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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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第一条权益归属

(一)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二)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原则上根据职工企业服务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

1、职工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间调动,企业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2、职工退休、退休前身故、上级主管部门调动,权益归属100%。

3、未归属权益部分转入企业账户。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领取年金:

(一)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三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一)职工退休时可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年金。

(二)职工符合领取年金的条件时,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指定的账户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

(三)职工退休前身故,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职工出境定居,按照权益归属计划归属于个人的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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