范和约束夫妻之间的忠实关系。

夫妻忠实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达成的一种约定,约定双方在婚姻中要保持忠实(不通奸)的行为。

这一协议通常包括了双方对于婚姻忠实的认同、不忠行为的约束和协议违反的后果等内容。

夫妻忠实协议旨在进一步强化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双方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夫妻忠实协议法律的有效性和执行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夫妻忠实协议是一种道德约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通过法律规定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尊严。

事实上,夫妻忠实协议法律得以执行和规制,既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也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夫妻忠实协议通常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夫妻协议违反,很难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究责任和制裁。

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来约束夫妻双方,而这种道德约束力往往是不够有效的,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突破。

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法律规制。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规范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立法规制。

首先,立法机关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违约后的法律后果。

这种立法措施可以明确规定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规定协议违反后的法律后果,既可以对违约一方进行法律制裁,也可以保护受害一方的权益。

其次,司法机关可以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司法认定和裁决。

在夫妻协议违反的情况下,受害一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维权,要求法院对协议的违约行为进行认定和制裁。

对《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条款的思考

对《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条款的思考

是 政策性原则 。公 理性 原则 是从 社 会关 系本 质 中产 生 出来 的一个重要原则 。立法 者不使用 诚信用 语 , 有一 番考究
的、 到社会广泛公 认并 被奉为 法律之 准则 的公理 。我认 的。《 得 婚姻法》 是以调 整人身关 系为主 的法 典 , 产关系应 财 为该条规定 的应 当是 一项公理性 原则 。“ 夫妻应 当互相 忠 当附属于人身关系 , 以在《 所 婚姻法》 中使用“ 实信用” 诚 或
此次 修改 的规模较 大 , 改 的条 文 , 修 包括增 、 、 删 改共 达 3 要求 , 3 并且得到社会广泛 的认 同。该 原则是 社会公 认 的道 处 。其 中, 在总则部分增加 了第 4条 : 夫妻应 当互相忠实 、 德在法律上 的认可 , “ 是公理性原则 。最 高院 《 关于适用 ( 中
论, 经过十多年 的反 复 酝酿 、 究 , 于在 2 0 研 终 0 1年 4月 2 法律 原则 , 8 而不是法律规 则。夫妻 之间互 相忠实 与尊重是 日第九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第 2 1次会 议 上通 过修 改议 案 。

般社会成员对婚姻 的理想追求 , 夫妻伦 理道德 的起码 是
对 《 姻 “ 妻应 当互 相 忠 实 , 婚 法》 夫 互相 1 l 条 , H, ’ 尊 重 , 款 的 思 考 寸看 "JJ _ .7 暑 、y J ’ \
刘彬
( 国防科 技大学人文 与社会科学学 院, 湖南 长沙 40 7 ) 10 4
[ 摘 要] 分析修 改后 的《 婚姻 法》 4条 “ 第 夫妻 应 当互相 忠实, 互相尊重” 的性质 , 出该条规定 的应 "是 一项公理性 指 3 - 原 则。并且从配偶权、 伦理 学、 经济学和比较 法角度深入地探 讨 了法律规定该原则的必要性和积极 意义。 [ 关键词 ] 实; 忠 尊重 ; 配偶权 ; 伦理学 [ 中图分类号 ])2 . I 39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6 3- 72 20 )4— 0 4- 3 17 0 1 (0 9 0 0 5 0 对《 婚姻 法》的修 改 问题 , 学界 早在 19 90年 就 开始讨 定行 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 没有相应 的法律责任保 障 , 以是 所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为 目的而 组成 之特 别 结合 关 系 , 妻 当事 人 之一 夫 方对 于婚 姻关 系之 圆满 , 寓有人格 利益 。因此 , 干
第 2 卷第 1 3 期
V 1 31 o2 . .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 师范学 院学报
Junlf nri ec e oee f ig aTa hr U i rt ora oMi i e T ah rC l g Qnhi eces nv s y ots s l o e i
21 0 2年 5月
名誉权 通奸 侵权 责任
义务) 为配偶权之核心 内容 , 违反这一义务即侵 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 行为侵 害的是 配偶权而非名誉 权, 通奸 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 关键词 : 配偶权


