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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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包括火工品包装物等)。

注意防潮,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三、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按规定堆放整齐,严禁挤压碰撞、摩擦,不同类型产品严禁同库存放。

四、库内严禁放易燃物品和火源存在,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墙内外杂草随时清除,墙外不准生火,有明显的标志牌,库内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

五、发放雷管、炸药时,按生产日期先后分别发放,对过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发放人员要对使用单位和放炮员交代清楚,并只对放炮员发放。

七、每次发放必须点清,核实记帐,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并每周同放炮员核实。

八、严禁发放含水份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尽量不要在一次发放。

九、建立严格的领退料制度,并认真执行。

生产班组需领用的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必须由班组长开取领料单,经采区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签字允许发放后,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到库房领取炸药、雷管,用炸药箱当着保管员分别装好上锁后运往井下工作面。

当班未用或未用完的,必须在出井时立即退还到炸药库,退还火工品必须要有放炮员、安全员和采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实际使用量和退回量。

严禁任何人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

禁止将炸药、雷管带回宿舍存放,严禁个人保管炸药、雷管。

十、炸药、雷管在地面或井下的运送途中和库房保管时,严禁重压和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一切与炸药有关的作业过程中,不准吸烟,禁止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十一、库房实行双门双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单人开库。

十二、库内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严防鼠,蛇等小动物进入库内。

十三、保管员对雷管、炸药要亲自发放,不准领料人员进入库内。

十四、保管员不得为雷管、炸药混装的领料人员发放。

十五、帐目要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不出差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爆物品经营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民爆物品经营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经营许可(一)民爆物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

(二)民爆物品经营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许可范围内的民爆物品。

四、安全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民爆物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防火设施和防爆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三)民爆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存放和运输,不得私自改变包装和标志。

(四)民爆物品的销售必须进行有效的身份核查,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

五、质量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所经营的民爆物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进货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禁止非法从事野生爆破器材的经营。

(三)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民爆物品的有效期进行管理,过期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处理。

六、培训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经营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经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七、违规处罚(一)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爆物品,将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八、监督检查(一)政府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民爆物品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处理。

(二)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九、制度改进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定期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高民爆物品经营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以上是对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和使用民爆物品,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影响。

下面将从原则、流程、控制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及合法合规。

2. 明确责任原则:各个环节的责任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

3. 制度规范原则:出入库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二、流程1. 出库流程(1) 编制出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出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出库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领取人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出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出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出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发放出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出库申请表中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民爆物品,记录出库数量、领取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出库台账中,确保物品的流向可追溯。

2. 入库流程(1) 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入库物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入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入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入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接收入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接收民爆物品,对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物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入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入库台账中,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性能、规格等相关信息。

三、控制措施1. 出入库许可制度:对于出入库物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出入库许可证明,确保出入库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人员资质要求:对库房管理人员、领取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物品标识:所有出入库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编号和标签,方便管理和追溯。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施工现场中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适用于项目的民爆物品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3.3、GB6722爆破安全规程3.4、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4、职责4.1、安全环保部为施工民爆物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工作,并对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输、保管、使用民爆物品进行监督和检查。

4.2、炸药库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的保管、运输与爆破作业的跟踪监管。

4.3、爆破工程师与爆破员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

5、内容及要求5.1、炸药库房管理1)炸药库房管理必须执行技安通则。

库房门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严禁保管员将钥匙交于它人带管。

2)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3)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

4)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

5)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6)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台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

7)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8)车辆应符合GB6722 的要求。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9)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10)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11)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保管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12)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13)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爆破器材进行恐怖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项目部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等;(三)本制度适用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绍台高速项目部;(四)项目部主管领导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物资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安监部门及爆破作业人员负责领取、使用、退库过程中的安全;项目内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全过程的安全工作;(五)涉及爆破作业四大员(保管员、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六)项目经理部劳安部会驻地民警室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执行处罚,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施工队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重大隐患,责令各施工队停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各施工队专职安全员和负责安全与内保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爆炸物品各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雷管、炸药库和临时储存点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爆炸物品的流向、涉爆人员及各环节要切实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临时民用爆炸物品库的选址和建库(一)址建库由项目部提出建库申请,报经辖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由镇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协助办理“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建设费用由我方提供,未经辖区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核发库存限量标牌不得启用;(二)炸药库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防爆性能:1.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距离不小于30m;2.库房采用24cm的砖料实心墙,用水泥砂浆砌筑;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m;库门采用防盗门,向外开;库房设置透气孔并有防小动物进入装置;3.库区围墙净高不小于2.5m,四周设置3m宽防火隔离带;周围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4.库区内设2m*2m水池一个、2m3防火砂一处,设于炸药库与雷管库之间;每库配备2个4kg灭火器,消防桶2个;安装自动报警监视器一个,防护犬一条;5.库区建避雷设施一套,并经当地气象部门验收合格;6.库区有严禁吸烟、用火等警示标志。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全矿爆破器材的运输以及井上保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1、押运危险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有押运员证;2、火药、雷管不得同车拉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3、装卸火药、雷管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4、装载时必须点清火工品数量、品种,签字确认;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爆物品的使用现场,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涉及民爆物品的使用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民爆物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制度涉及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制度。

