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272TR-R1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国际航空免费行李额及超重行李收费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免费行李额及超重行李收费规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免费行李额及超重行李收费规定【最新】一、国内航线免费行李额1.旅客持经济舱客票且订座舱位为Y舱,可享受5公斤免费托运行李额。
2.旅客持头等舱/公务舱客票且订座舱位为F/C/D舱,可享受8公斤免费托运行李额。
3.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可享受10公斤免费托运行李额,持有婴儿客票的旅客视同无成人陪伴的儿童。
二、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1.旅客持经济舱客票且订座舱位为Y舱,可享受5公斤免费托运行李额。
2.旅客持公务舱客票且订座舱位为C/D舱,可享受8公斤免费托运行李额。
3.持头等舱客票且订座舱位为A/J/Z舱,可享受10公斤免费托运行李额。
4.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可享受10公斤免费托运行李额,持有婴儿客票的旅客视同无成人陪伴的儿童。
三、超重行李费率1.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按照经济舱旅客和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分别进行收费。
2.经济舱旅客的超重行李费率为每公斤按照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执行成人票价1.5%计算。
3.头等舱、公务舱旅客的超重行李费率为每公斤按照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头等舱、公务舱执行成人票价2%计算。
四、计件制托运行李规定1.计件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超过50公斤的行李必须作为货物运输。
2.每位旅客的计件行李尺寸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单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
3.超过上述尺寸和重量限制的行李,必须作为货物运输。
五、行李重量限制1.每位旅客的托运行李总重量一般不能超过50公斤,若超过该重量,需要分批托运。
2.每件托运行李的重量不得低于2千克,也不得高于50千克。
头等舱乘客可以携带两件随身物品,公务舱或经济舱乘客只能携带一件随身物品。
3.未满6周岁的儿童、孕妇、患病旅客无自理能力者、在飞行过程中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容积不得超过100ml,每瓶不得超过100ml。
每位乘客只能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每个塑料袋不得超过1升。
民航旅客地面服务
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0年1.0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2020年3月发布目次前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适用院校专业﹍﹍﹍﹍﹍﹍﹍﹍﹍﹍﹍﹍﹍﹍﹍﹍﹍﹍﹍﹍﹍﹍﹍﹍﹍35 面向工作岗位(群)﹍﹍﹍﹍﹍﹍﹍﹍﹍﹍﹍﹍﹍﹍﹍﹍﹍﹍﹍﹍﹍﹍36 职业技能要求﹍﹍﹍﹍﹍﹍﹍﹍﹍﹍﹍﹍﹍﹍﹍﹍﹍﹍﹍﹍﹍﹍﹍﹍﹍4 参考文献﹍﹍﹍﹍﹍﹍﹍﹍﹍﹍﹍﹍﹍﹍﹍﹍﹍﹍﹍﹍﹍﹍﹍﹍﹍﹍﹍﹍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上海市航空服务学校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磊、万青、王继华、陆东、竺志奇、马春婷、陈燕、周运岚、张辉、韩奋畴、毛锦、孔令宇、黎建媚、孙虎、魏亚波、李超、赵晓硕、陈飞龙、郭华、吕雄。
(排名不分先后)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764-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18764-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09:33适航规章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民用航空规章hkgz=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hkgz=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hkgz=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hkgz=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hkgz=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hkgz=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hkgz=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hkgz=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hkgz=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hkgz=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hkgz=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hkgz=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hkgz=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hkgz=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hkgz=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民用航空规章CCARALL=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CCARALL= (失效)CCAR-11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2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3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ALL= CCAR-15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8-R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8R2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ALL=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20LR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ALL=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CCARALL= CCAR-21-R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3-R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5-R2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7-R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LL=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LL= 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7AA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LL= CCAR-39AA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LL= 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ALL= 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LL= CCAR-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ALL= 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ALL=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CCARALL= 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ALL= 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0FS-R1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ALL= 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3FS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5FS-R1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5TM-III-R2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I-R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R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6TM-I-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8SB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70TM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ALL=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CCARALL= 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ALL= 