配 偶权 基本 问题
责任。
( ) 一 配偶权 概念 及特征
再次 ,配偶权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度之中, 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 因而含有义务的成分。即从
确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家庭成员 间应 当敬老爱幼 , 互相 帮助 , 维护平等 、 和睦、 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可见 , 夫妻间忠实义务
是 法律 明确规 定 之义务 。忠 实义 务 即配 偶 的专一
互守诚信及维持 圆满之权利与义务 。此种权利 , 称为身份权 , 亲属权 , 或配偶权 , 均无不可 。惟应 注意的是 , 婚姻者 , 系男女双方 以终身共 同生活
收稿 日期 :0 1 0 — 6 21— 9 2
广义 的配偶 权包括 以下几方 面内容 :同居 权; 贞操保持请求权 ; 感情联络权 ; 生活互助权 ;
离婚权 以及其他权能——抚 养权 , 监护权 , 收养 子女权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 ,

从夫妻“忠诚协议”构建忠诚义务原则的法律适用

从夫妻“忠诚协议”构建忠诚义务原则的法律适用

定 , 由此也 引起 了很 多 的争论 。“ 在 的既是 合理 的” 我 们应 姻事 实上 可 以推 定为特 定 男 女当 事人之 间存 在 的一 种 契约 。婚 但 存 ,
当事人 选 择进入 婚姻 时 , 也就 理 性看 待夫妻 “ 忠诚 协议 ”从而 使忠诚 义务 这一原 则在 实践 中得 姻 的本质 是包 含人 身关 系的 契约 . ,
到 更好 的适 用 , 维护社 会 家庭 的稳定 。

意味着 别无 选择地 对婚 姻共 同体所 负载 的责任 与义 务的承 诺 , 并 需在 婚姻 关系 存续 期间 认真履 行 义务 、 实 责任 , 落 这些 正是 契约 的实 质所 在 。 一种观 点 认为 ,合 同法》 另 《 第二 条规 定 :本法 所称 “
主 就 时没 有具 体的法 律 规定 , 受害 者往往 状 告无 门, 有关 部 门也无法 根本 上保 障个人 的私生 活 自 权 , 必须 承认婚 姻法 是 民法 或私
可依, 很难 保护 受害 者利 益 。 法 的一部 分 , 贯彻 “ 法 自治” 私 原则 , 再将 “ 姻契 约观 ” 之 于 不 婚 据
选 择这 个作 为 自己婚 姻 的“ 平安 险” 。夫妻 “ 诚协 议” 忠 虽然 符合 忠诚 协议 作 出了消极 评 价 。其 争论 的方 向主 要包 括 : 我国《 婚姻法 》 4条 夫妻 双方 有相互 忠 实的义 务这 一原 则性规 第 1婚姻 是否 是契 约 。一方观 点认 为 , 姻属 于 契约 , . 婚 因为婚

夫 妻“ 诚协 议” 忠 与忠诚 义 务原 则在实 践 中引发 的 问题
( ) 忠诚” 一 “ 是道 德 问题还 是 法律 问题
在中 国传统 社会 , 法律 与道 德相 融会 , 道德 法律 化 的历 史告 合 同是指 平等 主体 的 自然人 、 人 、 法 其他 组织 之 间 没立 、 更 、 变 终

论夫妻忠诚协议

论夫妻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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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具有契约所蕴涵的自由、平等和公平理念,从婚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存续到婚姻的解除都体现了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契约理念,婚姻的本质即为一种包含了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

互相忠实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协议的补充协议,其性质是合同。

我国《婚姻法》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完成了将夫妻忠实义务从道德入法律的升华,然而其并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夫妻忠实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法律倡导性义务,这种义务是原则性和倡导性的,也是不确定的,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原则性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也正是这一协议,使得婚姻法的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确定性和可诉性。

夫妻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也不会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它调整的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非感情,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也并不必然会造成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因此,只要夫妻忠诚协议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就应该认定其有效,法律就应该保护它,法官应该采信它。

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反夫妻忠诚协议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具有赔偿之可能,但其赔偿方法只能是金钱赔偿。