(二)专职保管人员:负责对民爆物品进行保管,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使用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民爆物品,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监督管理要求第五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的摆放应保证全方位的监控覆盖。

第六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七条民爆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有专门的仓库或库房,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防火措施。

第八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民爆物品启动使用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如防护墙、防护网等。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建立与周边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在发生突发事故或火灾等情况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制度的监督与落实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批评和教育。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中铁五局贵州公司织纳铁路1标五分部民爆物品管理办法总则1、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2、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

物资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3、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4、安全质量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5、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一、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6、库区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

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

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7、保管员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4【实施日期】2017.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民爆物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民爆物品的分类管理、存储管理、使用管理和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旨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民爆物品分类管理为了清晰明确地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分类。

根据民爆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将其分为爆炸品、烟火品、炸药品和杂项爆炸品四大类。

其中,爆炸品主要指威力较大的爆炸物品,烟火品主要指供人们观赏和庆祝用的烟花爆竹,炸药品主要是指民爆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炸药,杂项爆炸品主要包括各类具有爆炸威力的物品。

三、民爆物品存储管理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和稳定存储,必须建立严格的存储管理制度。

首先,应将民爆物品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场所,要求场所结构稳固、通风良好,并配备防火、防爆设备。

其次,要确保储存场所的周围没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子设备。

另外,储存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随时监控储存环境,并配备专人巡查和管理。

四、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在民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操作安全。

首先,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其次,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选择和使用民爆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

同时,要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民爆物品销售管理民爆物品的销售环节也是管理的重点。

首先,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销售。

其次,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销售单位要对民爆物品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法定限制。

最后,在销售环节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质量监督,确保物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鉴于民爆物品的特殊性,事故应急管理是必要的。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保证民爆物品的产品质量,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爆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民爆物品产品质量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民爆物品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组织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二)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三)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四)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许可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生产企业出厂的民爆物品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保持切实可行的民爆物品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

产品抽样方案按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检测机构由组织单位予以确定;国家监督抽检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检;国家和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

第十条民爆物品质量检验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爆物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或“储存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科技保障,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条件第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四)有完善的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储存安全;(六)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域;(二)与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库房保持安全距离;(三)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水设施。

第七条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三)能够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储存岗位责任制;(二)储存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储存场所管理制度;(四)储存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五)储存安全检查制度;(六)储存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储存应急预案。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物质,如果没有妥善管理和控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和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从法律法规、责任制、安全控制、风险评估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持。

国家应制定、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权限和责任等。

政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具体的规范。

二、责任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是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政府部门应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和职责,并进行岗位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评价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安全控制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控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准入制度,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证和执照审批,严格控制准入门槛。

其次,要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涉及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体户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另外,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货运和仓储环节的安全控制,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四、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是制定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基础。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爆炸物品,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和管理要求。

同时,要对可能遭受爆炸物品威胁的区域和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加强对这些区域和场所的监测和警戒。

五、技术支持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过程中,科技的应用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爆炸物品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盗窃和人为破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生产建设以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器材管理规定》(SY/T5857-2006)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和声弹。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爆物品采购、储运、使用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凡从事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并配套实施监督制约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正确排除险情和避险;完善治安“三防”措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为XX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承包商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由承包商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XX公司使用的民爆物品,由具体使用的单位报计划,物资采购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七条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建立计划、审批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基本做到购、需平衡,库存适量,防止积压。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运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四章和SY5857—2006中5、6条的规定。

第九条在探区内运输民爆物品,除执行本办法第八条外,还必须执行以下几条:(一)严格执行XX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二)禁止进入油气生产区域、前线生活区;(三)禁止在XX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逗留,如因车辆故障被迫停留,必须设置显著的安全标志,并尽快排除故障离开或申请救援;(四)运输途中配备押运人员,防止丢失、被盗或被抢。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民爆物品的收发、储存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适用于所有涉及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的单位和人员。

二、术语定义1.民爆物品:指爆炸、燃烧、毒性、腐蚀等作用下,能够引起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物品。

