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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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业主监督、政府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地上及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的房屋;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但与其他物业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地上及半地下房屋。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按照以下标准交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住宅:

方案一:每平方米缴纳200元,外立面专项80元,电梯专项70元,其他部位50元。个人缴纳60元/平米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缴纳140元/平米建筑面积;

方案二:每平方米缴纳200元,外立面专项80元,电梯专项70元,其他部位50元。个人缴纳80元/平米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缴纳120元/平米建筑面积;

(二)无电梯住宅:每平方米缴纳130元,外立面专项80元,其他部位50元。个人缴纳50元/平米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缴纳80元/平米建筑面积;

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报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首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二)售房单位按照届时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10%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第九条购房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时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并同时代交开发项目涉及

的购房人应交专项维修资金。

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需向开发建设单位交存购房人应交专项维修资金。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专户存储的原则,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按照届时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及时续筹。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购房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体楼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大修、更新,外立面和屋面粉饰、维修工程。

第十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电梯大修、更新,外立面和屋面粉饰、维修工程除外)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的工程费用,由受益的产权人及房改房售房单位按照各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尚未售出且未交存购房人应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已售出的商品房,购房人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本办法要求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否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所属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10年内的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保修期满后10年外的维修项目,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专项维修资金原始本金2%的比例提取使用。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立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账户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单位开户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申请开户;

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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