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稽查
大数据征管下税务稽查新动向和新思路
1. “画像”扫描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风险管理工作中首次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自建大数 据平台的超强计算能力为基础,对大量历史风险任务反馈的样本数据进行建模、扫描, 成功针对“虚假注册”“虚开发票”及“实名办税自然人异常行为”3类税收风险精准 “画像”。
以虚开企业“画像”为例,该平台运用人工智能算法以正常企业为正样本、以已确 认为虚开企业为负样本,结合基本登记数据和发票数据,总结出识别虚开企业的80个 重要风险特征,并为每一特征赋予重要性权重。
深圳市税务局已在该平台上借助“虚假注册”和“虚开发票”两张“画像”,扫描 下发任务177批次,涉及36916户纳税人,两张“画像”风险识别命中率分别为89.64% 和86.18%。
2.税种联动管理(社保) (1)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 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2)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是否比对相符; (3)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4) 企业与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比对对异常现象;
(十) 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
✓ 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 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
✓ 依法依规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 场性惩戒措施
✓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提示】“金税三期+防伪税控+电子底账”三位一体的风险分析手段。
三、“信息管税”在税收征管中的新方法和新思路解析
税总函【2015】4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大企业 税收服务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加强涉税数据收集,强化数据集中共 享;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强化涉税风险监管。
“以数治税”背景下的税务风险管控——以所得税的税收预警为例
【摘要】“以票控税”的理念在金税三期推行的这些年,已经深入各行各业,税务机关全力突破发票和数据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大数据全面收集并建立电子底账库的背景下,正在向“以数治税”转变。
尤其是在金税四期的运行过程中,税务机关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关键,企业要积极应对这些财务风险。
通过文章的4个案例来看,大部分的企业目前尚未建立以税务风险为导向的管控体系,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常态化的税务风险应对机制,这就要求企业在平时工作当中要参考税务局的一些预警指标,将其与平时的工作相结合,以加强税务管控,降低税收风险。
【关键词】“以数治税”;电子底账库;税收预警【中图分类号】F810.42一、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企业将面临诸多税收风险2021年,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视频会议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会议上发言: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
(一)从“以票控税”走向“以数治税”大数据时代,税务系统正在经历从未有过的转变,数字化驱动是改革的方向。
金税三期自2013年正式上线以来,企业进入发票全网联动的新时代,企业的发票出口入口都进入了税务局的金税系统,税收征管建立了电子底账库,对这些信息进行自动匹配和分析。
2017年颁布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明确提出: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大数据会根据“票表税比对”评估纳税人的税号、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
现在的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进行网上“报税”,未来将在智慧税务引领下进一步实现自动“算税”,随着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的税收信息化递进升级,数字化驱动税收征管效能将不断提升,在经历“经验管税”和“以票控税”两个时期后,中国税收征管正在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发挥数据赋能对提升税收治理水平的乘数效应。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稽处〔2018〕58号广西新圣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0353651757):我局派员于2018年5月10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9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
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记录。
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明细反映,你公司在2015年8-9月(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0元(2016年8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后无增值税申报记录),2015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817230.25元,2015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1625.32元,2015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2820.33元,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16112.52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3520.12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69645.22元,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54061.22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726262.91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05521.09元,均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及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你公司在没有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申报进项税额3956798.98(817230.25+421625.32+422820.33+416112.52+423 520.12+169645.22+254061.22+726262.91+305521.0 9)元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税务稽查要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年必须满足一下规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也正是税务日常稽查所关注的要点。
条件1 、高新收入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需提供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2、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
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3 、研发费用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注意:留存备查资料指标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留存备查资料不符或没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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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工作总结
2018年税务工作总结内黄县地方税务局XX年,我局在市局和内黄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治税,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局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单项工作争第一,全面工作创一流",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
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DVNEWS_AD_BEGIN DVNEWS_AD_END一、以组织征收为中心,狠抓征收管理。
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发扬"四铁"精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采取了一切措施,确保了应收尽收。
我局截止12月18日共组织收入2350万元,其中省级收入完成150万元,占年计划的100%;县级收入预计完成2200万元,占年计划的91.67%,以上任务的完成,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全员抓收入,实行目标管理。
XX年,我局省级收入任务为150万元,县、乡两级税收计划为2400万元。
内黄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
要完成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
面对困难,我局干部职工没有退缩,再次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年初,县局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强化目标管理,我们实行"局长包片,股室包所,连带责任追究制";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
2、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源管理在组织征收工作中,全局干部职工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县级税务稽查撤销后,新设729个跨区稽查局查什么,怎么查,怎么合规应对
县级税务稽查撤销后,新设729个跨区稽查局查什么,怎么查,怎么合规应对2018年,全国税务系统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持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黑名单”联合惩戒力度,发挥稽查“利剑”作用,维护公平正义税收秩序,促进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深化机构改革构建新型稽查体系2018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指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合并了国税地税稽查局,管理体制更顺了,拳头攥得更紧了,稽查力量更强了。
