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政府补助“其他收益“如何列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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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其他收益“如何列示明确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版(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

新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新准则发布后,关于其他收益具体如何在利润表上披露,有很多不同意见,比如2017年CPA注会教材中的举例是在营业收入之下、营业成本之上列示;也有不同意见,是要放在汇兑收益之下、营业利润之上列示。

2017年7月7日,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支持2017中期报告)“系统更新,对于“其他收益”具体如何列示,以及附注的披露格式,有了官方的指导意见。

1、利润表中“其他收益”列示

2、附注披露:

会计政策披露:公司核算政府补助的政策,披露格式无变化,披露内容要根据新准则就行修订。

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披露格式均无变化。

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新增

深交所定期报告系统披露格式具体如下文

(1)会计政策披露(披露格式无变化)

(2)其他应收款(披露格式无变化)

(3)递延收益

(4)其他收益(新增项目)

目前深交所定期报告系统,只要求披露“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并不能达到新准则的披露要求,即披露如下信息: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而其中“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也没有标明具体的填列口径,笔者判断,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应当是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披露中的项目名称。

由于深交所并没有明确如何填列,可能后续会导致实务中大家的专业判断和理解各有不同,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准则应用指南和系统的填报指南,明确下披露口径。

(5)营业外收入(披露格式无变化)

营业外收入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披露格式并没有发生变化,其仍有子披露项: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并注明了一些要披露的性质类型。

那么此处如果只披露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则会导致计入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有不同的披露内容。

综合上述分析,目前的半年报系统在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中关于政府补助的披

露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深交所很有可能会在后续再完善半年报填报系统,使其能与准则的披露要求达到一致。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奕蔚意见:感谢提供信息,但不排除年底前证监会修订15号编报规则,将新修订的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等的列报和披露要求纳入。最终还应当以年报的披露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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