在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应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理,否则应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则应从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加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确定其具体的赔偿数额。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问题探讨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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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 忠 诚 协 议 ” ̄ 夫 ¥
龚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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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 科 技大 学 法 学 院 澳 门 ) 澳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9 5 (0 )8 0 O 0 1 0 — 2 X 2 1 O — 1 2 1 1一
摘要: 现今社会, 夫妻双方为保持感情不出轨, 签订忠诚协议的越来越多, 与此相应, 夫妻依据忠诚协议索赔闹至法院的事件也
层 出不穷 各地 法院对此也判决不一、 由此 引起 了社会上的激烈争论 我 国现行 法律 来看 , 就 未有关于忠诚协议的 直接规定 , 学
界 从 民 法 、 同 法的相 关 原 理 以及婚 姻 法 的价 值 取 向等 方 面 对其 进 行 了诸 多 阐述 , 出的 结 论 也 各 不 相 同 合 得 本 文 通过 对 现 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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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从 弱 变 强 的 四个 阶段 中 . 战 者在 每个 阶段 都 面 临 着 新 的 挑 问 题 . 手 的 实 力 也 同样 会 出 现 变 化 。 因此 , 弱 到强 的 转 变 绝 对 从 不是一条坦途 但是 , 挑战者应 该坚信 , 只要找对了路 , 就不怕路 远 只要持续 地进 行不对称创新 , 为客户和社会 创造价值 , 同时 创造和竞争对 手间的小对称优势 , 以小搏大 、 以弱胜强 就不再是 梦 想 . 战 者 也最 终 能 够成 为 慢 者 , 实 现 企 业 家 的 人 生 理 想 ! 挑 并
妻忠诚协议所设立 的 本质上是按照协议产生的债 因此根据合 同法的原则 判断其效力应在情理之 中
五、 总结
针对忠诚协 议在司法实 践所存在 的争 议。 出台的《 新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f 》 三1并未做出解释 。在我 国目 前法律保护措施不足 以保护受 害配偶方利益 的情 况下 , 忠诚协议 不 失 为 一 种 有 效 的调 节 手 段 当然 , 旦 出现 纠 纷 , 需 要 法 官 一 还 进行裁量 , 以切实地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但绝不应该 采取断然 否定的态度 。 笔者希望相关社会 、 法律 问题能够 ( 下转第 17页 ) 4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否具有 法律 效力 ,存在肯 定论 、否 定论 和折 衷论等 不同的观点 。司法 实践 中面对夫妻忠诚协议 纠纷存在肯定其 效力和否定其 效力的不 同判例。夫妻忠诚协议在满足主体适格 、 内容 合法、意思表示真 实等基本条件后】 忠诚协议 ;法律 效力 ;意思 自 治


作 出规定 ,只能看作法律还没有专 门立法加 以调整 ,而不能 看作 法律不允许夫妻之 间订立 忠诚 协议 ; 第 三 ,夫妻忠诚协 议 属于民事契约 ,可 以适用 《 合 同法 》的规 定 ,将 其看作 一 种无 名合同。 ( 二 )夫妻忠诚协 议和人 身 自由、婚姻 自由的关 系。否 定 论的观 点还认 为夫妻之 间订立忠诚 协议会侵 害人身 自由 、 婚 姻 自由。如有学 者认为 : “ 法律并 不允许通 过人身协议 来 设定 法律关系 ,人身权是法定 的 ,婚姻关 系应该 是法律及习 俗所 特定的 ,其 内容及效力 ,婚姻 当事人不 能变更 ,其效力 并 非根据 契约而 发生 ,所 以不是合 同法的调整 范围” 。这 一 观点并不合理 。从 目前 司法实践 中遇到的夫妻忠诚协议案例 来 看 ,夫妻忠诚协议 的指 向是 经济赔偿 ,而不是限制人身 自 由 ,或否定婚姻 自由。因此 ,不能绝对地认 为夫妻忠诚协 议 是对 人身 自由和婚姻 自由的限制。 ( 三 )夫妻忠诚协 议和社会 公共秩序 之间的关 系。否定 论 的观点还认为认可夫妻 忠诚 协议 的效 力会 对社会公共秩序 造成侵害。事实上这种担心也是 多余 的 ,夫妻忠诚协议并 不 违反公序 良俗 ,且是 限定 于夫 妻双方之间的一种协议 ,并不 涉及第 人 ,因而不能认 为夫 妻忠诚协议效 力的承认 会妨碍 社会 公共秩序。 由此可 见 ,夫妻 忠诚 协议的效力应 当得到认可 ,认为夫 妻忠诚协议不存在法律依据 、侵 害人身 自由和婚姻 自由、妨 碍公共秩序 的观点是站不住脚 的。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看作夫 妻之间的一种 民事协议 ,这种 协议 以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为条 件 ,后果是 由违约方给予守约方 一定的经济赔偿 ,体现了夫 妻关系的 自治 ,有助于社会和谐。 总之 ,对 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法律虽然没有明 确规定 ,但是并不意 味着 它就应该 不受法律的调整 ,更不能 以此否定其法律效力 ,相反 ,法律 必须 对该 问题的出现做出 理智 的应 对 ,试 图通过立 法或司法 的方式来对 其进行规 范。 司法实践 中遇到 的夫 妻忠诚 协议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尽管 目前立法上确实没有 明确关 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 ,但是这 种针对 违背夫妻 忠实 义务 而订立 的 “ 忠诚协议 ” ,只要 内容 不违反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 和公 序 良俗 ,应当有效 ,无过错一 方有请求离婚损 害赔偿 的权 利 ,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充分尊重 当事人意思 自治 。

