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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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浅议如何管理代建项目

浅议如何管理代建项目

浅议如何管理代建制项目摘要代建制在我国及我市的实行,对促进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发挥投资效益、理顺投资体制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由于代建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可借鉴的成功经验较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需尽快提高现有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如何管理代建项目进行了相应的阐述。

关键词:代建制现状管理现就本人在代建工程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结合相关项目管理理论谈一下对代建项目管理的认识:一、什么是代建制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治理模式。

在我国,“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采用招投标(委托)方式选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人),委托其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对此制度的推行,在工程管理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参与,这对促进和提高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项目管理水平和培育项目管理服务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天津市代建制发展现状天津市是我国“代建制”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省市之一,2006年天津市就制定并实施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在天津有很多项目都是采用代建制模式进行建设、实施的,如滨海新区中央大道隧道工程、塘沽西中环、开发区会展中心、开发区蓝白领公寓、开发区海云街通用厂房工程等项目均采用了“代建制”管理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投资效益。

三、代建制与一般工程管理的联系与区别代建制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投资方来说是乙方,而对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来说是甲方,即常说的“二甲方”。

这样,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要依据建设单位、投资方授权的范围、代建的工程的所处的寿命周期、工程的复杂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另外,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相比较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而言更复杂、面更广,所涉及的相关利益者更多,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对象就是工程实体,他们的项目管理可以说是工程项目管理,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对象是还是工程实体,只不过他们所处的位臵换到了施工单位的对立面,大多数的监理单位只涉及项目管理三大目标的工期、质量控制,有种说法就是监理是建设单位的质检员,而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就要复杂的多,从以有的几个模式来看,莫不把以前建设单位最为看重的投资控制作为代建单位的首要目标,如《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实行代建制的目的设定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市建交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为了使《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项目部的管理效能,市建交委决定先行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实行项目部人员配置实名制管理,即项目部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制。

2、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本标准。

3、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培训,以满足项目部配置及工程投标的需要。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可优先安排培训。

4、市、区(县)招标监管部门要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对参加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标的企业,要检查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和上岗证,对不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和无上岗证的取消投标资格。

5、市、区(县)市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置的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或未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管理人员的,应立即责成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22日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其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区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建设交通局对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二类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公示目录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使用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及市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区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代建项目管理的风险与控制探析

代建项目管理的风险与控制探析

代建项目管理的风险与控制探析摘要:代建制在我国起步较晚,仍存在很多制度及管理上的缺陷,加之代建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代建项目管理中风险较高。

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以某科研楼工程为研究对象,对该项目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从合同管理、代建周期、管理技术等角度提出风险对策。

关键词代建项目管理风险控制1.概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使用单位委托专业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或项目施工阶段管理的制度。

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各地也相继出台相应政策,推动代建制的实施。

总体而言,我国代建制起步较晚、制度不够健全、管理经验相对缺乏,加上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大多投资大、持续时间长、参与方或操作流程复杂,导致代建项目管理风险较高。

目前,有关代建制管理的风险研究主要从两个角度开展:一是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对项目整体风险进行研究,包括代建制度风险、代建单位选择风险、代建主体风险等;二是从代建单位的角度出发,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风险进行研究,包括甲方的风险、政策和制度风险、工程管理的风险等。

本文从第二种角度对代建项目管理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项目提出风险控制对策。

2.项目概况及特点该工程位于天津市,系某设计院科研办公用楼,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其中1.9万平方米为旧楼改造。

该楼主体为框架结构,包含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人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厂区配套及绿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

代建管理涵盖项目前期各项报审、报批,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与单位的采购招标,施工管理,项目调试与验收,交付与保修。

该项目涉及改造及新建,专业复杂、参与方多,建设单位对项目使用需求急迫,对工期要求高,且在竣工验收后要求立即交付使用。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津建质安〔2018〕569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共7类项目: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主体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7类项目中,均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理论及实务课件(PPT 61张)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理论及实务课件(PPT 61张)
来自1.3.3 “代建制”的特征
1. 2.
代建制的对象是工程项目
代建制的合同主体:委托方和代建方。非经营性政府投 资项目合同主体涉及委托方、使用方和代建方。对于只 有委托方和代建方的代建项目,合同关系简单,易于分 清双方的责权利;对于涉及三方的代建项目,合同关系 复杂,管理难度大
代建制是一种特殊的项目管理方式。代建制除项目管理 的内容外,还包括项目策划、立项报批,办规划、土地、 环评、消防、市政、人防、绿化、开工等手续,采购施 工承包商和监理服务单位等内容
1.3.1 “代建制”的概念

