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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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官司败诉

水利部门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官司败诉
法必须做 出相 应 的调整 。行政 处罚 法 、 行 域治理成 果 典 型调 研 , 由此 总 结 、 升 和 提 政复议法 、 行政 诉 讼 法 、 政 许 可法 以及 推广水 保 治理 技 术 方 法及 经 验 。六 是 进 行
具有征 收水 土流失补 偿 费的法 定职权 , 但 认定砖 厂破 坏水 土保 持 设 施及 损 石流灾 害 8 泥 6 水土保持法 的修订提供 了很好的经验借 能够证 明砖厂堆放砖 坯 和灰 渣 、 土 的 占 挖 处 , 中站点 成功 预报灾害险情 6 , 其 处 群测 群 防预报灾 害险 情和 防 治处 理 灾 害险 情 十分突出, 从而更使启动水土保持法的修 定, 水利局具有征 收水土 流 失补偿 费的 职 8 处 , 离、 0 共撤 转移保 护群 众 52o人 , 0 避
制 , 范管理程序 。 规
朱钦娟 ( 赣州市水土保持局 )
() 4 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已落后于相关 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近年来 , 同资源环
境相关 的法 律 法规 , 根 据新 形 势 、 任 都 新
务和新要 求相继进行 了修 订 , 些工作 为 这 鉴, 同时也使水 土保持 法存 在 的问题 显得 订工作迫 在眉睫 。
好” 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与控制面源污
补 偿 费 官 司 败 诉
沈 阳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2 O O 6年 3月终
持法 中的 许 多规 定 已经 不 能 满足 新 形 势 染 、 水资源相 结合 。二是 拓展 工作领 保护
下 水土保 持事业 发展 的要 求 , 要 及时 修 域 , 需 发挥行 业监管 职能 , 围绕 新农 村 建设 , 订。主要原 因有 以下 4个 方面 :
保 护构成 巨大 压力。 力 度 , 建 水 保 理 念 和 功 效 的 展 示 窗 筹

陕西省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实施意见

陕西省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实施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一)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命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二)增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历届省委、省政府坚持“善治秦者先治水”的理念,带领三秦儿女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必须看到,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水资源总量不足,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防洪体系薄弱,“一江两河一库区”仍是我省防汛心腹大患;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严重,水保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艰巨;水利基层服务机构不健全,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水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奋力推进水利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兴水治旱不动摇,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不断深化水利改革,科学治水,依法治水,掀起水利建设新高潮,为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相关规定

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相关规定

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相关规定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规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快新版计价依据的推行实施,一致电网树立工程预算编制和计算规那么,提高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赞同公布<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和<火力发电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的函»〔发改办动力[2007]1808号〕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公布的«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发改办动力[2007]1808号〕和公司电力树立定额站发布的«关于执行2006年版<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电力树立工程装置性资料预算价钱>和<变电工程装置性资料综合预算价钱>的通知»〔陕电定字[2020]1号〕等有关文件肉体为依据,结合陕西地域实践及造价水平制定的,并作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和规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修建预算是指可行性研讨预算、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电网树立工程。

第二章预算编制依据第五条项目划分执行«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2006年版即新"预规",以下简称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

第六条工程量按所编制工程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清册及各专业提供的资料及工程现场实践状况计算。

一般工程项目设计深度达不到编制要求时,可参考近期相似工程。

第七条定额一、概算定额«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修建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装置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六册调试工程〔2006年版〕二、预算编制«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修建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装置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六册调试工程〔2006年版〕三、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暂执行2004年«陕西省修建、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装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2006版«陕西省装置工程价目表»、2004年陕西省修建工程、装置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和相关调整文件。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5日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相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设区市、省管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范围: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2017】173号执行1.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第一条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深州市水务局账户名称: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衡水银行深州支行开户账号:5058760900012联系电话:3392011。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陕西省∙【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4年12月07日∙【生效时间】1994年12月07日∙【全文】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

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征迁标准具体如下:(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000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土保持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修改为:“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作为第二款。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修改为“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和专项规划”,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开矿、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五、在第十八条“农业农村”前增加“自然资源”。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零点五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能有效减少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

下文是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一年。

我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费改革,完善价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价费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1、坚持煤炭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煤炭价格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积极的价格政策引导省内煤炭价格稳步提高,缩小出省煤炭和省外煤炭价差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快速发展。

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供需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建立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逐步调整不同类别用电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减少用户电价交叉补贴。

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提高基本电费所占比重。

继续推行不同类别用电同价,做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工作。

出台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政策,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加强输配电价监管,研究测算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标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开展城市化建设,这使得土地征收越来越常见,陕西省也不例外。

而对于陕西省的老百姓来说,征地补偿标准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这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我国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会有一定的差异,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

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征迁标准具体如下:(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2009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200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咸阳、宝鸡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陇海客运专线(徐州-郑州-兰州)和“四纵四横”快速客运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省与铁道部合作建设的重要项目,建成后将与既有陇海铁路实现客货分线运输。

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扩大内需,完善区域客货运输结构,有效缓解既有线能力不足,推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和陕西省“一线两带”建设,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东起西安枢纽在建的西安北站,向西经西安市未央区,咸阳市秦都区及兴平市、武功县,杨凌示范区,宝鸡市扶风县、眉县、岐山县、陈仓区、渭滨区,引入新建的宝鸡南站,正线(咸阳西-宝鸡南)全长138.044公里,建设工期三年半。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咸阳、宝鸡三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征迁补偿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征迁标准具体如下:(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

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陕西税公告[201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税公告[2011]13号)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气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气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油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其他企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应税收入的确认第三条油气企业的应税收入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油气企业取得应税收入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经济利益。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第五条除特殊规定以外,油气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 年1月 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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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陕西省物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1994年12月7日陕水发[1994]69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的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实际费用征收;
2、破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
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料;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
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第三章补偿费、防治费和征收
第七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属部、省审批的,其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下级机构)收缴;地(市)审批的,由地(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县(市)审批的,由县(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

第八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可委托银行、矿管等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中提取1—3%的手续费。

第九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收费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和《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

逾期不缴纳的。

按天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的除加倍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及滞纳金外,可依据《水土保持法》、《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补偿费、防治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水土补偿费、防治费实行按比例上交,分级管理办法。

县(市、区)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70%留县(市、区)使用,上交省、地(市)各15%。

省上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归本级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水土流失补偿、防治费属于专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资,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统一票据,专项核算的管理办法,执行事业会计制度。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如有结余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的解交及使用管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单独设立“补偿费、防治费”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

凡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一律先缴入“补偿费、防治费”收入专户。

按规定上解部分,先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在季末15日内直接向上级水土保持监督监督管理机构解交;留本级使用的,缴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恢复、维修和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增植与补植;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及水土保持专题调查,水土保持宣传及法律和技术咨询;
3、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业务费及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教育费,监督监测管护人员的补贴;
5、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人员的奖励。

该项资金的70%用于第1—2款,其余30%用于第3—5款。

其中第5款的奖励费不得超过5%。

第十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安排使用。

使用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其使用范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经审批批准拔入补偿费、防治费支出专户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财、物价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查批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分别由水土保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性、规范文件等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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