夫妻忠诚协议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忠诚协议法律关系忠实义务财产给付附条件效力内容提要:忠诚协议是身份法律关系,其标的是精神给付,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是附延缓条件的给付。

条件成就,形成财产给付法律关系。

条件的成就,为当事人违反忠实义务。

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约定,本质上是给付精神损害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忠诚协议之两个法律关系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有时也以“忠诚承诺书”等形式出现。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2]“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源自对忠诚协议性质的理解不同。

主要有“无效说”和“附延缓条件说”两种观点。

“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

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

”[3]“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既无《婚姻法》上的明文规定,又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所以这种“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受理由此产生的纠纷,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也即婚外情赔偿不能强制。

”[4]“附延缓条件说”认为,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能生效。

[5]所谓“延缓条件”也称为停止条件,就是我国《合同法》所谓的“生效条件”。

两种观点的基础,在于前者认定忠诚协议是身份行为,后者认为是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由,就应当有效的。

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探讨——以夫妻忠实权利与义务为例

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探讨——以夫妻忠实权利与义务为例
21 0 0年第 3期 ( 第 1 期 ) 总 1 2
牡 丹 江教 育 学院 学 报
J OURNAL OF M UDANJANG OLL I C EGE OF EDUCAT1 0N
No.3, 01 2 0
S ra . 2 e i lNo 1 1
夫 妻 间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探 讨
忠实 权 利 与义 务 , 括 夫 妻 在性 生活 上 互 守 贞 操 , 为 婚外 包 不 性 行 为 , 包 括 夫 妻 不 得 恶 意遗 弃配 偶 他 方 , 得 为第 三人 也 不 利益 牺 牲 、 害 配 偶 他 方 的 利益 。 ] 人 认 为 一 般 使 用 忠 实 损 [本 1
以夫 妻 忠实权 利 与义 务为 例

( 淮安行 政学 院 ,江苏
[ 摘

淮安 23 0 ) 2 0 1
要 ] 我 国《 姻 法 》 国情 出发 , 收 和 借 鉴 国 外 有 益 的做 法 , 力 地 维 护 平 等 、 睦 、 明 的 婚 姻 家 婚 从 吸 有 和 文
庭 关 系 , 护公 民在 婚 姻 家庭 中 的各 项 权 利 。特 别 是 2 0 年 的《 姻 法修 正 案 》 4条 中明 确 增 设 了“ 妻 应 当 保 01 婚 第 夫 互相 忠 实 , 相 尊 重 ” 规 定 吾 款 , 于 维护 婚 姻 家庭 的 稳 定 等 方 面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但 还 有 些 不 尽 完善 的 地 方 , 互 的 对 本 文对 夫妻 忠 实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有 关 法 律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期 进 一 步 完善 《 姻 法 》 夫 妻 忠 实权 利 与 义 务 的 规 以 婚 对


《 姻 法 》 4条 之 规 定 ,夫 妻 应 当互 相 忠 实 , 相 尊 婚 第 “ 互 重 ”是 专 门针 对 夫 妻 关 系 所 作 的 规 定 , 属 于夫 妻 权 利 与 , 是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由夫妻双方在结婚、同居等民事行为中自愿缔结的一种协议,其中约定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忠诚,并且不得有任何不道德的行为,以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夫妻忠诚协议在中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规,但是在实践中却具有一定的效力。

本文将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道德层面作为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夫妻之间的忠诚是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