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ALL= CCAR-8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ALL= CCAR-8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ALL= CCAR-91FS-Ⅱ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91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4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失效)CCAR-94FS-Ⅲ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98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15TM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6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17TM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7-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8TM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19TR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ALL= CCAR-119TR-R1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ALL=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CCARALL= CCAR-121-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35TR-R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35TR-R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7CA-R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CCAR-137CA-R2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9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 CCAR-1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ALL= CCAR-139-II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ALL= CCAR-139CA-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CCARALL= 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47SE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CCARALL= (失效)CCAR-152CA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CCARALL= 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2SB-R1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3PL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63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6CA-I-R1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7CA-R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8CA-R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CCARALL=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CCARALL= CCAR-183AA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ALL= CCAR-183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ALL= CCAR-183FS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87TR-R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ALL=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CCARALL=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CCARALL= 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ALL= CCAR-20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CCAR-201LR-R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CCARALL= CCAR-201LR-R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CCARALL= CCAR-201LR-R3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CCARALL= (失效)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09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ALL= CCAR-21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27AU-R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ALL= CCAR-229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41-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ALL= 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CCARALL=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CCARALL= CCAR-252FS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CCARALL=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5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77TR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79LR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83LR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CCARALL= CCAR-285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89TR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89TR-R1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1LR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3TR-R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03LR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1FI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CCARALL= CCAR-312-R1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3LR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ALL=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CCARALL= (失效)CCAR-331S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331SB-R1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ALL=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CCARALL= CCAR-359SE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ALL= CCAR-359SE-I-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CCARALL= 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81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CCARALL=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CCARALL= (失效)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96-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编 号:AC-276-TR-2014-03 下发日期:2014年1月30日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人对鉴定机构的认可和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活动(以下简称“鉴定活动”)是指依据现行有效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及其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判定航空运输货物或其样品是否属于危险品,对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并说明其航空运输条件等活动。
第四条 经营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托运人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报告。
第五条 经营人应当确保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CCAR-276-R1及本办法的要求,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章鉴定机构的认可和备案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确保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实验室,实验设备通过计量检定、校准或相应的检验; (三)持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认可证书,证书载明相应的能力; (四)具有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接受《技术细则》要求的第一类人员培训并合格; (五)建立样品准确性识别程序及样品保存程序; (六)已投保赔偿额度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
