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工商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规范侵犯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工商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规范侵犯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立足合同监管职能,打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纠正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有关YYY,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合同契约公平原则,努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合同监管职责。
通过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清理各类“霸王条款”,为消费者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二、整治重点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YYY,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的对象:全区范围内银行、电信、旅游、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家庭住宅装修装饰等行业企业。
专项整治的重点:各行业企业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附件等)通知、声明、告示、服务单据、商务信函等格式条款。
三、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引导全社会的关注,使社会各界了解并理解开展合同整治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确定本单位整治重点,全面启动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行动。
(二)条款收集阶段(5月1日至5月5日)。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关格式合同文本(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服务单据、商务信函等样本的收集、报送工作,于5月5日前报区工商局市场科(联系电话:88212315)。
(三)开展行政约谈(5月11日至5月20日)。
针对辖区内大型、重点、问题突出的企业或经营者开展行政约,并发送行政建议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件通报格式
案件通报格式通报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下面给大家带来案件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案件通报范文一近期,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现将全省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沈阳市东陵区桃仙街道莫子山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桂荣,20xx年7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浑南新城全运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为他人违规办理户口迁入、违规签订补偿协议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0余万元;贪污国家补偿款59万元;行贿8.6万元。
王桂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2.大连庄河市打拉腰村党总支原书记、原主任王仁财,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私营企业主串通,虚构事实,共同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9000余万元;挪用集体资金790余万元,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等罪。
王仁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3.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张喜年,20xx年至20xx 年,伙同该街道原主任马忠仁,私自截留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于单位支出,造成国家损失114余万元。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张喜年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马忠仁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其2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锦州北镇市广宁街道马屯村党支部原书记海长明,20xx年至20xx年,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补贴款256014元,其中215894元用于村务支出,40120元已上缴国库;擅自决定将自来水工程用工款54000元不入账直接用于村务支出;扣留村民种子补贴款30030元用于村务支出。
海长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辽阳市辽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郝景新,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中,为他人承揽工程、套取国家惠农资金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7万元,造成国家惠农资金损失400余万元。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合同监管工作小结[5篇范例]
合同监管工作小结[5篇范例]第一篇:合同监管工作小结昭通市永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工作情况信用与合同是经济发展的基石。
近年来,永善县工商局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的大局,把强化合同监管服务职能摆到推动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位置来谋划、来推进,牢牢抓住“助企”与“兴农”两个主题,深化工作创新,增强工作实效,赢得了政府满意、企业信任、群众支持。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以创新的思维抓推进,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工作服务助企。
我们立足职能,积极为银企合作牵线搭桥、添油助力。
及时将“信用等级高、股权结构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推荐给银行。
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个中心,采取上门服务等措施,高效快捷地办理有关登记,有效促进了银企对接。
针对企业实际和银行需求,我们积极推广“动产抵押”、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实行合同备案管理,有效方便了广大企业。
近年来,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份,抵押物价值万元,主债权金额万元。
二、以科学的方法抓落实,全面推广“订单农业”发展模式服务“三农”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们以替政府分忧、促农民增收为宗旨,立足永善农产品特色的实际,大力实施“合同助农”工程,推动“订单农业”发展。
突出抓了“四多”:一是多主体培育“订单农业”意识。
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农民对“订单农业”发展的认识程度。
去年,我局专门组成工作组,到农村田边地角对农民开展合同法规的学习,对推进“订单农业”发展做了一定的工作,提高了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力。
加大对涉农主体的宣传、指导力度。
面向广大农民宣传“订单农业”的好处、签约的基本常识等,提高了农民的订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多类型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
做到了“两个围绕”,即围绕特色抓推广。
我县主要围绕花椒、魔芋、天麻、红糖、竹笋、核桃等六大农业特色产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满足农业生产主体的需求。
围绕重点抓推广。
粮食、种子、化肥购销是否顺畅、质量是否安全,关系农民根本利益、农业生产安全,牵动着政府和农民的心。
关于消费维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关于消费维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报告(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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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店堂告示、说明、凭证等,其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第五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小度写范文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模板
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