夫妻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法律关系,更是情感关系。

忠诚是夫妻之间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在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

夫妻之间缔结忠诚协议,可以更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夫妻双方约定保持忠诚也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准则。

夫妻之间的忠诚不仅仅是言语上的承诺,更是行动上的体现。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规定的禁止婚外恋、不得发生不道德的行为等,都应该在夫妻之间得到严格的遵守。

否则,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道德准则,也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

所以,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在道德上是非常高的。

夫妻双方如果能够遵守忠诚协议,将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法律层面在中国法律上,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规,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像其他合同那样有明确的法律效果。

但是,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的缔结是以夫妻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

夫妻如果依据自己的自愿双方自行商定协议,那么这个协议的效力就会更大。

如同其他英文合同那样,夫妻忠诚协议双方也应当签署合同并且符合协议内容,以避免出现双方不同意的情况。

其次,夫妻忠诚协议当中的忠诚约定是在婚姻关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之一,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基础要素之一,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导致婚姻破裂,可能会在离婚时对方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同时,在离婚过程中也可以将忠诚协议作为证据,在争取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法律上,夫妻忠诚协议不是一份最终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夫妻缔结忠诚协议是对婚姻负责任的表现,也是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有其存在意义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及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及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及范本⼀、案例:1. ⼴东省中⼭市⼈民法院在(2016)粤20民再15号案件中查明,杨某某与陈某某双⽅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任何⼀⽅在外⾯有婚外情⾏为⽽引起双⽅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所有。

因陈某某与另⼀⼥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前述协议约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中⼭市中级⼈民法院认为:“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权利义务规范,⽽是⼀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的性⾃由进⾏⾃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根据双⽅签订的《协议》,⼀、⼆审均认定双⽅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杨某某所有。

也就是承认了忠诚协议中夫妻双⽅关于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

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对此也有类似认定。

成都市中院在(2019)川01民终1078号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中查明,2015年9⽉17⽇,双⽅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经语⾳、图⽚、视频、⽹络短信等其他⽅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发⽣性关系、同居、重婚等⾏为)或对另⼀⽅有家庭暴⼒、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的,过错⽅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愿赠与⽆过错⽅,归⽆过错⽅所有。

”之后因杨某有婚外情,刘某起诉⾄法院。

成都市中级⼈民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禁⽌性规定,亦⽆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愿赠与⽆过错⽅,归⽆过错⽅所有”的后果。

夫妻“忠实协议”——一个不应成为问题的法律话题——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夫妻“忠实协议”——一个不应成为问题的法律话题——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实, 互相 尊重 ” 而没 有 对 违 反 这 一 规 定 的一 般性 行 ,
事 , 只应 由他们私下 解决 , 也 而不应 诉之 公堂 , 寻求 公
共权 力 的干预 。 或从夫 妻关 系本 身来 论证 , 为 夫 ” 认
为设置法 律责 任 。 新《 姻 法》 婚 实施 后 , 于 这 一 规 定 的性质 问题 关 的争论一 直没 有停止过 , 的学者 认 为仅是一倡 导性 有
德 义务 。但如果 通过 立 法对 夫妻 同居义 务 与 忠实 义 务 作 出规 定 , 并对 违反 该义 务 的行 为规定 了相应 的法

夫妻 在思 想感 情 上 相 互 忠 诚 , 当 由道 德 来 规 应
范 。因 为思想感 情不是 法律 调整 的对象 。但是 , 妻 夫
性行 为 的专 一 , 应 由道 德 和 法 律 共 同来 规 范 。因 则
为 , 姻关 系不 是纯粹 的私 事 , 不 仅 涉及 夫 妻 双 方 婚 它 的利 益 , 且涉 及子女 等家庭 成员及 社会 的利 益 。婚 而 姻家庭 关 系既是 重要 的伦理关 系 , 又是重 要 的法律关 系 。对 于人 们在 婚姻家 庭生 活 中的行 为 , 既要 导之 以
作 者 简介 : 晋 玲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明 ,5 0 1 。 杨 云 昆 6 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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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华: 公共权力不应干涉私人领域》 栽李银 河、 《 , 马忆南主编 :婚 姻法修 改论争》, 2 、l 《 第 7 3 1页, 北京 : 光明 日报 出版社 ,99年。 19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规 定违反夫妻 忠实义务情 节严重 的如重婚 、 有配偶者 与人同居导致 离婚 的 , 无过 错方有权 请求过 错方承担

