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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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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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上见习记录簿附页,仅供参考, NO 1.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 IMO 关二海上人命安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含了为改进航行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

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学习这亗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旨在提高高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亊. 按章操作.自视维护和遵守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运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关二船舶在海上航行旪, 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 SOLAS 公约,这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几经修正,现为 SOLAO74 公约,二 1980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敁,我国政府二 1980 年核冸了该公约之后,IMO 又通过了 1978 年和 1988 年两丧议定书,以及若干不同年仹的 SOLAS74 修正案,这亗修正案大都是按照“默讣程序”生敁。

公约觃定 SOLAS 及其 78 议定书和附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检验不证书, ;极造,分舱不稳性. 机电设备.防火.探火不灭火);救生设备不裃置;无线通信; 1航行安全;货物裃运;危陌货物裃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二 198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12 章 53 条,分为:总则; 〈船舶检验不登记〉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航行停泊二作业;安全保障;危陌货物运输;海难救劣;打捞清陋;交通亊敀的调整处理;法律责仸;特别觃定及附则。

丐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 70%, 我国海洋面积 300 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 18000 公里,海洋在社会发展和经浌建设丨占有非常重要地位,海洋环境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资基础,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 ;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最廉价的方法,海上运输是丐界各国人民经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殌,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口飞速的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丐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不断增加,船舶在通常的营运过程丨不可避免地直接戒间接把一亗物质戒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劢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劢,破坏海水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及造成海洋污染。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1. 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海上事务的标准和规则。

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被视为全球最重要的航海安全公约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IMO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SOLAS公约修)的内容和重要性。

2. SOLAS公约修的内容SOLAS公约修是对原有SOLAS公约进行的一系列修改和补充,旨在进一步提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的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增加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标准SOLAS公约修明确规定了新建船舶以及重要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际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船体结构、防火和防爆设计、安全设备等方面。

2.2 加强航行安全管理为了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管理水平,SOLAS公约修要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并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估。

此外,船舶的航行安全记录也需要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报告。

2.3 加强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的管理SOLAS公约修对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管理规定。

其中包括货物装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货物稳固性计算、危险品的标识和包装等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对船舶及其船员造成安全风险。

2.4 强化远洋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管针对远洋航行船舶,SOLAS公约修增设了更严格的安全监管要求。

船舶必须通过国际海上航行综合系统(Voyage Data Recorder,简称VDR)进行安全记录与追踪,同时加强对黑煤油(Heavy Fuel Oil,简称HFO)的使用和管理。

3. SOLAS公约修的重要性SOLAS公约修的修订是为了应对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和风险,使公约更加符合现实需求。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文章属性
•【缔约国】联合国
•【条约领域】劳工保护
•【公布日期】1997.06.04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
正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B部分分舱和稳性
1.在现有第8-2条后面增加新的第8-3条如下:
“8-3条对乘员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特殊要求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证书载明乘员400人或以上的、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在假定船长L范围内任意处破损的情况下,应满足第8条中第2.3款和2.4款的要求。


第Ⅴ章航行安全
2.在现有第8-1条后面增加新的8-2条如下:
“8-2条船舶交通服务
1.船舶交通服务(VTS)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也有益于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有利于沿岸水域、工作站及近岸设施免受海上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

2.缔约国政府承诺在其根据交通量或风险程度认为有必要提供这种服务时,
建立VTS。

3.正在规划和实施VTS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地遵循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VTS的应用只有在某沿岸国的领海内才可以强制执行。

4.缔约国政府应努力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加并遵守VTS的规定。

5.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导则不妨碍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有关国际海峡和群岛水道的法律框架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海事公约

三国际海事公约
2、安全管理要求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 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2、架构
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II“地带、区域 和季节期”;附则III“证书”。
3、适用范围
(1)在各缔约国政府登记的船舶; (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LL1966不适用于:军舰;长度<24m的新船;<150GT的现有船舶;非 营业性的游艇;渔船。
7、水密装置的关闭操作
(1)位于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 (2)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割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 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3)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 员批准。
3.1 SOLAS74-(4)消防
1、消防员装备(应符合FSS规则)
3.1 SOLAS74-(9)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 (1)能够从驾驶台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
3.2 LL1966-(1)简介
1、功用
是一个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和勘划最小干舷所依据原则和规定的 国际公约。
3.1 SOLAS74-(2)船舶检验与证书
检验的种类
客船的检验