根据省、市两级工商局要求,县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全县工商系统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了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确保“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抓出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为保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于2012年4月27日召开了动员大会,会议宣读了《县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此次专项行动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拉动内需为目的,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得到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不断规范。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为: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备案工作。
专项行动自2012年3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三、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情况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大型商场和超市、旅游、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网络商品交易、通讯服务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金融服务企业、保险、房地产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目标。
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吧!20XX年,我局紧密围绕市局党组的工作部署,抓履职、促规范、求创新、提效能,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到位。
现将我科室1-3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三抓三促,全面提升我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通过开展“抓票证促规范、抓教育促自律、抓案件促监管”的三抓三促活动,全面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经营者自律、工商监管的双重监管体系,提升我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实施电子化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溯源管理效能。
坚持以“管住批发,规范零售”为监管目标,通过典型引导、开会促进,全面督查和个案查处四结合,督促辖区食品经营户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
一、典型引导。
召集10户批发企业大户赴楚州学习票证通使用,引导辖区内其他食品批发户履行信息化两项制度。
二、开会促进。
组织辖区内56户食品总经销商召开了“食品批发企业(总经销)两项制度信息化培训会”。
分局也分批召开辖区食品零售户信息化使用通报会。
要求所有食品批发商必须开通“票证通”系统,熟练使用“票证通”系统;所有食品零售商必须索要“票证通”票据,并将票据规范装订予以保存。
三、全面督查。
消保科联合监察室每季对所有网格的食品经营户的票证通使用开展抽查,发督查通报,以此作为每个网格和每个分局年终考核成绩。
四、个案查处。
在接到部分食品零售户反映部分食品批发户不愿或不肯开具票证通的举报,立即转交所在辖区分局开展调查,立案查处。
1-3季度,我局立案查处食品批发企业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件2件,罚款4000元。
目前,我县票证通系统内共有食品经营主体1843户,台帐录入271191条,接收票证通72823份。
(三)培训教育常态化,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员培训,提升责任意识。
定期开展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从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日常巡管、食品安全简化案件查办以及食品安全案件疑难点等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详尽的培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京工商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2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于2012年2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推动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健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秩序,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局成立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黄晓文副局长任组长,合同处、消保处、法制处、监察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协为成员单位。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7•【字号】筑工商[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筑工商〔2012〕3号)各区(市、县)工商局、金阳高新区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局要求,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作用,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贵阳市工商局决定于2012年3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特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关注民生、服务大众,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要求,按照总局党组实现“四高目标”和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加强消费维权效能建设,提高合同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机构职责市局成立贵阳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韩道权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王芹、党组成员、支队长刘忠诚担任,成员由黄智平、边可达、罗进昌、罗军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宣传报道等工作;市局消保处负责指导消费者纠纷调解工作;市消协负责消费纠纷调解;市局经济支队负责合同违法大案要案查处。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苏州市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苏州市民营企业协会、苏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发文字号】苏工商函[2012]4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5.15【实施日期】2012.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苏州市民营企业协会、苏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工商函〔2012〕42号)各直属局、分局,各市、区消保委、私个协:“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是今年全国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活动中,省工商局指定苏州的一个重点整治领域。
全系统要在去年开展整治的工作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根据前期整治的情况,结合我市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出成效据统计,目前我市“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共有经营户3300多户,使用格式合同条款的主要涉及以预付费消费方式的预付费消费卡和会员卡。
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不签订消费合同,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不规范,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
据苏州市消保委统计,“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2011年投诉量比2010年增长了38%,位居投诉前四名。
尽管这个行业主体多,整治任务重,但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来讲,“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的专项整治必须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强化协作“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工商、消保委、私个协要按照“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加强协作。
工商部门负责制定、推广规范的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文本,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备案,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规范格式合同行为;消保委负责向。
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选编