第七条 经营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鉴定机构认可实施细则,明确认可条件和程序,认可的相关文件保存时间不少于认可期限。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登机前检查:旅客在登机前应准备好相关的证件,了解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完成登机程序。
2、登机时刻:旅客应提前规定的时间抵达登机口,按照要求完成值机程序、安检程序,协助航空公司检查登机手续。
3、行李登机:行李应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必须经安检检查,凡是经安检检查没有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者,方可登机行李。
二、行李限重限尺寸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要明确行李的重量,宽度和尺寸限制;在购买客票时,旅客也不得无故携带重量超过规定的最大限度的行李,宽度和尺寸也必须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进行。
三、有关禁止物品
旅客进行国内旅客运输过程中,一般不允许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易引起火源的物品、易拉伤行李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航班延误
如果航空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延误,旅客就可以要求航空公司提供抚慰金和必要的方便,以及相应的补偿措施。
五、行李遗失
旅客在行李遗失过程中,可以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索赔条例》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都有规定。
六、索赔
旅客可以根据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部门索赔,也可以向航空公司直接提出索赔。
以上就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大致内容,它为旅客乘坐明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使每一次旅行都安全可靠,舒适愉悦。
国内货规2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1(民航总局令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第五节 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市场类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检查类别:航空市场 检查项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罚则和依据1、筹建认可 1、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其设立条件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初步审查,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总局办理企业的筹建认可手续。
2、经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认可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
CCAR-201第四条CCCAR-201第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01第六十条:擅自筹建、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民航总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许可变更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经民航总局准予变更后,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变更手续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联合、兼并、收购或变更投资人,涉及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变化的,应当报民航总局许可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混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
未履行法定手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混用服务标志4、联合兼并的存续企业在被联合兼并的企业基础上设置不具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经民航总局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其存续法人企业(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内适用其法人企业的名称、标志、代号及其航班号、票证(货运单)以及其他运行管理要求等,依法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运营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承担。
CCAR-201第二十九条CCAR-201第五十三条CCAR-201第五十四条民航运发[2004]95号文CCAR-201第六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变更时,未向民航总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擅自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国内货规2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1(民航总局令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6-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4
工作领域
工作任务
职业技能要求
2.3 民航旅客运输 专业英语
2.4 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
2.2.8 礼仪知识 2.3.1 客运常用专业术语 2.3.2 客运常用电报简语 2.3.3 民航服务英语会话 2.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 航空运输”部分 2.4.2《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 则》 2.4.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 则》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管 理干部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 业学院、上海市航空服务学校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磊、万青、陈燕、竺志奇、马春婷、王继华、张辉、 韩奋畴、毛锦、孔令宇、黎建媚、孙虎、魏亚波、李超、赵晓硕、陈飞龙、吴虹、 郭华、顾胜勤、吕雄。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 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3 截止办理 乘机登记
2.1 候机服务 2.2 登机服务 2.3 进港服务 3.1 特殊情况的 行李交付 3.2 行李赔偿 与分摊 4.1 航班预配 4.2 航班监控 4.3 航班结算
职业技能要求
1.1.4 能完成超售航班处理预案的制定 1.2.1 能够为高端、遣返、担架及其他特殊旅 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1.2.2 能为国际联程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1.2.3 能接收国际联程行李 1.2.4 能接收速运行李 1.2.5 能够判断客票能否签转并完成操作 1.2.6 能够使用旅行信息手册(TIM) 1.2.7 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最短衔接时间(MCT) 信息 1.2.8 能够处理旅客及行李中的疑难问题 1.2.9 能够为旅客办理升舱、降舱操作 1.3.1 能够处理旅客漏乘、错乘情况 1.3.2 能够制作总申报单、旅客名单等客运随 机文件 1.3.3 能够阅读各类离港业务电报,手工拍发 特殊服务报 2.1.1 能回答旅客提出的关于航班延误、取消 等不正常情况的问询 2.1.2 能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时间延误的航班 协助旅客后续安排 2.1.3 能对取消航班协助旅客后续安排 能为行李占座旅客提供登机服务,能为携 PETC 旅客提供登机服务 2.3.1 能为担架旅客提供进港服务 2.3.2 能为轮椅、无成人陪伴儿童等特殊旅客 提供进港服务 2.3.3 能为遣返旅客提供进港服务 2.3.4 能为中转旅客提供引导服务 3.1.1 能处理国际备降航班行李交付 3.1.2 能完成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行李应急 操作 3.2.1 能对到达航班不正常行李进行理赔 3.2.2 了解本站航班不正常行李赔偿费用的 分摊 4.1.1 能计算航班最大可配货邮重量 4.1.2 能根据重心要求安排客货舱的业载位 置 4.2.1 能监控航班实际重心变动情况 4.2.2 能处理航班超载 4.2.3 能调整飞机重心 4.3.1 能计算航班最大允许业载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民航安全法规体系》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发展历程***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1、空中客车⼯业公司于1970年12⽉18⽇在法国成⽴;2、波⾳公司于1916年7⽉1⽇成⽴。