特别是在市一级以跨区域稽查模式为主,相对集中稽查资源,提升管理层级,将大大增强执法独立性和震慑力。
“税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税务稽查机构设置、破解稽查执法难题作出了详细部署。
”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介绍,稽查机构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建立以跨区域稽查机构为主的稽查体系。
提层级——实施跨区域稽查机构设置,打破现有的行政区划,将稽查机构适当向上提升,破除现有的利益藩篱,保证执法的独立公正,实现机构扁平化、资源集约化、职责清晰化、运行高效化的目标。
壮筋骨——加强有关税改业务学习以及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实务学习,注重实战练兵,帮助干部更快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按照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要求,以懂征管、熟政策、通法律、能查账、善执法为标准,打造一支文武兼备、能打胜仗的稽查队伍。
促联动——切实加强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在案件查办、资金查询、信息互通、工作互助等方面争取更多支持,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优化税收工作外部环境。
稽查机构的整合、稽查力量的重塑,已经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自2018年以来,深圳、上海、沈阳等地开展“鹰击1号”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50名,捣毁虚开发票窝点32个;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办会同相关部门有效查处“1·19”系列虚开骗税案件,实现源头虚开、下游骗税和地下钱庄洗钱全链条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涉案金额17亿元。
2018个税·社保最新政策实战解析 西安财务人不得不知的风险应对策略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祥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 酌情对被告人黄祥耀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 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元; • 二、本案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本院发还税务机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员 付海英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 法官助理 李小莉 •书 记 员 王 丹
第三模块
三
公司账户套现(私户交易逃税问题)
从低薪到高薪只为职业生涯更精彩——戴国梁
第一维度:个户逃税现状分析
这样看的话,交的税确实有点多,没赚到钱不说,还净赔几十万。 这也难怪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剑走偏锋,频繁触碰高压线。 • 比如说以下案例中的老板,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最终被税 务稽查! 案例1
• 所有存在上述三种问题的企业都先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则已 经转到税务机关了。黑龙江的税务已正式接管社保费的征收工作。 8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始开展专项整治社保费征缴行动。对四类企 业进行社保费征缴的专项整治行动:劳务派遣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 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税务机构已经做足了接管社保费征 收相关的准备工作。 • 无独有偶,6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 • 从现在起,所有社保违规的企业彻夜无眠!追征社保费第一枪已经打响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2018-2019】税务稽查风险分析报告-实用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税务稽查风险分析报告篇一:浅谈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及控制浅谈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及控制所谓风险,是指可能遭受损失、伤害、不利的危险。
在完善的法制社会中,任何执法主体都面临着执法风险,税务稽查也同样有稽查风险。
由于税务稽查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以及对税收征管机构的征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我们通常说的稽内查外,因此税务稽查机构和税务稽查人员就要对其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的公正性负责。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失客观公正,提出了错误的稽查处理意见,那么他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稽查风险和法律责任。
相对来说,税务稽查的风险易被人们所忽视。
由于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机构实施的一种强制性审查,因而被稽查对象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及税务处理意见即使有异议,往往也有所顾忌,而不愿诉诸法律。
而且,由于税务稽查的单向独立性,实施税务稽查的人员也往往把自己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意见视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从而忽视了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很少注意到税务稽查风险的存在;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特别是《新征管法》实施以后税务稽查人员已经开始认识到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
一、税务稽查风险形成的原因(一)税务稽查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1、被稽查对象的复杂性,加大了稽查难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经营环境和人情关系十分复杂,就使得多样化的经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不确定性增加,加之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互联网、多媒体等高科技技术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产生和传递,这些都使稽查人员失察和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增加。
同时,由于被查对象业务内容在不断扩大,被查对象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加之国民纳税意识淡薄而进行的避税、逃税等手段高科技化,甚至那些高水平的税收策划,使得稽查风险也明显加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账方法【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借: 应收账款 贷: 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综合调整法 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和红字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说来,税务稽查 后,需要纠正的错误很多,如果一项一项地进行调整,显然很费精力和时间, 因而需将各种错误通盘进行考虑,进行综合调整。运用综合调整法的要点是: 用蓝字补充登记应记未记或虽已记但少记科目,同时,仍用蓝字反方向冲记不 应记却已记的会计科目,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录。采取综合调整方法要求企
借: 银行存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借: 产品销售成本 贷: 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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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充调整法 补充调整法是指如果应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错记金额,按会计核 算程序用蓝字编制一套补充会计分录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例: 某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一批,货款 31200元,购货方尚未支付 货款,经检查发现,商品已经发出,但该商店未做销售处理,可采用补充调整 法作如下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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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账方法【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2018年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账方法如下所示:
当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期是本会计年度,并且纳税人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等方法,直接调整被查年度,亦 即本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分录,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付福利费 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在于错用了“管理费用”科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 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运用综合调整法 时, 一方面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同时, 反登记“管理费用”予以冲销, 即: 借: 制造费用 贷: 管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三稽处〔2019〕29号武汉龙亚利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4MA4KW4JA0Q)我局(所)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3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你企业2017年7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进项税额为0,销项税额为0,但是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货物品名大多数为水泥、碎石等。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你企业自2017年8月起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3.企业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稽查组对其开户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经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查询并出具证明,证明为虚假账户。
