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监干部委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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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纪监干部委派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构建与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纪监干部委派单位。
第三条“纪监干部委派”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派驻的纪检干部(包括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监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是纪监干部委派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纪监干部委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监干部受集团公司纪委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向集团公司党政、纪委及所在单位党政负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派驻纪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派驻的纪监干部代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双重职能,按照集团公司以及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八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并参加所在位党的组织生活。
第九条派驻的纪委书记按中层正职管理,担任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班子成员,享受所在单位班子正职待遇。
第十条试点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派驻纪监干部的监督,大力支持派驻纪监干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派驻试点单位的纪委书记不分管所在单位的行政等其它业务工作。
纪监组织机构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配置。
第三章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派驻的纪监干部要主动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效能监察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部要做好对派驻纪监干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章委派范围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个生产矿、地面生产单位以及运销公司、供应公司、总医院实行纪监干部委派制。
第十五条生产矿委派3人,其它单位委派2人,被委派人员要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创造工作业绩,积累工作经验,为纪监干部委派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决定、政策和指示,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
第十八条落实《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履行《党章》赋予的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
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通过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对所在单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负责协调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告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做好对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工程管理、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安全等重要部门实行效能监察,预防各类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供货商和业务往来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廉合同的签订和督察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做好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权限,认真调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按照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监督条例和《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各项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纪监干部必须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领导,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纪监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活动,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工作权限
第三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纪监干部通过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所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等。
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经纪委监察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纪监组织发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其他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委监察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派驻纪监组织直接受理的反映所在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一律送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登记,按集团公司纪委批示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所在单位所管辖的干部任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党务厂务公开及其它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所在单位选任干部,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除上述权限外,派驻的纪监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所在单位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委书记应参加所在单位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派驻纪监组织和纪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追究所在单位党委、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泄漏工作秘密的;
(四)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五)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
第四十条完不成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任务的,依照责任书进行处罚。
第八章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委派人员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在册。
第四十二条纪监干部的委派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纪委等部门考察任免。
第四十三条委派的纪委(总支、支部)书记是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
如有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生,取消委派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委派人员因公出差、事假、病假、培训、学习等在三天以上的,必须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四十五条纪监干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委负责。
第四十六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所在单位同级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办公经费(包括办案旅差费)按集团公司核定标准执行(另行规定)。
所在单位负责配备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委派人员享受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派驻纪监干部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
派驻的纪监干部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提交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送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派驻纪监干部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工作日期间离开矿区,必须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请假。
第五十条派驻纪监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满3年,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交流。
第九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纪委监察部根据工作要求等情况,组织纪监干部参加上级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五十二条纪监干部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
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可安排纪监干部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察活动,但必须经纪委监
察部审批同意。
第十章选拔任免
第五十三条被委派纪监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三)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纪监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由纪委监察部及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