SOLAS公约

SOLAS公约

其他重要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规则》) 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
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 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 演习等。
冰山与沉船
影响
海难发生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 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 等。
经过1929、1948、1960年3次修订后,1974年 10月,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伦敦召 开,会议最终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并与1980年正式生效。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线 电话”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设备
每艘船舶应该设有以下装置: 1.一台能够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
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 不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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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原则
一、本公约自1974年11月1日起至1975年7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以后仍可加入。各国政府可按下 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本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者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通知 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退出原则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和收到日期 以及退出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1年后,或在该文件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特殊情况
紧急载运人员
不可抗力情况
特殊规则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 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 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 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 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精选全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精选全文
第26条.客滚船的救生筏 MSC.134(76)决议2002年12月通过,于2004年7
月1日生效,修正了第III/26条对滚装客船提出附 加要求,不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要求客滚船上 携带的救生筏应安装雷达应答器,其比例是每四 个救生筏有一个应答器,应答器安装在救生筏的 内侧,以便当救生筏展开时,其天线能高出海平 面1米,但对于两面可用的救生筏,则应答器应布 置其扶正。应清楚地标 明装有应答器救生筏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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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6条 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
➢ 把纵向检验通道距顶部结构1.8-2.5米改为距顶部结构 以下1.8-6米。
➢ 增加了对横梁腹板高度小于1.5米时检验通道设置的规 定。
➢ 提出了对艏尖舱设置检验通道的要求。 ➢ 明确这些技术规定不适用于符合IBC规则规定的化学
45.10条替代:电器设备安装。 新增45.11条:液货船电器设备安装.(2007.1.1
生效)
11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 生效的MSC99(73)决议,将第II-2章全部重新改 写.
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 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 则,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
在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 置,且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 规则》的要求。(1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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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柴油机燃油管路的防火要求
1。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间应加 套管保护
2。套管系统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 的装置
3。高压燃油管路破裂漏油时发出 报警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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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条适用范畴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应始终通过运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1997年7月1日前建筑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运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7.5%2005年10月1日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专门要求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筑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点有破旧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筑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2.1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7.5%2010年10月1日.2.2准许载运的人数1500人或以上2002年10月1日1000人或以上但少于1500人2006年10月1日600人或以上但少于1000人2008年10月1日400人或以上但少于600人2010年10月1日.2.3船龄等于或大于20年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处于相似建筑时期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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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6年4月29日交通部交函外[1996]163号文发布)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按照该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安会")第64届会议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以海安会第MSC.42(64)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VI章、第VII章修正案(见附件)已于今年1月1日被默认接受,并将于199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上述修正案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作好实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鉴于实施该修正案的导则尚待将于5月28日召开的第66届海安会正式批准,安全公约大多数缔约国要求延期执行该修正案,故该次会议可能作出相应安排,具体内容届时另行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VI/2条-货物资料1 在第VI/2.1条后面增加如下内容:"就本条而言,应提供A.741(17)号大会决议通过的《货物积载与系固安全操作规则》1.9条所要求的货物资料。

任何对1.9条修正的通过、生效和实施,应符合该公约的对第I章以外的其它附则章节的修正程序。

"第VI/5条-积载和系固2 在第VI/5条中增加新的第6段"6 包括集装箱在内的成组货物,在整个航程中,应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

该货物系固手册应按至少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来制定。

"第VII/5条--单证3 在第VII/5条后增加新的第6段:"6 包括货物集装箱在内的成组运输货物,在整个航程中应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

该货物系固手册应按至少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来制定。

"第VII/6条-积载要求4 第VII/6.1修改为:"危险货物的装载、积载和系固应按照货物的特性安全、适当地进行。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最全版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最全版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发布日期]1988-11-09目录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和证书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和监督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壹般要求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名词和定义第3条免除第4条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C部分船舶要求第6条无线电装置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第12条值班第13条电源第14条性能标准第15条维修要求第16条无线电人员第17条无线电记录第Ⅴ章航行安全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名称】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题注】(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和证书第7条客船的检验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_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_的历史和现状

_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_的历史和现状

76界SHIPPING INDUSTRY《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的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

因1912年发生“泰坦尼克”号客船碰撞冰山而沉没的事故,在英国政府倡议下,1913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并于1914年1月20日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与稳性、救生和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等方面。

公约只适用于载有12人以上的船舶,但一直未能生效。

1929年召开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了《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它较1914年的公约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要求,但也未生效。

直至1952年11月19日,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才生效。

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1948年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了各项船舶安全证书。

该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修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许多方面。

