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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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货】⼀张图看懂⾏政规范性⽂件的发⽂步骤作者:陈娅⼴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合伙⼈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政规范性⽂件,⾏政规范性⽂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件”,是指除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外,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的公⽂。

制发⾏政规范性⽂件是⾏政机关依法履⾏职能的重要⽅式。

规范性⽂件作为法律制度的延伸,也是⾏政机关实施⾏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反复适⽤的公⽂2021年7⽉18⽇,⾃治区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壮族⾃治区⾏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24⽇,南宁市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两份⽂件均明确了红头⽂件的制发步骤,进⼀步加强了对红头⽂件的监督管理。

根据《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规范性⽂件和部门规范性⽂件:市、县(市、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民政府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政府规范性⽂件。

市、县(市、区)⼈民政府⼯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部门规范性⽂件。

两类⽂件的发⽂步骤有所差别。

我们在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些环节或者细节被忽略。

以下以政府规范性⽂件为例对制定流程予以梳理:1⼀、调研起草(⼀)调研进⾏调查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起草⾏政规范性⽂件,应当对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必要性、可⾏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等进⾏调查研究进⾏评估论证。

题、拟确⽴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预期效果、社会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产⽣的影响等进⾏评估论证(⼆)起草1.这⾥⾸先需要厘清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

制定机关。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机关。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定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就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及其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文书

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文书

×××人民政府×府规登〔20××〕×号关于《》的登记报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现将×××人民政府×长×××于20××年×月×日签署的《》及其说明各一份报请登记。

(政府印章)二0××年×月×日×××××委(厅、局、办)××规登〔20××〕×号关于《》的登记报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现将×××××委(厅、局、办)主任(×长)×××于20××年×月×日签署的《》及其说明各一份报请登记。

(部门印章)二0××年×月×日3、说明格式关于《XX县XXXXXXXX办法(草案)》的说明XXXXXXXX局(办) XXX200X年X月X日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XXXXXXXXX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起草经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有关问题说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附件2: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规备字〔〕号签发人:关于《》的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现将我委×年×月×日发布的《》正式文本(附文件电子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一式三份报请备案,该文件已经我委法制机构审核。

(委印章)×年×月×日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京发改〔〕号签发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的通知××××(发送单位):《》已经×年×月×日第×次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委印章)×年×月×日(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主题词:××行政规范性文件△××抄送:市政府公报编辑部,市档案馆。

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3)关于《》的起草说明〔注:该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4)关于《》的制定依据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2345〔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请按照此表要求填写。

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

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当附该文件的全文。

〕。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简化程序)关于《XXXX》的报备说明【模板】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简化程序)关于《XXXX》的报备说明【模板】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简化程序)关于《XXXX》的
报备说明【模板】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
(简化程序)
关于《XXXX》的报备说明
现就报备的《XXXXXXXXXXXXXXX》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文件依据《XX法》、《XXX条例》、《XX办法》、《XXX通知》制定。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X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XX》第X条,文件第X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XX》,文件第X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XX》………。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因为XXX(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XXX 批准,文件制定程序简化。

X月X日由XX起草,X月X日至X日由法制办(处)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X条(或没有意见),采纳X条,不采纳的理由是XX。

X月X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由XXX、XXX参加。

X月X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XXX签署。

文件已经在XX网(或XX公报、或XX报刊,或XX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XX,施行日期是XX。

该文件因为XX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

因为XXX,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X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5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各镇人民政府;(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局(委、办)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字〔××××〕××号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号),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
2.登记并备案说明
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注:适用于县(市)区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送登记并备案。

市级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网上报送其中的附件内容,无需此函。

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文书格式

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文书格式

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文书格式样表×××人民政府━━━━━━━━━━━━━━━━━━━━━━━━━━━━×政规备字〔××××〕×号×××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的备案报告×××人民政府:《××××》已经××人民政府×年×月×日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年×月×日以××人民政府×政(办)〔××××〕第×号文件形式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并于×年×月×日通过政府网站、××报、政府公报、公示栏公布(公布形式据实填报)。

现按规定报送备案,请查收。

附件:1.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正式文本一式2份×××人民政府(印章)×年×月×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文书格式样表××××厅(局、委、办)━━━━━━━━━━━━━━━━━━━━━━━━━━━━×规备字〔××××〕×号××××厅(局、委、办)关于报送《××××》的备案报告××人民政府:《××××》已经×年×月×日第×次厅(局、委、办)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年×月×日以××厅(局、委、办)××〔××××〕第×号文件形式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并于×年×月×日通过政府网站、××报、政府公报、公示栏公布(公布形式据实填报)。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二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二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文件的利用价值和保护文件的安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是指为采取行动、指导行为或者规范行为而发布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公告、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文件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统筹协调,确保文件的正确保存、及时提供和合法使用。