代建制是指投资方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相应 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的其 他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 目建设的模式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 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 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 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 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 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 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1.1 政府投资项目及其管理模式
1.1.1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外叫做“政府工程”(government project) 或“公共工程”(public project) 一般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

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

2002年,建设部组织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课题研 究中,提出以“代建制”改革现有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上海、 北京、天津、浙江、贵州、江苏、山东、云南、四川、重庆等省 市先后开展“代建制”试点工作

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代建制1代建制定义:是指投资方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2,代建制的优点:管理团队专业化,促进了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同时也有了责任追究对象;同时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3、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1)、前期报批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报批、规划、施工、土地、环保等许可证和消防、人防、市政等)2)、设计优化管理(组织施工图设计,协调设计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设计变更的报批)3)、招标合约管理(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和签订合同)4)、投资资金管理(设计变更、现场洽商项目造价的审核、工程索赔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概算调整报批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5)、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项目投资、安全、质量和进度的要求组织施工,协助监理单位组织中间验收,组织竣工验收)6)、文档信息管理(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7)、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

与业主、承包人及政府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协调沟通有关问题。

4,代建单位服务费的计取:代建取费至今尚没有统一标准,按照财建2004年300号文第四项(项目代建管理费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取投资额的2%,由于此取费较低,现在一般采取代建费加结余奖励的收费模式。

5,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会同发展改革委确定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2)、负责项目建议书报批3)、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人防、投资计划、施工、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并选定设计方案,参与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4)、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5)、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是以投资的建设单位为主体,聘请的项目管理公司根据签订的管理合同服务范围,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和管理服务。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2019年4月12日目录目录 (2)1总则 (1)2术语 (2)管理篇 (4)1规划管理 (5)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2技术文件 (5)2.1一般规定 (5)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3.1一般规定 (9)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技术篇 (11)1基本规定 (12)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2.1一般规定 (13)2.2规划布局 (13)2.3基地出入口 (14)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2.6停车场(库) (15)2.7地下空间利用 (16)2.8竖向设计 (16)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2.10围墙和雕塑 (17)2.11场地防护 (17)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3.1建筑平面 (18)3.2建筑层高 (18)3.3建筑高度 (18)3.4建筑层数 (19)3.5建筑形体 (19)3.6建筑立面 (20)3.7建筑屋面 (20)3.8建筑色彩 (20)3.9建筑设施 (20)4建筑退线 (21)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4.2建筑用地退线 (21)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5.1一般规定 (23)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5.4日照影响分析 (25)6建筑面积计算 (27)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7.1容积率奖励 (29)7.2容积率计算 (30)7.3建筑密度 (30)7.4绿地率 (31)8其他规定 (32)8.1避免违规设计 (32)8.2鼓励设计创新 (32)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8.4合理分期实施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4)引用标准名录 (35)1总则1.1.1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建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筑[2006]22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1年9月施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1年9月施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津建筑[2012]1091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建筑〔2012〕109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自全市新开工项目实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以来,各施工企业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的有关规定,普遍加强了施工现场项目部实名制管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2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实施意见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为落实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适当降低施工项目部配置实施标准(标准详见附表)。

建设规模在1-3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0-3000万元工程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相关要求配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部各管理岗位,其他岗位可相互兼任。

每人任职不得超过三个岗位。

任职人员应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兼职的岗位由企业出具任命书。

工程技术负责人可由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且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三、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同类工程,可配置同一个施工项目部实施管理,但最多不超过3项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 “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 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 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 包”。

9

重庆企业必须具有以下条件才能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 资质:

(1)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 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 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2)相应资产; (3)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 体系; (4)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 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从事同 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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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务承接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 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 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 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 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 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 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 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 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津政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平,美化市容景观环境,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05〕98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一)整治任务及范围。

按照整体下达整治任务、各区协调、专业部门实施、政府支持的原则,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2000年以来中心城区相邻城市道路的已建成项目(含经营性、非经营性、生产性项目等)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副市长陈质枫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建委主任李全喜、市市容委主任王敬威、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市规划局局长任雨来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城投集团、市电力公司、燃气集团。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就是指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就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她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与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关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3月25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刘翠乔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修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筑领域的安全、稳定、和谐。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有效监管,我市于2002年7月18日公布、2005年5月24日修订公布了《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市和滨海新区的重新定位以及建筑市场管理中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有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规则不相一致,在行业管理中出现立法空白,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下列突出问题:一是订立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随意设立霸王条款、订立黑白合同等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加快建设建筑市场诚信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三是规范劳务分包与劳务用工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四是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五是有效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六是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我市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有关部门规章,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修订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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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
项目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
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

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

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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