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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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障船舶和乘客安全。

该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于1974年颁布,并于1978年开始实施。

随后,根据不断发展的海运业务,不断更新和修订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涉及船只的建造、装备、维护、操作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以及国际海上安全、救援和紧急情况应对等。

该公约的目的在于减少海上交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障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该公约的执行主要由当地政府部门来完成,例如海事行政部门、船舶登记部门和海运安全检查部门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1974年11月1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认识到在上述公约中关于检验与证书的规定引入与其他国际文件中相应规定协调一致的需要,考虑到满足这一需要的最佳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Ⅰ条一般义务1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际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2 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适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时,亦应遵守本议定书列出的各项修正及补充规定。

3 对于悬挂非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实施公约及本议定书的各项必要的规定,以保证不给此类船舶予以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Ⅱ条以前的条约1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本议定书代替并废除关于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2 尽管本议定书有任何其它规定,某一缔约国根据和按照公约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书及根据和按照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书的补充,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时在使用中,应继续保持有效,直至按情况根据公约或公约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有争议的每一方各指定仲裁员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这两名仲裁员协议指定并将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四条(1)如自指定第二各仲裁员之日起满60天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仍未指定时,经当事的任一方请求,本组织秘书长应在以后的60天期间内进行这项指定,其人选从本组织理事会预先拟定的合格人员名单中择定之。

(2)如当事的一方在接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仍未指定应由其负责指定的仲裁员时,当事的另一方可直接通知本组织秘书长,秘书长应在60天内指定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其人选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名单中择定之。

(3)首席仲裁员经指定后,应要求尚未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以同样的方法并根据同样的条件指定仲裁员。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04.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4月21日生效日期1988年4月21日)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增加新的第23-2条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增加新的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11(55)于1988年4月21日通过)1第Ⅱ-1章,第23-2条在现有第23条后增加新的第23-2条如下:第23-2条船体的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其中本条之2应不迟于1992年10月22日起适用。

)1应在驾驶室内装有指示器,以显示主管机关认为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所有舷门、装货门和其他关闭装置未被关闭或未能被合适紧固的状况。

该指示器系统①应采用故障保险原则进行设计,如门未被完全关闭或紧固时应给以显示。

指示器系统的供电应与操作和紧固该门的供电分开。

①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决议MSC.11(55)作出决定:在1989年1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装置业经主管机关认可但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指示器,不应要求变换其系统。

2应设有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检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出任何通过首门、尾门或任何其它装货门、装车辆门泄漏水而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情况。

3应设置诸如电视监视之类的装置,对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进行巡视或监视,以便当船舶在恶劣气候中航行时发现车辆的移位和未经允许而进入的旅客。

2第Ⅱ-1章,第42-1条在现有第42条后增加新的第42-1条如下: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本条应不迟于1990年10月22日起适用。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4.主管机关如考虑到航程的遮蔽性及其条件,认为引用本章的某些特殊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可对其悬挂该国国旗的在航程中距最近陆地不超过20海里的个别船舶或某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

5.根据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三款(按1974公约译本)准予搭载的人数超过其所备救生艇容量的任何客船,应符合第6条之5(按此修订本)所述的分舱特种标准以及第5条之4关于渗透率的特种规定,除非主管机关根据航程的自然条件及情况认为该船仅需符合本章其他各条和第Ⅱ-2章的规定时,可作例外。

6.若客船承担大量特种运输业务,如朝山进香的旅客,悬挂该国国旗的国家主管机关如认为实施本章要求不切实际时,可对此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但应完全符合下列规定:.1 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所附的规则;和.2 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所附的规则。

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章来说:1.1“分舱载重线”系指用以决定船舶分舱的吃水线。

1.2“最深分舱载重线”系指相当于适用的分舱要求所允许的最大吃水线。

2.“船长”系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3.“船宽”系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或其下,由一舷肋骨外缘至另一舷肋骨外缘间的最大宽度。

