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12〕245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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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021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0214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0214(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0214(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最新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最新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最新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铁建设〔2012〕245号_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45号_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45号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为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来源,现就铁路工程设计概 算执行该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铁建设〔2008〕11号)中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调整 为 2.0% 。

二、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

列入下表内的安全生产项目在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其他部分中不应再重复计列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1. “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 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沟槽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挖井、挖孔、沉井、泥浆池等防护、防滑设施。

2.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隧道及孔洞幵挖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设备设施,隧道内粉尘监测设备设施。

6.地质灾害监控防护设备设施。

7.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机械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等)上的各种保护、保险装置及 安全防护措施。

9.爆破及交叉作业(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等作业)所增设的防 护、隔离、栏挡等措施。

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工作和生命安全,理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法规文件,旨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办法》的落地生根。

二、费用提取三、费用使用《办法》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企业安全设施、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照费用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费用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费用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费用使用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的企业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安全责任事故频发或严重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办法》的重要性,通过组织宣传、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办法》的相关内容,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安全生产费用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六、督查考核督导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密切跟踪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费用使用的规范和效益。

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对安全生产工作得分较低的企业要予以重点督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求助编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予以废止。

目录编辑本段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通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铁建设2012年245号文 关于安全生产费提升为百分之二

铁建设2012年245号文 关于安全生产费提升为百分之二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
湘桂指发〔2012〕218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现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广铁建发[2012]2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附件:《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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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发[2012]284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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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铁建发〔2012〕284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合资在建铁路公司,各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工程管理所:现将《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2〕245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建设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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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集团公司计统处、总工室。

广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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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2012年11月26日印发—10—。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财企[2012]1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时间:2012-2-14实施时间:2012-2-14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安全生产费用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铁建设〔2012〕245号_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45号_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45号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为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来源,现就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该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铁建设〔2008〕11号)中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调整为2。

0 % .二、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

列入下表内的安全生产项目在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其他部分中不应再重复计列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1. “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沟槽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挖井、挖孔、沉井、泥浆池等防护、防滑设施。

2.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

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4。

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隧道及孔洞幵挖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设备设施,隧道内粉尘监测设备设施。

6.地质灾害监控防护设备设施.7。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机械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等)上的各种保护、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措施。

9。

爆破及交叉作业(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等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措施。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0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0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 财企[2012]16号发文部门: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时间: 2012—2-14实施时间:2012-2—14失效时间:法规类型: 安全生产费用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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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12〕245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为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来源,现就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该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铁建设〔2008〕11号)中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调整为2.0 % 。

二、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

列入下表内的安全生产项目在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其他部分中不应再重复计列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1. “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
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沟槽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挖井、挖孔、沉井、泥浆池等防护、防滑设施。

2.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隧道及孔洞幵挖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设备设施,隧道内粉尘监测设备设施。

6.地质灾害监控防护设备设施。

7.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机械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等)上的各种保护、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措施。

9.爆破及交叉作业(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等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措施。

10.防治边帮滑坡设备。

11.高处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带、棚、护栏等防护设施。

12.各种安全窖示、警告标志。

13.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

14.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5.其他临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应急电源、照明、通风、抽水、提升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急救药箱及器材。

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5.救生衣、圈、船等,船只靠帮设备。

6.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7.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

8.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含临近既有线或建(构)筑物施工所产生的影响等)
1.超前地质预报(不含极高风险隧道),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
2.水上及高空作业评估、整改。

3.危险源辨识与评估(高路堑开挖、深基坑幵挖、瓦斯隧道、既有线隧道评估等)。

4.临近既有线或建(构)筑物施工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5.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支出。

6.应急预案措施投入。

7.自然灾害预警费用。

8.爆炸物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
评估费用。

9.施工便桥安全检测、评估费用。

10.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评价和咨询费用。

2.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配备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

2.更新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等。

2.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

4.专职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等。

5.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等。

6.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7.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测、检查费。

2.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尘毒作业的人员及炊管人员等)体检费用。

2.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3.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患等支出。

4.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5.其他。

三、本通知自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

铁道部《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同时废止。

2012年2月14日(含)之后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其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 补列安全生产费,由此增加的费用在招标降造费或基本预备费中解决,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铁道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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