根据以上检查取证情况,检查组认定武汉龙亚利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号码09913637-09913661),金额2423438.47元,税额411984.53元。
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企业对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23438.47元,税额411984.53元,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未申报收入2423438.47元补缴增值税411984.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
税务方案】XXX2018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实施方案
税务方案】XXX2018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实施方案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税务方案】XXX2018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实施方案2017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实施方案为适应税收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深入推进干部能力素质核心工程,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总局和省局2017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提升干部能力素质为主线,以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和业务技能为重点,通过全面大练兵、层层大比武,在全系统形成学业务、提素质、强技能、当能手的生动局面,进一步树立爱岗敬业、勤学苦练、比学赶超、岗位成才的激励导向,为推动全市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全系统全员练兵、层层比武活动,健全人才造就机制,出力晋升全体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履本能机能力,构建覆盖市局、县局、分局三个层级的人才梯次造就机制。
2017年,通过全系统练兵比武活动,再选拔、造就一批基础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岗亭能手,充分发挥主干人才的支持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立足岗位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以练促学,以比促练,努力提升各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二)坚持全员参与组织全系统干部参与练兵研究活动,做到全员覆盖、整体晋升。
三)坚持三个贴近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练兵比武方式,贴近实际、贴近干部、贴近时代,不断提升练兵比武的吸引力和实际效果。
四)坚持比武选才抓好业务考试、比武竞赛的筹划和组织,从中发现业务新秀,及时纳入竞赛集训团队,加强训练培养,力争在上级业务比武中取得好成绩,促其早日成长成才。
三、活动安排一)岗亭大练兵1.练兵对象。
全系统所有在职干部(从事工勤人员除外)。
2.练兵形式与类别、内容。
各单位要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干什么练什么、练什么比什么”为原则,以班前练、集中学、专题讲、定期考等形式,对各岗位人员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全面的培训演练,积极创新简洁高效、载体新颖的练兵方式,并将岗位练兵与重点工作相结合,力求取得更好成效。
税务稽查人员履职不到位追责案例
税务稽查人员履职不到位追责案例
案例1:江苏省某地税局税务稽查人员追责案。
2014年,江苏省某地税局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了一次税务稽查,但由于工作不细致,未能发现一家企业存在的多项违法事实。
后经上级审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行为,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经过调查,发现原来这些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未对企业的账目资料、单据进行认真核查、审查,未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开展稽查工作。
因此,该局对数量名税务稽查人员予以追责,其中3人被撤职、罚款。
案例2:福建省某地税局税务稽查人员追责案。
2018年,福建省某地税局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了一次税务稽查,但由于工作不慎、处理不当,致使该企业损失上百万元。
追责工作中,该局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未认真核实企业的实际纳税金额,未对企业的抵扣法定资质、抵扣范围等进行核实,认定错误的抵扣盈余退税金额。
稽查人员还未在委托书上注明每项查核的具体情况,导致稽查结果的可信程度不高。
案例3:山东省某地税局税务稽查人员追责案。
2019年,在山东省某地税局开展的一次税务稽查中,税务稽查人员追责案再次出现。
该局稽查人员未按规定核实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错误认定企业存在偷逃行为,导致该企业被误认为偷逃、虚开发票,被处以巨额罚款。
《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附填表说明
A11142《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稽查局
业务类别
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三批)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120号)【表单】
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
【表单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通过随机抽查程序抽取抽查对象后,通知抽查对象进行自查时使用。
3.表内“应补税额”、“总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额”两栏由总机构填写。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额”栏,若为总机构,则填写分支机构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总额;若为分支机构,则填写将应由本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金额。
“各二级分支机构应补企业所得税明细”由总机构填写。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抽查对象,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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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在这里,大白可以告诉这些企业,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我的女王叫萌萌:呵呵。
很多公司收入不入账,都入老板个人账户了。
李守勤会计师:公司的收入放入老板自己的口袋里,这是中小企业普遍的现象,公布的收入只是冰山一角。
大白说会计:以后这种情况确实要小心了,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自由才是世界上最贵的东西!越后之凤:这不叫有限公司,叫无限公司了,税务有什么权利查私人账户。
案例启示:
权利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限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你的监管有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
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在这里,大白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马小兔兔兔兔兔:论金三的威力那是刚刚的,最近税务局挤满了抱着账去解释进项销项的,我目前见了一个企业是罚款三十万。
这么强大的功能赶紧都出来这样做财务的心就不累了。
许克安: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千万不要从外面购买进项票抵扣。
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终于要发威啦!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
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
(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
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
(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启示:
1现在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为什么银行现在要跟税务合作打架大额可以交易呢?
因为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
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
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
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3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
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
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
4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
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2018年这6类税务风险剧增!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
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大白再次提醒:不听会计劝阻,继续以上违法行为的公司和企业,最好尽早告辞!会计也是有家有室的,操着卖白粉的心,拿着卖白菜的钱,谁又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