4.“吃水”系指在船长的中点由船型基线至所求分舱载重线间的垂直距离。

5.“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

6.“限界线”系指在船侧由舱壁甲板上表面以下至少76mm处所绘的线。

7.“某一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能被水浸占的百分比,某一处所体积伸展至限界线以上时,仅应量至该限界线的高度。

8.“机器处所”系指由船型基线至限界线并介于两端主横向水密舱壁间供安置主辅推进机械及推进所需的锅炉和一切固定煤舱的处所。

对于特殊布置的船舶,机器处所的范围可由主管机关确定之。

9.“旅客处所”系指供旅客起居和使用的处所,不包括行李室、储藏室、食品库及邮件舱。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SOLAS)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自1978年起开始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为此,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船舶的维护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员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废物处理、船舶的污染控制、船舶的能源效率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港口国控制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总之,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
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11月1日 1980年5月25日(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本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

1975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0年1月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5月25日对我生效。

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然公约1989年修正案[发布日期] 1989-04-11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1条修正条款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第12条修正条款客船双层底增加新的第12—1条货船〔不包罗液货船〕双层底第15条替代条款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第16条修正条款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船第21条修正条款舱底排水设备增加新的第23—1条干货船破损控制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增加新的第13—1条取样探烟系统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安插第18条修正条款杂项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船面的耐火完整性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船面的耐火完整性第38条修正条款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庇护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掉火报警和播送系统第44条修正条款舱壁和船面的耐火完整性第50条修正条款构造细节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安插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56条修正条款遍地所的位置和分隔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船面的耐火完整性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去除、除气和通风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第13条修正条款救生艇上的无线电报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第Ⅴ章航行安然第3条修正条款危险传递内所需的谍报第9条替代条款误用遇险信号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3条修正条款配员第16条替代条款救生信号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第7条替代条款客船上的爆炸品【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然公约修正案【题注】〔海安会以决议MSC.13〔57〕于1989年4月11日通过〕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1条现有标题用下文替代:“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标题下面增加下文:“〔本条之8和9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以下新的本条之8和9加在本条之7之后:“8必需设置舱壁将机器处所与前后载货和载客处所隔开,此类舱壁必需水密延伸至干舷船面。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4.12.09•【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70(79)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2条-定义1 在现有第13款后新增第14款如下:“14散货船系指第XII章第1.1条定义的散货船。

”第18条-客船和货船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2 该条第2款由下文代替:“2 在客船和货船上,水密门应作水头分别高达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的水压试验。

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个别门作试验,可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门作原型压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

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

门在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

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其是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位。

”第45条-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3 在标题后增加以下文字:“(本条第10和11款适用于2007年1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

4 现有第10款由下文代替:“10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物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例如,主要用于储存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储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认为,这些设备:.1 是操作所必需的;.2 属于不会点燃有关混合物气体的类型;.3 适合于相关处所;和.4 经适当证明在可能遇到的尘土、蒸汽或气体中使用是安全的。

”5 在经修正的第10款之后增加新的第11款如下:“11在液货船上,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得安装在危险场所,除非它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注:参考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的标准,IEC60092-502:1999‘船舶电气装置-液货船’。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78.02.1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本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生效198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1983年3月17日对我生效)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1974年11月1日在伦敦签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缔约国,认识到上述公约对促进海上船舶和财产以及船上人命安全所可能作出的重大贡献,也认识到有进一步增进船舶特别是油轮安全的必要,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一般义务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除外),第四条,第六条的第二、三、四款,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已纳入本议定书。

但在这些条款中,凡提到公约及缔约国政府时,应分别认为是指的本议定书及本议定书缔约国。

二、凡适用本议定书的船舶,除本议定书中所列明的各项修正及补充外,应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

三、对于非公约及本议定书缔约国的船舶,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实施公约及本议定书的各项必要的规定,以保证不给予此类船舶以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三条资料的送交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授权代表各该缔约国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被指定的验船师或被认可的组织名单,以便周知所有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

