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监干部委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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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纪监干部委派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构建与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纪监干部委派单位。

第三条“纪监干部委派”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派驻的纪检干部(包括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监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是纪监干部委派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纪监干部委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监干部受集团公司纪委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向集团公司党政、纪委及所在单位党政负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派驻纪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派驻的纪监干部代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双重职能,按照集团公司以及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八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并参加所在位党的组织生活。

第九条派驻的纪委书记按中层正职管理,担任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班子成员,享受所在单位班子正职待遇。

第十条试点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派驻纪监干部的监督,大力支持派驻纪监干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派驻试点单位的纪委书记不分管所在单位的行政等其它业务工作。纪监组织机构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配置。

第三章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派驻的纪监干部要主动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效能监察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部要做好对派驻纪监干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章委派范围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个生产矿、地面生产单位以及运销公司、供应公司、总医院实行纪监干部委派制。

第十五条生产矿委派3人,其它单位委派2人,被委派人员要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创造工作业绩,积累工作经验,为纪监干部委派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决定、政策和指示,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

第十八条落实《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履行《党章》赋予的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

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通过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对所在单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负责协调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告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做好对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工程管理、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安全等重要部门实行效能监察,预防各类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供货商和业务往来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廉合同的签订和督察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做好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权限,认真调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按照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监督条例和《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各项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纪监干部必须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领导,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纪监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活动,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工作权限

第三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纪监干部通过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所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等。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经纪委监察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纪监组织发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其他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委监察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派驻纪监组织直接受理的反映所在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一律送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登记,按集团公司纪委批示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所在单位所管辖的干部任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党务厂务公开及其它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所在单位选任干部,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除上述权限外,派驻的纪监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所在单位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委书记应参加所在单位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派驻纪监组织和纪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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