3、1970年7⽉,⽑提造⼤飞机计划;1970年8⽉,提出《关于上海试制⽣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计划1980年9⽉26⽇,运⼗⾸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第⼆次⼤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第⼀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的管理体制;第⼆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政企合⼀的企业化管理;第三阶段(1987——2002)第⼀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组建六个⾻⼲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航空;第四阶段(2002——2007)第⼆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成⽴7⼤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成⽴6⼤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第五阶段(2007年⾄今) 空管政企分离针对政府改⾰:政府:民航局空管⾏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象处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针对事业单位的改⾰——“三横三纵”改⾰,空管⼀体化运⾏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民航地区空管局(7)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业务:空中交通管制、⽓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答:1)名称ICAO:国际民⽤航空组织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是否官⽅ICAO:官⽅IATA:⾮官⽅3)成员:ICAO:各缔约国家IATA:航空公司4)规则ICAO:国际民⽤航空公约及其⼗⼋个附件IATA:没有⾃⼰的规则5)审计ICAO:通过普通安全监督审计(USOAP),评估各缔约国对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遵守情况IATA:通过IOSA,以减少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审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07.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2007年12月1日)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客票第四条票价与税费第五条定座第六条乘机登记与登机第七条拒绝与限制载运第八条行李第九条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第十条退票第十一条航空器上的行为第十二条附加服务安排第十三条行政手续第十四条连续承运人第十五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异议的提出时限第十七条其它规定第十八条生效与修改第一条定义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我们"、"我们的"是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承运人"是指除我们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连续客票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
民航安全中的三超行李预防研究
民航安全中的三超行李预防研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运输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旅客运输量、货物运输量迅猛增加。
但是旅客携带超大、超重、超件的“三超”行李上飞机现象十分普遍,给航空公司、机场的运输质量、运行安全带来了很大影响。
本文着重探讨导致“三超”行李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托运行李民航安全三超行李民航旅客运输中的“三超”行李即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带进客舱的超大、超件、超重行李,严重影响着机场和航空公司的运输质量和运行安全。
其一,影响机场和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
旅客携带的超件、超大行李越多,安检的工作量和难度越大,安检速度越慢。
在客流高峰时期,过多的旅客和“三超”行李涌入安检站,安检通道的流量变大,容易产生地面服务的“瓶颈”,从而导致航班延误。
其二,威胁民航的飞行安全和客舱安全。
在旅客登机后,配平人员会根据货邮重量及值机人员办理的旅客人数、行李重量和其装载位置对该架飞机做出起飞重量和飞机的仰俯平衡等的精确计算,制成随机文件交给机长作为飞行参考。
起飞时,机长是根据地面报告的飞机重量来决定起飞速度的。
飞机越重,起飞时速度就要越大,要是重量计算误差太大,错误的起飞重量会误导飞行员的判断,机长设定的起飞速度达不到实际需要,飞机就可能拉不起来,造成飞行事故。
1 三超行李现象的原因分析导致“三超”出现有旅客、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的原因。
旅客方面主要包括许多旅客不了解民航对行李的相关规定,刻意逃避逾重行李费,为了节省出机场时间不愿意托运其行李,担心行李在运输途中有意外等原因。
而航空公司方面则是由于控制“三超行李”的责任部门没有明确,同时绩效考核过度强调量化指标等原因。
现在多数航空公司非常重视旅客满意度,并提出让每一名旅客都能满意的服务宗旨。
部分航空公司会根据旅客投诉率决定绩效,地面服务人员或客舱乘务员要求旅客托运“三超”行李时,有些旅客不予配合,有的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声称要投诉。
中航行李箱标准
中航行李箱标准
中航行李箱标准是指中国民航局制定的行李规定,适用于中国所有航空公司的国内和国际航班。
根据中航行李箱标准:
1. 手提行李:经济舱乘客可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10公斤,尺
寸不大于55cm x 40cm x 20cm的手提行李。
商务舱和头等舱
乘客可携带两件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超过15公斤。
2. 托运行李:经济舱乘客可免费托运一件重量不超过23公斤
的行李。
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客可免费托运两件行李,每件重量不超过32公斤。
对于国际航班,根据航空公司的政策,可以
免费托运一件重量不超过23公斤的行李或两件重量不超过32
公斤的行李。
3. 超额行李:超过免费行李标准的行李将被视为超额行李。
对于超额行李,乘客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并遵守航空公司的规定。
请注意,不同航空公司在中航行李箱标准的基础上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具体的行李政策可以在购票前向航空公司咨询或查阅其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此外,国际航班的行李标准可能与国内航班有所不同。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28【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1号《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发[2004] 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8.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 271TR— R1),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的内容修改为:“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内容。
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业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了全球最大的民航市场之一、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舒适,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国内运输规则,以确保旅客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并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航班预订与购票2.机票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旅客购票时应清楚了解票价和附加费用等相关信息。
3.民航公司应当提供多种购票渠道和支付方式,保障旅客的购票方便性。
二、值机与登机1.旅客应准确计算出发时间,提前到达机场进行值机手续。
3.旅客需按照规定尺寸和重量要求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4.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品登机。
三、旅客权益保障1.民航公司应确保飞机按照预定时间和航班计划正常运行,如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应向旅客提供相应补偿。
2.旅客有权拒绝过度销售和夺取座位等不合理行为。
3.如航班延误、取消或其他原因导致旅客无法按计划乘坐,航空公司应提供补偿方案,如提供免费食宿、改签或退票等服务。
四、行李规定1.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符合民航局的规定尺寸和重量要求。
2.托运行李应按照航空公司规定进行包装,确保行李安全和完好。
3.禁止托运危险物品和违禁品。
4.如行李损坏、丢失或其他问题,旅客有权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五、特殊服务和需求1.为老年旅客、孕妇、婴幼儿、患病旅客等提供特殊服务和优先关怀。
2.航空公司应提供合理的残疾和有限流动能力旅客的服务和设施,确保他们的舒适和安全。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1.禁止航空公司进行欺诈行为、虚假宣传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禁止航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和服务。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客的权益,提供安全、高质量和便利的航空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局将继续完善规则,促进民航业的发展和创新,同时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确保规则的执行和执行的公正性。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08•【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272TR-R1),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国际航空运输。
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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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272TR-R1)(1997年1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国际航空运输。
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七)"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联",是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九)"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