第五条文件管理应坚持原始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可追溯原则、便利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第二章文件的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文件是为了反映、记录和表达单位和个人的活动、观点和决策,采用文字、图表、图片、音像等形式制作的载体。

第七条文件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类。

第八条纸质文件是以纸及纸质为载体制作的文件。

第九条电子文件是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制作的文件,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表格、数据库等。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保存文件,包括秘密文件、机密文件、普通文件等。

第三章文件的收发和登记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文件的名称、编号、收发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号、主题、密级等。

第十二条文件的未登记不得进入文件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文件的传递应当签收,并在文件上注明签收人、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文件的归档和保管第十四条文件归档应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装订或整理。

第十五条纸质文件应在正确、完整、清晰的原则下进行整理,采用文件夹、文件袋、文件盒等装置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文件库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安全设施,保证文件的安全、防火、防水、防尘。

第十八条文件库的访问应按照权限进行控制,重要文件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章文件的利用和处置第十九条文件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保护机密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删除或泄露文件内容。

第二十条文件处置应按照文件的价值、保管期限和保密等级进行处理,包括销毁、转移、移交、存档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法〔2014〕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送市法制局进行审核或者审查后才能发布。

镇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及时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拟定、论证、审核审查、发布、备案、修订、废止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市、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市、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人民政府××府规备字【】号关于《》的备案报告(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机关名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已于×年×月×日(公布时间)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人民政府印章)×年×月×日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市、县(市)、区或乡镇×(局、办)××规备字【】号关于《》的备案报告(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机关名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已于×年×月×日(公布时间)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局、办印章)×年×月×日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吉林市××(局、办)××规备字【】号关于《》的备案报告(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局、办)与××(局、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已于×年×月×日(公布时间)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主办局、办印章)×年×月×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关于《》的起草说明注:该起草说明应包括《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格式××人民政府或××(局、办)××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单位:(印章)注:此表请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单格式编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单收文时间:备案号:报送机关:文件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协办单位:审查意见:处理结果:承办人: 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规范性文件协助审查通知书格式编号:××规范性文件协助审查通知书(主送机关名称):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送上,请就其内容是否违法、不当予以审查,审查意见于×年×月×日前书面告知(法制部门承办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常见公文写作格式

常见公文写作格式

常见公文写作格式公文在党政机关在处理日常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常见公文的写作格式范文,仅供参考。

常见公文写作格式:一、概论公文特点:有法定作者制发具有法定的现行执行效用规范的文体、结构、格式; 需要履行法定程序行为关系:上行文(请示) 平行文(函)下行文(指示、决定、通知、批复)二、公文格式(一)眉首部分:1.流水号(左上角)2.保密等级(右上角):“绝密”、“机密”、“秘密”紧急程度(右上角):“特急”、“急” 3.文头(红头)4. 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吉政发【2001】1号综合部门用发、业务部门用字5.签发人(只用于上行文) ------------------ (二)主体部分:6.公文标题(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7.主送机关:(下行文主送是多个)8.正文9.附件10.落款,即发文机关名称11.成文时间12.印章或签署(骑年盖月)13.附注(三)版记部分14.主题词:为办公自动化(有主题词表,有文种)15.抄送机关(不分级) 16.印发机关(左下角) 17.印发时间(右下角)三、行文规则联合行文要求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确定成文日期的原则:机关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发的,以签发日期为准。

联合行文时,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字日期为准。

须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通过日期为准。

须经上级机关或立法机关批准的,以批准日期为准。

四、主要文种(一)命令(下行文) 1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戒严的命令》3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嘉奖令》(二)决定(下行文)1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奖惩单位及人员《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 3变更或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很少)(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四)通告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相关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分工、任务分解,人事任免,奖惩,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指引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工作指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省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并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备案机关、备案审查机构 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围绕程序合规性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开展调研起草活动;
(二)是否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体现科学性与民主性的有机统一,涉及损益性行政行 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严格遵循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以官网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 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否则属于制定程序违法;涉及授益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也应在官网 公布征求意见稿,还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的情形;
(六)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五)是否开展集体审议决定活动。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的,不得公布 施行;
(六)是否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是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效力的必经程序,未向社会 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措施;(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

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起草小组可以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一)规范性文件文本;(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遇特殊情况,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二)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将送审材料退回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三)送审材料只存在立法技术问题的,予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37号)和《X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制定主体。

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精简、统一、公开的原则。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四)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五)内容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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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局(委、办)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字〔××××〕××号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号),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
2.登记并备案说明
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注:适用于县(市)区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送登记并备案。

市级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网上报送其中的附件内容,无需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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