总局2015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一、旅游合同加重了游客责任案例(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某地执法人员在对格式合同专项检查中,对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进行检查,发现其“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项“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第(三)项“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双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双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等。
(二)案例分析当事人使用的旅游合同条款内容属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条款一:“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该条款中当事人只规定了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而未提及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和支出的费用与旅游者分担的事宜,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的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旅游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5篇
第一篇一、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确保12315诉求渠道畅通,提高消费诉求解决效能进一步提高12315工作效能,使12315真正成为工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信息互动的平台、畅通民意的平台、听取意见的平台、解决问题的平台。
严格按照受理、分流、办理、反馈、督办、回复、回访、归档等程序要求,认真处理好消费者诉求。
根据市局要求,分局今年将建立12315快速反映小分队,对消费者请求工商执法人员现场处置的申诉,力争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进行有效处置。
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分流、调解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切实提高申诉协调解决率、举报办结率。
要主动做好重大申诉举报案件的回访工作,切实做到消费者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强化12315数据的综合分析利用,动态分析申诉举报热点和消费市场秩序状况,形成12315数据分析报告。
要针对新型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分析消费需求的新特点和消费维权工作新变化,不断提升12315数据分析的科学性、预见性,切实发挥12315数据在加强市场监管、开展消费警示、政府决策参考、经济结构调整、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推进消费维权组织网络体系建设,积极服务广大消费者(一)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作用。
要积极主动地搞好组织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一会两站”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内容,纳入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搭建消费维权新平台。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社会联动”的“一会两站”工作机制,使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
(二)继续扩大“一会两站”覆盖面,努力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
各所要按照分局的要求,与区消费者协会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大“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力度,以提升实效为重点,逐步推进。
各所今年重点抓好中心站、示范站规范工作,坚持具备“八个基本条件”,实现“四个统一”,健全“六项制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格式合同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格式合同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与国外法学交流的深入和广泛、民法和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格式合同纠纷的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法学课题。
学者们的兴趣也逐渐从最初的对格式条款理论的简单引介到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并且这一趋势方兴未艾。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随处可见。
特别是在自然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维修、旅店、餐饮和其他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见惯。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一般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逐项进行协商,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格式合同是由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者拒绝。
但在实践中,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经常以一种变态的方式出现,即使用格式条款。
第二,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的标准化。
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内容、式样都经过标准化处理,具有不变的特征,订约时只需提交印制的文本、不同交易对象的姓名即可。
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之间订立的此类合同只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姓名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第三,反复适用性。
格式合同反映了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经营特点,其目的不在于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不因人而异,而是运用于普遍存在的、广泛的交易,因而它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适用时间上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而不是为某一笔或几笔特定交易而专门拟定的合同。
第四,潜在的不公平可能性。
格式合同的拟定方不管采用什么形式制定内容,都具有以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自由掩盖事实上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可能性。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作用,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系统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总局甘霖副局长讲话精神,坚持“教育先导、惩防并举、维护权益、服务发展”的原则,在2011年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引深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开展(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初步达到在全省范围内“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备案一类合同、规范一个行业”,有效遏制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目的,使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消费环境得到净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以卓有成效的监管服务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王振宇副局长担任,合同信用处、法制处、市场处、消保处、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同与信用监管处。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立专门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本辖区专项行动。
2022年市场监管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2022年市场监管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方案范文为深入贯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决战决胜,保质保量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既定目标,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市场监管职能方面及配合其他部门监管的行业乱象。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针对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存在的乱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市场流通领域欺行霸市、传销、价格欺诈、黄赌毒、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市场乱象,不断挤压黑恶乱象的生存空间,着力铲除市场乱象产生的土壤。
