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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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本份《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总则,收集、清运、处理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阐述了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的一些依据以及具体的细则。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制定和出台带来的好处:广州产生的大量餐厨垃圾由于有机物含量多、含水率最高可达80%~90%,加上广州湿热的气候,极易腐败变质,致使垃圾收集过程气味恶臭,污水流溢。

并容易污染环境,对运输机具也产生腐蚀,缩短使用寿命。

餐厨垃圾无论焚烧、填埋都不适宜,如处理不当,将会危害生态环境。

《办法》中规定的对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处理将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无疑是广州市环保工作的一个有力举措。

该《办法》首次将餐饮垃圾列入严控废物,从事处置的单位要取得省环保厅发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据悉这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最严格的,将会有利于解决餐饮垃圾被个体户收走,炮制成“潲水油”危害公众健康的问题。

《办法》对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了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对其餐饮垃圾承担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但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

此举将解决餐饮店和终端的处置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有助于防止“潲水油”的出现。

《办法》规定了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原则,既避免处理点过于分散增加污染源,又可实现规模效益。

《办法》将管理对象限定为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居民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暂不纳入管理。

管理对象比较不够全面,这是《办法》的一个缺陷。

但是这是考虑到便于推行管理措施及可操作性等因素,待条件比较成熟时再考虑对居民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但我们小组认为《办法》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首先,可参照性和实操性不足。

虽然在本意见稿的第二部分从收集、清运和处理三个方面指出了一些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则,但细则阐述得过于模糊,如意见稿中的第九、十条中所规定的申报登记制度和台账制度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和餐厨垃圾处理者向所在地区的城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20年稿)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20年稿)

附件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保洁、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分区域、分阶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第六条【产生者义务和责任】全社会应当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障和技能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应遵守的规定,详情如下: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除外。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

广州餐饮垃圾管理制度规定

广州餐饮垃圾管理制度规定

广州餐饮垃圾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广州餐饮业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3. 餐饮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二、垃圾分类1. 餐饮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厨余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2.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并明确标识。

3. 可回收物包括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头等。

4.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过期药品等。

5. 湿垃圾包括食物残渣、蔬菜叶、果皮等。

6. 干垃圾包括纸巾、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

三、垃圾收集1.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垃圾收集制度,定期收集各类垃圾。

2. 收集过程中应避免垃圾混杂,确保分类准确。

3. 收集容器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

四、垃圾运输1. 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有资质的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垃圾安全运输。

2.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垃圾泄漏污染。

3. 湿垃圾应密封运输,防止异味扩散。

五、垃圾处理1. 可回收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处理。

2. 有害垃圾应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

3. 湿垃圾应进行堆肥或生物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

4. 干垃圾应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六、监督管理1.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餐饮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3. 鼓励市民举报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宣传教育1.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的培训。

2.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餐饮垃圾管理的宣传力度。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为模拟内容,具体实施时应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11月23日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建设,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要求,以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区为补偿区为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在本市市辖区内适用,包括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含原萝岗)、南沙七个行政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进入市属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缴纳生态补偿费。

补(受)偿以区一级政府为对象。

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

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第三条管理职责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有关区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废管中心)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用的计算上报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四条征收和补偿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受益地区向受损地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

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定为75元/吨,其中5%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工作经费。

支出范围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市城管委和市财政局应每两年对生态补偿费收取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现状分析及建议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现状分析及建议

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 和公众的宣传教育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餐厨
圾。
垃圾的处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形成一个成熟的体
在广东省编制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 系,目前仍然面临很多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如下
中,预测 2020 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约为 9.64 万吨/日,其中 建议:
2 餐厨垃圾特性
处理对垃圾的含水率要求较高,约为 50%左右[2]。通常将餐厨垃
餐厨垃圾的成分受经济发展水平、居民饮食特点和季节变 圾置于垃圾储坑内 3~5 天,以减少水分,提高热值,仍不满足焚
化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差别,广州市餐厨垃圾主要包含了食物、 烧要求时,投油助燃,增加处理成本。含水率高还会导致焚烧炉
数据处理方法,可以获得采空区下煤组的地震反射信息,并取得了较好的地质效果,使得在采空区上开展三维地震勘探工作成为
可能。
关键词:采空区;三维地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
中图分类号:P631.4
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细小杂质和其他有机物等。此外广州市 膛中心温度偏低,焚烧不彻底,增加二 英的生成量。
餐厨垃圾含水率、油脂含量和 NaCl 含量较高,富含蛋白质、淀粉
本文建议针对广州市十三五规划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设
和脂肪等有机质。ZHANG 等对广州市餐厨垃圾的取样分析结果 施,在设计规划时把餐厨垃圾处理厂和新一轮资源热力电厂统
施能力达到 5900 吨/日(见表 1),但目前总体进度较为缓慢。 装电子自动称重垃圾桶,实时对企业和居民所产生的餐厨废弃
表 1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物重量进行称重并将数据上传。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可以通过该
系统实现在线车辆调度,实时监控等功能。该智能监管系统将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颁布时间:2011-02-10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形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以及相关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遵循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单位主责、人人有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释精编WORD版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释精编WORD版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释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立法目的和编制依据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市以食为安”,食品安全关系百姓健康和社会安定。