其技术规则部分,与1960年的公约相比,主要增加了油轮消防安全措施,为救助目的使用的无线电话装置,为避碰应配备雷达等电子助航设备,采用新的散装谷物规则等。

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共有143个缔约国。

1978年2月6日至17日,国际海事组织召开国际油轮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气体装置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补充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一、背景介绍
二、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起源
三、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目的与原则
3.1 目的
3.2 原则
四、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4.1 定义与适用范围
4.2 国际合作与协助
4.3 人权保障与海上人命案调查
4.3.1 人权保障
4.3.2 海上人命案调查
4.4 制定相关措施与机制
4.4.1 制定适用于海上人命案的刑事法律
4.4.2 存储与交换信息的机制
4.4.3 提供技术援助与培训的机制
4.4.4 海上人命案预防与救助措施
4.5 签署与执行
五、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
5.1 人权保障与海上安全
5.2 国际合作与协助的重要性
5.3 促进海上交通与贸易发展
六、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挑战与应对
6.1 法律与执法难题
6.2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的障碍
6.3 资金与资源不足问题
七、结论
参考文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1.11.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1981年11月20日海上人命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本修正案于1984年9月1日生效)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替换文本)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定义3.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B部分-分舱与稳性4.客船可浸长度5.客船渗透率6.客船许可舱长7.关于客船分舱的特殊要求8.客船破舱稳性9.客船的压载10.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11.货船的防撞舱壁12.客船双层底13.客船分舱载重线的勘定、绘划与记载14.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15.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16.载运货车和伴同人员的客船17.客船限界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18.客船和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19.客船和货船的水密甲板、围壁通道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20.客船限界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21.舱底排水设备22.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23.客船破损控制示意图24.客船水密门等的标志、定期操作及检查25.客船航海日志的记载C部分-机器设备26.通则27.机器28.后退措施29.操舵装置30.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补充要求31.机器的控制32.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33.蒸汽管系34.空气压力系统35.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36.噪音的防护37.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38.轮机员的警报装置39.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D部分-电气设备40.通则41.主电源和照明系统42.客船应急电源43.货船应急电源4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45.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补充要求46.通则47.防火措施48.防止浸水49.驾驶室推进机械的控制50.通信51.警报系统52.安全系统53.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54.关于客船的特殊考虑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替换文本)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基本原则3.定义4.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5.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6.灭火机7.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8.机器处所的固定式低膨胀泡沫灭火系统9.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10.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11.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12.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4.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5.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16.载客超过36人客船以外船舶的通风系统17.消防员装备18.杂项19.国际通岸接头20.防火控制图21.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22.代用品的采用B部分-客船的消防措施23.结构24.主竖区和水平区25.主竖区内的舱壁26.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7.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8.脱险通道29.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与升降机的保护30.“A”级分隔上的开口31.“B”级分隔上的开口32.通风系统33.窗与舷窗3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35.构造细节36.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37.特种处所的保护38.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39.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装置40.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4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别要求C部分-货船的消防措施42.结构43.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44.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45.脱险通道46.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的梯道与升降机围壁的保护47.阻火分隔上的门48.通风系统49.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50.构造细节51.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5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53.装货处所内的固定灭火装置5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D部分-油船的消防措施55.适用范围56.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57.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结构、舱壁及构造细节58.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59.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60.货油舱的保护61.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62.惰性气体系统63.货油泵舱第三章救生设备等对第一条的修正-适用范围对第二十七条的修正-救生艇、救生筏与救生浮具对第三十条的修正-甲板、救生艇与救生筏等的照明对第三十八条的修正-应急照明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对第四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四条甲-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七条-无线电话值班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对第十条的修正-无线电报设备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无线电话设备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对第十九条的修正-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二条-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救生信号删去第十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台对第十九条的修正-自动操舵仪的使用对第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甲-操舵装置的操作对第十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乙-操舵装置-试验及操演第六章谷物装运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一条-适用范围对第二节的修正-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五条之一和之二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1章的原有文本用下文代替)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也称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并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舶有责任提供救助,并且必须尽最大努力搜寻并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这项公约规定了船舶和海岸站的通信设备、救生设备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行动。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船舶在发现其他船只发生事故或遇险时,应立即提供援助,并通知相关海上救助机构。

这种救助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人道主义、及时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船舶在进行救助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自身造成危险,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只的人员。

此外,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信号设备等,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船舶上的船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在海上遇险时应该如何应对,以提高海上救助行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强调了海上船舶在遇险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船舶应急设备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海上航行中人员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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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SOLAS)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自1978年起开始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为此,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船舶的维护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员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废物处理、船舶的污染控制、船舶的能源效率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港口国控制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总之,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
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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