切实加强综合治理以及部门协作,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不断探索“常态化、信息化、网格化、信用化、社会化”监管模式。
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线上与线下全覆盖、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同发力的新格局。
加强宣传引领,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持续形成高压态势,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长效机制,夺取扫黑除恶治乱工作全面胜利。
二、任务分工(一)开展欺行霸市等专项整治。
根据市场监管职能分工,结合疫情防控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着力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打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着力打击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等欺行霸市行为;重点对辖区内偏远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可能存在欺行霸市的经营主体进行摸查,收集、整理各类欺行霸市线索;对涉及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城乡供气等行业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把网络空间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领域,完善网络经营主体库,有针对性开展网络商品和服务信息定向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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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
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
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因移动公司责任导致泄密的,移动公司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行政指导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客户服务协议》、《完善客户资料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MAS业务合作协议》中部分格式条款,属通讯服务领域普遍性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而且都对应着不特定的消费者,具有社会公众利益的属性,有着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诉求,工商部门对此类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示范性强,意义重大。
由于我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和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工商合字[2012]46号)精神要求,着重加强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在报纸、简报通讯、电视、电台、政府网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并设立了专栏,通过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扩大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威慑了格式条款行为当事人。
在此次专项行动舆论宣传引导下,移动公司积极主动上门要求工商部门及行业领域法律专家学者为其《客户服务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进行行政指导,监督。
通过由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市场规范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公平交易局、消费者协会,以及通讯领域法律顾问、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格式条款评审组,认真对移动公司提供的四种消费领域主要格式合同中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三次互动面对面的研讨、评析,直至修改,较好地完善了格式合同。
此次互动集中评审,气氛十分融洽,示范性强,效果显著,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好评。
案例二:青岛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青岛市工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消费者维修使用的零配件是翻新件。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是iphone手机指定维修商,其使用的《iphone维修报告》中有下列条款“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11日,该公司取得美国苹果公司授权书后,便开始在青岛地区开展苹果手机的售后维修业务。
该公司称,其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需要更换手机配件时,必须向手机生产商申报,并由生产商为其配送。
如生产商不能按时将新配件送达,致使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修好消费者的手机,便会引起消费者投诉,而消费者投诉量增大会导致苹果公司与其解除授权维修业务。
为保住这项授权维修业务,在维修前,该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签定由其提供的《iphone维修报告》格式合同,并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如果消费者不签订该合同就不能享受有关服务。
该公司自从事苹果手机售后维修以来,采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共计获利14115.36元(税后)。
【处罚依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4115.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消费能力也水涨船高,拥有一部苹果手机不再是件困难的事,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国已成为苹果的全球第二大市场。
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家跨国企业,一面从庞大的中国市场攫取高额收益,一面却在维修合同中设置诸多“霸王条款”,侵害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6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六省市消协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开始行动起来,对苹果产品维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调查。
本案即是我市查处的一起苹果手机授权维修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这是对相关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对此,不容协商。
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
但是,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实情况、并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后,维修者方可依约进行维修。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在消费者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这种合同条款首先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从经营者采用该合同的主观上来讲,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因不能如期修复手机而影响授权维修业务的经营风险。
经营者能否维持苹果手机的授权维修业务,理应通过提高自身维修效率或与苹果手机生产商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而不应采取强迫消费者接受翻新件的维修方式,转嫁其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经营者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所获税后收入为14115.36元,亦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例三:中国电信xx分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2012年7月20日,xx市工商局xx分局执法人员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检查发现,该分公司的电信业务宣传单页及正在销售的电信充值卡中,存在若干违法合同条款。
经查:该分公司在营业厅中摆放的“天翼e家”、“天翼宽带”电信业务的宣传单页中,有以下格式条款:“中国电信xx分公司保留以上套餐的最终解释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在“全业务充值付费卡”中有以下格式条款:“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请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中国电信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与8月13日行政约谈了中国电信xx分公司负责人,当场发放了行政告诫书。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当事人在对外业务宣传单页及充值卡中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在充值卡中“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