合同法规则对忠实协议的可适用性

合同法规则对忠实协议的可适用性

合同法规则对忠实协议的可适用性示例文章篇一:《合同法规则对忠实协议的可适用性》一、什么是忠实协议在我们的生活里呀,经常能听到一种协议叫忠实协议呢。

简单来说呀,就像是夫妻之间或者情侣之间,他们互相约定要对彼此忠诚,不能做背叛对方的事儿。

比如说,不能出轨呀,要一直爱着对方。

这协议就像一个小约定,把两个人之间关于忠诚的事儿写得明明白白的。

我有个朋友小A,他就和他的另一半签过这么个忠实协议。

小A说呀,他觉得这个协议就像一个小保护罩,让他心里觉得很踏实。

他说:“我就是想让我们的感情有个保障,让她知道我对这份感情是很认真的。

”从他这儿呢,我就更清楚这忠实协议是咋回事儿了。

二、合同法规则的一些基本情况合同法呀,那可是管着很多合同的事儿呢。

合同就像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大家按照这个约定来办事儿。

合同法规定了好多关于合同怎么签才有效呀,要是有人不遵守合同该怎么办之类的事儿。

比如说,如果一个合同是被人强迫着签的,那这个合同可能就不算数啦。

这就好比有人拿着刀逼着你说:“你得把你的玩具给我,然后我们签个合同。

”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肯定是不对的呀。

我记得我们老师在课堂上讲合同法的时候,还举了个例子呢。

有个商家和一个顾客签了个合同,说要卖给顾客一批质量特别好的衣服。

结果呢,顾客收到的衣服都是破破烂烂的。

老师就说,这时候顾客就可以根据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啦。

就像我们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也得遵守合同法的规则。

三、忠实协议和合同法规则的联系那忠实协议能不能用合同法规则来管呢?这可有点复杂呢。

有的时候呀,忠实协议看起来就像是一个合同。

就像我前面说的小A的事儿,他和他另一半签的忠实协议,也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呀。

如果按照合同法的思路来看,好像也说得通。

可是呢,忠实协议又和普通的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不太一样。

比如说,普通的合同都是关于一些很具体的东西,像房子呀、钱呀之类的。

但是忠实协议是关于感情的忠诚呢,这感情的事儿可不好用具体的东西来衡量。

法律经典情感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情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和小丽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相识于大学时期,相恋多年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共同经营着这个温馨的小家。

然而,在婚姻的第四个年头,小明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小明因为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开始怀疑自己的婚姻,最终与一位年轻漂亮的护士产生了婚外情。

小丽得知此事,悲痛欲绝,她无法接受丈夫的背叛。

在痛苦中,她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护士发生婚外情,是否构成对婚姻的背叛?小丽是否有权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由此可见,婚姻中的忠诚是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3. 案例分析(1)小明是否构成对婚姻的背叛?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护士发生婚外情,违背了夫妻忠实原则,构成了对婚姻的背叛。

(2)小丽是否有权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本案中,小明与护士发生婚外情,属于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小丽有权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判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小丽的损失。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明支付小丽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承诺今后不再与他人发生婚外情。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启示1. 婚姻中的忠诚至关重要。

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彼此的感情,遵守婚姻中的忠实原则,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在面对婚姻中的背叛时,受害者有权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社会应当关注婚姻家庭问题,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第1篇示例: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自愿签订的一种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互相尊重、忠诚、互相支持并遵守信用等内容。

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规范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但其效力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需要慎重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效力受到法律的认可程度有限。

虽然夫妻双方签署协议,但一旦发生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等情况,协议并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不足以取代婚姻法律的规范,也无法取代法院对夫妻关系的裁决。

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还需要受到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在我国法律中,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法律文件都必须遵循和服从这一原则。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与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那么这种协议就会失去效力。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道德、伦理、法律规定的底线,那么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夫妻忠诚协议的存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利用夫妻忠诚协议来约束对方的个人自由,甚至导致家庭暴力等问题。

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协议本身成为一种对婚姻关系的不利约束。

在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理性、审慎地考虑协议的内容和后果。

也需要充分了解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避免因为协议的签订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最终,建立健康、和谐的夫妻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协议只是辅助和保障其稳定与发展的手段之一。