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十二)"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十五)"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客票第五条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
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第六条 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旅客姓名;(二)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四)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五)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七条 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为每一旅客单独填开客票。
第八条 客票不得转让。
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运人可依规定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者退款。
承运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客票不得涂改。
涂改后的客票无效。
第十条 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客票全部未使用的,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前款规定客票有效期的计算,自旅行开始或者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该客票适用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第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的,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一)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二)承运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三)承运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四)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五)承运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六)承运人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第十二条 旅客定座时,由于承运人未提供该航班座位,使持有正常票价客票的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第十三条 旅客在旅途中患病,不能如期完成预定旅行的,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及其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旅客在旅途中死亡,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第十四条 客票全部或者部分遗失或者残损,或者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可在旅客提供该航班的有效客票确已填开的满意证明后,在不违反原客票票价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为该旅客填开新客票以替代原客票或者部分客票。
第三章 票价和费用第十五条 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第十六条 适用票价是承运人公布的票价,无公布票价的为承运人规定的组合票价。
适用票价是客票第一张乘机联上的航班运输开始之日有效的票价。
旅客购票后,已收取的票款不是适用票价的,应当由旅客支付差额或者由承运人退还差额。
第十七条 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
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承运人确定。
第十八条 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均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
该项税款或者费用,应当由旅客支付。
第十九条 旅客应当使用承运人可以接受的货币支付票价和费用。
支付的货币不是公布票价的货币时,应当按承运人规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第四章 定座第二十条 旅客应当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手续定座,并在承运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
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
旅客未在承运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承运人有权取消该旅客所定座位。
未经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和座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二十一条 客票的每一乘机联上应当载明座位等级、定妥座位的航班和乘机日期。
对未在乘机联上定妥座位的客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按旅客的申请,根据票价适用条件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第二十二条 旅客持未定妥座位的全部或者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定座,或者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者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的,无权要求优先定座。
对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在情况许可时,给予优先定座。
第二十三条 旅客未按照承运人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通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经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并可向未使用已定妥座位的旅客收取服务费。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第五章 乘机第二十四条 旅客应当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定妥座位的有关乘机联上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第二十五条 旅客应当在航班始发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以便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手续和乘机手续。
旅客未及时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或者未出示适当的凭证,或者未做好旅行准备,承运人可取消该旅客预定的座位,而不延误航班。
对因旅客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旅客未出示根据承运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或者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者出示非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客票,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
第二十七条 旅客可以在约定经停地点中途分程,但必须事先经承运人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载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未被使用,而旅客要求在中途分程地点或者约定经停地点开始旅行,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该旅客客票。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为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三)旅客未遵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五)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有关费用;(六)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七)旅客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载明的人;(八)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九)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承运人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第三十条 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人,孕妇或者患病者乘机,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事先作出安排。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要求退款,承运人应当按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退款。
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按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退款,并可扣除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五)、(六)、(七)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按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行李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的行李只限于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一)项定义范围 内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