2.收发:指民爆物品的接收和交付过程。

3.储存:指对民爆物品进行安全保管的过程。

三、收发管理1.收发登记1.1 收取民爆物品时,应进行登记,并确认物品的品名、数量、规格等信息。

1.2 交付民爆物品时,应进行登记,并确认物品的品名、数量、规格等信息。

1.3 收发登记记录应详细、准确,登记人员应签字确认。

2.货物查验2.1 收取民爆物品时,应对物品进行查验,确保物品的完好性和数量准确性。

2.2 交付民爆物品时,应对物品进行查验,确保物品的完好性和数量准确性。

3.物品保护3.1 在收取和交付民爆物品的过程中,应妥善保护物品,防止损坏和丢失。

3.2 不得随意存放民爆物品,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四、储存管理1.储存条件1.1 民爆物品的储存场所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爆和防火等设施。

1.2 储存场所的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防止民爆物品的变质和安全隐患。

1.3 储存场所的湿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防止民爆物品的腐蚀和损坏。

2.储存位置2.1 民爆物品应按照危险级别和性质分类储存。

2.2 不同类别的民爆物品应进行分区储存,并进行明确标识。

2.3 不得将不同类别、不同危险级别的民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储存位置。

3.储存记录3.1 对每批次收入的民爆物品,应进行详细的储存记录,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等信息。

3.2 对每批次出库的民爆物品,应进行详细的储存记录,包括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信息。

3.3 储存记录应保存完整,如有变更或调拨,应及时更新。

五、安全措施1.安全防护1.1 储存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使用和监管,规范民爆物品的出入库操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涉及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第三条凡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民爆物品出入库操作,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涉及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定。

第五条出入库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且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条本制度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出库管理第一节出库申请第七条出库申请应由使用单位向民爆物品管理部门提出,并填写《民爆物品出库申请表》。

第八条出库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1. 出库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及规格;2. 出库申请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3. 出库理由、用途及时间要求;4. 相关审批单位和人员意见。

第九条出库申请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交,特殊情况下须获得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民爆物品管理部门收到出库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出库。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出库申请的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节出库手续第十二条出库物品经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库人员可进行出库操作。

第十三条出库人员应按照出库申请表的要求,准确填写《民爆物品出库单》。

第十四条出库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出库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及规格;2. 出库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3. 出库理由、用途及时间要求;4. 出库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出库人员应按照出库单的要求,进行物品的装载、封装和封存。

第十六条出库人员应当在出库单上记录出库物品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规格、封存日期等。

第十七条出库单应由出库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出库操作。

第十八条出库人员应将出库单交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归档。

第三章入库管理第一节入库登记第十九条入库操作应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入库人员应准确填写《民爆物品入库登记表》。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定义1. 民爆物品:指能够产生爆炸、燃烧或者放射能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烟火、爆竹等。

2. 相关单位:指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

3. 相关个人:指从事民爆物品使用、携带等活动的个人。

三、民爆物品生产管理1.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2. 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禁使用超过规定保质期的原材料。

3.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民爆物品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禁向未取得合法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民爆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销售人员,对购买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民爆物品。

五、民爆物品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场所,严禁在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地储存民爆物品。

2. 储存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储存管理制度,包括物品分类、储存方式、储存期限等。

3. 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爆措施,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民爆物品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方式运输民爆物品。

2. 运输过程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严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民爆物品。

3. 运输单位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和运输安全检查,确保民爆物品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七、民爆物品使用管理1.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严禁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民爆物品。

2. 使用民爆物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未成年人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3. 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八、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1.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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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公司织纳铁路1标五分部民爆物品管理办法总则1、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

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2、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

物资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3、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部职工担任。

4、安全质量部对管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5、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一、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6、库区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

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

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7、保管员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保管员要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当面交接清楚,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8、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库房应设置监控视频、自动报警器、看守犬等技防、物设措施。

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当定期检测,特别是在每年雨季前确保性能稳定、正常作业。

9、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

值班室与雷管、炸药库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30米。

库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围,温度控制在15~30℃的围。

保持好库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

库及周边区域要经常检查,确保周围20米无杂草,严禁焚烧杂物,严禁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自然自爆。

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区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烧水等。

库房要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要配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水源等),并保证可正常使用。

10、保管室存放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摆放整齐,并贴上显著标签。

库储存的民爆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

民爆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民爆物品堆码处应垫高20~30cm,堆码整齐: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

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1.8m,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m;雷管要按照登记编号存放。

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

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

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挤压、碰撞、摩擦、重压、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

11、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立即进行造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库存账目、领取料台账等,要照实填写。