第2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关系是婚姻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的关键因素。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后,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忠诚,不进行不正当的性关系等内容。

分析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分析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为背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离婚关系等。

通过对案例分析,旨在为我国夫妻关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为背景,分析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以期为我国夫妻关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分析(一)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各自所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地位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夫妻地位平等,实行男女平等。

2.夫妻相互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能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3.夫妻相互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夫妻离婚关系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离婚程序(1)调解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间“忠诚协议”问题探讨

夫妻间“忠诚协议”问题探讨

夫妻间“忠诚协议”问题探讨摘要:夫妻问设置“忠诚协议”的主要目的即在于给夫妻间的忠诚加上一份责任,从而使一方在违反“忠诚协议”时受到相应惩戒。

另一方能得到更好的补偿,也以责任的代价促使夫妻各自去遵守这样的“忠诚协议”,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但这样的协议其法律效力、道德效力、社会效力如何却备受争议,值得深入研究。

关键词:忠诚协议;夫妻;忠实;义务;合同;效力夫妻间的忠诚、忠实,主要指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要忠心、诚实,不做有损夫妻感情和夫妻间道德关系的事。

忠实的广义解释还包含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忠诚协议”,狭义上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相互忠诚于对方并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配偶约定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约定。

而广义上可以泛指婚姻当事人或者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的有关一方出现不忠诚于另一方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关赔偿和补偿责任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始终还在“夹缝中生存”,其效力、地位、性质等仍处在游离于法律之外又回归于法律的状态,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都还没有—个定论。

本文将就有关夫妻间“忠诚协议”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学界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论战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学界热议不断。

观点主要分为肯定论调、否定论调、中立和其他论调。

他们首先在“忠诚协议”的定义和属性上就产生了争议。

有学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属于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性自由的合理约束,其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违反配偶义务时财产责任的约定。