羊城广州自古就有“食在广州”的美誉,广州的餐饮服务行业非常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的餐饮服务网点近五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大约在2000~3000吨左右。

餐饮垃圾是指餐厅、酒楼、餐饮网点等餐饮服务业和机关团体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废弃食物、厨房下脚料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等。

广州市的餐饮垃圾总量大、易污染、难处理,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利用餐饮垃圾饲养家禽家畜、回收加工食品、提炼地沟油等危及食品安全甚至生态安全的问题。

餐饮垃圾的规范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主要任务。

2012年1月11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广州市环保局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正式发布实施。

《试行办法》的实施,正式开展了对广州市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的新起点。

以此《试行办法》为基础,餐饮垃圾的主管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为餐厨垃圾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排放、收集、清运、处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从2012年3月开始,研究中心开展了餐饮垃圾试点工作,通过签订收运协议的方式将参与试点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八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应当采用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记录,记录处理处置的日期、数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广州:实行餐饮垃圾“潲水油”处理一体化和无害化

广州:实行餐饮垃圾“潲水油”处理一体化和无害化

广州:实行餐饮垃圾“潲水油”处理一体化和无害化近年来,“潲水油”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根据《广州市餐饮业集中处理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已实现了餐饮垃圾“潲水油”处理的一体化和无害化,具体细节如下。

垃圾分类广州市自2017年起开始强制执行“餐厨垃圾分类制度”。

参与单位包括餐厅、食堂、超市、商场、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以及个人家庭。

其中,餐饮业被归入“高级分类单位”,对垃圾的分类要求格外严格。

“高级分类单位”要求的餐饮垃圾分类共分为7类,分别为废餐饮油脂、菜叶菜根、剩餐、骨头、蛋壳、果皮果肉、灰尘。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对集中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种类运输、处理、处置。

不同于其他城市,广州市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制度,特别是餐饮垃圾分类。

这为餐饮垃圾“潲水油”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餐饮垃圾集中处理广州市实行餐饮垃圾集中处理,将餐饮垃圾全部集中运输到固定的处理场所。

在处理场所对垃圾进行初期的清洁处理后,经过2-3天左右的酶解处理,清除异味和水份,垃圾被转化为有机肥料。

经酶解的有机肥料具有肥效高、营养全面、氮磷钾含量均衡的特点,不含致病菌和害虫,可作为农田或草坪的肥料。

潲水油处理在餐饮业中,潲水油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潲水油是指经过多次重复使用,或已经变质的油脂。

这种“黑心油”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可导致癌症、脑神经系统损伤和心血管疾病等。

为了消除餐饮中的潲水油问题,广州市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两种方法。

集中处理法对于大型餐饮场所,城市的餐饮厨余管理中心联合当地政府,设立专门的潲水油收集点,收集这些油脂并送往工厂予以处理。

在工厂中,潲水油在进行初步筛选后,进行精炼、添加清理剂消除异味,最终得到纯油。

分散处理法对于小型餐饮场所,广州市餐饮厨余管理中心根据地理位置,设立了一定数量的潲水油收集点。

餐饮业者可以在当地的收集点交付收集的潲水油,由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广州市为选择分散处理,那么餐饮企业如何与市里的收集点配合呢?餐饮企业需要先购买设备,将废弃油脂收集到专门的储存罐中,待罐内油脂存量达到一定量时再联系城市的收集点安排收取。

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时间:2013-11-19 15:43 来源: 食品伙伴网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粤价[2002]38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粤价[2002]3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0150703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监管方案

