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等规范性文件解释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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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4)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4)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4)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D)行政拘留2.[单选题]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下列哪一项行政处罚A)警告B)罚款C)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D)无权设定行政处罚3.[单选题]一天,李某(30岁)正在一空地训狼狗,在校学生张某(15岁)路过,狼狗突然冲张某吠叫,张某拔腿就跑,狼狗追逐张某,李某哈哈大笑。

张某在奔跑中摔倒在地,狼狗回到李某身边。

张某十分恼怒,就在李某回家的路上拉了条绳子,当李某路过时,张某拉起绳子,把李某绊倒在地,李某的右手被地上的石头刮伤。

李某大怒,呼喝狼狗上去咬张某,张某急忙跑开了。

李某就守在张某的家门口,张某一靠近李某就驱使狼狗上去咬他。

张某只好打电话报警。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是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李某有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和故意伤害两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C)张某的行为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D)对张某不予处罚4.[单选题]以下体现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是:()A)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D)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单选题]某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见王某将商品摆在门口,以“乱摆商品,阻碍交通,影响城市环境”为由扣留王某50袋卫生纸和30个塑料盆,处以罚款30元。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扣留王某50袋卫生纸和30个塑料盆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扣留王某50袋卫生纸和30个塑料盆属于行政强制执行C)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D)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6.[单选题]下列不是行政处罚种类的是:()A)警告B)罚款C)责令停产D)行政处分7.[单选题]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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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醒小编注:为便于各位读者交流,小编创建了“综合执法之家交流群”,一群已满,应广大同仁要求,现开通二群,此群主要讨论交流各种涉及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满满的都是干货,感兴趣的同行可以加微信:ws668230,申请时请告知单位加姓名,感谢大家对城管执法之家公众号感谢大家对综合(城管)执法工作的无限热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据】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和可以的区别在于后者有要考虑裁量的因素,有选择余地】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涉及到的相关实体法实施】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为特别规定】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适用原则,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8日下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摘要如下:2020年主要工作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9347件,审结35773件,制定司法解释28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7个,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080.5万件,审结、执结2870.5万件,结案标的额7.1万亿元。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52.7万人,总体呈现下降态势。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

维护防疫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快审快结涉疫犯罪案件5474件6443人,对杀害防疫工作人员的马建国等人依法判处死刑。

开展涉疫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

依法妥善处置国内外各种涉疫滥诉,坚决维护依法防控秩序,坚决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尊严。

审结杀人、抢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7万件。

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8万件。

严惩袭警犯罪。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保证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移送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送案件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抓》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判定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移送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前款所称“发现”,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移送案件的判定依据,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合并处理。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于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20〕44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1.03.15【实施日期】200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35934【全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12修改)-深市监规[2012]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12修改)-深市监规[2012]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12修改)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二○一二年三月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深市监规〔2012〕1号修改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稽查大队、肉类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六)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论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计算方法与运用

论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计算方法与运用

论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计算方法
与运用
覃家源;黄战鹰
【期刊名称】《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
【年(卷),期】1999(000)003
【摘要】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计算,都与其违法事实的程度、证据的收集、案件性质的认定等因素有密切关系。

为此,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意见的通知》法...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覃家源;黄战鹰
【作者单位】广西技术监督局;广西技术监督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J], 张彤
2.“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计算应用 [J], 覃家源;黄战鹰
3.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 [J],
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J], 刘淑文;
5.食品卫生违法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探讨 [J], 慕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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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2017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试题2

贵阳市2017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试题2

贵阳市2017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考试2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30小题,共30分)1. 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2.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正确的处理方法为,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指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3.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4.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6.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我的答案:B解析7.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本部门,具体组织和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8. 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对较轻微的处罚有设定权。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我的答案:A解析9. 2003年3月9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法律设定。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10.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11. 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须查明事实。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违法所得广泛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不同认定和处理,会产生不同的行政处罚效果。

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做出梳理,指出在其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建议,以利于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弊端;建议结合目前的行政处罚立法来看,还没有全面、准确的关于违法所得的定义,这让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结果存在差异,产生了不少负面评价。

因此,如何明确违法所得概念,统一违法所得标准,让违法所得适用于相关规定更科学合理,在实践与理论上显得更加重要。

一、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我国法律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但在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违法所得做出明确的定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虽然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对于这一定义,到底是否应该包含成本等仍然存在争议,并在学术界形成了利益说、收益说与财产说等观点。

本文更倾向于利润说,笔者主张违法所得首先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所获的财物,其中成本不能当作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其表现形式不仅是货币,还有以货币为衡量的实物、劳务、债务等形式。

也就是说,违法所得应该是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除成本后的货币化收入。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第一,妨害了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不利于执法办案单位依法办理行政案件,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仅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规定得不统一,甚至违法所得作为一个跨部门法的概念,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适用都有所差别。

这种部门法之间的不统一破坏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同一概念的统一性。

第二,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 “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 “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 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 就相当 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 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 1 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 款项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 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试题题库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试题题库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试题题库公共法部分试题一、填空题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和地方立法两大层次。

6、我国现行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两类。

7、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

8、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9、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10、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一类是()式的法律后果。

11、依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规范。

12、强制性法律规范通常包括义务性规范和()规范两种。

13、法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即()和法的遵守。

14、法律的正式解释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5、法的遵守包括两个方面,即依法享受权利和依法()。