为此,主管机关应将其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条件通知本组织。

第四条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一、本议定书自1978年6月1日起至1979年3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一、背景介绍
二、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起源
三、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目的与原则
3.1 目的
3.2 原则
四、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4.1 定义与适用范围
4.2 国际合作与协助
4.3 人权保障与海上人命案调查
4.3.1 人权保障
4.3.2 海上人命案调查
4.4 制定相关措施与机制
4.4.1 制定适用于海上人命案的刑事法律
4.4.2 存储与交换信息的机制
4.4.3 提供技术援助与培训的机制
4.4.4 海上人命案预防与救助措施
4.5 签署与执行
五、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
5.1 人权保障与海上安全
5.2 国际合作与协助的重要性
5.3 促进海上交通与贸易发展
六、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挑战与应对
6.1 法律与执法难题
6.2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的障碍
6.3 资金与资源不足问题
七、结论
参考文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法规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3-06-17【效力属性】有效【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用附于决议MSC.1(XLV)内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第Ⅱ—1章的文本替代该公约第Ⅱ—1章,并作如下进一步修订:第1条适用范围本条之1.1中:把“1984年9月1日”改为“1986年7月1日”。

本条之1.3.2中:把“1984年9月1日”改为“1986年7月1日”。

本条之2改为:“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使之符合经决议MSC.1(XLV)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中所适用的要求。

”删去脚注。

本条之3中:把两处“1984年9月1日”均改为“1986年7月1日”。

删去本条之5,把本条之6改为本条之5。

第3条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本条之19改为:“‘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下述规则所列任何液体产品的货船:.1经海安会决议MSC.4(48)通过的并可能由本组织加以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散化规则》)的第17章;或.2经本组织A.212(VII)决议通过的并已经或可能由本组织修订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散化规则》)的第Ⅵ章。

”本条之20改为:“‘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下述规则所列任何液化气体或其它产品的货船:.1经海安会决议MSC.5(48)通过的并可能由本组织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液化气船规则》)的第19章;或:.2经本组织A.328(Ⅸ)决议通过的并已经或可能由本组织修订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液化气船规则》)的第XIX章。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不可抗力情况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也称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并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舶有责任提供救助,并且必须尽最大努力搜寻并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这项公约规定了船舶和海岸站的通信设备、救生设备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行动。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船舶在发现其他船只发生事故或遇险时,应立即提供援助,并通知相关海上救助机构。

这种救助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人道主义、及时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船舶在进行救助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自身造成危险,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只的人员。

此外,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信号设备等,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船舶上的船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在海上遇险时应该如何应对,以提高海上救助行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强调了海上船舶在遇险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船舶应急设备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海上航行中人员的生命安全。

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议定书

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议定书

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88.11.11•【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正文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

认识到在上述公约中关于检验与证书的规定引入与其他国际文件中相应规定协调一致的需要,考虑到满足这一需要的最佳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Ⅰ条一般义务1.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2.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适用经修订的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时,亦应遵守本议定书列出的各项修订及补充规定。

3.对于悬挂非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实施公约及本议定书的各项必要的规定,以保证不给此类船舶以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Ⅱ条以前的条约1.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本议定书代替并废除关于公约的一九七八年议定书。

2.尽管本议定书有任何其他规定,某一缔约国根据和按照公约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书以及根据和按照公约的一九七八年议定书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书的补页,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时在使用中,应继续保持有效,直至按情况根据公约或公约的一九七八年议定书规定失效时为止。

3.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应不再根据和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通过的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证书。

第Ⅲ条资料的送交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向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通知和交存下列事项:(a)已颁布的有关本议定书范围内各种事项的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其他文件的文本;(b)经授权在海上人命安全事项方面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被任命的验船师或被承认的机构名单及他们的具体职责和授权代表的条件,以便分送各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c)根据本议定书规定颁发的数量足够的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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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确保海上安全与正义
1. 引言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是为了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和安全,以及确保对海上人命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并将罪犯绳之以法。