20150703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监管方案

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监管方案(废管中心)一、前言二、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概况三、监管工作目标四、监管工作依据五、监管工作标准六、监管工作内容七、监管工作组织形式八、监管工作程序九、监管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十、附件一、前言《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是广州市首座餐厨垃圾规范化规模化处理试点项目,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意义重大,为深入推进本项目的实施,提高我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建立科学、系统的监管、考评体系,保障该项目规范运营、环保达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工艺技术及设备(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特制定本监管方案。

二、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概况1、项目介绍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以下称“餐厨废弃物处理厂”)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田山(原大田山填埋场污水处理站用地范围内),项目面积为15943平方米,项目日处理规模为200吨。

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工艺技术及设备(BOT)项目不包括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用地及其上的厂房和附属设施以及其他任何由政府部门所投资的土地、建筑、设施、设备等。

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处理工艺为:微生物资源循环处理技术工艺。

餐厨废弃物处理厂涉及的收运系统、处理厂的土建及公用工程、与处理厂的土建及公用工程相关的配套设施、能源设施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相关线路、管道等接至处理厂总接入口(外电负责完成高压配电,燃气负责完成总调压站建设)。

运营单位:广东嘉博文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管单位: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广州市无害化处理中心2、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工艺分析1)工艺特点:本项目所选用的微生物菌种是以芽孢杆菌为主的复合菌种,针对芽孢杆菌的发酵特性,采用相应的微生物发酵工艺技术。

经过预处理分选后的物料,在生化处理系统中,加入一定量的调整材和万分之一的菌种接种量,70~80℃温度条件下,经过8~10小时的高温高速发酵和干燥处理,然后通过后处理深加工工序,最终生成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生物腐植酸和微生物菌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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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于2011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刘先一电话:83203068 传真:83203067电子邮箱:liuxy@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范围)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探索适宜的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处理水平,如生产加工生物柴油、化工产品、有机肥料等。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统一管理。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经贸、环保、工商、农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经费补贴)餐厨垃圾中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照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执行。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章收集、清运、处置第八条(义务主体)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对其餐饮垃圾承担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九条(申报登记)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每季度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运输、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台账制度)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用途等情况,每季度向区、县级市城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标识有“厨余垃圾”的绿色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收集要求)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者收集餐饮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城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饮垃圾;(二)应保持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三)将餐饮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放置;(四)做到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资质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清运要求)餐厨垃圾的运输应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运往处置场所。

第十五条(清运要求)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或经城管部门招投标后中标的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六条(清运要求)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或者其他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清运,签订清运合同,并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自行清运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清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转移联单制度)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在本市范围内的转移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领取联单的,不得从事餐饮垃圾的转移活动。

第十九条(联单内容)联单由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领取。

联单一式四联,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和清运、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为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备案联。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条(填写要求)餐饮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内容,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第二十一条(联单运行)在餐饮垃圾清运过程中,联单随餐饮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餐饮垃圾产生者填写联单中产生者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等栏目,经交付清运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清运单位随餐饮垃圾转移运行。

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填写联单中清运单位名称等栏目,将餐饮垃圾运抵处置地点并经处置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随餐饮垃圾交付处置单位。

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填写联单中处理单位名称等栏目,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清运单位交付的餐饮垃圾进行核实后,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并将联单第四联每月报送所在区、县级市城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市外转移)将餐厨垃圾运往本市以外处置的,餐厨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报市城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二)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三)本市以外接受地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清运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清运活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餐厨垃圾,其中,收运餐饮垃圾的单位应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饮垃圾产生者清运餐饮垃圾;(二)将餐厨垃圾运输到具有餐厨垃圾处置资质的场所,其中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餐厨垃圾应运输到市城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三)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清运;(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滴漏、遗撒餐厨垃圾,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五)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标识,外观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处置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处置的,还应取得相应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和相应《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处置活动。

第二十五条(定点处置)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餐厨垃圾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餐饮垃圾处置要求)禁止不按《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处置方法要求)餐厨垃圾处置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或方法,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运行管理要求)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除应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要求:(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城管部门;(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餐厨垃圾计量系统;(三)禁止接收、处置未经过资质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五)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处置禁止行为)餐厨垃圾产生者、清运单位、处置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二)将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餐厨垃圾提供给不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三)将餐厨垃圾中的餐饮垃圾提供给无相应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四)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第三十条(公共服务)市、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取得《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餐饮垃圾处理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市、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餐饮垃圾,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餐厨垃圾清运、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台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餐厨垃圾的,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四)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的,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保持餐饮垃圾专用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的,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或按时收集的,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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