保管员要定期(周、月)与放炮员核实清楚民爆物品的使用情况。

所有账目必须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

若发现问题,如差错、补缺等。

保管员必须立即向工区负责人、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查清。

12、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

对于过期的、实效的民爆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民爆物品。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经当地公安局和项目部记录签字,确认责任。

13、在民爆物品的施工作业、运输和存储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照管理规定。

在爆破的作业中,现场人员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14、提高警惕,落实民爆物品防制度,严防储存物资被盗。

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库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

采取有效措施,驱除鸟兽蛇虫,严防小动物进入库,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1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5)严禁在库房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燃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民爆物品发放的规定16、使用民爆物品要建档建册,要认真规填写,领取民爆物品时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申请领取和核实当班使用量。

施工班组必须按照当班现场爆破作业的工作量,准确估算、申请和领取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等民爆物品的用料数量。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超量领取民爆用品,更不得为图方便省事一次代领几次爆破作业的用料。

民爆物品的领取程序是:由施工班组负责人开取领料单,并注明民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经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核准发放后,方可派指定的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

17、民爆物品的领取,由经过培训且执证上岗的放炮员手执经审批的领取料单据到仓库领取。

严禁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等民爆用品。

保管员要认真核对经审批的领取料单和手执单据的人员身份。

民爆物品只对放炮员发放,领料人员不得进入库。

18、保管员应当严格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亲自分别发放雷管、炸药及放炮器材,当场检查、分清种类、点清数量、实行编号,由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场交付。

领取雷管等,必须按标号登记备查。

所领取的民爆用品,必须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符合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严禁多领少用;严禁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同时,保管员要向放炮员交待清楚关于民爆物品安全运输和保管的注意事项。

19、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尽量不要在一次发放。

严禁混装的雷管、炸药,要分别用带锁的木箱保管好。

保管员有权及时纠正将雷管、炸药等混装的违规行为。

必要时,有权拒绝发放和收回当次的民爆物品,并责令领料人员具结悔过,并予以整改。

20、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尽量分别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民爆物品严禁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装卸民爆物品,必须用手工作业,手轻拿轻放,一人一次搬运不得超过20公斤或者原包装一小件。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车运送,押运和护送人员要单独备车,不准乘坐在装有民爆用品的车厢上。

从装车开始,押运行驶和护送人员就要注意沿途的道路情况,严防装载的物品丢失和发生其他事故。

运送途中,不准逗留。

21、施工现场使用的民爆用品及爆破作业器材要集中收发管理,在临时存放点暂时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及重要建筑物。

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或者配锁的木质(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值班保管、看守、建账、登记。

雷管、炸药等必须分箱存放。

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当班使用的用量之。

22、民爆用品发放应该严格执行“八不准”:(1)无领取料的完整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不遵守库区管理规的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涂改不准发放。

(4)超期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准发放。

(5)未经培训或者无上岗证的爆破员不准发放。

(6)无炸药、雷管箱或者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7)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8)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三、关于民用民爆物品运输的规定23、民爆用品运输,特指从仓库到施工现场的区间运送。

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由合格的押运员押运。

押运前要仔细检查运输车辆状况,确定车况良好、燃油充足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运载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

车辆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和危险标志,严禁超高超载。

运输途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在民爆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严禁用具有翻斗、自卸功能的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等运输民爆用品。

民爆用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者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24、民爆用品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禁止人货混装或者搭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混装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

25、民爆用品的装卸现场由专人负责协调,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必须接受过安全教育。

民爆物品的装卸,必须按规定人力作业,用手工搬运,安全操作,轻拿轻放,严重拖拉、抛掷、翻滚、摇动。

搬运雷管要更加小心,不能有任何的跌落或撞击。

装卸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包装完整,在指定位置按照规定要求分类堆放。

26、车辆在运输中,应当遵守施工便道限速的规定:时速不超过15公里。

分别装运民爆用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即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在施工中的隧道运输时,尽量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车辆,严禁燃烧汽油的车辆。

严格遵守限速要求:在作业地段时速不超过10公里,非作业地段不超过20 公里。

四、关于民爆物品使用的规定27、严禁无证爆破作业、违规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爆破培训、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按章操作,规爆破,注意安全。

28、爆破现场要设专人指挥,在做好防护封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不同高度作业面的协调,落实“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戒、统一信号、统一操作技术。

各工区负责管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

29、在爆破作业的危险区边界(距离爆破作业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置警戒区,悬挂警戒标志牌。

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好作业时间,贴安民告示。

原则上每天安排爆破二次,即上午10:30-11:30,下午16:30-17:30。

如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工区要对爆破时间和次数要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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