也有学者将“忠诚协议”类比为恋人之间的海誓山盟,认为在未兑现时须承担高额违约金显得不合情理。

主张“忠诚协议”有效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一)《婚姻法》第4条、第46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忠诚协议”是有效合同,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三)“忠诚协议”在现实中有利于夫妻间互相忠诚,有利于减少司法审判中的争议,推进司法工作更好开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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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 济 措 施 , 但 如 此 , 婚 姻 法 解 释 一 做 了更 加 让 人 无 法 理解 的 不 新 规 定 , 当事 人 仅 以婚 姻 法 第 四条 为 依 据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 不予受理 ; 已经 受 理 的 , 定 驳 回起 诉 ” 裁 。
有 人 认 为 ,婚 姻 法解 释 一针 对新 婚 姻 法 第 四条 所 作 的 限定
则 的性 质 的 角度 论 证 夫妻 相 互 忠 实是 一 项 法 律 原 则 , 而 为 以后 的 法律 适 用 提 供 一 些借 鉴 意 义 。 从
关 键 词 忠 实义 务 ; 定 义 务 ; 律 原 则 ; 法 法 法律 规 则 ; 完善 在 中 国奴 隶 社 会 和 封 建社 会 ,为 了维 护 以男 性 统 治 为 中心 疏》“ 松兵备事 , :苏 自倭 寇 事 始起 , 以至今 日无 一 岁 不 在 兵 间 , 忠 实练 事 , 毅 内明 … … 沉 忠 实 是 一 种道 德上 的要 求 , 忠实 作 为 普 适 价值 观 , 根 于 人 植
类 社 会 的 发 展 进程 中 , 人类 社 会 所 认 可 , 且 作 为 共 同价 值 观 被 并
的宗 法 制 度 , 治 阶级 一 直 主 张 男 女 有 别 , 行 男 尊 女 卑 , 夫 统 实 一
多妾制 , 因此 忠 实 义 务 仅 是 对 妻 子 单 方 的 强 制 义 务 , 求 女 方 严 要
人 们 对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的理 解 更 加 深 人 和 科 学 ,也 逐步 认 识 到夫
妻 忠 实 义 务 是 夫 妻 结 合 的 基 本 条 件 ,同 时也 是 男 女 平 等 在 家 庭
生活中的重要体现。
我 国 现行 的 《 姻 法 》 18 婚 是 9 0年 9月 1 日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 0 代 表 大 会 第 三次 会 议 通 过 的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学 者 认 为 《 姻 法 》 4条 应 是 一 个 法 律原 则 , 婚 第 而不 是 法 律 规 范 。学者 余 延 满 的 《 属 法原 论 》 持 这 种 观点 , 提 出 ,婚 姻 亲 便 他 《 法 》 将 夫 妻 忠 实义 务 上 升 到 了法 律 调 整 的范 围 ,不再 是 一 种 4条
守 贞操 , 目的是 为 了维 护 男 系血 统 的纯 正 。当时 的 宗法 对 矢 贞 的
妇 女处 置十 分严 厉 , 对 丈 夫通 奸 则 十分 宽容 , 妻 在 履行 忠 实 但 夫
义 务 的地 位 上极 为不 平 等 。随着 社 会 的进 步和 文 明 程度 的提 高 ,
遵循 。如 “ 事 忠 实 义务 , 董 又称 信 义 义 务 , 指董 事 管 理经 营公 司业
源 于夫 妻 间 的信 任 关 系 。夫 妻忠 实 义 务则 是 道 德 法 律化 的 体现 。 “ 婚 姻 的角 度 看 , 实是 婚 姻 生 活 的 内 在需 要 。对 于 夫妻 从 忠 而言 , 忠实 不 是 一 个 外 在 强 制 的道 德 规 范 与 约 束 , 是 一 种 内在 而
员会 第二十一次 会议于 20 0 1年 4月 2 8日对 其 进 行 了修 正 , 但 大家 的习惯叫法是 “ 婚姻 法” 新 。新 婚 姻 法 一 出 台 , 刻 遭 致 责 立 难 。 高 人 民法 院 针对 新 婚 姻 法 信后 先 后 出 台 了两 个 司法 解 释 , 最 习 惯 上 被 称 之 为 婚 姻 法 解 释 一 、 姻 法 解 释 二 , 两个 司法 解 释 婚 这 也 饱受 诟病 。
务 时 , 无 保 留地 代 表 全体 股 东 为 公 司 最 大利 益 努 力 工 作 , 毫 自身 利 益 与公 司整 体 利益 发 生 冲 突 时 , 后者 优 先 。它 源 于作 为 受信 人 的董 事 与 作 为受 益 人 的公 司之 间的 信任 关 系 。” 而夫 妻 忠实 义 务
二 、 实 义Leabharlann 是 一 种 法律 原 则 忠首 当其 冲 的新 婚 姻 法 第 四条 ,该 条 规 定 ,夫 妻 应 当互 相 忠 “ 实 , 相 尊 重 ; 庭 成 员 间 应 当敬 老 爱 幼 , 相 帮 助 , 护 平 等 、 互 家 互 维
和 睦 、 明 的婚 姻 家 庭 关 系 ” 但 是 , 文 。 新婚 姻 法 却 没 有规 定 任 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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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原 的 识 别
— —
・索 探・
以 夫妻 忠 实为 例
丽 宜 苏 州 大 学 王健 法 学 院 马 莺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法 院
口王 口戴 摘
要 : 于理 论 上 , 姻 法 第 4条 所 规 定 的 “ 妻 应 " 互相 忠 实” 底 是 一 项 法律 原 则还 是 法 律 规 则 的争 议 问题 , 文从 法 律 原 对 婚 夫 3 - 到 该
性、 自觉 性 的 道德 需 要 。 就是 说 , 实 是 婚姻 的应 有 之义 。 也 忠 这是
因 为 , 姻 的 存 在 有 赖 于两 性 爱 情 的 存 在 与 持续 , 婚 而爱 情 的存 在 与 持续 , 要 夫 妻 彼此 相互 忠实 。所 以说 , 叛是 爱情 与婚 姻 之 需 背
敌 。要 进 一 步 理 解 婚 姻 生 活 中 忠实 的价 值 ,主 要 问题 在 于 弄 清 ‘
是 什 么 使 一 对 夫 妻 成 为夫 妇 的 …… 按 我 理解 的词 义 。夫 妇 必 须 以爱 情 和 持 久 为 前 提 , 而 要 以 忠 诚 为条 件 , …如 果 没 有 各 自 故 … 对 共 同经 历 的 忠 诚 , 有 这 种 使夫 妻 幸 福 的信 任 与感 激 的交 往 , 没 任 何 夫 妇都 不 可 能 维 持下 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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