这是一个关键的协定,它不仅维护了全球海上安全,同时也推动了国际社会对正义的追求。

2.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的重要性
2.1 维护全球海上安全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是确保全球海上的安全。

海上航行涉及各种商业活动,如国际贸易和旅游业,而这些活动需要一个稳定和安全的海上环境。

这个协定确保在发生海上人命案件时,能够进行调查和起诉,以维护全球海上的安全和稳定。

2.2 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和安全
无论是商业船只上的船员还是乘客,还是其他海上从业人员,他们都面临着一定的危险。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通过确保对海上犯罪行为的制裁,有效地保护了海上人员的生命和安全。

这一协定的实施将使那些犯罪分子付出代价,并追责他们的罪行,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的发生。

3.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的具体内容
3.1 海上人命案件的定义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明确了海上人命案件的定义。

这包括在海上发生的任何行为,例如谋杀、伤害或任何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这个明确定义对于确保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执行力非常重要。

3.2 船舶责任和义务
根据协定,船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有责任确保船舶的安全。

他们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船舶上的人员免受伤害。

如果发生海上人命案件,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应积极合作进行调查,并根据协定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3.3 跨国合作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强调了各国之间的跨国合作的重要性。

在处理海上人命案件时,各国应分享情报、证据和情况,并协助彼此进行调查和起诉。

通过跨国合作,各国可以共同追求正义,并将罪犯绳之以法。

4. 对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的看法和理解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是维护全球海上安全和发展国际正义的重要一步。

通过确保对海上人命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这个协定为受害者
和家属提供了公正和补偿,也对犯罪分子发出了强烈的警告。

然而,协定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如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以及国际合作的复杂性。

为了更好地履行协定的职责,各国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总结: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是确保海上安全和维护正义的关键协定。

通过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和安全,协定维护了全球海上的稳定。

它明确了海上人命案件的定义,并规定了船舶责任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尽管协定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但它奠定了为全球海上安全和正义而努力的基础。

对于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我认为它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确保了海上安全和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这个协定不仅是为了保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和安全,也是为了维护全球海上的稳定和正义。

然而,协定的实施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和协调,以克服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并更好地达到其目标。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和合作,我们才能在海上建立起一个安全和公正的环境。

一、前言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是确保海上安全和维护正义的重要协定。

通过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和安全,协定维护了全球海上的稳定。

尽管协定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但它奠定了为全球海上安全和正义而努力的基础。

二、定义和重要性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明确了海上人命案件的定义,包括故意杀害、人身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

协定强调了船舶责任和国际合作的
重要性,使得犯罪分子无所遁形。

这些规定和标准为船舶和乘客提供
了保护,促进了全球海上的和平与稳定。

三、实施挑战
协定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制裁不一致。

国际合作的复杂性也是一个挑战,各国之间的司法程序和法律体系不同,阻碍了信息共享和证据收集的
有效性。

四、加强合作和协调
为了更好地履行协定的职责,各国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制定统一的标
准和程序。

各国应进一步制定一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以确保对犯罪
分子的制裁和追责不受国家差异的限制。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情报
交流,以便更好地调查和打击海上人命案件。

国际合作机制和协调平
台的建立也是必要的,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协作和互助。

五、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为了确保协定的统一实施,各国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这包括海
上人命案件的定义、调查和起诉程序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通过建立一
套统一的标准,可以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和效果,增强对犯罪行为的
制止力度。

六、结语
国际海上人命案件安全协定是确保海上安全和维护正义的重要里程碑。

通过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和安全,协定维护了全球海上的稳定。

然而,实施协定仍面临着挑战,包括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以及国际合作的
复杂性。

为了更好地履行协定的职责,各国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制定
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和合作,我们才能在海上建立
起一个安全和公正的环境,实现海上安全和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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