16、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和法律的特权。

17、依照法律规范本身性质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规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19、违法行为的客体,就是被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由法律所调整和维护的()。

20、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

2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日;如要延续,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实施行政许可。

2018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试卷及答案

2018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试卷及答案

2018 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单选题(40 题,每题 1 分,共40 分)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A )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A.法规B. 规章C.规范性文件D. 上级文件2、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 A) 。

A.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B.没收违法所得C.一定数量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D.责令停产停业3、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B)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B. 被执行人C.执行标的D. 上一级行政机关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D) 。

A.查封B. 扣押C.冻结D. 代履行5、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D)A.建设法治政府B. 养成法律思维C.学习宪法和法律D. 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6、以下哪个原则是在《行政许可法》中首次确立( A )。

A.信赖保护原则B. 比例原则C.法定原则D. 公平公正原则7、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 B )。

A.组织国家机构B.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C.维护社会秩序D. 控制国家权力8、现行宪法是哪年制定的?( D )A.1954 年B.1975 年C.1978 年D.1982 年9、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的,( C) 。

A.参照地方行政规章B.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C.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D.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10、根据公务员法,( A )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A.国务院B.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C.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1、在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应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A )。

A.初等义务教育B. 中等教育C.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D. 学前教育12、某县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联合作出处罚,对该县某百货公司罚款 2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法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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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规范性文件解释集合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如何理解、如何计算?答:一、《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所说的“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是指当事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财物。

二、“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得随意推算或估算。

三、有关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计算公式为S=a•q式中,S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a为销售单价,q为销售量;(二)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中扣除应当扣除的部分,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计算公式为S=a•q-β式中,β为应当扣除的部分;(三)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

四、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凡违法销售量能够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批次或时间计;不能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现场检查出的数量计。

(二)应当扣除的部分,可以是生产者的产品生产成本或经销者的商品进价部分。

(三)产(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也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的,或者已退货、退款、赔偿的,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时,应当予以扣除。

—摘自“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问: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答: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比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强制扣款、强制拆除等措施。

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封存、没收、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并非同一概念。

—摘自“(1990)技监法便字第032号”问:“封存”是不是行政处罚?答:封存是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使没收、销毁伪劣产(商)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在于避免违法行为继续造成社会危害,或是为了保全证据。

所以,技术监督的封存不属于行政处罚。

—摘自“(1990)技监法便字第073号”问:行政处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起诉,又不执行怎么办?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起诉,又不执行,依据《行政处罚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摘自“(1990)技监法便字第131号”问:怎样理解《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答:《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是指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违法行为,则应建议其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01号”问:什么是商品进价?答:《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中所称商品进价是指进货商品的价格。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086号”问: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关于“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怎样理解?答:“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是指检验产品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包括检验产品的检验仪器设备,并可进行有偿转让,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对授权检验产品的开发。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062号”问:国家级质检中心的工作范围是什么?答:国家级质检中心经过审查认可,正式获得授权以后,其监督检验的产品应以授权范围为准。

不经授权部门允许,不得自行扩大监督检验范围。

在审查认可前,“质检中心”自行编制的管理手册中列入的检验产品和国家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时,以授权产品范围为准。

在审查认可前,“质检中心”如已将某产品列入检验范围,“质检中心”或其质检人员就不应开发这类产品,已从事某产品的开发,就不得将其列入受检产品范围。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062号”问:国发〔1989〕061号文是行政法规还是法规性文件?答:《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掺假的通知》(国发〔1989〕061号文)属法规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

该文件是国务院针对当时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适用《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活动,技术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064号”来自 </tpxw/4579.htm>问:技术监督部门有没有对建筑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能?答: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因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工程建筑质量负有监督的职责。

原城建部和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省级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内部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局的指导。

因此,城建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属于对本部门、本行业内部的监督。

目前,技术监督部门已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了监督。

国家技术监督局已组建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质量实施了国家监督抽查。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094号”问:怎样理解《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答:《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

”此规定系指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发现相对人实施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的一部或全部予以封存。

其具体情况包括可能继续销售、转移、隐匿等情况。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115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违法者的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答:在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一)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二)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即产品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产(商)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摘自“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管辖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移送?答:一、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必须贯彻“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基本原则。

对外埠工商企业直接到本辖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管辖,符合这一原则。

二、办理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在外埠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移送至该行为发生地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移送案件时,应当送交有关证据材料。

(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之间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报共同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四)接受移送案件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案件的管辖。

对于确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内予以立案;对于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内具文说明理由报共同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接受移送案件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移送案件时应当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移送案件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原移送部门,并报共同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六)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送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摘自“技监局法发〔1992〕577号”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所指“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如何确定?答:《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所指“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

—摘自“(1992)技监法便字第022号”问:国家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是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是为有效地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属于我国“法”的范畴。

—摘自“(1992)技监法便字第043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答: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其配套使用的技术监督执法“送达回证”文书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执法文书发生行政相对人拒收情况时,只要有其他人员在场,可记明情况,留下送达的执法文书即为送达。

—摘自“(1992)技监法便字第065号”问: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能否采取封存措施?答: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为保全物证,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包括就地封存和异地封存。

—摘自“(1992)技监法便字第074号”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适用于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的关于标准化、计量、质量方面的行政案件。

包括查处无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案件。

—摘自“(1992)技监法便字第078号”问: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摘自“(1992)技监法便字第078号”来自 </tpxw/4579_2.htm>问:如何理解《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答:《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三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本条有以下几个含义:第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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